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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條例宣傳活動

發布時間:2020-12-18 12:18:35

⑴ 中國工商法 全部法律條例

我國沒有《工商法》,關於銷售法律條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於篇幅過長,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請登錄政府網站查詢(詳見參考資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條款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⑵ 國家對於誠信建設有哪些相關政策

為落實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央就推進誠信建設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起全覆蓋的社會信用信息記錄
(一)加快徵信系統建設。積極推進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依法收集、整合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逐步實現信息採集全覆蓋。完善信用標准體系,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採集和分類管理標准,統一信用指標目錄和建設規范。健全行業信用信息記錄制度,以各類企業和從業人員為重點,把信用信息採集融入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管各環節,盡快完善工商、稅務、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保護、食品葯品、醫療衛生、知識產權、工程建設、交通運輸、檢驗檢測等事關人民群眾日常生產生活重點領域的信用檔案。加快國家統一徵信平台建設,力爭在2017年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台,形成覆蓋全部社會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信息網路。
(二)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各部門各地區信用信息系統統籌整合,依法推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和交換共享。依法對信用信息進行分級管理,確定查詢許可權,促進各類社會主體的信用狀況公開透明、可查可核。推動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逐步實現多部門、跨地區、跨領域信息聯享、信用聯評、守信聯獎、失信聯懲,讓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處處受限。
二、大力營造誠信建設有力宣傳輿論聲勢
(三)培育誠信理念。「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價值准則。要深入宣傳闡釋「誠信」的豐富內涵和基本要求,使誠信價值准則深入人心。黨報黨刊、通訊社、廣播電視要拿出重要版面時段、推出專欄專題,運用新聞報道、言論評論、專題節目等形式傳播誠信理念。都市類、行業類媒體要發揮貼近群眾的優勢,用生動活潑的宣傳報道引導人們踐行誠信價值。互聯網、手機等新興媒體要運用微博、微信、微視、微電影等傳播手段,擴大誠信宣傳覆蓋面。發揮公益廣告引領文明風尚的作用,加強選題規劃和設計製作,加大在各類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刊播力度,讓人們在耳濡目染中恪守誠信規范。抓住「3·15」消費者權益日、「誠信興商宣傳月」、「全國質量月」、「食品安全宣傳周」、「6·14信用記錄日」和「五一」、「十一」、元旦、春節等重要時間節點,利用舉辦大型經貿活動、商品博覽會等有利時機,增加宣傳頻率,形成宣傳聲勢。
(四)宣傳先進典型。大力發掘、宣傳誠信人物、誠信企業、誠信群體,發揮先進典型的示範作用,引導人們見賢思齊。既持續宣傳老模範的感人事跡,也及時宣揚新模範的高尚行為;既在全社會推出具有重大影響的誠信人物,也在各地各行業和基層單位推出一諾千金的凡人善舉;既宣傳公民個人守信踐諾之舉,也宣傳骨幹企業、優勢產業、知名品牌以誠信創一流的先進經驗,塑造誠信國家形象。
(五)鞭撻失信行為。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失信敗德行為進行批評揭露,使之成為「過街老鼠」。要區分性質、把握適度,對尚未造成嚴重危害的弄虛作假現象,在系統和單位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對影響惡劣的重大違法案例,進行公開曝光、有力鞭撻,形成強大輿論壓力。加強對失信行為處罰結果的跟蹤報道,以反面典型為教材進行德法釋義,警示人們守住誠信做人「底線」、敬畏法律「高壓線」。發動群眾參與道德評議,組織大討論等活動,形成民間輿論場,引導人們加強自我約束。
(六)弘揚誠信文化。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華和道德精髓,闡發蘊含其中的講誠信、重然諾的寶貴品格和時代價值,引導人們誠意正心。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誠信文化,引導人們正確處理經濟利益與道德追求的關系,深刻認識市場經濟既是契約經濟、信用經濟,又是法制經濟、道德經濟,在追逐物質利益的過程中享有精神收益。運用社區市民學校、公益性文化單位、文化服務中心等陣地,通過經典誦讀、道德講堂、論壇講座、展覽展示等形式,培育誠信文化。創作弘揚誠信的影視劇、小說和戲曲等文藝作品,做好展演展示,用文化傳播和滋養誠信價值理念。
三、切實增強誠信教育實踐針對性實效性
(七)突出企業主體誠信教育。抓好企業主群體的誠信教育和培訓工作,引導他們把誠信守法經營理念奉為信條,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在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履行納稅義務、環境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等各環節建立信用管理流程,自覺抵制失信行為。各類企業要開展全員誠信教育,建立職工誠信考核評價制度,使誠信成為企業職工的基本規范。企業管理部門要把誠信教育作為對企業服務管理的重要內容,融入到證照頒發、業務辦理的流程中,把守信履約要求作為對企業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八)抓好公共服務人員誠信教育。黨員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用模範行為帶動誠信風尚的形成。公務員、醫務人員、社會工作者以及社會中介服務人員直接服務於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他們的誠信言行對於增強人際互信具有重要影響。要深入開展公務員誠信、守法和道德教育,把誠信納入公務員招錄考試內容,增強公務員法律和誠信意識。認真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高決策和施政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引導醫務人員崇尚服務理念,大力弘揚醫者仁心、救死扶傷的醫德。在律師、會計師、稅務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社會工作者等職業人群資格准入、專業評價、年審考核、職稱評定中,強化誠信教育內容,培養職業操守,建立誠信檔案,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一票否決」。
(九)納入學校教育。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誠信貫穿基礎教育、高等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各領域,落實到教育教學和管理服務各環節。構建各級各類學校有效銜接的誠信教育體系,在各級各類學校的德育課、思政課以及道德實踐中強化契約精神教育、專題法制教育,研究建立學生誠信評價考核辦法。建立和規范體現誠信內涵的禮儀制度,把誠信嵌入到成人禮、畢業典禮等儀式中。切實加強師德建設,強化誠信執教、為人師表理念,以人格魅力為學生展示「行為世范」。依法依規嚴肅懲戒學術造假、論文抄襲、考試作弊等失信行為,將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與社會誠信檔案相連通,納入國家統一徵信平台,引導師生以誠立身、誠信做人。
(十)廣泛開展誠信主題實踐活動。堅持知行合一,運用生動有效的實踐載體,引導人們把誠信理念轉化為自覺行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行業、文明單位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深化思想道德內涵,把誠信建設的要求貫穿到創建內容安排中、體現到工作各環節中。各行各業要結合業務和生產經營實際,開展各具特色的誠信實踐活動,引導人們立足崗位踐行誠信規范。生產企業作為實體經濟的基礎環節,要以「質量第一」為主題,用規范的管理制度、精細的工藝流程、嚴格的質量標准,把誠信滲透在產品生產和售後服務的各個環節。商貿流通企業作為市場秩序的關鍵環節,要以「履約守信」為主題,深化「百城萬店無假貨」、「誠信經營示範店」等活動,倡導公平交易、以誠待人,構建誠信商業環境。窗口行業作為直接服務人民群眾的基層單位,要以「人民滿意」為主題,用禮貌熱情的態度、周到高效的工作,提供高質量服務,提升公眾美譽度。當前,要突出「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葯品企業開展「誠信做產品」活動,倡導樹立尚德守法、以義取利的義利觀,倡導以信篤行、以誠興業的傳統美德,讓廣大人民群眾「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四、建立健全激勵誠信、懲戒失信長效機制
(十一)形成褒揚誠信的政策導向。各地各部門在確定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出台經濟社會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時,要把講社會責任、講社會效益、講守法經營、講公平競爭、講誠信守約作為重要內容,形成有利於弘揚誠信的良好政策導向、利益機制。在制定與公民現實利益密切相關的具體政策措施時,要注重經濟行為與價值導向的有機統一,建立完善政策評估和糾偏機制,防止具體政策措施與誠信建設相背離。職能部門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要充分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使誠實守信者享有優待政策,形成好人好報、善有善報的正向機制。
(十二)開展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各地各部門要經常梳理經濟社會發展中誠信熱點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失信敗德行為,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葯品的黑工廠、黑窩點、黑作坊、黑渠道,嚴懲重處食品葯品違法犯罪;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各種非法傳銷活動,狠抓社會影響大、涉案地區廣的大案要案;質檢部門,要扎實推進「質檢利劍」行動,嚴厲打擊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公安部門,要嚴厲打擊利用電話、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保護群眾財產安全;網管部門,要深入推進整治網路謠言專項行動,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單」;工信部門,要盡快落實手機卡實名制,有效切斷境外網路改號電話從國際埠局以及各地電信企業落地進入境內程式控制網的管道;銀行部門,要把落實銀行卡實名製作為重點,推動對境外操作境內網銀進行轉賬的限制、快速異地凍結贓款等工作落實。
(十三)建立誠信發布制度。推動各地各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按照客觀、真實、准確的原則,建立誠信紅黑名單制度,把恪守誠信者列入「紅名單」,把失信違法者列入「黑名單」。對於列入「黑名單」的,根據違法違規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分別採取「一對一」警示約談、「一對多」部門間通報、在媒體公開發布等不同措施。中央文明辦在與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基礎上,繼續會同有關部門發布食品葯品安全、企業產品質量、環境安全、納稅情況、債務償付情況等方面的「黑名單」,發布失信懲戒措施。有關部門和社會相關單位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者,要共同依法實施懲戒,形成揚善抑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環境。
(十四)完善誠信監督體系。堅持行政監管、行業管理、社會監督相結合,構建多層面、全過程、廣覆蓋的監督體系,對各類社會信用主體實施有效監管,從源頭上遏制失信行為。政府職能部門針對失信易發多發的行業領域,加大監管力度,強化風險排查,提升誠信監管效能。邀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到生產企業、服務窗口和公共場所明察暗訪,提出意見建議。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更好發揮自律作用,加強管理和服務,對行業成員形成監督約束。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群眾舉報失信違規行為,對舉報問題及時查處。大眾傳媒要開展建設性輿論監督,營造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輿論氛圍。對借輿論監督之名實施敲詐勒索的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要及時發現、及時查處,提高媒體公信力。
五、有力營造誠信建設法治環境
(十五)堅持嚴格執法。促進各類管理主體把誠信價值理念貫徹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實踐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的剛性約束增強人們守信的自覺性。嚴格落實執法者主體責任,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切實解決監管部門執法難、司法判決執行難的問題,對執法不嚴、查處不力的部門和責任人依法實行問責追究。推動執法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形成執法合力,運用多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使失信行為受到應有懲處。
(十六)深化普法教育。結合落實國家普法工作規劃,深入宣傳合同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徵信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人們的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突出抓好黨政機關、執法部門法律法規學習培訓,增強帶頭守法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組織法律專業人員和志願服務隊伍到村鎮、社區、機關、企業等城鄉基層普及誠信方面的法律知識,增強人民群眾遵紀守法觀念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十七)健全法規制度。推進信用立法工作,推動相關部門和立法機構依據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實施細則及司法解釋,使信用信息徵集、查詢、應用、互聯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體權益保護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動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制定誠信建設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具有立法權的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誠信法規制度方面要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為國家信用法規建設提供借鑒。
六、切實加強誠信建設制度化組織領導
(十八)形成統分結合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把誠信建設制度化擺上重要位置,貫穿到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推動誠信建設與業務工作、誠信教育與管理舉措融為一體。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文明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加強統籌規劃,加強組織實施,加強督促落實。支持配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快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為全社會誠信建設夯實基礎。文明委成員單位要率先抓好自身誠信建設,積極支持參與誠信建設制度化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依據業務范圍,細化誠信建設制度化具體舉措。各級黨委宣傳部、文明辦要做好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工作,加強與各部門的信息溝通和聯絡服務,加強對重點任務的檢查督導,把各方面積極性都調動發揮出來,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⑶ 《民航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有什麼內容

為貫徹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和《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加強民航行業信用文化建設,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促進民航行業健康發展,近日,民航局正式印發《民航行業信用
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認定以下15種行為為嚴重失信行為:一是依據《中國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單位黑名單」或「安全管理
失信人員黑名單」的;二是因違規運輸危險品造成危險品運輸事故徵候,並且拒絕採取措施加以整改的;三是因未履行民航局安保工作要求,導致發生劫機、炸機以
及其他嚴重非法干擾事件,或者發生暴力恐怖事件,或者發生機場控制區非法入侵,並接觸航空器的安保責任事件的;四是因人為因素發生特別嚴重安全檢查事件
的;五是存在無照經營行為的;六是在民航專業工程、設備招投標中圍標串標的;七是存在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運輸價格行為規則》等屬
於情節嚴重的;八是拖欠民航發展基金,性質嚴重的;九是因運輸服務工作處置不當,嚴重侵犯消費者利益,並引發具有惡劣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責任單位拒絕
採取補救措施挽回影響,或者拒絕採取措施改進服務的;十是被民航行政機關處以3萬元(含)以上罰款行政處罰的、處以吊銷行政許可處罰的、處以責令停產停業
行政處罰的或者處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十一是民航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執行的;十二是在申請行政許可或者接受民航行政機關檢
查、調查、評估等工作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言證詞的;十三是一年內已發生兩次以上相同類型的一般失信行為的;十四是被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
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十五是在從事民用航空活動過程中,存在其他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

《管理辦法》明確民航局負責全國民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民航各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民航行業信用管理工作,並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將自身記錄的相對人信用信息提供給民航行政機關參考使用。同時,要求做好信用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將自2018年1月1日試行,其中關於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民航局要求,行業相關單位和要認真貫
徹落實《管理辦法》,加強民用航空活動的全面合規管理建設,全面系統開展規章符合性的自我檢查。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在本轄區內加強對《管理辦法》的宣傳培訓
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工作流程,抓緊制定配套文件,持續完善民航局專業領域信用評價體系,不斷豐富手段和措施。

為人民服務!

⑷ 「安全生產月」活動實施方案及宣傳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各項工作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理念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緊緊圍繞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總體部署,精心組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月」期間的各項工作。要把「安全生產月」活動納入安全生產工作考核范圍;要緊密結合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以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推進建築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為目標,認真研究,制定具體的活動方案和計劃,精心部署「安全生產月」活動。

二、結合本地實際,繼續深入開展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

各地要以「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按照建設部《關於進一步開展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質[2008]47號)和《關於開展建築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建辦質[2008]27號)要求,在去年開展的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積極做好宣傳及動員工作,確保建築業從業人員全面了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內容和要求,為全面深入開展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專項督查行動,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促進建築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奠定堅實基礎。

三、加強監督指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各地要督促施工企業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核心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各項規章制度;建設單位要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安全責任,不得壓縮合理工期,及時支付安全生產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工程資料;監理單位要認真學習掌握建築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政策和技術標准,依法嚴格實施現場安全監理。同時,各地要建立獎懲激勵措施,對於安全管理先進的企業要給予獎勵和優惠政策,對於管理薄弱、事故頻發的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懲罰並記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促使企業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

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建築業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訓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建設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06]228號),進一步加強本地區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切實提高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要促進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的制度化和規范化,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築工地要成立農民工業余學校,結合工程進度定期對農民工,特別是新進場、新上崗的農民工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要將防護救護、逃生自助、基本操作技能和工人權利義務等作為培訓的重點內容,廣泛採取案例教學、動畫演示等農民工喜聞樂見的培訓方式,切實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

五、創新宣傳形式,廣泛開展建築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的活動主題,創新形式,充分利用電視、報紙、雜志、網路等新聞媒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演講、讀書活動和文藝演出等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安全生產知識。各地要認真組織好6月8日全國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的相關活動,重點宣傳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築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應急科普知識等。對「安全生產月」活動開展情況要及時報道,推廣先進經驗,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輿論監督,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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