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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民法典宣傳

發布時間:2020-12-17 04:10:49

⑴ 民法典有沒有總結關於校園欺凌現象的問題

對於校園欺凌,民法典的第七編,侵權責任編里對教育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的權責有相關說明。

⑵ 民法典學進校園之我見怎麼寫

1.自我中心的媽媽

主角永遠是自己,此類型的媽媽沒辦法視孩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或許是因為過去的壓力事件,導致這樣的媽媽會以關愛自己為優先,且容易沒有安全感,總希望得到別人的認可來肯定自己的價值,其中也包含自己的孩子。

而在身旁的小孩,可能會覺得有義務去滿足媽媽,從小盡可能凡事顧及她的顏面,不讓她蒙羞,但這樣的環境,可能導致孩子缺乏自信,不但不敢表達真實的心情和想法,也不懂得做判斷和決定,潛移默化的作用之下,總想要滿足他人。

但相對的,這樣的孩子卻更懂得觀察別人的需求,知道如何有效地解決問題,在關繫上也很忠心,能夠成為別人即時的鼓勵和幫助。

2.完美主義的媽媽

因為要求完美,這類媽媽會想方設法地讓孩子更完美,是典型的東方父母的教育心態。

希望自己的孩子比其他孩子更優秀,犯錯和失敗對這樣的媽媽來說,是極其丟臉的事。對完美主義的媽媽而言,孩子如同舞台上的表演者,其他人看來或許很華麗,但孩子卻背負著媽媽的高度期待,受到母親控制、苛刻、焦慮、害怕、空虛及情緒不滿足等。

在如此環境成長的孩子承受極大的壓力,漸漸的,他可能會產生一直被他人監視的錯覺,並強迫自己每天的生活勢必要「演」得完美,對自我要求也會較他人高。

例如,為不讓人失望,他絕不容許自己犯錯。正向來看這樣的特質的話,這種孩子會更加勤奮努力,且會加倍努力地做好每一件事情;但在感情上,則很重視責任及被交付的事情,是很靠得住的朋友。

3.情緒化的媽媽

這樣的媽媽,會隨著內心情緒起伏影響身邊的人,當然包括自己的孩子。她的心情變化可以很極端,且沒無法預料,可能會突然非常焦慮或生氣,孩子能做的就只是配合她,給予適當的回應。

此外,她還會胡思亂想,將不切實際的負面想法混入現實生活中,製造不必要的麻煩和紛爭,是5種媽媽類型中最難應對的。

其實,孩子需要的是一個情緒穩定的成長環境,若生活不穩、情緒暴躁,恐怕只會讓小孩蒙上童年陰影和創傷,這樣的媽媽身邊的孩子,久而久之會變得焦慮、易怒或憂郁。

但是,從這樣的家庭背景長大的孩子,卻很擅長同理他人,因為從小觀察母親多變的情緒,可能會讓他們更知道如何用健康的情緒去支持身邊的朋友和家人。

4.像是朋友的媽媽

與孩子相處如和朋友相處一樣,沒有權威或地位的差別,也因為就像朋友,媽媽甚至也會在情感上依賴孩子,這多半常見於西方社會的家庭文化。

雖然看似美好,但這樣的孩子卻較少體驗母愛的呵護,甚至有人開玩笑稱這類是「沒有媽媽的孩子」。

像這樣與媽媽像是朋友的關系的孩子,可能會衍生情感空虛、害怕被拒絕感及不被珍惜的感覺,但也同時也較能培養出獨立的特質、學習承擔責任,且更懂得拿捏人際關系中的界線。

5.生活平衡的媽媽

這類型的媽媽,能做到個人生活和人際相處的平衡,既懂得肯定和接受自己的情緒,也能正確地表達想法給身邊的人。

換句話說,她能將其他4種媽媽類型做平衡,不但能尊重孩子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同時能自在地扮演好母親的角色。

現代很多母親都不是全職家庭主婦,早上是上班族,晚上回到家要照顧小孩,而所謂生活平衡的媽媽,就是能在工作與家庭之間找到平衡點,不追求完美,即是能在兩者之間練習取得平衡,而且不斷進步。

對孩子來說,這是最理想的家庭氛圍,媽媽的性格可以很直率,但情緒穩定,所以跟她相處不會有壓力或被拒絕感,因為知道自己是被愛的,而這樣的關系是健康且有安全感的。

當您體驗過親密關系的美好,就會更願意為別人付出,在情感上能

⑶ 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第7條中版規定:對未成權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 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 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 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⑷ 關於校園暴力的法律條款

校園暴力如構成刑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於成年的孩子是有責任進行承擔後果的。

根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二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4)校園民法典宣傳擴展閱讀:

天津對於校園暴力的措施: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預防和治理校園欺凌若干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採取了歸納與列舉並用的方式,對校園欺凌的行為作出界定,從主觀上的蓄意或者惡意、行為造成的後果、行為的方式等方面,對校園欺凌作出界定,使校園欺凌與學生之間的一般性打架斗毆、打鬧嬉戲區別開來。

在班級等集體中實施歧視、孤立、排擠的;多次對特定學生進行恐嚇、謾罵、譏諷的;多次索要財物的;多次毀損、污損特定學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實施毆打、體罰、污損身體等行為的;記錄、錄制、散布實施欺凌過程的文字、音頻、視頻等信息的,都被視為校園欺凌。

《規定》明確,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方式的懲戒,學校可通過批評教育、紀律處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強教育,對實施校園欺凌屢教不改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其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和矯治。

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對實施校園欺凌構成犯罪的學生,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⑸ 民法典進校園繪畫作品

大學生推進民法典可以,以身作則,自己學習准守民法,對社會群體進行普法活動,讓更多的人了解民法。

⑹ 如果要在大學校園里展開關於民法典的宣傳教育活動,你最關注的內容是什麼,請闡

現在年輕人較為關注的是有關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更改,這個比較符合年當下年齡段的關注焦點和熱點話題,與我們的生活工作息息相關,望樓主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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