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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宣傳

發布時間:2020-12-16 15:58:03

㈠ 有關廣告宣傳車的雜訊污染、擾民、影響社會制安、破壞城市形象、影響交通等等問題治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1996年10月29日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專「在城市市屬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情況。」第六十一條則規定:「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城市形象好像沒有具體說明~交通法好像國家沒有具體法規~都是市級的~社會治安忽略不計吧~~不太清楚~不知道幫不幫的上你的忙

㈡ 我要找宣傳交通法規的材料和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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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國交通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㈣ 對於交通安全應該給出觸目驚心的宣傳 作文800

文明交通在行動
交通事故時時刻刻都會發生,我們要遵守交通規則.
我們家附近有一個小女孩,她的爸爸就是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而離開了她.小女孩家裡並不富裕,但是她和爸爸媽媽一起生活得很開心.每天早晨起來,媽媽都會給她和爸爸做上一頓美味的早餐,一家人很溫馨.吃完早餐,爸爸騎車送她去上學.一路上,父女倆總是有說有笑.放學後,不管風雨多大,小女孩總是看見爸爸耐心地在等待著.回家的路上,小女孩總是開開心心地向爸爸訴說學校一天所發生的一些有趣的事.
有一天,小女孩的爸爸像平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小女孩.然而,一輛迎面而來的大卡車由於違規行駛,把小女孩的爸爸撞倒在地,爸爸當場就死去了.一剎那間,死神就奪走了他的生命,他多麼希望自己還活著,他多麼希望陪在小女孩身邊,他多麼希望能夠看著女兒長大……小女孩並不知道自己的父親已經去世了,她還是像平常一樣在學校門口等她的爸爸來接,等了好久,還是沒人來接她,小女孩心裡想:為什麼到這時候爸爸還沒來接呢?是不是出事了?還是家裡有什麼事?小女孩心裡很著急.當小女孩得知自己的爸爸已經死去,她似乎傻了,她撲在爸爸的屍體上不斷哀求:「爸爸快醒醒!我要爸爸!我要爸爸……」她多麼希望這場交通事故沒有發生,多麼渴望爸爸能夠醒來,象平常一樣用自行車載著她上下學啊!
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讓交通法規在我人們心中生根吧,讓我們牢牢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生活、工作節奏也愈來愈快,汽車成了人們的主要的交通工具,它給我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方便,在大家感嘆社會進步、享受社會進步的同時,它也給我們帶來了災難,一個個鮮活的生命消失在飛馳的車輪下,一個個幸福美滿的家庭轉眼破碎不堪.特別是那些還沒有踏上社會的小學生,也遇到了這樣的災難,親人哀傷的呼喚,留不住幼小的生命.我們能做些什麼呢?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這是時代的呼喚.交通事故已成為當今世界的第一殺手.交通狀況,更是 不容樂觀.尤其是近期以來,校園附近及涉及師生的交通事故的比率有所上升,給了我們許多慘痛的教訓.
同學們,讓我們多等一分的紅燈,多一分安全.讓我們多一分責任少一分犧牲.讓我們多一分意識,做個有責任心的信息學校的一員.為了你和他人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為了社會上不會再有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親人哀傷的呼喚,年輕生命的斷送,為了不再出現因為交通意識淺薄而造成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慘狀,讓我們一起遵守交通規則,做個珍愛生命的信息人吧!
隨著科技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類的運輸方式也越來越多元化.這樣一個龐大的運輸體系必定需要一部合理的法規來調控,才能正常運作.這便是《交通法規》,一部需要我們每個人用實際行動維護的法規.
除了我們自己要注意「過馬路走斑馬線」,「不騎車帶人」等基本的交通法規外,還應提醒自己的父母安全駕車.
一部指導安全行車的《交通法規》並不是一紙簡單的文字規定,它是人們從長期的交通實踐中由幾代人乃至數十代人的經驗與血的教訓中孕育而成,是指導每個駕駛員安全行車的寶貴財富,從廣義上說,《交通法規》是每個交通參與者的寶貴財富.有一句交通安全宣傳語說得好:「交通法規生命之友」.《交通法規》的作用是體現在方方面面的.比如:在交叉路口,為了保證各方行經路口的車輛都能有序地安全通過,防止擁擠、堵塞、交通事故的發生,就在路口設置紅綠燈及相關信號設施.紅燈是危險的信號,紅燈是「鮮血」的象徵、「死亡」的招喚,應該在我們的思想上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紅燈面前我們應該堅決地STOP.只有綠燈才能帶領我們進入安全的坦途,綠燈象徵著「生命」與「平安」.我們要牢記:沒有紅燈的約束,就沒有綠燈的通行. 願我們共同的努力,可以使交通更通暢,生活更安全.
「人最寶貴的、是生命,生命對於每個人只有一次」.這是《鋼鐵是怎樣煉成的》中的一句話,是保爾發自內心的感想.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在一系列交通事故中丟失了生命.因而,遵守交通法規已經被人類廣泛關注,讓更多人了解、學習、遵守並運用交通法規已是刻不容緩.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自行車、摩托車、轎車也已經進入了居民的生活.但在此同時,一個個忍不慘睹的故事又時時提醒著人們生命的可貴.那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無情的吞噬著人的生命.一個生命的突然逝去,都會給一個家庭,甚至於多個家庭蒙上永遠的陰影,給親人,甚至於更多的相關者帶來無限的痛苦…… 當你騎著車在馬路上追逐,當你與夥伴在馬路上玩耍時,你是否想過危險就在身邊;當你的親朋好友不顧一切亂穿馬路、闖紅燈的時候,你可想到這時的死神正在向他們招手……你知不知道這些會帶來什麼?是傷?是殘?是死?是痛苦?是悲劇?是一個破碎的家庭?還是…… 生命是珍貴的,卻也是脆弱的.在中小學生的傷亡事故中,車禍造成的原因是第一位的.著其中固然有駕駛員違章造成的因素.但其中也不乏學生補遵守交通規則而引發的悲劇. 交通安全就是生命的延續,就是家庭的幸福.血的事實告訴我們: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為了你、我、他的安全,讓我們行動起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永做文明交通的宣傳者和實踐者.
臨次櫛比的高樓大廈,車水馬龍的綠色大道,摩肩接踵的來往行人,構成了一幅繁榮昌盛的七彩生活畫卷.可是,你察覺了嗎?有一個「黑色幽靈」已經趁虛而入,悄悄地潛伏在多姿多彩的世界之中,企圖打破這平靜而又美滿的生活.
交通是各種運輸和郵電事業的總稱,但要成就事業就必須要有規則,有必須遵守的競爭規則,這就是交通規則,而交通規則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發展這種事業.
現在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馬路越來越擁擠,同時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每年,有多少的生命被奪走,有多少個家庭被破壞,有多少人要失去親人了.因為一時的粗心大意,疏忽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不但車毀人亡,也帶給了別人無法彌補的傷害.這些血淋淋、慘不忍睹的車禍,處處可見,造成了多少家庭的悲哀啊!
從小父母就告訴我,過馬路時要注意兩邊的車輛,等沒車的時候才能過.打那以後,我對汽車就有了一種恐懼感.長大了,雖然這種感覺慢慢地淡了,可我仍然知道:行人絕對不能和汽車搶路.直到有一天我才明白,人和汽車之間本應是很和諧的關系,因為世間有愛,愛是可以包容一切的
人人都遵守交通規則,那麼交通便會四通八達,暢通無阻,那麼將不會在出現交通事故,那麼我們的物質生活會更加富足,我們的精神生活會更加豐富.讓交通法規在我人們心中生根吧,讓我們牢牢記住:遵守交通規則就是珍愛生命!
珍惜自己的生命, 在路上時,無論你是開車還是坐車,請都深深銘記:你的生命不單單只屬於你自己一個人,你的生命更深深地牽連著你的家人……
朋友們,交通事故是那麼可怕,一剎那間,就奪走了人的生命.如果我們每個人心中都有交通規則,每個人都能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我相信一定可以避免很多悲慘的交通事故.交通安全和我們息息相關.多少人,讓我們一起來呼籲吧!
交通連著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珍惜生命,減少車禍.要問什麼是造成車禍的原因,答案只有一個--大家缺乏正確的交通觀念和守法的習慣
從街頭熱心的交通警察,仍然充滿豐沛的愛心,只要人人本著一顆愛心、行車上路時時為別人著想,為自己著想.確實遵守交通規則,珍惜自己的生命,也珍惜別人的生命,醉不上道,上道不超速.要真正地體會「平安二字值千金;「平安」才是回家最快速的路.即使是我們走路族的小學生,穿越馬路也要遵守交通規則,因為「馬路如虎口,行人當心走」必然可將車禍的發生率減到最低點.希望大家都能記住「交通連著你我他,交通安全靠大家」!

㈤ 交通法規車外表貼廣告紙違規嗎

車外表貼廣告紙涉嫌違法。
車身廣告這種做法是涉嫌違法的,因為幾乎所有私專車車身廣告都沒有屬經過相關部門登記審批。據工商部門有關人士指出,如果出現利用廣告弄虛作假欺騙用戶和消費者的,相關部門將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針對私家車車身廣告還沒有專門的管理規定,車輛廣告屬戶外廣告,由各市、縣(區)具體管理。而根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戶外廣告的發布,必須經由有資質的廣告公司到工商部門辦理審批,個人可以委託廣告公司來工商部門登記。具有合法主體的車輛都可以辦理,未經工商部門登記審批的任何單位、個人不能發布戶外廣告。

㈥ 如何加強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淺談新形勢下怎樣搞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進步熟悉,加強領導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做好交通治理工作的重要環節,對進步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不可替換的作用。必須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之間的關系,充分實踐科學發展觀,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扎實開展宣傳教育工作。為加大宣傳工作的力度,交巡警部分領導要將宣教工作作為職責范圍內的一項重點工作,要親身抓、靠上抓、負總責,充分調動大家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及時解決發現的題目。
二、緊扣時節, 突出針對性
道路交通有著十分明顯的季節特點,每個季節的天氣、群眾出行習慣不同,誘發交通事故的成因也各有不同。因此,必須針對不同時節,採取相應的對策,選擇適當的交通安全宣傳方式和內容,切實提升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當前,小麥即將收獲,在道路上打穀曬場、堆積雜物等佔道違法行為將會大幅度上升。對此,要廣泛藉助廣播、活動宣傳車等現有載體,增強農民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識;針對夏季天氣炎熱駕駛人輕易疲憊、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增多等實際情況,堅持以由疲憊、不戴頭盔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為內容,開展有針對性警示教育,大力宣傳超速、超員、超載以及酒後駕駛的危害,以此警示廣大駕駛人及群眾拒盡違法、闊別違法。
三、立足實際,體現人性化、親情化
作為交通安全宣傳民警,要經常地走出往,及時把握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了解轄區交通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題目,將事故多發路段、危險路段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採取面對面解說的形式,突出宣傳教育中的人性化、親情化,使交通安全宣傳真正深進人心。
四、利用路面執勤上風,推動宣教工作
路面執勤交警常年累月奮戰在交通安全治理第一線,工作最辛勞,與交通參與者關系最密切,對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體會最深。執勤民警要充分發揮自己在宣傳教育工作中的上風,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貫串於糾正違法,處理違法的全過程,當好交通安全宣傳員。
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任重而道遠,全社會交通安全法律意識水平的整體進步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只有充分熟悉交通安全教育與預防交通事故之間的緊密關系,真正領會宣傳教育的重要意義,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置於各項治理工作的首位,不斷與時俱進,形式多樣,持之以恆,扎實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做深、做細、做透,才能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遵遵法律法規,車車講文明的良好局面,從根本上遏制交通事故的發生。
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情況,採取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宣傳措施。可以將人群分成四種群體:在校學生、城鎮居民、農村群眾、駕駛人四大類。
一、在學校就讀的中小學生。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我們公安交管工作的基礎性工作。交警部分要積極建立交通安全從娃娃抓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傳體系,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長遠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形成完整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體系,從根本上改變交通安全意識較低的現狀。通過大量宣傳講座、互動游戲、模擬情景課堂等,培養學生從小養成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良好習慣。
二、農村群眾。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經濟發展迅速,道路建設突飛猛進,機動車和駕駛人大量增多,農村道路交通安全題目也越來越突出。如何保障農村道路交通安全,保護農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將成為當前交巡警部分的重要題目。結合當前農忙季節,充分利用村內廣播講解交通安全教育知識,推進和深化執法為民,改善治理者與被治理者的關系,加強和鞏固了警民關系。
三、城鎮居民。城鎮居民的經濟能力、文化素質相對農村較高,參與交通的機會更加頻繁。交巡警部分要聯合電台、廣播台等媒體宣傳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等。
四、駕駛人。加強駕駛人思想熟悉。申領駕駛證職員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是交通治理部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基礎性工作,只有抓好駕駛人培訓輸出的源頭治理,才能最大限度進步駕駛人的素質,減少道路交通事故。

㈦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

#中山交警一線#昨天,中山開發區、古鎮、三角、五桂山、民眾等交警利用憲法宣傳日活動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㈧ 關於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關於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於2007年與2011年兩次修訂。本法分總則、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執法監督、法律責任、附則8章124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准、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於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國家法規,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共計8章115條。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87號國務院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了修改。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4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全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8)交通法宣傳擴展閱讀

制定交通法規有哪些目的和作用,交通法規不是為了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突出了以人為本,世間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寶貴的。人的寶貴首先在於生命的寶貴,生命的寶貴首先在於屬於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我們說人命關天,命比天大,和公平與便民的基本原則。

體現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

交通法規是我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在我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對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律意識和交通文明意識,規范道路交通參與者和道路交通管理者的行為,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㈨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法定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義務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復國道路交制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號)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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