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違反意識形態的十類情形
主要包括:
一、對黨中央或者上級黨組織和學校安排部署的重大宣傳教育任務、重大思想輿論斗爭組織開展不力的;
二、在處置意識形態領域重大問題上,黨委書記和校長、黨總支書記和院長、各單位負責人,沒有站在第一線、沒有帶頭與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作斗爭的;
三、管轄范圍及業務職責內發生由意識形態領域問題引發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不當的;
四、對本單位發現的意識形態領域問題隱瞞不報、不予重視、不予處置的;
五、對所管理的黨員幹部和師生公開發表違背黨章、黨的決定決議和政策的言論放任不管、處置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管轄范圍內的課堂教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有發表否定黨的領導、攻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言論,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管轄范圍內編寫的教材、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成果和公開發行的出版物、文藝作品等在意識形態方面有嚴重錯誤導向的;
八、喪失對管轄范圍內報刊、電台電視台、新聞網站等宣傳思想文化陣地的領導權和實際控制權,所屬新聞媒體出現嚴重錯誤導向的;
九、管轄范圍內網路意識形態安全出現嚴重問題的;
十、其他未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1)宣傳思想工作條例擴展閱讀
意識形態領域重要性:
最高檢下發《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問責辦法(試行)》中指出意識形態領域是政治安全的前沿陣地,意識形態領域斗爭是沒有硝煙的暗戰。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捍衛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力量,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中肩負重要使命。
檢察機關各級黨組織和全體檢察人員要充分認識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鞏固和強化檢察人員政治意識、政治觀念、政治立場、政治紀律,鑄牢精神支柱,夯實思想根基,保證全體檢察人員政治可信可靠、對黨忠心忠誠,保證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充分履行在意識形態領域斗爭中肩負的重要使命。
參考料:最高檢下發《檢察機關意識形態工作問責辦法(試行)》—檢察日報關於印發《中共長安大學委員會關於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安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