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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禁毒宣傳

發布時間:2020-12-08 16:53:34

Ⅰ 社區向居民發放掛歷對聯宣傳禁毒,群眾測評滿意度等簡報

禁毒掛歷

沾毒三分苦
上癮一生亡

自古紅顏薄命
如今白粉無情


若不撇開真是內苦
人而能反變成人容

陋習好改志為鑒
頑症難治心作醫

昔日虎門付一炬
今朝獅吼驚後生

迷魂一入難回首
決意重生要斷根

禁賭禁毒禁邪禁一生
善心善德善意善終身

恨,恨,恨,上癮者恨
亡,亡,亡,吸毒者亡

香煙,是沒有火光的手槍
毒品,是沒有聲響的火炮

鴉片三分,蓋世英雄為絕路
攤皮四粒,富家子弟入窮途

煙槍一隻,打的妻離子散,未聞炮聲震地
錫紙半張,燒盡田地房梁,不見火光沖天

Ⅱ 關於禁毒的宣傳語

為了家庭的和協遠離毒品,從我做起!

Ⅲ 禁毒條例的《戒毒條例》全文

戒毒條例條例全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為了規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禁毒委員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戒毒工作體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戒毒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禁毒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機關、衛生行政和負責葯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吸毒監測、調查,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依法責令社區戒毒、決定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管理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提供康復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第六條、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建設標准,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八條、國家鼓勵、扶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戒毒科研、戒毒社會服務和戒毒社會公益事業。

對在戒毒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自願戒毒

第九條、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對自願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第十一條、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咨詢教育;

(二)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脫毒治療、心理康復、行為矯治等多種治療措施,並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

(三)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葯物、醫院制劑、醫療器械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四)依法加強葯品管理,防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流失濫用。

第十二條、符合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登記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的信息應當及時報公安機關備案。

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章社區戒毒

第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並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區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區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區戒毒終止。

社區戒毒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區戒毒中止,由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釋放後繼續接受社區戒毒。

第四章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二十六條、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作出社區戒毒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進行社區戒毒。

第二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執行前款規定不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執行方案,但在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二十八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的毒品等違禁品,應當依法處理;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代為保管。

女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二十九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設施設備及必要的管理人員,依法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范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復訓練和衛生、道德、法制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對吸食不同種類毒品的,應當有針對性地採取必要的治療措施;根據戒毒治療的不同階段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准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已執行的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折抵社區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立即通知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不得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三條、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准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條、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3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領回。

第三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強制隔離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監管場所、羈押場所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強制隔離戒毒的時間連續計算;刑罰執行完畢時、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時或者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五章社區康復

第三十七條、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3年的社區康復。

社區康復在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執行,經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復場所中執行。

第三十八條、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簽訂社區康復協議。

被責令接受社區康復的人員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條、負責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為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和輔導、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四十條、社區康復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康復執行地公安機關出具解除社區康復通知書送達社區康復人員本人及其家屬,並在7日內通知社區康復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戒毒康復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條件。

第四十二條、戒毒康復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

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虐待、體罰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二)收受、索要財物的;

(三)擅自使用、損毀、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的;

(四)為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或者違反規定傳遞其他物品的;

(五)在強制隔離戒毒診斷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六)私放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強制戒毒辦法》同時廢止。

(3)社區禁毒宣傳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章、總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條、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第三十三條、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同時通知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戒毒的期限為三年。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社區戒毒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等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工作提供指導和協助。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第三十九條、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吸毒成癮的,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癮的,可以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

對依照前款規定不適用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社區戒毒,由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強幫助、教育和監督,督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被決定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二條、戒毒人員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時,應當接受對其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及成癮程度等,對戒毒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根據戒毒的需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第四十四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看護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可以採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第四十五條、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業醫師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訪戒毒人員。戒毒人員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視配偶、直系親屬。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在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條、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於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於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第四十八條、對於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社區康復參照本法關於社區戒毒的規定實施。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開辦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給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戒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

第五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鞏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情況,可以組織開展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工作。

第五十二條、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Ⅳ 為學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涉及三種活動方及一條宣傳標語

可開展講一堂禁毒課、觀看禁毒圖片、到附近戒毒所參觀(一般縣級設有,可與縣禁毒版辦或公安局聯權系)
標語:
1、珍愛生命,拒絕毒品。
2、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3、防毒反毒,人人有責。
4、掃除毒害,利國利民。
5、毒品是人類社會的公害。
6、吸毒是犯罪的禍根。

Ⅳ 社區禁毒法宣傳月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Ⅵ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831工程中的831分別指什麼

「831」的意思是指,國家禁毒委啟動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8.31」工程啟動的日期,即2015年8月31日。

實施「8.31」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程,是禁毒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解決毒品問題的治本之策。

據統計,2016年一季度,全國查獲吸毒人員19.3萬人次,責令社區戒毒4.7萬人次、社區康復1.2萬人次;全國正在進行社區戒毒人員19.8萬名、社區康復人員9.2萬名,執行率達到62.8%。

(6)社區禁毒宣傳擴展閱讀

淮北相山區禁毒委多措並舉強力推進「8.31」工程

淮北市相山區禁毒委多措並舉,不斷完善各項禁毒工作機制,強力推進「8.31」工程,大力促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轄區吸毒人員管控取得顯著成效。

強化保障措施,推動禁毒工程深入開展。根據《全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規劃(2016—2020年)》,相山區禁毒委統籌全局,制定了「緊跟快走」的工作思路,在全區范圍內,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專項經費,擴充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專職兼職人員力量,擴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辦公區。

要求各鎮街、開發區認真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職責、健全組織機構、完善保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落實工作措施,通過創新禁毒工作體制機制,對基礎條件較好、成效較為突出的單位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示範點,並發揮模範帶頭作用,推動全區禁毒工作深入開展。

堅持獎懲並舉,堅定履行黨和人民賦予使命。相山區禁毒委根據規章制度制定了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獎懲辦法,明確了禁毒辦、各派出所、各鎮街、開發區及各社區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職責。同時,對各鎮街、開發區社戒社康工作考核,排名評比,並將工作扎實突出,成效顯著,優秀的單位及個人在全區范圍內時時通報。

完善工作措施,堅守禁毒戰線最後一道防線。相山區禁毒委通過不斷推進吸毒人員排查管控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建立了綜治、公安雙向通報制度。

一是在吸毒人員排查管控方面,區禁毒委與各派出所、各鎮街、開發區及各社區密切協作,全力排查在冊吸毒人員,堅持每天一溝通、每周一通報、每月一督導;

二是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方面,區禁毒委與綜治辦協調工作,對各鎮街、開發區、各派出所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進度排名,每月通過綜治、公安雙向通報,有效推動各項禁毒工作。

堅持不懈,久久為功,「8.31」工程成效顯著。2018年,相山區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領導小組10個,籌建吸毒人員網格74處,禁毒兼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200餘人次,有效管控、服務社區,社區戒毒社區康復55人次,報到率和執行率分別達到93%和91%,連續三年超過全國五年規劃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率80%的目標要求。相南街道辦事處、東街道辦事處先後被評為全省和全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示範點,得到了安徽省禁毒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

Ⅶ 社區戒毒工作站達標

根據街道禁毒工作會議精神,金客社區以禁吸戒毒為重點,為了更好地發動群眾,共同參與,發揮一切可以發揮的作用,齊抓共管,把禁毒工作落實到實處,為了推動創建「無毒社區」活動深入發展,使這項工作逐步走上正規化、規范化軌道,特製定創建「無毒社區」工作計劃:

一、社區首先成立禁毒工作領導小組、禁毒幫教小組、婦女禁賭協會、青少年禁毒協會,還成立禁宣傳員、禁毒志願者隊伍,使創建「無毒社區」工作形成網路化管理。

二、社區採取了一把手負責制,治保委員負責日常工作,同時,社區和東站街道辦事處簽訂「無毒社區」責任狀,社區和居民樓簽訂「無毒社區」責任狀,社區和家庭制定爭做「無毒家庭」保證書。讓大家共同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

三、將禁毒工作分解到各位社區幹部、單元組長,做到分片負責,責任到人。

四、利用社區板報、文體等多種活動形式進行宣傳,特別是在社區召開黨員大會、居民大會、組織中小學學生活動時,也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宣傳。做到每季度搞一次活動,讓禁毒工作宣傳到每家每戶,讓廣大居民更多地了解毒品的危害性,為了家庭、為了個人、為了社會、為了國家,要遠離毒品,關愛自已的生命。

五、建立和完善吸毒人員監控幫教小組,形成社區戶籍警、單位、家庭的監控網路,做好強制戒毒出所人員和解除勞教戒毒人員的接續幫教和安置工作。

六、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在社區進行全面調查摸底,絕不留死角,發現問題主動與派出所取得聯系,掌握在社區幫教對象的特點,對涉毒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做到不漏一人。

七、建立完善的進度情報信息網路,制定防範措施,以便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控制、及時打擊,爭取做到在我社區無吸毒、販毒、種毒制毒的現象,把我社區建成為無毒、和諧相處的新型社區。

篇二:晨光社區2012年禁毒工作計劃

2012年,全街道禁毒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省、市、區禁毒工作會議精神,堅持「四禁」並舉,堵源截流、嚴格執法、標本兼治的方針,以「五有五無」為總抓手,以開展創建「無毒社區」活動為龍頭,全面加強禁吸種毒、預防教育、打擊懲處、基礎建設等各項禁毒工作,為我街道的經濟建設構建平安和諧麒麟創建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為此特製定晨光社區2012年禁毒工作計劃如下: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社區領導重視禁毒工作,將其納入重要工作議程,制度切實可行的本年度創建工作方案,確保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同時一年至少有四次以上研究本社區的禁毒工作,有專人負責禁毒工作,做到有落實,有負責,使禁毒工作機制運行正常,工作水平明顯提高,實施長效管理。

二、進一步強化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工作

要繼續按照「經常性、廣泛性、多樣性、針對性」的禁毒宣傳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突出重點、廣泛參與、面向全民、貼近群眾、注重實效」,廣泛動員和運用一切有利於禁毒宣傳工作的力量和條件,強化禁毒宣傳預防教育,夯實禁毒基礎,不斷提高全社區廣大人民群眾的禁毒意識,努力形成「全民抵制毒品、參與禁毒斗爭」的社會氛圍。

我社區除了配合好街道禁毒部門組織的禁毒宣傳外,還要因地制宜開展宣傳,在轄區內建立一個以上禁毒宣傳角,發揮宣傳角作用和輻射功能,確保本社區禁毒宣傳工作不留死角。利用好「6.26」國際禁毒日、「12.4」法制宣傳日的有利契機把禁毒宣傳推向高潮。

深化以青少年為主的毒品預防教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禁毒意識,利用法制學校開課的時機,重點對青少年開展毒品預防的宣傳教育工作。同時把外來人口和可能涉毒品的「高危人群」作為宣傳教育的工作重點,採取突出宣傳與日常普及宣傳相結合的方針,向社會廣泛進行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毒品預防教育,加強以禁種為主的農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力度,擴大覆蓋面,減少死角盲區,提高農村群眾的禁種自覺性。

四、強化台帳建設,加大創建力度

社區禁毒台帳要嚴格按照區別禁毒委的台帳建設要求建檔,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記錄齊。今年創建無毒社區工作繼續分「保無毒」、「創無毒」、「創達標」三種,加強社區創建工作,確保社區創建年終考核合格率達95%以上。同時加強禁毒工作示範社區建設,並能以點帶面,促使禁毒工作在本轄區內全面鋪開。

篇三:XX街道工會二OO九年禁毒工作計劃

禁毒工作是一項艱巨而重要的任務,也是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為認真做好2009年禁毒工作,按照XXX禁毒委關於禁毒工作的總體部署,結合街道工會工作實際,特製定本計劃。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工會要把禁毒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提高對禁毒工作的認識,認真履行禁毒成員單位職責。

2、積極開展「無毒社區」「無毒單位」的創建和鞏固工作,要以創建「無毒社區」「無毒單位」為載體,在創建工作中,以控制和減少新增吸毒人員為主要目標,加大禁毒宣傳力度,努力做好吸毒人員幫教工作。

3、加強禁毒宣傳教育,以學習、貫徹《禁毒法》為契機,深入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活動,作為禁毒成員單位要帶頭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在禁毒預防教育中,廣泛發動社會各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禁毒斗爭。通過宣傳欄張貼掛圖上街集中宣傳等各種渠道進行重點宣傳,在「6·1、6·3、6·26」等尊重紀念日組織宣傳、學習,組織觀看有關禁毒的宣傳片,努力提高職工識毒、防毒、拒毒意識。再掀起禁毒人民戰爭的新高潮。

4、強化禁毒單位工作職責,完善齊抓共管機制。作為禁毒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按照成員單位職責積極開展禁毒工作,確保「職工拒絕毒品零計劃」「社區青少年遠離毒品」等活動順利開展。

5、在開展禁毒工作中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主動配合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吸毒人員的幫教工作,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制,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篇四:科學北路社區禁毒工作計劃

為提高社區居民的禁毒意識和拒毒、防毒能力,自覺抵制吸毒行為,使廣大居民認清毒品問題的危害性和嚴重性,有力地促進社區禁毒工作的開展,維護社會的長治久安,確保奧運年的社區穩定,特製定如下工作計劃:

一、認真貫徹國家禁毒的有關政策,不斷強化禁毒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居民群眾對毒品的危害性和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增強禁毒意識。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十七」大精神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以強化禁毒宣傳為突破口,提高群眾的防毒意識,不斷完善防範措施,提高禁毒的打擊力度。

二、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堅持標本兼治,努力提高居民對毒品的認識,尤其是對青少年毒害的認識,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活動。

三、在暑期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為社區居民開辦禁毒講座和觀看禁毒宣傳片等,來增加居民們的禁毒知識。

四、加大宣傳力度,利用轄區內的宣傳欄不定期的宣傳禁毒知識,以確保小區穩定,為凈化社區環境,遏制毒品蔓延創造良好的條件。

五、要經常組織轄區的青少年、黨員、樓棟長、物業人員參加社區的禁毒例會,讓其將毒品危害廣泛的宣傳到樓幢居民,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六、要對轄區內的涉毒人員定期進行幫教,做好禁毒宣傳,提高居民對毒品的警悟性和禁毒的重要性。健全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完善定期排查和回訪制度,落實幫教措施,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篇五:阿鎮園林社區禁毒工作計劃

2010年我社區禁毒工作在旗政法委、鎮政法工作中心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以實踐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指針,進一步創新工作思路,認真貫徹「提高認識,教育為先,嚴厲打擊,全員收戒,綜合治理」的禁毒方針,提高社區對禁毒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落實各項禁毒責任,以建立和健全長效機制、加大對毒品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狠抓預防教育、落實幫教措施、完善台賬建設,遏制新吸毒品人員滋生為重點,綜合治理毒品問題,全面推進禁毒防、堵、打、戒、管等工作深入開展,有效地遏制了毒品的蔓延,推動禁毒工作的深入開展,努力促進我社區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階。

一、加強組織領導,努力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制

加強協作,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主力軍作用。努力營造全民參與禁毒的良好社會氛圍,社區工作人員要發動群眾和社會團體積極參與禁毒工作,營造全社區禁毒氛圍,引導和動員群眾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線索。

二、深入持久地開展禁毒法制教育和毒品預防教育

1、廣泛開展以防範新型毒品為主要內容的禁毒宣

傳教育。我社區將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見的禁毒宣傳教育,社區高有禁毒宣傳教育專欄。

2、突出抓好青少年學生和易染素聞「高危人群」的毒品預防教育。我社區將繼續抓好小學生的禁毒法制教育;積極組織開展向外來務工人員、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社會閑散人同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努力擴大禁毒教育覆蓋面。

3、以「6。26」國際禁毒日為契機,開展系列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我社區將廣泛面向社會、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多彩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廣大群眾,特別青少年拒毒防毒的意識。

三、落實對吸毒人員跟蹤幫教,推進「無毒社區」創建活動

要以創建「創建社區」為載體,把禁毒工作責任制進一步落實,落實工作人員,成立禁毒小組,落實工作措施。

我社區禁毒工作要加大力度,構建和諧社會,創建「無毒社區」努力創新,不斷提高。

Ⅷ 從事社區禁毒工作又什麼好的建議或者方法

首先要以身作則

Ⅸ 社區如何禁毒

一、社區按照年初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全面開展工作,工作有人管,具體有人抓,信息內反饋及時。

二、廣泛容宣傳發動,禁毒工作家喻戶曉。

1、召開了各責任單位、小區專干、黨員、組長會議,布置工作要求。

2、在主要部位張貼了禁毒掛圖,以示警告廣大居民遠離毒品。

3、組織黨員、組長、單位專干在社區觀看「珍惜生命、遠離毒品」教育警示片。6月26日組織小區專干、居民共150餘人觀看縣禁毒委和疾病控制中心等相關單位組織舉辦的禁毒宣傳、防艾滋病宣傳一條街活動。

4、建造了一塊長期有效的「崇尚科學、反對*、珍惜生命、遠離毒品」固定標語。

三、經常排查摸底,掌握吸毒、販毒新的滋生情況。

1、社區每月在本轄區內進行排查摸底,特別是對外來人員情況進行了跟蹤排查。

2、摸清本地外出打工人員底子,了解他們是否有吸毒、販毒行為。

3、轄區單位的排查摸底與社區同步進行,利用摸排、走訪了解了真實情況。

4、經排查摸底,今年以來,社區范圍內沒有新的吸毒人員出現,有效地控制了繼續吸食的現象。

Ⅹ 如果你是一名禁毒志願者面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不願意去尿檢你如何對其進行思想宣傳教育

應不耐其煩的進行說服,禁毒志願者必須要有兩個心,耐心和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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