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是將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捆綁在一起的。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情況下,只要總額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都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B.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計扣除限額是30%嗎
「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專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屬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C.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怎樣區分
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15% 的部分,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不超過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
可以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限額提高。那麼,哪些費用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定義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符合條件」具體應具備什麼條件?參考國家稅務總局的釋義,「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將從廣告的制定主體、播放渠道、相應票據依據等多方面予以明確。因此,企業可以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判斷。
1、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業務宣傳費,指未通過媒體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廣告性支出,並取得能夠證明該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真實、合規憑據。
二、具體費用的判斷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費一般應通過媒體傳播,例如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並且是為介紹本企業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進行宣傳。
業務宣傳費也是一種廣告推廣,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
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
新產品上市新聞發布會;
)企業印刷的各種產品宣傳冊(不包括說明書)
)一些活動的冠名費用
)在一些內部刊物上刊登的廣告
)為推廣產品召開宣講會而發放的會議用品;
)為展覽會消耗的宣傳資料、參展樣品;
)為宣傳公司產品而發生的群發簡訊費用等。
D. 哪些費用屬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廣告費一般應通過媒體傳播,例如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回視、電影、燈、路答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等形式,並且是為介紹本企業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通告、聲明等進行宣傳。
業務宣傳費也是一種廣告推廣,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
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
新產品上市新聞發布會;
(1)企業印刷的各種產品宣傳冊(不包括說明書)
(2)一些活動的冠名費用
(3)在一些內部刊物上刊登的廣告
(4)為推廣產品召開宣講會而發放的會議用品;
(5)為展覽會消耗的宣傳資料、參展樣品;
(6)為宣傳公司產品而發生的群發簡訊費用等。
E.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能超過收入的多少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專定外,不超過屬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原稅法(2008年1月1日廢止)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直接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納稅人能提供真實有效憑證或資料,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F.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區別是什麼
是的,銷售費用的詳細劃分如下:
1、職工工資:指銷售部門受僱人員全部工資。包括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
2、職工福利費:指支付員工的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外地就醫、冬季取暖費、防暑降溫費、困難職工補助救濟、職工食堂經費補貼以及喪葬補助、撫恤費、安家費、探親路費。(工作服)。(工資14%部分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指實際支付的銷售部門員工各項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費用,包括培訓外出期間的差旅等各項費用。(工資2.5%部分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4、工會經費:指按銷售部門職工工資總額(扣除按規定標准發放的住房補貼,下同)的2%計提並撥交給工會使用的經費。(工資2%部分可以所得稅前扣除)
5、社會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1)待業保險費 :指銷售部門職工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一種統籌待業保險費用。
2)養老保險費:指銷售部門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統籌養老基金。
3)住房公積金:指銷售部門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統籌住房基金。
4)醫療保險費:指銷售部門個人按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統籌疾病住院賠付保險金。
5)勞動保險費:指銷售部門個人依據一定工資比例交納的統籌意外傷害賠付保險金,包括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6、折舊費:是指在銷售部門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會計方法對資產進應的價值分攤。
7、修理費:指本部門發生的除車輛之外的 「固定資產」修理維護費。
8、物料消耗:指銷售部門領用的不納入「低值易耗品」核算,且除「辦公費」核算范圍外的其他領用或購買的物料消耗費用。如:購買硬碟、光碟、軟盤等電腦用品,及為維修「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費用。
9、低值易耗品攤銷:是指本部門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各種用具物品,如工具、工裝、管理用具、包裝容器以及流通企業餐具用具、玻璃器皿、紡織用品等在使用中的耗費(「低值易耗品」應按管理要求,分類設置數量金額式明細賬)。
10、辦公費:指銷售部門發生的「文具用品費」、「書報資料費」、「外聯宣傳費」等,其中,「外聯宣傳費」指對外宣傳所耗費的紙質、電子等宣傳產品或企業資料費用和附帶宣傳標識或內容的小禮品費用。
11、差旅費:指銷售部門職工因工作外出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等,包括:交通車費、交通機票、住宿費、伙食補貼、其他相關的費用。
12、業務招待費(交際應酬費):指銷售部門發生的與銷售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具體包括:餐飲費、禮品費、其他相關的費用。(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的5‰部分可以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3、通信費:核算銷售部門的辦公「電話費」和按規定可報銷的銷售人員「手機費」。
14、車輛費:指營業部門使用車輛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汽油費、過橋過路費、修理裝飾費、車隊用車費、其他相關的開支。其中「車隊用車費」指集團內部或企業內部統一車輛核算而分攤的應由本部門承擔的用車費用。
15、能源費:包括本部門應分攤或支付的水費、電費、蒸汽費、天然氣費等。
16、運輸費:指為銷售貨物而發生的產品運輸費用。
17、保險費:指為直接銷售貨物而發生的產品保險費用。
18、租賃費:是指銷售或營業部門租賃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動產而支付的資產租賃費用。
19、裝卸費:是指銷售部門為銷售產品而直接發生的裝卸搬運貨物的費用。
20、包裝費:是指為銷售產品而直接發生的包裝貨物的費用。
21、通關費用:是指銷售產品通過海關監管,經過申報、查驗、放行、結關的手續產生的費用,包括:通關費、商檢費、其他通關費用。
22、宣傳展覽費:是指銷售部門為開展促銷或宣傳產品等舉辦展覽、展銷會所支出的各項具有公共性質的費用,包括:資料費、禮品費、及其他相關的開支。
23、倉儲費:為儲存或持有銷售貨物而支付的臨時儲存費用。由於租賃倉庫而發生的費用,在「租賃費」子目核算。
24、調試費:指為銷售企業產品而發生的直接調試費用。
25、廣告費:是指為宣傳公司產品或品牌,而通過各種媒體所支付的費用。具體包括:電視廣告費、平面廣告費、其他類型廣告的費用。其中「平面廣告費」包括霓虹燈、戶外燈箱、紙質報紙雜志廣告費。
26、業務提成/傭金(銷售服務費):是指直接按銷售額或生效合同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銷售人員的業務包干酬金或支付銷售人員的業務費用。
27、投標費:指應招標人的邀請或主動申請,按照招標的要求和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報價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包括資料印刷包裝和郵寄等費用,職工由於投標而發生的差旅、招待等費用不在其列。
28、售後服務費:是指產品售出後,為履行合同約定的明確的售後條款內容應發生的一切費用。如由於產品特性,個案產品或個案合同發生的售後維修或賠償等費用不在其列,而在「質量成本」賬戶中歸集核算。
29、其他經營費用:指的是企業發生的除上述二級科目之外的與銷售業務有關的費用。
G.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
納稅人每一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准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葯、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體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傢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體開發、集成電路製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准,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並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注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注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製作廣告,並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