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鄉村土地糾紛調解方法
土地是依法使用來或者承包,而且一源塊土地政府只能給一個家庭,非常明顯有了兩個家庭就肯定是存在違法行為了,還是想想什麼地方違法吧,政府能夠處理違法行為。特殊情況是親弟兄之間可以存在糾紛,但是可以以合法的分家方式處理,也談不上調解,大不了能說是在政府的主持下依法分家,說調解有點牽強
Ⅱ 土地糾紛該如何解決
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對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現行調解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項獨特製度。
Ⅲ 土地糾紛解決的方法有哪些,應該怎麼做
一般分為四種解決方法的:
和解(協商)
和解是依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通常無須第三方的介入,無須嚴格遵守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和解協議也沒有強制力,這是一種最為平和的糾紛解決方式。
調解(非訴訟調解或民間調解)
調解,即糾紛主體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其協調、說服並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交流,以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這是一種運用比較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屬於這類調解的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鄉(鎮)政府的調解。《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鎮)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其中村委會或鄉(鎮)政府的調解即屬這類調解。
行政裁決及復議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即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服下級行政行為的審查及決定行為。《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
訴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機制中最正式、最權威、最規范的一種方式。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例如,政府為公共利益征地、土地確權或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後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為行政訴訟;而在平等主體間發生的土地爭議引起的訴訟則為民事訴訟。相對於行政裁決與復議,訴訟更加客觀、中立和公正,也應當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Ⅳ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
根據來《土地管理法》自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Ⅳ 申請政府幫忙解決調解土地糾紛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地區、地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申請版人:姓名、性別權、民族、出生日、地區、地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案 由: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仲裁請求:
請求被申請人返還其依職權強占的屬於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0.80畝,並獨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實和理由:
事件陳述和理由描述
此致
xx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楊xxx
20xx年xx月xx日
案例展示如圖所示:
Ⅵ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內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容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Ⅶ 土地糾紛的處理辦法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十條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土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請求處理對象、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根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請求的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郵政編碼。
第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委託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提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的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不予受理建議書,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辦的爭議案件,按照本條有關規定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五)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第十五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當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承辦人與爭議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有權請求該承辦人迴避。承辦人是否迴避,由受理案件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七條承辦人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在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對爭議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現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協助調查。
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五條調查處理爭議案件的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Ⅷ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
你好,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該怎麼寫,你可以參考下文範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土地糾紛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被申請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
第三人:xx區xx鎮xx村委會xx村民小組41隊。
申請人稱:xx嶺土地緊鄰申請人村莊,土地改革時就分給了申請人村民,申請人村一直耕種至今,從來沒有與任何單位發生過權屬爭議。xx土地,由於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無償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委會)壹仟多畝壩地,從而導致xx大隊各生產隊無地種花生榨油吃和種菜吃,村民意見很大。為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環市公社號召村民開荒種植。1965年,申請人和其他村民小組一樣,在村旁的xx開荒約60多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農作物。自開荒種植到現在,申請人村民耕種xx土地已四十多年,從來沒有任何人或任何單位提出任何異議。綜上,xx嶺、xx土地權屬應歸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被申請人稱:xx嶺、xx土地,解放後就是分給被申請人村民鍾xx,地上全部都是松樹。鍾xx死後,由於鍾xx同年賤苟沒有山,就把這些地給他砍松枝做柴燒。在1984年左右,申請人把xx嶺、xx地上的松樹逐步砍掉,開荒進行種植。xx子土地,土改時,山腳的地是分給申請人村民的,山頭是分給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通過協商,被申請人用石叫背至xx山頭交換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頭,並一直管理使用。綜上,xx嶺、xx、xx子土地權屬應屬被申請人所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時,是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為方便生產生活,第三人隊長何xx與被申請人隊長何xx口頭協商交換土地管理。隨後,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時分給何xx、何xx的xx子眾墳山頭至xx子小族墳山頭交換被申請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圓墩嶺等山頭,並沒有把xx子山頭交換出去。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②),大約在60年代後期,國家號召大量開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樹開荒耕種,現xx村也還承認這片土地權屬是屬於第三人的。綜上,xx子、xx土地權屬應歸第三人享有,懇請政府依法公正裁決。
經查:爭議土地xx嶺位於申請人xx村民小組村舍附近,東於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該土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因為鍾xx(花名)是雇農,土改工作組將xx嶺土地分給鍾xx管理使用。由於種xx從廣州四會到xx大隊後,吃住都在申請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賤苟)家中,為了表示感謝,遂把分給自己的xx嶺土地送給何神保管理。後來,鍾xx在被申請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從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請人村莊居住。申請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嶺土地後,一直在進行積極耕種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來養曾經向申請人集體批砍過xx嶺土地上的松樹出售。在發生權屬爭議之前,xx嶺土地一直是申請人村民在開荒種植,部分土地上申請人村民種植了竹木。爭議土地xx位於申請人山嶺山腳,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面積約5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1963年,原環市公社辦果場,佔用了xx大隊(現xx村民委員會)山蕉壩一千多畝壩地,導致xx大隊下屬村民無地種植花生榨油吃,村民意見很大。1964年,環市公社無力解決xx大隊村民吃油問題,遂號召xx大隊各生產隊進行開荒種植,以解決村民吃油吃菜問題。1965年左右,申請人集體在xx開荒約50畝土地進行種植,種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聯產承包制實施後,申請人遂將xx開荒地分給申請人每家每戶進行種植。
從開荒種植到現在四十多年來,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爭議土地xx子位於xx土地西北面,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面積約30畝。(詳見爭議示意圖③),被申請人與第三人對該地存在權屬爭議。土地改革時,該土地分給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隊各生產隊興辦瓦廠,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為方便生產生活,被申請人隊長何xx和第三人隊長何xx協商對換山頭。經協商,第三人用xx子眾墳山至xx子小族墳山地交換了被申請人xx背一小片,下窯頭路下一小片和圓墩嶺等山地,並沒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請人進行交換。以上土地因武廣快速鐵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補償費分配問題,三方遂發生權屬爭議。
本府認為:[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爭議土地xx嶺土地,自鍾xx贈送給何神保後,一直都是申請人村民在進行管理種植,在武廣快速鐵路徵用土地之前,並沒有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上述條文規定,xx嶺土地權屬應該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所有,因此,對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於鍾xx在被申請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將xx嶺土地贈送給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嶺土地權屬在經過鍾xx處分後,就已經演變成歸何神保管理使用,繼而又演變成第三隊集體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請人對於xx嶺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實,故對被申請人的xx嶺土地的權屬主張,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土地(爭議示意圖①、②),自申請人集體1965年開荒種植到如今申請人各家各戶耕種管理,歷時40多年來從未發生任何權屬爭議,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爭議土地xx土地權屬也應歸實際使用土地的申請人集體享有。退一步分析,《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根據上述條文規定,即使xx土地在申請人開荒之前分給了其他的農民集體,但也因申請人連續使用超過了二十年,從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屬於申請人集體所有的法律事實。綜上,申請人對xx土地的權屬主張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請人和第三人對於xx土地的權屬主張,不僅提供不了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種管理事實,故本府不予支持。爭議土地xx子土地(爭議示意圖③tud3),對於該土地在土改時已分給第三人村民的客觀事實,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予以認可承認,故本府予以認定。至於1974年左右交換山地的事實,被申請人稱已經交換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稱交換的土地並沒有包括xx子土地,在雙方主張互相矛盾和被申請人提供不了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府對1974年左右是否交換了xx子土地的事實不予認定。綜上,本府對第三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予以支持,對被申請人xx子土地的權屬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之規定,本府決定:
一、xx嶺土地,東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請人村舍,北至舊圳(詳見爭議示意圖),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二、xx土地,東至魚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頭(詳見爭議示意圖①②),面積約5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申請人(xx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三、xx子土地,東至嶺腳,南至xx開荒地,西至嶺腳,北至嶺腳(詳見爭議示意圖③),面積約30畝的土地所有權歸第三人(xx村民小組41隊)集體所有。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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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但是根據筆者的調查,我鄉近5年來發生的土地糾紛採取訴訟解決的不到4件,而且解決的效果並不理想。其他的一部分是由村級協調解決,大多數是在鄉政府的直接干預下協調解決,還有少部分極為復雜的糾紛是由於村民的越級上訪,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干預和支持下解決的。綜合分析這些糾紛解決的過程,解決問題的重頭在於農村基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切合農村實際、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在於規范管理。因此筆者認為,對於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採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1、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最好辦法是因地制宜。
在農村,無論是村民之間還是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多是為了地鄰之間某家多種了一壟半壟、某家地邊過了一點界、甚至於某家拔草時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對於類似這種氣死公安、難死法院的糾紛,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沒法管。如果不管,為了爭一口氣,村民之間的糾紛又往往會升級為與土地相關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這樣的案件看起來簡單,但如果只是就事論事地解決卻不簡單。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與法律,解決起來就會很復雜。只有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復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2、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原則應當是多管齊下。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但由於土地糾紛源於多個層面,只靠基層的調解工作遠遠不夠,應當盡快完善農村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糾紛多管齊下、綜合解決。
一是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糾紛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縣級土地仲裁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土地仲裁機構的作用。
三是加強司法部門在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監督,體現司法公正,嚴厲打擊土地糾紛中的不法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土地矛盾糾紛的發生。
3、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經過對本地土地糾紛發生的原因調查,筆者發現大量的涉及村民與集體之間的土地糾紛和村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存在著諸多的歷史原因和客觀原因。由於存在問題的時間較長,事件相關證據難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當事人已經不在了,這些原因往往導致一些土地糾紛處於難以理清事實、難以核對證據、難以依法解決的三難境地。因此,對於大量的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解決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一是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尤其村幹部的行為,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各業承包加大監督力度,重點審查在承包中需要訂立的相關協議,監督相應的發包程序,加強協議履行的效果反饋,以此減少因協議不完善和操作不規范帶來的土地糾紛,這是減少農村土地糾紛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規范村級檔案工作管理。村級檔案是當前一個薄弱的環節,直接制約和影響著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許多村的各種協議和合同保管是誰主管誰負責保管,或者由村會計、出納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幹部保管,不僅沒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連交接手續也沒有相關的規定。由於村幹部的變化帶來的村級檔案丟失,進而出現的土地糾紛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加強村級檔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級檔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決村級土地糾紛的有效保障。
三是定期開展村級土地糾紛隱患排查處理,對發生時間較長、村級相關記錄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較多、存在歷史爭議的土地問題及時補充有關手續,澄清有關事實,搜集相應證據,做好相關記錄,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消除問題發生的內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