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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宣傳

發布時間:2020-12-07 06:57:12

⑴ 司法部印發《人民調解法宣傳提綱》的內容

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於2010年8月28日通過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以參考: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0113/16/5484475_86272284.shtml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人民調解制度,規范人民調解活動,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人民調解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委員會簡介
第七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居民會議推選產生;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組織推選產生。
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情況進行統計,並且將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人員組成和調整情況及時通報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工作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三章調解員簡介
第十三條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
第十四條人民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擔任。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推選或者聘任單位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當事人的;
(二)侮辱當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泄露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
第十六條人民調解員從事調解工作,應當給予適當的誤工補貼;因從事調解工作致傷致殘,生活發生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醫療、生活救助;在人民調解工作崗位上犧牲的人民調解員,其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四章調解程序
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十九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第二十一條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五條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調解協議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調解協議書可以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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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⑵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

縣委縣政府作出平安開縣建設的決定後,縣委法建辦深刻領會決定精神,充分發揮法制建設在平安開縣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三舉措」助推平安開縣建設。 一、加大宣傳力度,為平安開縣建設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一是認真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充分利用雜志、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宣傳載體,通過創辦平安開縣建設宣傳專刊、專欄等方式,集中反映本地本部門推進平安開縣建設的動態信息,加大平安開縣建設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平安開縣建設的濃厚氛圍,不斷提高社會影響力。二是認真開展「普法示範」活動。把開展 「三三三普法示範工程」建設活動與「百鎮千村平安建設」示範工程相結合,建立領導包點,幹部包村的工作責任制,從工作的實踐中發現典型,打造一批普法工作的亮點和品牌,充分發揮典型的示範帶頭作用,以點帶面,推動全縣普法工作深入開展。三是認真開展「網上論壇」活動。通過網路的形式,認真開展「平安開縣,你我發言」的論壇活動,讓全社會為平安開縣建言獻策,努力提高全縣人民積極參與平安開縣建設的積極性。 二、優化法治環境,為平安開縣建設奠定堅實的工作基礎。一是認真開展「法律八進」活動。大力開展以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監所、進中介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八進」活動,充分發揮法制建設工作的導向性作用,努力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全覆蓋。同時,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違法犯罪預防工作,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二是突出重點,抓好法律服務工作。按照服務城鄉統籌的要求,推進社區矯正工作,把法律服務的「重心向基層傾斜、觸角向農村延伸」,繼續實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圍繞民生和「三農」問題,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鞏固完善律師參與信訪接待長效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人民調解「應調盡調」。三是廣泛發動,抓好法律文化培育。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和宣傳渠道,開展各種法律文化建設活動,著力營造濃厚的法律文化氛圍,促進群眾性法律文化活動廣泛深入開展。大力加強法律文藝創作,以小品、相聲、快板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法制文藝活動,使法律宣傳潛移默化、入腦入心。 三、強化依法治理,為平安開縣建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一是普治並舉,強力推進依法治理。開展「法治開縣」、「法治鎮鄉(街道)」、「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區」、「學法用法示範單位」、「依法行政示範單位」、「誠信守法企業」等創建活動。針對征地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礦產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以及消費領域中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協調和組織開展各種專項依法治理,逐步提升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二是深化改革,努力構建法治政府。在各級政府及部門中大力推廣法律顧問制度,為政府重大決策、行政行為及重大合同提供法律意見,通過前移審查關口,將政府行為導入法制軌道,避免決策錯誤和發生違法行政行為。認真落實上級規定要求,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加大政務信息公開力度,努力完善行政管理體制,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政府工作機制,規范行政行為。三是陽光司法,促進司法公平正義。進一步深化審判改革,推進執行改革,完善警務公開、檢務公開制度,加強司法工作流程管理機制建設。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和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制統一。加大生效判決、裁定執行力度,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尊重和維護司法權威和法制統一。加強法律援助工作,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經濟困難群眾平等參與訴訟,努力讓老百姓打得起官司,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⑶ 如何有針對性地開展人民調解宣傳工作

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是一項社區性、群眾性、基礎性、長期性的工作,在構建社區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進程中,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工作息息相關,今天我們辦理這個培訓班,就是希望大家能通過學習培訓,增長知識、開闊眼界,特別是要重點掌握《人民調解法》中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內容和開展工作的一些技能技巧,我也希望各位通過學習培訓,能夠學以致用,將以後的人民調解工作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做得更好,發揮地更淋漓盡致,下面就本次學習談幾點看法:

一、始終堅持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正確方向

1.堅持黨對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為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服務。

2.堅持依法依規開展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工作、人民調解員和普法宣傳員要切實增強法律意識,帶頭依法辦事、依法開展調解和法制宣傳活動,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不斷提高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工作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3.堅持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的本質特徵,使這兩項工作不斷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

二、始終堅持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要服務於大局的意識。

服務服從於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是對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工作的基本要求,人民調解和普法宣傳工作,就是要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發展服務,為社會和諧穩定服務,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要始終圍繞這個大局,自覺地服務於這個大局,要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工作,要深入開展法律進機關、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活動,要繼續深化和鞏固人民調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為建設法治雁峰、和諧雁峰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深入推進工作方法和工作機制創新

通過本次學習,我希望大家要不斷提高人民調解質量和法制宣傳力度,要注重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進一步健全完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並規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不斷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大力開展醫患糾紛、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勞動人事爭議、消費者協會等領域人民調解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與依法治理相結合,要將「法治雁峰」工作開展起來,要多開辟多創建「依法辦事窗口」、「民主法治示範社會(村)」,要大力開展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等重點、亮點工作,將我們司法行政的各項工作向上再推一個台階。

⑷ 如何當好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員

這些新情況和新變化體現在民間糾紛上,若不及時地化解和處理,勢必會激化社會矛盾,造成群眾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增多以及民轉型案件的增加,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作為新時期的人民調解員,如何准確、合理地處理這些矛盾糾紛,應該做到如下幾個方面:
1、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業務知識的學習是干好人民調解工作的前提,人民調解中涉及到許多法律知識及國家法規對有些糾紛處理的專項規定,只有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才能在調解糾紛中准確地運用法律條文;只有加強調解知識的學習,才能使糾紛處理程序化,合法化,產生法律效率。學好專業知識,使調解具有法律依據,有了調解准則,才能使調解協議公正公平化,才能折服人心,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效果。
2、注重情、理、法相結合。社會上諸多矛盾錯綜復雜,有著自己產生的原因與背景,有些還與民間風俗、社會公德有關,要根據不同的原因與背景,尋求對應的方法,注意情、理、法三結合,認真地分析事情的經過,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從而真正地達到化解矛盾糾紛的目的。
3、善於捕捉調解時機。在調解中捕捉調解時機也是很重要的,如何靈活把握調解糾紛時機呢?首先,在調解時不要急於求成是要反復調查研究、耐心細致做工作,抓住有利時機穩妥解決。如果遇到當事人不懂法時應當先宣傳有關法律,循循善誘,積極引導,進行調解。如果遇到當事人沖動發火不冷靜時,不能強行調解,這樣起不到調解的作用的。其次,根據談話的環境和當事人的心態決定談話的內容。特別是批評教育的話、提出要求的話,更要注意說話方式和說話的時間,以免引起當事人的反感。
4、 要樹立極高的威信。一起成功的調解,沒有一定的威信是不行的,這就要求平時做事要正直、說話要公道;平時要多與群眾保持密切聯系,不能脫離群眾;要急群眾之所急,樂於幫助困難群眾,具有奉獻精神。這樣你才有資格與人交談,與人交心,說話做事才能使人心悅誠服。
5、 要有較好表達能力。調解過程中,口語表達能力也是很重要的,如果沒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再好的法律知識,再好道理,無法使用當事人聽懂,這樣就會給調解帶來一定的阻礙。有時表達得不好,就會使當事人產生誤解,還以為有私心、有偏心,容易激怒當事人,使用調解無法進行。調解工作的實踐證明:恰到好處的語言能使調解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這就要求調解員在語調、語氣、音量、音長的運用上要適當,以便當事人易於接收。

⑸ 司法所和調解委員會職能有什麼不同

  1.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區、市)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版出機構,負責具體組權織實施和直接面向廣大人民群眾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各項業務工作。

  2.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城市
    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

⑹ 跪求跟社區矯正、法律援助、安置幫教、人民調解、普法宣傳相關的經費保障的法律條款。無節操跪求!

每個地方不經費一樣,窮的地方少,富的地方多。沒有什麼法律條款,是政策問題,上升不到法律。

⑺ 如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

一、強化政治素質,提高調解業務能力
一要加強政治修養。在政治上立場堅定,是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的重要條件和必須具備的能力。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把握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各種復雜多變的社會矛盾糾紛時,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應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幟鮮明,要服從於、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樹立大局意識、發展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要加強道德修養。「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作了明確規定:應具備公道公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人公民,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是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是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的道德觀念的表現。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服務於民,把維護好人民群眾權益作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員必須要做到忠於職守勇於盡責,愛崗敬業樂於奉獻,開拓進取敢於創新,心繫民眾踏實幹事,主持公道堅持正義,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勤奮好學不斷進取。
三要熟練業務技能。精通的業務,扎實過硬的本領,是人民調解員具備的基本要素和條件。要不斷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並領會其內涵和實質,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各種復雜問題,同時,要不斷探索調解方法,從案例中發現方法,從實踐中研究方法,從經驗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體學、向庭審學、向能者學,堅持把實踐放在首位,把實用作為目標,把學用結合,集思廣益作為研究方法,才能不斷地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務能力
一要善於學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穿於整個人民調解工作之中,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中,堅持運用法律,適法宣傳,依法進行調解。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具有較好的學法條件,年輕、文化基礎好,掌握法律知識快,應主動學、不斷學,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只要有決心去學,下功夫去學,定能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調解員;只要持之以恆去學習,將會成為優秀的法制宣傳員。
二要樂於宣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進糾紛化解,幫助和引導當事人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可控制矛盾升級,控制情緒激動,防止矛盾激化,能夠消除當事人之間的隔閡,順利將矛盾化解。大學生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每一位大學生法制宣傳員要積極融入法制宣傳的前言陣地,採取多措並舉的方式,加大法制宣傳,要深入到農民中去、企業班組、學校班級、農民工工地等面對面地講解法律知識,運用案例剖析,在處理矛盾中結合糾紛類別,適法宣傳。
三要勇於創新。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中,農民的需求利益關系發生了變化,為適應發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維權的意識得到加強,必須要不斷地改進法制教育的方法,創新教育的形式,拓寬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斷適應經濟發展、適應社會需要、適應群眾需求。
三、堅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學研判能力
一要堅持全面排查。根據社會轉型期矛盾多、復雜性強的特點,進行矛盾糾紛排查,顯得十分重要,只有通過排查,才能發現問題,掌握動態,才能為解決問題提供最有效的科學決策依據。在時間上,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並進行日分點、分項查,區域集中查、月開展全面查。在方法上,採取上下溝通,左右互動,按分級、分片、定點,形成主體式、拉網式排查,確保不走過場。
二要堅持認真分析。分析是解決矛盾問題的關鍵和重點,根據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區域、不同類別,可採取逐個分析法,分別制定出矛盾糾紛的不同預案,分類列表,分類處理。
三要採取有效措施。針對不同情況及原因,在分析「透徹」,判斷「准確」的基礎上,找准解決矛盾的切入點,對症下葯,定人、定責任跟蹤觀察,牢牢掌握矛盾糾紛苗頭的主動權。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預防機制,構建嚴密的防調網路,發揮整體預防功能,從而堅持排查走在預案前,預案走在化解前,並做到抓早、抓好、抓苗頭,將矛盾化解在前,解決在萌芽。
實踐證明:如果人民調解員在解決矛盾時不認真分析、正確判斷,就會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誤,就化解不了矛盾,嚴重時會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大學生調解員要始終銘記這個道理,進行分析判斷,減少失誤。

⑻ 如何做好人民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司法所是我國司法行政系統最基層的職能工作部門,作為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承擔著面向基層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教育等項重要任務,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工作職能是:
(一)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協助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積極推進和逐步深化依法治鄉(街)、依法治村(居)、依法治廠(礦)等各層次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主動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務決策、建章立制和行政執法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協助基層政府依法處理好本地區的重大經濟、社會事務,特別是事關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各種涉法的熱點、難點問題;指導轄區內各村(居)委會依法自治,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特別是農村地區要幫助建立健全村民選舉、民主議事、村務公開等各項制度,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法制化;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機制;加強對鄉村基層幹部法律培訓,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指導村(居)委會和轄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城鄉集貿市場建立健全調解委員會和三級調解網路,在城鄉結合部、廠村(街)結合部和糾紛多發的毗鄰地區建立發展聯合調解組織,並指導調解組織搞好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制度建設;堅持調解主任例會制度,多形式開展對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調解隊伍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水平;要及時總結交流人民調解工作的經驗,加強對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結合本地區民間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及新情況、新特點,重點抓好防止糾紛激化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積極協助和參與重大疑難和易激化民間糾紛的調解,並虛心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及時發現糾正不當和錯誤的調解;主動向本地黨政領導和有關政法部門反映情況和意見,爭取重視和支持,解決調解工作遇到的困難,有效維護調解人員履行調解職能的正當權利,保障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工作、報酬的落實。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司法部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本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部署,負責規劃、指導、監督本鄉鎮(街道)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健全基層法律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內部管理與運行機制,爭取基層政府支持,不斷改善辦公用房以及裝備設施建設;指導法律服務所認真充分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基層工作重心,大力開拓業務領域,積極探索和實踐新的業務切入點和增長點,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嚴禁越權或違法執業,並主動爭取本地律師、公證組織的支持和協作;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執業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其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理民間糾紛。這項工作的重點是,代表基層政府及時受理調處群眾要求政府解決的糾紛或調解委員會解決不了的疑難糾紛;在處理民間糾紛中要堅決貫徹調解為主和依法處理的原則,主動爭取有關部門協助,努力解決糾紛所涉及的實際問題,對重大疑難糾紛特別是群體性糾紛的調處要及時向基層政府請示匯報,對隨時可能激化的糾紛應採取必要的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的擴大與惡化;對作出處理決定的糾紛,應當監督當事人自覺執行,對事後反悔拒不執行又不起訴的,可以採取法律許可的措施督促執行,或動員幫助當事人訴諸司法程序解決。
(五)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根據全國和地方人大普法決議和本地有關普法工作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普法工作的規劃、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建立基層法制宣傳網路,負責培訓法制宣傳員隊伍;根據各時期普法重點並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有關重點法律的普及宣傳工作,把普法工作與逐步推進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重點加強對鄉村幹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牆(板)報、講台、夜校等宣傳陣地,大力開展法律講座、以案講法、知識競賽、咨詢解答、文藝表演、巡迴演講等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定期對普法工作進行考核驗收,及時總結交流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經驗,不斷提高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的質量和實效。
(六)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領導下,承擔本鄉鎮(街道)安置幫教工作的規劃、組織、實施和有關協調工作;組織轄區內的村(居)民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隊伍及其組織網路,並指導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和在押在教人員情況,組織落實接茬幫教措施,建立實施幫教責任制;積極協調爭取多方支持和有關部門扶持性政策與經費保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廣辟安置就業渠道,有條 件的應利用社會企業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創辦安置實體;加強工作調研、指導和檢查督促,不斷提高安置率和幫教質量。
(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這項工作的重點是,在本地綜治部門領導下,充分利用自身職能優勢,通過法制宣傳努力提高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和依法維權的自覺性,積極參與對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協助參與對外來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協助組織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小區」、「治安模範村」和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等群眾性活動;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參與本地「嚴打」斗爭和各種專項打擊統一行動。
(八)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要不斷增強全局意識和組織觀念,認真完成基層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交辦的有關工作和法律事務,充分運用各項職能手段,自覺地服從服務於基層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⑼ 如何有效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獨特優勢

(一)、深化輿論宣傳,提高調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會公信力。
人民調解是減輕司法裁判壓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要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就必須發動群眾普遍參與,提高人民群眾對調解的認識、支持、幫助的自覺性。必須進一步強化輿論宣傳,營造濃厚氛圍,採取發放公開信、懸掛橫幅、廣播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大力宣傳《xx省人民調解工作條例》和新時期人民調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調解獲得依賴並深入人心,成為群眾解決糾紛的優先選擇,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的目的意義、人民調解員的典型事跡以及調解案例的宣傳,不斷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認識、了解,逐步形成「群眾有矛盾、有糾紛不找鎮政府,先找調委會的局面。
(二)納入綜合治理「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
各級領導要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新時期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總體規劃,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納入對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標,做到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領導到位、工作落實到位、經費預算到位。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票否決」首先從人民調解工作問責,以督促各級領導對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指導,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財力是給予支持,對工作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和宣傳。
(三)優化調解員隊伍,不斷提高整體素質。
提高人民調解隊伍素質是關系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我認為應抓好以下兩點:一是選聘一些文化素質高、懂政策、懂法律、責任心強、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改善隊伍的素質結構,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調解工作制度、熟練掌握調解民間糾紛和社會矛盾糾紛相關的法律政策、能正確運用人民調解程序與方法、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調解隊伍中;二是強化知識培訓。加大人民調解隊伍的文化專業知識和調解業務的培訓力度,xx縣、鄉分級培訓制度,xx縣每年要輪訓一次人民調解員,鄉鎮要每月召開一次村(居)調委會主任例會,每年培訓人民調解員在兩期以上。提高調解隊伍的整體素質,按照「三懂三會」的標准:即懂政治,會做群眾工作;懂政策,會用政策規定處理民間糾紛;懂法律,會用法律、法規化解矛盾糾紛和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採取培訓班、以會代訓、旁聽法庭審理等方式,加大對調解人員的培訓力度,以提高調解員的政治業務素質。
(四)、規范調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
依法調解是調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對人民調解產生公信力,必須實現調解糾紛程序的規范化。一是規范制度。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進一步完善學習、定期排查、重大糾紛討論、回訪等工作制度。二是規范調解。嚴格按照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受理糾紛時,要做好糾紛登記。進行調查時一定要公正,取證一定要合法、客觀、真實,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調解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兼顧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對比較復雜的、在當地有一定影響的糾紛要邀請相關人員和當事人的親朋好友共同參與調解。調解委員會對調解的案件應當進行回訪,以監督當事人的履行。三是規范調解文書。調解文書是依法、公平、公正調解的證據,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是得到司法保護的基礎。在具體製作上要把握好針對性、邏輯性、嚴密性,遵行評判說理原則,達到有理有據,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聯合調解」,完善民調組織體系。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各部門需要加強協調合作,齊抓共管。積極改革調解組織機構,形成橫向網路和縱向網路,構築橫向拓展,縱向延伸,縱橫交錯、互為一體的大調解格局。借鑒和推廣楓橋及穎上等外地經驗,真正把人民調解工作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實行鄉鎮綜治辦、司法所合屬辦公。一方面,鄉鎮要建立矛盾糾紛聯合調處中心,由綜站治、信訪、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財政等部門組成。並成立專門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實施。實行黨政班子成員包片、駐村幹部包村、村兩委成員包組的工作機制,形成各單位密切配合、互相聯動的調解工作新格局。另一方面,針對民間糾紛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穩妥地在流動人口聚集的社區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探索在企事業單位依託工會組建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行業性、區域性的結合部組建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那些跨單位、跨地域的民間糾紛和重大疑難糾紛,xx縣形成一個以村(居)、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幹,xx縣的人民調解組織運行網路。再者,由鎮聯調中心、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小組、調解員組成四級縱向調解網路,構建起縱向到底、橫向到邊、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大調解」組織體系。真正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人民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做到哪裡」。
(六)、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職能作用。xx縣委、縣政府每年召開一次人民調解工作總結表彰會、集中培訓一次調委會主任;xx縣人大每年視察一次人民調解工作開展情況、xx縣人大常委會作一次人民調解工作報告;縣政協每年對人民調解工作進行一次調研。全面實施人民調解工作領導重視、齊抓共管的「五個一」工程。鄉鎮黨委、人大、政府要從「保一方平安,促經濟發展」的高度,把人民調解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並採取切實措施,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民調組織的主管機關,要進一步加大對民調工作的管理,強化責任,嚴格考核。同時,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他們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指導他們積極探索做好新形勢下民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工作中還注重善於總結和發現基層民調組織中的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利用各種形式進行宣傳和推廣,以點帶面,xx縣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
(七)、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和報酬。嚴格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文件精神,把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落實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培訓、表彰獎勵、辦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補貼的經費到位。建立統一規范的調解工作各項業務規章制度,抓好人民調解的硬體建設,力爭使各個調委會都有獨立的工作場所、配備齊全的辦公桌椅和業務工具書,設立獨立規范的調解室,能正常開展業務。盡快實現調委會標牌、標識、印章、程序、制度、文書「六統一」。設立人民調解專項獎勵基金,極大限度地調動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獨特作用,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⑽ 金牌調解的節目形式


節目內容:邀請一對(或多個)有矛盾的當事人進入演播室,主持人和人民調解員現場為當事人排憂解難,通過節目告訴觀眾面對糾紛的智慧和解決矛盾的藝術,將真實事件和綜藝手段完美交融,塑造全新節目模式。節目中將大力體現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倡導文明積極、健康向上的社會風尚。
錄制形式:主持人、調解員、觀察員、當事人共同進行演播室錄制
金牌調解員:擁有一個強大的金牌調解員人才庫,集權威、公信力、知名度、親和力,專業技能於一體,為當事人提供諸多解決方案
觀察員:來自各行各業的達人,涵蓋法律、教育、心理咨詢、公益協會等諸多領域,為當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和建議,同時他們之間的觀點交鋒也將成為節目的一大看點
贊助商:1、香港明一國際集團之明一奶粉(2011-3-21至2011-7-31)
2、廣東鵬錦實業有限公司之鵬錦Swozh速力(2011-8-01至~~) 調解,相關生活的方方面面調解,是一種生活態度
調解,影響幸福指數。
在這個強調和諧、追求和諧的年代,什麼是和諧?如何變得和諧?
《金牌調解》以調解糾紛、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宗旨,集最權威的金牌調解員和觀察員隊伍,集最獨到的視角和觀點,讓觀眾看到一個不一樣的電視調解節目。它順應了當前民間爭議糾紛較多而期待更多的法庭外和解以提高社會和諧效率的社會需求;它運用媒介的力量更好地推動了社會尤其是普通民眾的和諧感。.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擴大人民調解的影響,推進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特別是利用電視媒體促進矛盾糾紛化解,維護社會穩定。
創新、打造並共同推行全新的調解手段——電視調解,並與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集合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調解機制。把《金牌調解》欄目打造成全國知名的電視調解欄目。
打造「金牌調解」概念,形成全國獨有的文化現象,成為調解矛盾、化解糾紛的代名詞,使《金牌調解》成為國內基層人民調解工作成果展示及形象宣傳的重要平台。
以全新的節目樣式和電視包裝手法,形成獨具創意和風格的電視欄目;引發更多觀眾的關注和共鳴;引領中國電視未來十年風潮。 這是一個談話類節目,融和法庭辯駁元素,通過舞美、燈光、鏡頭等諸多表現手法,給更多普通民眾的情感提供不一樣的訴求平台。而這個平台有著比法庭更大的互動性和更廣泛的教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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