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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書宣傳

發布時間:2021-03-06 02:04:50

① 有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虛假宣傳裁決書,可以去法院告經營者欺詐行為嗎

可以起訴,是否構成欺詐罪還需再定義,欺詐屬於刑事犯罪,能否贏需要看證據材料,若只是單純的想找回損失,可以根據合同提起民事訴訟

② 銷售的產品說明書有虛假宣傳的對我有什麼影響

你是消費者還是廠方。

消費就不用說了。
廠房的話,我明確給你,昧著良心的事情不要做,消費者可能不知道,但是你自己知道。
小事情靠智慧,大生意靠道德。
嚴於律己,肯定是有好處的,消費者不會虧待你。

③ 進行虛假宣傳的書籍如何處理

對虛假宣傳行抄為如何處理?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④ 圖書行業的人說 假書是什麼書有什麼特點

為君奉上相關介紹:
一談到假書,更多人會想到管理類、勵志類書籍,這些類別的書籍常被「作假」,從早期的《執行力》、《沒有任何借口》到近期的《哈佛訓言》。今天的假書製作精良不輸真書,讓人難以判斷,更何況還有不少假書在各大書店堂而皇之地銷售。

假書橫行,盡管官方及出版社一再打假,但仍舊層出不窮,從傳統的實體書到現代電子書,偽書充斥市場。正如一位出版商所說的:「假書的利潤要比盜版還高」,這或許是假書橫行的根本原因。時值「3·15」,在打擊盜版書的同時,也應把這些假書拉出來「晾一晾」。

假書與盜版書完全不同

盜版書和假書的區別在於,盜版書本身有真書的模板,只不過是非法,侵犯right。而假書則完全是憑空杜撰,或作者,或內容等,假書甚至有可能是經過正規出版渠道出版的,所以也更加難以分辨。

假書流行市場,其實並非新鮮事,早在2005年,北京一家顧問公司曾公布95本偽書名單,俱為當時的市場暢銷書,涉及假作者、假推薦、假排行、假銷售量、假授權、假內容等,公布的假書有當時著名的《執行力》系列等。該公司表示:「2004年開始,北京市場銷售管理、勵志類引進版書達近百種,年發行量達到800萬冊以上,平均3天就有一種假書上市。在我國圖書市場,封面的虛假包裝、內容的胡編亂造隨處可見,假作者、假推薦、假排行、假銷量、假授權乃至假內容等讓讀者難以分辨。」

歷史上「托古」書盛行

其實假書並非現代才有,在中國歷史上,假書一直非常流行。中國人一向喜歡「托古」,不太認同同時代的人,所以許多作者寫成書以後,往往會假託古人的名字出版,中國最大的假書系列無疑是黃帝系列,僅《漢書》記載的黃帝著作就有452篇,囊括道家、陰陽家、小說家、兵家、天文、歷法、五行、占卜、醫學、神仙術、房中術等等,這些書全部是後人所作,多數成書於戰國以後。另外,如《孔子家語》、《列子》、《古文尚書》、《連山易》、《子華子》等,這些書也都是假書,即全部是後人假託所作。

同樣,我們常看的《墨子》、《韓非子》等著名的書籍也都是真假參半。這些書魚龍混雜,有的有一定的歷史價值,有的則完全無稽。

七種「著造」假書的方法

今天的假書則更加復雜,假書的出現更多是因為市場利益的關系,追求暢銷,以賺取利益為目的。目前市場上流行的假書種類繁多,手法多樣,幾種常見的造假方法如下:

第一假託名人所作,如周國平、易中天、於丹、劉心武、村上春樹等諸多中外名人都曾被冒名過,甚至有假池莉公然簽名售書的事情。第二名字近似,比如金全、古尤等等,不細看難以發現,以達到魚目混珠的目的。第三憑空捏造,如《執行力》、《哈佛訓言》等,借國內讀者不太了解國外情況,捏造子虛烏有的事情。第四借用古名,用古書的名字來做假書,比如日本的《源氏物語》、中國的《豈有此理》等。第五續寫名著,對中外名著進行續寫,如《紅樓夢》、《西遊記》等都被續寫過無數次。第六是抄襲,純粹抄襲他人作品,比如郭敬明的《夢里花落知多少》,抄襲手法在學術專著和工具書中最多。第七是流水線製作,方法是有一個槍手團隊在幕後操作,最後托一個虛擬作者出版,知名的虛擬作者如「宋瑞芬」等。

假書為何能長期存在

假書不但利潤驚人,對於讀者乃至社會的危害更大,中國出版集團副總裁聶震寧表示:「假書通常會頭戴許多『桂冠』,用許多子虛烏有的榮譽為自己貼金,從而強化其權威性,這也是假書之所以能夠橫行於世的另一個原因。盜版書的影響主要是經濟層面的,而一些假書用虛假的理論蒙騙讀者,用虛假的宣傳信息蠱惑讀者,就如同慢性毒葯一樣,非常危險。」

假書的流行危害社會,對此出版假書的出版商和作者應該負有最主要的責任,聶震寧認為,作家和出版社都是靈魂的工程師,他們不應失去應有的誠信意識、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上海譯文出版社社長葉路曾對媒體指出:「只要嚴格按照出版程序執行,假書就根本不可能出現,這一點在翻譯類圖書領域尤為明顯。大多數書在買版權前,編輯就會看到原版樣書,譯者拿樣書或復印件去翻譯,之後原書語種的社內編輯還要對照原文編輯加工,在這種情況下,出版社不可能會出版一本沒有原文的書。所以,只要有一個出版環節按規定執行,都不會出現這種假書。」

「三看一查」甄別假書

假書往往是經過正規渠道出版,製作精美,普通辨別盜版書的辦法常常無法辨別出假書,因此需要特別的方法,公布95本偽書的顧問公司曾經提出過「三看一查」的辨別方法:所謂「三看」,一看「著」還是「編」,「編」的書慎選;二看版權頁的英文說明,版權頁無英文說明或說明不完整的書可能是假書;三看目錄和內容,屬於典型中國文風的書可能是假書。所謂「一查」是指查詢英文書名和作者,英文書名或作者在亞馬遜書店或網路上搜索不到的一定是假書。

晨報記者周懷宗

買到假書怎麼辦?

1.可要求書店或出版方退還書款,並依據「消法」49條要求出版方,增加賠償1倍的書款以及因退還圖書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如交通費等;

2.如書店或出版方否認是偽書,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投訴,要求鑒定;

3.如果書店在明知該書是偽書的情況下還銷售,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舉報。 (本文來源

⑤ 虛假廣告、虛假表示和虛假宣傳的區別

說簡單一點:虛假表示行為就是商標侵權行為,現實生活中表現在假冒他人商標回、擅自使用知名品答牌的包裝、裝潢等,虛假宣傳行為就是虛假廣告宣傳,現實表現在廣告誇大療效、性能、質量、有效期等。兩者最明顯的區分就是虛假表示帶有侵權行為,而虛假宣傳只是對自己的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虛構產品得到過什麼什麼大獎信息等。

⑥ 虛假宣傳的相關事例


SK-II事件的風波還未完全平息,寶潔再次陷入了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危機中。寶潔公司的「潘婷」洗發水、「海飛絲」洗發水、「舒膚佳」香皂和「佳潔士」牙膏涉嫌虛假宣傳,寧波工商部門已經對這四大品牌進行了立案調查。
寧波工商認為寶潔四大品牌涉嫌虛假宣傳
負責此案件的寧波市工商分局鄭主任證實了,其下屬的寧波市鼓樓工商所確實已經開始對此案件進行調查。鄭主任介紹,寶潔的問題是工商部門通過平時的廣告檢測所發現的,加上有消費者投訴,產品沒有達到當初宣傳時的效果。在鼓樓工商所下發給寶潔公司的詢問通知書稱,「潘婷」洗發水包裝說明顯示,其產品能「幫助填補頭發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復受損發質的同時,幫助重組秀發內部結構」。但該所認為,洗發液並不一定能填補頭發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飛絲」洗發水外包裝上寫著:「產品中的片狀晶體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於頭屑產生的根源,能幫助更有效去除頭屑及防止頭屑再生」。但是,該品牌產品曾接到過當地消費者投訴,稱使用此產品幾年後,頭皮屑都沒有消失。另外,受質疑的內容還包括「舒膚佳」香皂以及「佳潔士」牙膏一些宣傳用語。
寶潔公司稱有足夠材料支持其宣傳用語
對於寶潔公司接受調查一事,寶潔公司大中華區對外事務部經理張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質詢並不是意味著寶潔公司的產品就一定存在涉嫌誇大宣傳的問題。寶潔所有品牌的廣告宣傳用語都有科學的依據或數據支持,並經過嚴格的內部審核制度。同時,所有廣告宣傳用語都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相關法規法律,凡是必須經過權威機構認證的均有相關機構認證。現公司正在著手准備材料,相關書面材料將於2005年6月27日准備就緒,屆時將派專人去寧波海曙工商局(鼓樓工商所上級單位)面談解決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發令嚴厲整頓廣告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否則將處以廣告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大成律師事務所劉忠律師介紹,目前國內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范圍和功效擴大的問題。而在上個月,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會議,下發了要嚴厲整頓廣告市場的精神。紛紛傳出企業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問題,與政府投入監管的力量加強有直接關系。

⑦ 公司網上與說明書宣傳虛假算違法嗎

違法,這是商業欺詐行為。

⑧ 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的區別

虛假表示和
虛假宣傳行為
是目前市場上常見的一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種行為不但使消費者無法了解商品的真實情況,而且可能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購買決策,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同時也不正當地爭取了交易機會,排擠了其他誠實經營者,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因此,《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5條第4項和第9條分別對這兩種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在實際執法活動中,大家普遍感到,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於兩者的法律後果有著不同的規定的情況下,對此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比較困難。為此,本期我們將作出分析,以幫助大家加深理解。
一、商品的三種宣傳方式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
認證標志

名優標志
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
商品質量
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本項規定是禁止在商品上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
虛假廣告
。」本條顯然是禁止採取廣告或其他方式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與第9條的邏輯關系看,該法規定了虛假宣傳商品的三種方法,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4項的「在商品上」與第9條的「廣告」和「其他方法」,三種方法應當是相互不同的。從實際情況看,「其他方法」只能是「在商品上」和「廣告」以外的其他方法,也即「在商品上」和「廣告」所涵蓋不了的方法。換一個角度說,我國《
廣告法
》對於廣告已有明確的界定,「在商品上」與「其他方法」只能是廣告以外的方法,而這些方法尚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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