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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鐵宣傳新聞

發布時間:2021-03-05 12:37:08

A. 上海昨天新聞事件寶鋼2500高爐停產新聞

寶鋼不銹2500立方高爐作業區,鐵花綻放,鐵水奔騰,17年來,這樣的火紅,記錄下內一次又一次鐵容水出爐的時刻。明天,這座高爐將正式停產,碳鋼業務全部停止。
http://toutiao.com/i6297850987650482689/

B. 看新聞說煉鋼廠輕易不敢停產,重新點爐子要一千萬左右,怎麼會這么貴啊。

這個數據應該是有些誇大,不過,如果整個系統都停產然後再重新啟動的話,確實是需要非常高的費用,尤其是煉鐵的高爐,費用是非常高的,具體於這個系統的生產能力有關,不敢說具體需要多少費用。

C. 尋找一些企業污染環境比較深入報道的例子,非常感謝!!!

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糾紛案

一、案情介紹
2005年11月1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接待了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居民反映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的信訪(該案由總局信訪辦轉來)。信訪當事人稱:2003年年底,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在距鐵山小區北面不足百米處投資興建了一家煉鐵廠,2004年6月該廠在無任何環保手續的情況下投產,該廠投產後給居民造成了嚴重的雜訊和粉塵污染,居民多次上訪(20餘次)呼籲解決,至今未能如願,遂決定採取法律手段控告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請求中華環保聯合會給予支持。
根據信訪當事人反映的情況,自2006年3月以來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幾次指派專人前往山東省淄博市鐵山小區進行實地調研,確認以下事實:
1.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確屬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該公司年產50萬噸氧化球團項目和自立式300立方米高爐煉鐵項目於2003年4月分別由山東省經貿委、淄博市經貿委批准立項,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批準的情況下,於2003年8月開工建設,2004年7月投入生產)。
2.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距鐵山小區不足100米,遠遠低於「煉鐵廠衛生防護距離標准」規定的1000—1400米的衛生防護距離。
3. 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高爐設計生產標准為350m3.低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制止鋼鐵電解鋁水泥行業盲目投資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103號)規定的鋼鐵投資建設項目的最低條件1000m3,屬限制淘汰類。
4.企業投產後排放的煙塵、雜訊、揚塵等污染,嚴重影響了鐵山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
5.鋼鐵行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屬國家環保總局審批。該項目未經環評即投入運行,確屬未批先建的違法項目。淄博市環保局曾以「建設項目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為由對鐵鷹鋼鐵有限公司進行了處罰(淄環立字[2004]第034號),並於2005年11月24日作出「關於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實施限期整改的通知」( 淄環發[2005]123號)。但時至今日,該廠的環保狀況仍無明顯改觀。
根據以上事實,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支持鐵山小區居民對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妨害,並賠償損失。但由於地方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法[2005]270號)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的相關內容設置受理障礙,致使該案遲遲不能立案且未出具任何書面的不予受理裁定書。
為妥善解決案件過程中遇到的瓶頸,2006年11月8號聯合會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函,建議山東省高院積極採取協調措施,妥善解決常本鳳等878人訴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糾紛案法院不予立案的問題。至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任何回復。
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案是中華環保聯合會接待的來訪和調研、援助的案件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暴露出我國環境維權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環境維權在工作實踐中,特別是基層的維權工作中遇到法律瓶頸。
本案兩個重要的不立案處理依據見本案資料附件1、2。

二、法律評述
1.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探討關於環境案件分案處理的法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的該司法解釋在處理共同訴訟的相關規定上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有利於指導各級法院在處理共同訴訟按照我國司法實踐的需要開展具體工作,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司法統一和法治框架內和諧社會的構建。法治自身的體系完善對和諧社會的建設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各級法院在處理環境侵權的問題上,亦應該響應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的政策、目標,在法治國家的層面上做到經濟、社會、環境的和諧發展。
但就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我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水資源並有權對污染水環境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等等,這些法律規定使得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更具廣泛性。就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污染案所反映的環境維權的具體情況來說,環境侵權訴訟的原告具有廣泛性、團體性、弱勢性的特點,因此,我們認為,山東淄博鐵鷹環境污染案更應該以共同訴訟的方式合案受理,不應當分案訴訟。由於環境侵害所獨有的地域性、區域性,原告的團體性十分明顯。受害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財力上難以對抗強大的加害企業或政府公共事業部門,且受害人往往人數眾多,特別是當加害人也為多數的時候,使得傳統程序難以適應環境侵權訴訟。多數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損害案件往往發生集團訴訟,因此環境侵害民事訴訟原告又具有團體性的特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根據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對於環境案件採取共同訴訟的辦法無異是比較科學、公正的處理方法。所以,應該在司法程序上對於環境侵權案件做出有利於其進行共同訴訟的規定。
但該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法院認為不宜作為共同訴訟受理的,可分別受理」,賦予各級法院把共同訴訟案件分案處理的自由裁量權,這種案件處理傾向並未考慮到環境侵權原告的廣泛性、團體性、弱勢特點,在處理環境侵權案件時不能有效保護受害者的環境權益,並可能導致浪費司法成本、降低司法效率。
環境訴訟不適宜完全用直接經濟尺度來測量,環境訴訟的收益包括:因環境公益訴訟的進行而對環境公共利益、長遠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正義的伸張和社會公德的倡導;對環境侵害行為的預防和抑制;國家法律尊嚴和權威的回復與肯定等。因此,環境訴訟活動因為獲取環境公共利益的維護、公眾環境權的保障而具有較高的倫理價值、社會價值等等非常重要的價值因素。
對於環境侵權做出有利於共同訴訟的規定,符合黨中央在《決定》中提到的「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的要求,有利於公民環境權益的維護。
為此,中華環保聯合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發送了法律建議書,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為環境維權做出有利規定,為環境維權的共同訴訟創造必要的法律基礎。環境案件共同訴訟制度的建立將極大地推動我國訴訟法治建設和環境法治建設,對我國公眾環境權益的保障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2、《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關於環境立案規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探討
(1)對於此規定的合法性討論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1981年6月《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有權制定司法解釋的主體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該規定明確提出各高院只能對於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對於是否屬於立案范圍不能自行做出規定。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規定:「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慎重把握敏感案件的受理時機,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最佳統一,防止個案立案不當引起工作被動」、「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一、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傾向於不立案的規定,並未按照法律規定就級別管轄做相關規定,違反了我國關於司法解釋效力的立法限制。從山東省高院規定的具體內容上看,其未能正確領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問題的通知》的根本宗旨,具體細則也與最高院解釋的根本精神相沖突,不能有效執行最高院的工作指示,也不利於維護全國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統一性。
(2)對於此規定的合理性討論
作為地方法院,在開展具體工作的時候尤其要克服地方保護思想,努力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對於基層環保工作而言,法律公正是最後的權利救濟,沒有環境司法公正,任何其它環境權利的救濟途徑都將沒有必要的、根本的保障。
公民的環境權益有賴於司法的公平、公正,環境訴權更是公民環境權的最基本權利。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中諸如「對於法院受理後執行難度較大,由黨委政府處理更利於矛盾化解的案件,可以不予受理,但應與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妥善化解矛盾」、「對群體性訴訟事實統一、請求近似、當事人眾多時,應化整為零,分案處理,盡量降低當事人的訴訟風險和費用,減輕壓力」等規定,是迫於當地政府的政治壓力、破壞司法獨立、在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繫上背離了中央關於科學發展觀的政策導向的規定。從具體內容上看,該意見對於環境共同訴訟具有明顯的不予立案傾向。作為地方法院,應該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現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而不應一味地迴避問題。
在國家一再強調要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形勢下,如果地方法院迫於某種暫時的壓力,不予受理或者消極抵制共同訴訟的訴權成立,必然會使環境污染受害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應有救濟,這無疑助長了當地政府及相關企業忽視環境保護、甚至以犧牲環境來求得經濟的暫時發展的風氣,這種有保護地方利益傾向的規定是與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的法治環境格格不入的,是與中央堅持創建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精神相違背的,也是與最高人民法院一貫以來堅持的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基本精神相沖突的。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地方法院的工作應予以指導和監督。對此,中華環保聯合會特以法律建議書的形式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新類型、敏感、疑難案件受理意見(試行)》的規定致使山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污染受害者的環境權益被排除在法律救濟之外、公民環境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問題予以監督。
3、對於如何避免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拒不立案的方法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該案中法院在做出不立案的事實決定後拒不出具書面證明,使得起訴人的訴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嚴重的侵害了當事人環境訴權。對此現象,對可供參考的權利救濟途徑探討如下:
(1)向檢察機關舉報。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最高檢在《關於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工作的通知》也明確提出檢察機關對於民事訴訟法的監督執行作用: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好這一職責,對於保證國家民事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它的正式頒布實施,有利於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持依法辦事,切實履行對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所以,對於當地法院違反法律規定拒不出具不立案決定書的現象,可以求助於當地檢察機關,促使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民事訴訟法的執行監督。
(2)求助於當地人大機關、當地新聞媒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各級法院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大對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力。人民代表大會是廣大群眾利益的忠實代表,也是國家的權力機構,集中代表全國人民行使人民群眾的代議權、管理權、監督權。在我國立法、行政、司法相對獨立的體制下,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憲法》賦予的權力規定對於本級法院行使監督權。向當地人大機關反應法院違法不立案的情況,可以促成人民利益代表機構對其進行相關的處理或糾正,從而維護當事人的訴權。求助於當地新聞媒體則可以利用法治國家中法治文化的影響,促使當地法院在公眾法律意識的輿論壓力下做出合法的訴權處理決定。
(3)實行立案登記制度。
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立案審查程序,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這一規定致使一些當事人被排除在司法程序之外,加劇了起訴難度。現代法治文明的國家一般都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進行審查,應當立案登記,這就從起訴程序上解決了起訴難的問題,保障了當事人的訴權。
目前,《民事訴訟法建議稿》在繼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事項的第290條之後,第291條提出:「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前條規定的起訴應當登記,不得拒收當事人的起訴狀。」因此,建議稿中取消了立案審查這一規定,代之以立案登記。
採用立案登記制度之後,對於訴訟解決請求人的濫訴的擔心是不必要的,沒有任何當事人會隨意起訴,因為捲入訴訟將給他帶來沉重負擔,是不得已而為的。而且對於濫訴沒有必要存在制裁措施,因為濫訴人將承受訴訟費用以及訴訟所自然消耗的時間和精力等。

三、關於環境案件立案問題的延伸:對於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下NGO在環境訴訟中角色定位的討論
環保NGO作為非政府組織,是人民團體利益的代表者。在現行的起訴人需具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NGO在訴訟參與上的作用十分有限。因為被排斥在訴權所有人的范疇之外,NGO在民眾的環境訴訟中只能做起訴人的協調、輔助、法律支持工作,例如提供環境法律咨詢、協調志願者律師的配置、普及環境法律常識等事務。而對於環境污染這一群體性、廣泛性、集團性、復雜性的訴訟類別,如果處在國家法律支持公益訴訟的條件下,環保NGO才能真正發揮環保社團所應有的優勢作用。
1、對於環境公益訴訟的探討。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的必要性毋庸質疑,通過改革開放以來的法律實踐和近幾年理論界的研究,大家對環境公益訴訟立法現在已是翹首以待,呼之欲出。
(1)理論准備日趨成熟。當環境公益的維護日益成為主流社會價值時,迫切要求賦予一定的主體以權利來實現對環境公益的保護,這種權利就是我們所說的「公眾環境權」。特別是政府機關侵害了環境公共利益時,為有效地維護公眾環境權,要求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有所突破,賦予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雖然現行法律僅限於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權力和公民的環境保護義務,但學界就創立公眾環境權已基本形成共識。國家或政府作為受託人對於環境資源依法行使所有權和環境行政管理權,承擔環境保護的義務。如果國家或政府濫用權力或損害受託人的利益,公民可以主張權利。
(2)法律依據基本到位。從國內法來看,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有其法律依據。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該條規定從根本上明確了公民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民主權利,其中的「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從理論上分析應當包括「訴訟」的途徑和形式;《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明確提到,要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的公益訴訟制度。這些現行法律、法規都直接或間接的為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3)社會基礎已經具備。隨著國家經濟建設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的危害性也日益明顯。由於環境污染具有長期性、廣泛性的特點,往往受害人呈現出在較大地理范圍內為不特定多數人的特點,其損害不具有民事侵權中較強的針對性,造成公民不能夠主動提起訴訟。隨著這種環境污染的增多,以維護環境公益為宗旨的團體組織應運而生,通過這些團體,人們可以更有效地以法律為武器與侵犯環境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目前我國的環保社團約有2768個,隨著小政府大社會格局的形成,將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2、對於環保NGO在公益訴訟中的作用探討
我國環保民間組織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起才開始成立。隨著環保民間組織在環境保護方面作用的顯現,我國政府和高層日益意識到環保民間組織的重要性,對其採取支持和促進政策。與國外授予環保團體以環境民事起訴權存在差距的是,我國環保民間組織目前主要定位為進行環境教育、宣傳環境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但是,從中國的現實情況來看,環保NGO將首先成為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的力量。
(1)從我國現有的公眾環境意識調查資料來看,我國公眾環境意識近年來雖有很大進步,但呈現出較強的政府依賴性,環保參與意識較低,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與行為,公眾多趨向於認為政府是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而較少提及自身的環保責任。在這種環境意識背景下,我國公眾往往只關心造成自身財產和人身損害的環境侵權,而對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行為卻極少關注。從我中心接待的6000餘次的咨詢和投訴中,多是涉及居民直接受害,而很少涉及整個地區或者整個流域的環境污染的投訴。
(2)由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代表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一主張並不合理。人民檢察院雖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但現有的司法體制是否會影響其成為真正的「公益代表」令人存疑。檢察院作為國家機關,對某些損害公益行為會顧慮方方面面的關系、面臨重重壓力而懈怠起訴,從而因其復雜、深刻的利益關系會在剛剛起步的中國公益訴訟中步履維艱。
(3)環保NGO獨有優勢。環保NGO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獨有優勢。環保NGO在訴訟意志上很少會受到干擾,更願意主動提出公益訴訟,彌補了國家機關意志不完全獨立的不足之處,便於形成強大的訴訟合力,充分保障違反公益的行為受到法律追究。而且,對於專業化程度較高的環境訴訟而言,環保民間組織比之公眾在應付復雜的環境訴訟證據的收集、科技知識的運用、與污染企業的對抗等上,更為強勢。作為公眾參與的一種有效組織形式,通過賦予其環境公益訴訟權,環保民間組織能夠帶動公眾環境意識和環境公益訴訟意識的提高。無論是從環保民間組織的設立宗旨來看,還是從比之社會公眾而言,在環境公益訴訟的構建上,應該將環保民間組織設置為訴訟主體。從目前的現狀來看,環保民間組織也正逐步轉向採取務實行動,致力於在環境保護和環境公益訴訟領域有所作為。
因此,環保NGO因其所獨有的社會優勢、技術優勢、獨立優勢在公益訴訟中必然要起到關鍵性的作用。盡管目前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發育尚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宗旨在於環境保護的組織化的團體,它能夠擔當起環境公益訴訟之責。社會公眾人多面廣且分散,知識水平和文化程度各異,通過環保民間組織有效地將公眾組織起來,以團體的形式表達公眾環境意願,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比之個人力量更為強大,更易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重視。在中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歷程中,環保NGO無疑將扮演重要的角色。

D. 以江蘇南鋼煉鐵廠鐵水外溢事件寫一篇200字左右的新聞評論

爆炸說成「外溢」,重大安全事故說成「事件」,標準的出了大事,卻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官方言辭怎麼能讓大眾了解這種摻雜了「民營」成分的鋼鐵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巨大安全隱患以及可能釀成的悲劇後果。或許它沒有「礦難」讓人觸目驚心,或許它沒有「空難」使人震撼不已,但真正去查找慘劇背後所存在的問題,它只有比「礦難」、「空難」等更讓人覺得膽怯心寒。然而,有誰會把那些問題公布於眾,該企業的主管領導?由各類專家組成的調查小組?期待吧……數年之後,某白發蒼蒼的老人,彌留之際,聲淚俱下的對著後人——「這輩子我做的虧心事就是……」
當「產值」、「利潤」、「成本」、「質量」等這些摸得著的指標超越「安全」、「職業健康」等這些可能需要一個人或一大批人努力一輩子才能看到成果的指標而成為判斷個人價值、企業價值時,誰還記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呢?古人有雲,一將功成萬骨枯;現代的高管、老闆追求的便是一人升職、致富,一堆人付出生命的代價。
老闆、高管(中管、基管)們不會追溯真相,他們還想繼續踏著屍體繼續賺錢、高升;調查組不會追溯真相,因為他們背後的人還需要納稅大戶為他們仕途添筆加墨;新聞媒體不會追溯真相,關注真相人群往往都是那些知道真相卻又不得不在這個圈子裡討口飯吃的甲乙丙丁;受害者的家屬們想追溯真相,可他們除了高額的賠償,再也得不到真相和親人。
既然重大事故可以變成事件,事件也會逐步淡化變成事情,溫總理不會來到這十二位逝去的人工作和犧牲的地方,南鋼很快還是南鋼,煉鐵廠五號高爐炸沒了,其它高爐還是會繼續生產,鐵水變成鋼水,鋼水變成鋼坯,鋼坯變成鋼材,鋼材變成人民幣,人民幣讓很多人習慣性的遺忘慘劇卻反而變本加厲。生命逝去了,結果只是一段如普陽鋼鐵廠轉爐煤氣事故的視頻教材和一張張要求學習的紅頭文件。

E. 近幾天有什麼熱點新聞

南鋼煉鐵廠鐵水外流事故死亡人數增至11人另有1人失蹤1人受傷

新華網南京10月5日電(記者蔡玉高)記者5日20時從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該公司煉鐵廠5日11時許發生的鐵水外流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蹤(正在搜尋中),1人受傷(沒有生命危險)。

5日11時45分許,位於南京江北的南京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煉鐵廠5號高爐在淘汰停爐過程中發生鐵水外流事故。當班操作工和維修工共有13人。事故發生後,江蘇省、南京市主要領導高度重視,並要求嚴查事故原因,在全省范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據初步調查,事故主要原因是在淘汰5號爐的准備過程中,爐中剩餘鐵水擊穿爐壁流出,高溫鐵水形成氣浪,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救援人員對5號爐進行大量噴水降溫,並對現場進行細致搜索。截至晚上20時,共發現事故造成11人死亡,1人受傷,另有1名失蹤人員仍在搜索中。

目前,江蘇省已成立了由安監、公安、工會、監察和檢察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並開始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死者和失蹤人員家屬,也已成立了12個善後接待小組,進行一對一的善後安撫工作。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_10/05/9654690_0.shtml

新京報訊(記者仲玉維)昨日,記者從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網獲悉,載人航天工程空間應用系統副總設計師張善從表示,天宮一號將安排開展空間材料科學、空間環境探測和對地觀測三個方面的空間科學實驗。在對地觀測方面,天宮一號將實驗一種高解析度光譜相機,實現對地球進行光譜探測。

光譜觀測設備注重實驗性質

據介紹,這次天宮一號對地觀測將首次實驗短波紅外光譜儀探測,天宮一號上使用的對地觀測設備與遙感系列衛星星載對地觀測設備不同,後者使用的技術與設備都具有較高的成熟度,可直接應用;前者則注重實驗性質,實驗成功後觀測設備才會用於衛星使用。

張善從說,未來中國的載人空間站也將是一個長期有人照料的國家級太空實驗室,將支持幾十個到上百個學科空間實驗的開展。

探測設備解析度最高可達10米

據悉,目前天宮一號已進入距離地面354千米的近圓軌道,並展開在軌測試工作。

張善從介紹,比如最近渤海漏油事件,普通的相機看不出來海面的變化情況,通過光譜儀可探測石油泄漏影響的海域面積,以及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情況等。

據悉,這種光譜相機是國內第一種短波紅外光譜探測設備,也是目前國內空間解析度最高的一種設備,其空間解析度最高將達到10米,而國外同類型儀器的空間解析度都是百米量級的,甚至有1000米量級的。

據悉,在空間材料科學方面,將開展復合膠體晶體生產實驗,復合膠體晶體生產是目前空間材料科學研究的熱點,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光子晶體,被比喻為21世紀可能會帶來信息技術革命的新材料。

天宮一號發射 及 中國航天問題,在這方面你可以查閱資料以及展開評論。
你看報紙或電視,把新聞寫下來,再發表自己的觀點,簡單極了!

F. 關於工作新聞報道

在第一煉鋼廠煉鋼爐前,鋼花四濺,映紅了整個車間,生產形勢喜人。在搖爐操作室版里,董事長向職權工詢問生產情況;在會議室里董事長與幹部職工座談。該廠去年共生產合格鋼1995221噸,噸鋼成本降低50多元,並且在轉方式、調結構過程中,銳意進行工藝技術創新,研發生產一批批高附加值品種鋼取得顯著成績。董事長對一煉鋼的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他說,從去年的指標來看,煉鐵、燒結、第一煉鋼廠、焦化廠等單位降低生產成本的幅度最大,我們的采購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也大幅度降低,研發生產銷售高附加值品種鋼創造了歷史最好水平。我們要認真總結經驗,充分發揮我們的優勢,趁勢而上,把企業做優、做強。

G. 煉鐵的過程

主要原料:鐵礦石、焦炭、石灰石、空氣 1。把鐵礦石、焦炭、石灰石按一定比例分配成爐料,從爐頂進料口分批加入爐內,同時把預熱過的空氣從爐腹底部的進風口鼓入爐內。 2。因為熱的氣體由下上升,爐料由上下落,它們在爐內能夠充分接觸,使反應得以順利進行,同時又能使爐料逐步預熱,使熱能得以充分利用。在進風口附近,焦炭遇熱空氣燃燒生成二氧化碳,並放出大量的熱。 3。二氧化碳氣體上升,跟熾熱的焦炭反應,生成一氧化碳。 4。一氧化碳氣體上升,跟從爐頂不斷裝入並逐步下降的鐵礦石接觸。在爐身中部,絕大部分鐵的氧化物被一氧化碳還原成鐵。 5。在冶煉過程中,混在鐵礦石里的錳、硅、硫、磷等元素也會被碳或一氧化碳從它們的化合物中還原出來。少量的碳、錳、硅、硫、磷等在高溫下熔合在鐵里,成為生鐵。生鐵的熔點(1100-1200攝氏度)比純鐵的熔點(1535攝氏度)低得多。 6。鐵礦石里除了鐵的氧化物外,還含有難熔化的脈石,如果不把它們除去,就會影響生鐵的冶煉。加入的石灰石是作為溶劑,用來除去脈石的。因為石灰石在高溫下分解出的氧化鈣,能跟脈石里的二氧化硅起反應而生成熔點較低的硅酸鈣,從礦石里分離出來。

H. 求煉鐵廠宣傳標語,急!急!急!

每天做年終決算,產量與效益掛鉤

I. 煉鐵廠年終總結

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總結與計劃是相輔相成的,要以計劃為依據,制定計劃總是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工作的主客觀條件、有利和不利條件以及工作的環境和基礎等進行分析。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中心。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什麼性質的,怎樣產生的,都應講清楚。
3.經驗和教訓。做過一件事,總會有經驗和教訓。為便於今後的工作,須對以往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並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認識。
今後的打算。根據今後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吸取前一時期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努力方向,提出改進措施等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不誇大,缺點不縮小,更不能弄虛作假。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總結是寫給人看的,條理不清,人們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這樣就達不到總結的目的。
3.要剪裁得體,詳略適宜。材料有本質的,有現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去蕪存精。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該詳的要詳,該略的要略。
總結的基本格式
總結包括標題、導語、正文和落款四部分。
1、標題。標題寫法有兩種:一種是類似公文式的標題,由「機關名稱+時間+事由+文種」構成,例如(xx市婦聯2007年度巾帽英雄創建工作總結);或由「時間十事由+文種」構成,例如(2007年度春蕾行動計劃情況工作總結);由「事由十文種」構成等。另一種是新聞式標題,這種標題側重在經驗總結上,由引題、正題和副題構成,它要求切實有力地反映出總結的內容和特點。
2、導語。導語是總結的開頭部分。一般是概述基本情況,包括交代總結所涉及的時間、地點、機關和背景;概述基本經驗、點明中心思想、引用數據、主要成就或問題等。導語要求緊扣中心,簡潔精練,有吸引力。
3、正文。正文是總結的主要內容,這一部分一般要寫明以下幾個問題:
(1)工作情況。即進行了哪些工作採取了哪些措施、方法和步驟,有哪些效果,取得了什麼成績。
(2)經驗和體會。即工作中哪些做法是成功的,取得成績的主客觀因素是什麼。這部分是總結的重點,在全文中佔主導地位,寫時要注意主次和詳略,注意把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高度。
(3)問題和教訓。即工作中遇到哪些問題,給工作帶來哪些損失和影響。這部分著重分析問題、教訓的存在以及產生的主客觀原因。如果是著重反映問題的總結,則應把問題和教訓當作重點來寫。
(4)今後的打算和努力方向。即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切實有效的改進措施,提出一些新的奮斗目標,以表示決心,展望前景,鼓舞鬥志。
4、落款。總結的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機關總結的署名,一般不放在落款處,而寫在標題中或標題下。有的總結隨文發送,所以總結上不署名。個人總結署名,一般寫於正文後的右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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