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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宣傳片

發布時間:2021-02-12 23:26:58

⑴ 電視廣告 金冠王至尊手機的問題

看到這篇帖子,很同情,我早就看過這方面的報道,所以在播這種廣告的時候我總內會看,沒別的我就是容看他怎麼忽悠人,真的我看的時候都是微笑的,想著你就忽悠吧,看你還能忽悠幾天,其實像這樣的廣告在一些論壇里報道已經很多了,原先的天宇,盛太…人家都不做這種了,原因很簡單,對自己品牌有消極影響,現在做的都是純屬山寨機(現在山寨機虧的很厲害,手機都論斤賣,你那手機估計屬於那一種)。還想說說現在還一個金蘋果手機廣告,說什麼中國人的驕傲,純屬放屁!你不就是仿的人家iphone人家才是5000多,而且你那做工超超超爛,你 他 媽的還敢說中國人的驕傲!就是一個山寨機(這種手機我在雜志上早就看過,很早了,那時才700多,現在電視廣告竟然1288還說沒有比這便宜,擦 買一斤差不多)我在說下那個什麼一個華碩筆記本(他說)廣告,其實就是一個上網本(上網本定義自己搜)!還3D游戲,真能忽悠,玩個cs不卡就謝天謝地了!還想說的是一些廣告所說的什麼什麼水晶,你猜多少錢,2分錢一個,所以大家醒醒吧,天上沒陷餅掉!希望樓主把這帖最佳,都轉載下,都來看看,也希望大家在看到這種廣告是付之一笑…PS我也是學生,沒讀書讀傻吧…

⑵ 未經允許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傳是否侵犯其肖像權

未經允許把某人照片用做公益宣傳侵犯其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權利。法律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2)公益訴訟宣傳片擴展閱讀

肖像權的內容包括: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製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製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取決於製作人在製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製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麼,同樣構成侵害製作肖像的專有權。

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准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

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

⑶ 廣州:成功辦理首宗涉機動車違章停車的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違章停放機動車佔道是眼下較為普遍的交通頑疾。記者今天(1月21日)從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該院近日成功辦理了全市首宗涉機動車違章停放且佔用公共道路資源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

2019年8月間,黃埔區檢察院官方微信公眾號的「公益訴訟隨手拍」群眾舉報平台接收到多條關於黃埔區內春華路路段存在機動車違章停放且嚴重影響周邊居民出行的案件線索。

該院隨即派出「公益訴訟調查小組」前往上述路段初查,發現情況屬實後,遂啟動行政公益訴訟立案程序。

期間,公益訴訟檢察官充分運用公益訴訟調查取證權展開細致而全面的調查,另還發現了隧南路、雲埔四路等路段均存在機動車違章停放的情形▼

——在春華路路段,該路為雙向六車道,附近設有對外開放停車場。2019年8月間,該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春華路存在機動車(大貨車、小汽車)違章停放情形。

此後,該院兩次派員前往雲埔四路查看,仍發現不少大貨車占據其中四條車道違章停放,且有部分半掛車棄置在此。

黃埔區檢察院根據交通安全法第56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等相關法律規定,於2020年1月15日向相關行政機關現場宣讀並送達了檢察建議,並附上相關照片予以佐證。

相關行政機關的負責同志當場對該院提出的檢察建議表示感謝,稱會後將馬上組織人員進行落實整改,同時舉一反三,加強對全區機動車違章停放的查處力度,維護好道路交通秩序。

「本案正是從維護道路交通的秩序、消防安全通道的需要出發,緊緊抓住『公益』這個核心,創建文明暢順道路環境,努力做到『還道於行,還路於民。』」黃埔區檢察院表示。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即督促履職檢察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針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特定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以檢察建議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對經訴前程序後拒不糾正違法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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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公益訴訟制度與經濟法有何關系

傳統的經濟法研究一直在努力證明自身獨立存在的價值,多局限於實體法上的思考,卻缺乏理性地構建獨立的程序法架構,尤其缺乏對經濟法程序理念的提升,有些自說自話的感覺,從而動搖了人們對經濟法獨立性的信任,沒有自身獨特的程序保障的經濟實體法也只能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了。所以,提升體現經濟法本質的獨特的經濟法理念與建立相應的經濟法程序規則是經濟法研究的當務之急。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部門法,與之相適應,經濟法的程序始終貫穿著一條主線即對社會公益的關注,一種旨在建立一套程序規則,以有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理念。出於有效保護公益的考慮,經濟法程序中的原告與傳統的法律程序相比往往不明確,其保護的利益也經常與自身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聯系,更多的情況,表現為一種擴散性的趨勢,以保護與原告處於同一立場的利益階層的人們的擴散的片斷性利益。因而,西方有學者把這類訴訟稱為保護擴散性利益訴訟。這種訴訟實際上就是公益訴訟。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獨立的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而我國現有的三種訴訟制度對違反經濟法的行為的追究都有很大的局限性。按現行程序制度操作,需要按不同程序處理同一經濟違法行為:即違法者的民事責任應按民事訴訟法由法院民事審判庭來追究;違法者的經濟責任應按照《行政處罰法》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還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行政審判庭審判;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則按刑事訴訟法由法院刑事審判庭追究。這種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不可避免地影響對經濟違法行為的有效打擊。為保證經濟法的實施,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新型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在這種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經濟、刑事三方面解決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避免由不同訴訟程序轉換所帶來的時間延誤和其他弊病,以保證對違反經濟法行為處理的徹底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這樣一種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的出現決定了必然會有新型法律關系主體的出現,經濟法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一定為新型法律關系主體所分配和承擔。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呈現出社會性的特點。社會性的財產(即國有資產或公有財產)以及社會性的行為是經濟法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因為經濟法法律關系客體的社會性特點,決定了經濟法主體權利義務以及權利救濟方法的特點。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同客體一樣,也具有社會性的特點,經濟法權利主體擁有的權利可以稱之為「社會權」;經濟法義務主體的義務是對社會的義務,而不是對特定主體的義務;經濟法權力主體的權力是為實現經濟法權利主體的「社會權」而設置。因為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社會性的特點,因此,經濟法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是對社會的責任;法律責任追究的司法程序應當主要適用公益訴訟程序。為什麼對違反經濟法行為提起的訴訟,一般均應屬於「公益訴訟」?依據在於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一定是侵犯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行為。那麼,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法律責任適用的程序就不應當是私益訴訟,而應當是公益訴訟。因為私益訴訟對應的是個體權利的保護;適用私益訴訟程序處理關系不特定多數人利益或全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案件顯然是小馬拉大車,不僅不經濟,而且沒有效率,這應當是不需要論證的眾所周知的事實。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

有人試圖否定實體法與訴訟法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而達到否定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的目的。其理由之一是:目前在民事法律領域中,一方面,除了作為基本法的民法通則以外,還有獨立的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保險法、公司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它們各自都沒有也不可能都有專門的訴訟法相對應。但是,豈不知,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律法規與民法不是同一層次的部門法,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有了民事訴訟法及其特別規定也就不需要另行制定與這些民法之特別法相對應的訴訟法。同時,這個理由也不足以駁倒經濟法與公益訴訟之間存在契合性。因為誰也不認為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或子法,而一般公認經濟法與民法是同一層次、相互獨立、相互補充的部門法。其理由之二是:我國實體法領域並不存在獨立的、統一的經濟法部門,也很難制定出統一的經濟法典,更不能取代民法的基本地位。事實上,經濟法歷來沒有取代民法作為基本法地位的企圖,否則就是對經濟法地位的嚴重誤解和歪曲。至於說實體法領域不存在獨立統一的經濟法部門,這是對經濟法固有理論的簡單否定。盡管由於種種原因,致使統一的經濟法典無法出台,但並不足以證明經濟法作為部門法就不存在,也不足以說明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缺乏實體法的前提。試問:我國沒有出台統一的行政法典,但為什麼又有獨立的行政訴訟法呢?所以形式意義上的實體法不完全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但同一層次的實質意義上的實體法應當有相應的訴訟程序作司法保障,應當是相應訴訟程序獨立的前提條件之一。

同時,經濟法沖突或經濟法糾紛的大量存在及其與民事糾紛的嚴格差異是經濟法訴訟產生和獨立的現實前提。經濟法沖突表現為內部不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兩種狀態。內部不經濟又表現為投資者對經營管理者喪失信心、經濟管理混亂、經濟效益嚴重低下、成本費用過高、分配顯失公平等。外部不經濟表現為不正當競爭、壟斷、可持續發展受阻、經濟負增長、供需嚴重脫節、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明顯化等。這些沖突顯然與民事沖突有著極為鮮明的差異。而且,由於經濟關系的日益復雜化,經濟法沖突越來越趨於綜合性,同一經濟法沖突往往同時兼具民事、行政及刑事諸方面的不同性質。因此,經濟法糾紛並不是「特定類型的民事案件」,在本質上與民事糾紛有區別,民事訴訟與經濟法訴訟在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性質方面都不完全一致,是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經濟法訴訟突出表現為具有公益訴訟的特性。

⑹ 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用我的照片做廣告宣傳,可以要求賠償嗎

肯定是違法的,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我國民法規定, 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應具備以回下兩個要件:一是答要有使用肖像的行為,二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或沒有正當理由。具體來說,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有以下幾種:(1)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利人的肖像;(2)雖不以贏利為目的,但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將權利人肖像進行展示、公開、陳列、復制、散發等行為;(3)超出肖像權人許可范圍使用權利人的肖像;(4)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地域范圍內使用權利人的肖像;(5)超出肖像權人許可的期間使用權利人的肖像。
由此可見,你的原單位違反了第二項規定,是侵犯你肖像權的行為,你可以要求立刻停止侵害,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

⑺ 我的照片未經我的同意就被用來做廣告,我該怎麼辦

照片未經抄同意被用來做廣告,侵犯了肖像權。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公益訴訟宣傳片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9條: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第151條: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⑻ 研究性學習:廣告

編輯本段廣告調查方法
.個別訪問法
個別訪問法是個別征詢調查對象對企業的廣告有何看法以及對企業做廣告有何建議的一種方法。一般是預先確定樣本家庭或個人,廣告調查員攜帶廣告樣本或錄音錄像帶,按照預先設計的調查文稿提出問題,詳細記錄談話內容,同時仔細觀察訪問對象的心理活動。訪問當中要善於創造一種輕松愉快的氣氛,設法使調查對象講真話,然後把各種看法分類整理出來,以改進今後的廣告工作。訪問之後要向調查對象贈送紀念品或支付一定的報酬。
2.電話調查法
電話調查法是通過電話詢問的形式調查樣本對企業廣告及如何做廣告的意見。電話調查法的優點是:成本較低,可以在短期內調查較多的對象,可以調查許多無法對其進行個別訪問的人;可以聽到被調查者對所提出問題作出的反應。其缺點是:因為受通話時間的限制,不能詢問復雜內容;不能與被調查者直接見面;不易得到對方的合作。
3.回函反應法
回函反應法是在四大媒體商品廣告中附有樣品、獎品和贈券等,要求有意購買者回函索求樣本,測驗消費者反應以求廣告效果的調查方法。
運用此法探求廣告效果,要對回函認真加以統計整理。對於回函索取樣本、產品性能說明書和直接訂貨者,要迅速復函、發貨;對於廣告內容進行指責、提出建議者,要嚴肅對待,視其合理程度逐一加以改進。對提出合理建議者,應贈送一定獎品,以示鼓勵。
4.意見反映法
意見反映法是邀請消費者團體評價廣告作品內容的調查方法。這一方法是選出一定數量的消費者作為評審團評價廣告作品與內容,以決定廣告樣品的取捨。具體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次列出幾幅廣告原稿,依次詢問代表們對各個廣告樣品內容的看法,評價孰優孰劣,集中意見後排定各廣告原稿的次序,由此確定它們存在的價值。刪除代表們不感興趣的樣品,修改不完善的文稿,最後確定推出的廣告腳本。另一種是一次提出兩幅廣告樣品,請評審團全面審查。其中不僅要評價文字內容的優劣,還應特別注意圖案、標題和中心文句是否有感召力與說服力,以決定最後的取捨。
5.記憶法
記憶法就是探求讀者讀過什麼,能記憶多少的測驗方法。不言而喻,若讀者對於讀過的東西記憶得清晰完整,自然說明廣告的感召力強,若有關讀物能吸引住讀者,也就能引起他們的興趣,激發購買行為。記憶法一般分為再確認法、回想法和記憶鼓測驗。
(1)再確認法 是在廣告刊載後,向讀者提供最近的報紙雜志廣告(可到當地郵局查詢該報紙雜志的訂戶),詢問其是否讀過,如果讀過,可進一步探詢其記憶程度。
(2)回想法 是詢問調查對象最近看(讀)過什麼廣告,記得多少廣告內容的測驗方法,詢問時不提示刊載的廣告,憑調查對象個人的印象回答。不給任何線索者,稱為純粹回想法;提供部分記憶線索者,稱為輔助回想法。
(3)記憶鼓測驗 是一種在實驗室進行的測驗方法,記憶鼓由一個馬達、一個定時裝置、一個可以活動的紙卷和一個顯示窗組成。測驗時,把廣告文稿寫在紙卷上,開動馬達,使紙卷上的字一行一行在顯示窗口定時顯示出來。調查對象由顯示窗口看見部分或全部廣告文稿內容之後,調查員就可以利用回想法,測驗調查對象對於廣告文稿內容的記憶程度。
6.監看制
監看制是廣告主、廣告公司或廣告媒體公司把消費者、零售店和專家等組織起來,對自己的商品、廣告、促銷活動等進行監督,定期反饋信息而形成的一種制度。
如監看廣告,從消費者中選出一部分代表,讓其對刊載播映的廣告內容加以評論,提出批評建議,定期反饋這些意見。廣告主或廣告公司對這些資料加以整理,進行統計分析,把分析結果作為改進廣告內容或廣告表現手法的依據,從而形成一種長期調查制度。
這里應該注意的問題是,對委託監看者要定期更換,以免受委託者離開一般消費者的立場,只圖報酬而敷衍了事。
7.節目分析法
節目分析法,是為了測定廣告節目或電視廣告的視聽者對該節目或廣告的反應情況,在播映前實施的一種測驗。
節目分析法,是在被測驗者座椅的兩旁,各設置「正」、「負」兩個電鈕,隨著節目或廣告畫面的轉換,按「正」表示有趣,按「負」表示無趣,若感到無所適從,則不按電鈕。測驗人員根據被調查者的趣味反應變化,繪制趣味反應曲線(或由電腦分析處理),以此來檢驗節目或廣告吸引人的程度。
這種方法多少帶有強制感,且如果被調查者為節目所吸引,按鈕時間可能與節目進行不合拍,造成時間脫節現象,這給正確測定興趣反應帶來一定的阻力。

⑼ 公益訴訟如何讓遊客懂得敬畏自然

2017年月份,3名攀岩愛好者在明知景區嚴禁攀爬的情況下,使用電鑽、掛片、繩索等工具,攀爬至世界自然遺產地三清山標志性景觀之一巨蟒峰景點岩柱體頂部。攀爬過程中,用鐵錘將26枚膨脹螺栓釘打入了石體內,造成不可修復的嚴重損毀。事後,3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記者從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上饒市人民檢察院已對這3人以涉嫌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首例毀壞名勝古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某些人不敬畏規則,就應該讓他們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從而讓他們因為「肉痛」而牢記規則,同時也讓後來者知道,給環境造成了損害就要賠償,嚴重的還可能賠個底兒掉。

打個比方,現在老司機都知道要躲著豪華車,因為一旦和對方發生了剮蹭而且是自己的責任,那麼就要付出沉重的賠償代價。而名勝古跡一旦損毀,就很可能完全無法修復,像是奇峰怪石、丹霞地貌,都經過了上億年的地質演化,顯然比豪華車更為珍貴。上述那些不法遊客的行為,並不是「不慎剮蹭」,而是明知其任性行為的後果,卻膽大妄為。

名勝古跡、自然環境的損毀實實在在,所以對肇事者的索賠也要真金白銀——既然他們不能從道德上自發地敬畏自然,就要以強制性的手段讓他們敬畏法律和規則。除了巨蟒峰攀岩的,像是踢斷鍾乳石、踩壞丹霞地貌、濫挖小五台山草甸的,都應該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途徑,追究其賠償責任。同時,還應將這樣的案例廣為傳播,能讓更多的人警醒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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