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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效宣傳

發布時間:2021-02-12 22:43:04

Ⅰ 食品不宣傳功效,但能否說適用於哪些人群

可以,但是敏感人群除外,如病人、嬰幼兒,這些人群適合食用的食品屬於特殊膳食,普通食品這么宣傳有誤導嫌疑,風險較大

Ⅱ 化妝品能否宣傳功效

可以宣傳,功效性的化妝品的賣點就在於功效,只要不誇大,就沒有問題

Ⅲ 普通食品不得宣傳保健功效,以下哪些詞屬於保健功效用語

分享一個保健食品的管理內容。

商家發布的保健食品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不得真人展示效果,所描述有關保健功能、產品功效成份/標志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食用量等信息,必需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所載明的內容一致。保健食品宣傳不得出現下列情形和內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含有使用該產品能獲得健康的表述;
——誇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暗示適合所有症狀及所有人群;
——含有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治療的作用;
——與其他保健食品或葯品、醫療器械等產品進行對比,貶低其它產品;
——含有「無效退款」、「XX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
——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性表述;
——含有有效率、治癒率、評比、獲獎等評價性內容;
——利用和展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利用和展現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渲染、誇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
——使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徵和機理;
——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
——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宣稱產品為祖傳秘方等;
——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製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
——聲稱或者暗示保健食品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或治療病症所必需;
——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Ⅳ 如何防範保健食品非法宣傳功效等違法違規行為

這個靠個人沒辦法防犯,如果您不想被干擾,就直接無視,電話拒接並拉黑。現在國家有《廣專告法》嚴控保健食品的屬功效宣傳,電視上已經基本見不到那種過於誇大的廣告了,但網路尚未有嚴格的法規,只要盡量不信謠不傳謠就基本不會了,另外要防範老年人被洗腦,特別是一些無良公司暗地裡用一些小恩小惠拉老人去培訓,用一些低級伎倆展示自己的特效,老人很容易上當。

Ⅳ 宣傳型公共關系的作用是什麼

所謂宣傳型公共關系,就是利用各種宣傳途徑、各種宣傳方式向外宣傳版自己,提高本權組織的知名度,從而形成有利的社會輿論。 宣傳型公關活動模式是運用大眾傳播媒介和內部溝通方法,開展宣傳工作,樹立良好組織形象的公關活動模式。其特點是主導性強、時效性強、傳播面廣、推廣組織形象效果好。
宣傳型公共關系的特點是利用一定媒介進行自我宣傳,其主導性、時效性極強,具體表現在以下三點:
一,運用公關廣告形式。按照本組織的意圖在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上宣傳自己、樹立形象,爭取有關公眾的好感。
二,策劃專題活動"製造新聞",吸引新聞界報道。這是一種不支付費用的宣傳方式,在效果上比公關廣告更有說服力和吸引力,更有利於提高本組織的知名度。
三,利用舉辦各種紀念會、慶祝典禮,或利用名人、明星等特殊人物的聲望,達到提高組織知名度的效果。

Ⅵ 保健品宣傳的功效可信嗎

最好是不要看廣告買保健品,保健品真的有那樣多的療效為什麼不批准為葯品,那不專是還好些。希望屬大家能夠在網上找到方舟子的《科學成就健康》這本書看看,就知道了其實這些保健品是怎樣的一回事了。看看對大家都好,也許你可以不同意他的一些看法但是多了解一點知識總是沒有壞處的。

Ⅶ 功能性的水杯真的有宣傳功效嗎

不管價格多少,這種水杯只能說會帶有一些好處,但效果不會那麼明顯,只是略多了一些礦物質----說起來不劃算.
麻煩採納,謝謝!

Ⅷ 為什麼保健品食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功能

保健品屬於食品類,不屬於醫葯類,當然不得宣傳醫療功能了。
保健品廣告法規條例
健品現在宣傳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夠對身體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療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廣告宣傳的功能過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廣告法規出現了,直接管理廣告中保健品的宣傳和方布。下面來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廣告法規定吧?
第一條 發布食品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等國家有關廣告監督管理和食品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食品廣告,包括普通食品廣告、保健食品廣告、新資源食品廣告和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適宜於特定人群,簡訊防偽平台,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新資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國新研製、新發現、新引進的無食用習慣或者僅在個別地區有食用習慣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產的食品。特殊營養食品是指通過改變食品的天然營養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適應某些特殊人群營養需要的食品。
第三條 食品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准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 《食品衛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以及違反國家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得發布廣告。
第五條 廣告主發布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一)營業執照;
(二)衛生許可證;
(三)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四)新資源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新資源食品試生產衛生審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資源食品衛生審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營養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准許生產的批准文件;
(六)進口食品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輸出國(地區)批准生產的證明文件,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簽發的衛生證書,中文標簽;
(七)保健品廣告法規關於廣告內容真實性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六條 食品廣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等絕對化的語言或者表示。
第七條 食品廣告不得出現與葯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第八條 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
第九條 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第十條 保健食品的廣告內容應當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和標簽為准,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不得與其他保健儀器或者葯品進行功效對比。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的批准文號應當在其廣告中同時發布。
第十三條 普通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藉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 普通食品廣告不得宣傳該食品含有新資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營養成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發布廣告,依照《廣告法》有關條款處罰。《廣告法》無具體處罰條款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發布,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關食品廣告管理的行政規章內容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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