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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宣傳

發布時間:2020-12-07 00:04:30

⑴ 法制教育是什麼有什麼內容

法制教育是新時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艱巨的任務。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法治教育,越來越顯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實踐中的重要位置。

首先從穩定局勢看,需要深入普法,進行法治教育。

當前,我們全國各地政治形勢、經濟形勢是穩定的,社會治安也是基本穩定的,這是主流,是必須充分肯定的。

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①教育學生懂得什麼是社會主義民主,怎樣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懂得在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以及人民的民主權利。

②教育學生懂得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是保證建設現代化社會主義強國的強大武器,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又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人人都要養成遵守憲法,維護憲法的觀念和習慣,同違反和破壞憲法的行為進行斗爭。

③要讓學生了解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辯證統一關系。懂得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而法制是民主的體現和保障,目的在於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建設。

要教育學生正確使用民主權利,運用社會主義法制這一武器,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各種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④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的教育,使學生懂得什麼是法,法的階級本質和作用,以及有關的政策法令。引導學生自覺遵守法律,並勇於同一切違法現象作斗爭。

其內容包括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基本方針和政治,民主意識,法律基本知識,革命紀律的教育等等。

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教育,首先應幫助全體人民增強當家作主的政治責任感,正確運用民主權利。

教育人們懂得社會主義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集中統一領導下的民主。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享有廣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時又必須遵守社會主義紀律和法制,不允許以任何借口搞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各個法規,成績顯著,但各有關部門的法規,與經濟發展的進程相比,還需進一步健全、完善和實施,如計劃法、財政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我們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和幫助人們懂得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明確是非界限,在全社會逐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使人們懂得堅決同無政府主義、極端個人主義、資產階級自由化等非民主現象作斗爭是必須履行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總之,通過民主與法制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一個全民學法、知法、懂法、執法、遵紀守法的新局面。

拓展資料:

未成年人應當做到的行為:

1、尊敬國旗、國徽,維護祖國尊嚴;

2、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

3、講究公共衛生,保持市容整潔;

4、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公共安全;

5、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合法財產;

6、愛護名勝古跡和珍貴文物;

7、愛護動物,保護樹木莊稼;

8、開展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不看壞書和壞錄像片、不賭博;

9、尊重隱私自由,不私拆、撕毀別人的信件和揭取郵票;

10、相信科學,不參加迷信活動;

11、建立同學間的正常友誼,敢於與壞人壞事作斗爭;

從小學法守法,做遵紀守法的好少年。

⑵ 在農村宣傳什麼法律知識好

《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專婚姻法》、《屬繼承法》、《計劃生育條例》;
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從法律特性上說,它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法律。它立法的指導思想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群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效力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
《繼承法》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計劃生育條例》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⑶ 關於法制宣傳的好句有什麼

1、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2、實行依法治國 堅持執政為民
3、增強憲法觀念 推進依法治國
4、宣傳憲法精神 維護憲法權威
5、學習憲法,宣傳憲法,遵守憲法
6、學習宣傳憲法 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7、推進依法治市 努力建設法治城市
8、維護憲法權威,增強權利義務觀念
9、實行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0、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11、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履行法定義務
12、弘揚民主法制精神 養成良好的道德風尚
13、高舉憲法旗幟 努力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
14、學習憲法、掌握憲法、運用憲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5、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
16、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
17、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
18、增強全民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保證憲法的正確貫徹實施

⑷ 我要做一份宣傳法律知識的手抄報!

太誇張了吧?宣傳法律知識的內容夠出書的了!到圖書館或書店找一本手繪手抄報的版面設計的書,裡面有大量圖案供你參考,現在 給你有關法律知識:
奴隸製法律
1)夏 中國最早的奴隸製法律,神權色彩濃厚
2)商 主要源於夏法,又發展了夏法,刑法發達
3)西周 中國古代奴隸製法律的高度全盛時期,神權色彩漸為隱退,出現了最早的民本與慎刑思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全面發展。
4)春秋 奴隸製法律走向衰落,出現兩大學術流派法家與儒家。第一批成文法公布
封建製法律
1)戰國 法家思想佔主要地位
2)秦朝 法家思想進一步完善,同時將重刑思想推向及至
3)漢朝 初期採用黃老思想,西漢中期採用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漢承秦制,儒家思想滲透法律春秋決獄、引經注律
4)三國兩晉南北朝 中國法律在此有延續性,並有重大突破。
5)隋唐 中國封建法律的全盛時期,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代表,立法技術高度完善「儒法合流」,司法制度進一步完善。
6)宋朝 程朱理學,嚴刑「存天理,滅人慾」,法律走向殘酷,最殘酷的生命刑凌遲刑出現。
7)元朝 民族分治「屬人主義」
8)明朝 立法:繼承程朱理學,法律進一步殘酷化,出現廷杖制度。司法:會審制度形成,從唐朝出現,合議制代替獨任職,九卿圓審
9)承襲明制
中國近代法律——西學東漸,中西合壁(法律移植)
1)清末變法修律 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開端。中華法系解體。立憲,修律,諸法合體
2)南京臨時政府 倡導天賦人權、人人平等、三權分立憲法性文件,體現男女平等、除舊革新的法令文件
3)北洋軍閥 繼續推進法律的近代化
4)國民政府統治時期1927-49 完整的實現了西方法律在中國的移植。六法全書的頒布繼承於法國,進一步向大陸法系靠攏,現在台灣適用。
5)革命根據地1927-49 沒有借鑒西方,體現中國共產黨的基本主張,提倡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於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後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後代。由於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於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願望。後流亡國外,40歲後回雅典並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後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後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於壯年)、《政治家篇》(成於中晚年)、《法律篇》(絕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恆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於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慾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慾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佔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於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准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後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並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並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制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後是制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於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並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於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於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1]

柏拉圖認為,對於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並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家的良善願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

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於「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後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家、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並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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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亞里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

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網路全書式的思想大家,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制》(研究158個國家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所產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於「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於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於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對於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唯有中產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產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於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於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准,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們的行為准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於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於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於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於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於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產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藉助規范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採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幹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五、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並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後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後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系與邏輯;[1]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於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意義。

⑸ 怎麼組織宣傳法律知識

擬定計劃,報領導批准,計劃中主要要包括時間,地點,參會人員,講解教師,會議材料,網路\報紙內\電視媒體邀請等容
講座前做好各項准備工作,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講座的消息,徵集參加講座的人員,聯系法院,檢察院,高校教師,確定講座的內容和和范圍,聯系會場,布置.
活動過程中,注意和各方面做好聯系,防止發生意外,如果發生意外事件要及時有效的處理解決
活動後,總結活動經驗,問參會人員的感受,向講師發放薪籌,組織工作人員吃飯

⑹ 向本班同學,家長宣傳有關法律知識,准備哪些法律

未成年保護法,侵權責任法中關於學校責任,飼養動物責任等條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中有關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的規定,繼承法,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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