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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規宣傳畫

發布時間:2021-01-28 20:11:23

㈠ 急需一篇主題為「三風建設」(三風分別指學風教風校風)的演講稿 字數400~500左右!謝謝!!

在學生工作中,通常談到的校風指的是:領導班子的工作作風、教師的教風和學生的學風「三風」合一。校風是一個學校的風氣。學校領導和機關的作風,老師的作風,學生的作風等。它是學校整體的精神面貌,是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是衡量一所學校教育質量和精神面貌的重要標志。校風建設是高校辦學水平、管理水平的根本體現,也是學生能否學有所成的關鍵因素,它是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 。優良的校風是一種潛在的教育力量和無形的精神力量,對學生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學校校風的優劣決定著學校教育的成敗。是一所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氛圍,是師生員工言行舉止的准繩和拼搏奮斗的精神支柱,它對學生的培養和成長起著極為重要的潛移默化的熏陶作用。

一。校風建設
1 、嚴格校規校紀,加強對教職工、學生的管理

教育家馬卡連柯在強調行為規范的培養時說過:「首先要培養行為的沉著性、自覺性,因為群體中的個體決不能隨心所欲,完全自由,而必須服從一定的客觀規律和某些人為的規則。」制度是一個學校、一個班級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並帶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抓好大學生的行為規范,除了思想品德教育外,就要有嚴格的規章制度。
①加強對校規校紀的學習,包括《考勤制度》、《違紀處罰條例》、《德智體綜合評測條列》、《考試作弊及違紀處分的規定》等有關條列。
②認真落實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請假制度、、監考制度、考試制度、愛護公物制度、獎懲制度等。
2 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德育置首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是環境的產物,不同的客觀環境對人的成長具有不同的影響。要優化育人環境,營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圍,必須從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抓起。好的習慣就是一個人的好的素質,而形成好的習慣過程,就是學校重視養成教育、把德育落到實處的過程。首先,抓好學生黨員的發展和培養工作,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加強思想和組織建設。
以教師黨員帶動大批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互相監督、促進,提高思想覺悟。推薦大批優秀的年輕教師進黨校學習,積極發展條件成熟的教師入黨。
組織黨員過好組織生活,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路線,以各種形式完成黨的任務,緊跟黨走。其次,提高師生對德育工作的認識,把德育的投入、管理研究等聯系起來,構成較完善的體系。

3 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全面提高學生素質。

豐富多彩的課餘生活:組織全校學生學雷鋒便民活動,舉辦各類演講、徵文、體育活動比賽,以學生幹部帶動其它同學的 " 以點帶面 " 的方式,創造一個 " 學習中你追我趕,生活上互相幫助,課余後多姿多彩 " 的氛圍。加強我校的課余文化活動,讓孩子在快樂中成長。
二。 教育實施過程
1. 新生入學後,首先對學生進行常規教育,利用學校集會、班會學習《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制定的有關制度。讓學生明白,怎樣做才能做一個合格的中學生。
2. 利用政治課教學,學習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國旗法》等法律法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使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請專業法律人員講解有關法律常識。本期我校聘請了消防隊指導員到校講授消防法律常識,聘請了交警大隊領導到校講授交通安全法規,提高全校師生的消防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4.學校利用牆壁、板報、宣傳欄、展覽室張貼《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宣傳畫,開設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培養學生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三。提高教師素質,改進教學質量
1. 做好全系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教師加強政治學習,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真正做到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以身作則。
2. 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應樹立學生是主體的觀念,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通過靈活的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3. 開展教學觀摩活動,組織全系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觀摩有經驗的老教師授課,從中學習老教師的教學方法、技巧和經驗,從而提高青年教師的教學水平。同時組織老教師聽青年教師的課,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寶貴意見。
4. 鼓勵青年教師積極參加科研課題,提高實踐技能水平。在課題較少,經費相對較緊的情況下,與各地科研單位、生產單位掛靠聯系,組織青年教師進行考察,並在有效范圍內直接參與到他們的工作中去,吸取更多寶貴的實踐經驗。
5. 加強師資建設,鼓勵教師到國內外進行單科進修、短期培訓、學歷提高。把國內、國際最新的學術動態、科研成果帶給學生,真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要教育學生改進學習方法,盡快適應大學的教學方式和教學環境,提高學習效率,要組織有經驗的教師深入班級講授大學的學習方法。同時請學習較好的同學介紹學習經驗。還可開展院與院、系與系、專業與專業、班級與班級間的學習方法交流和探討活動等。
五。解決學生思想問題,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學風對學生成長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直接影響著學生學習態度是否端正,學習目的是否明確,專業思想是否牢固,對學生的學習成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要針對新形勢下的學生思想實際,不斷深化理想信念教育,通過耐心細致的教育,解決學生的學習目的和態度問題,幫助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學習觀、成才觀,增強學生學習的動力。
2、 建立好學生管理隊伍,使輔導員、班主任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
3、 開好主題班會,制定班訓,引導學生穩定專業思想,增強學習信心,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4、 定期邀請教師作各種有針對性的專題講座。
5、 開展有益的集體活動,做到寓教於幫、寓教於樂、寓教於管。
6、繼續在學生中深入開展形勢政策教育,WTO知識宣傳教育,專業教育。要結合專業特點,採取多種形式的教育手段,不斷增強學生的學習成才意識。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因素,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力求取得明顯成效。
7、 結合實際,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發揮學生骨乾的作用。

校風是學校的風格,特色及其傳統的體現,是學校成員共同具有的特色的風氣,它是一所學校卻別其它學校的獨特之風。它代表了該學校的特色。
校風是校園之魂,是校園精神的集中體現,要真正利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學校加強校風建設。不能只流於口號,流於形式,優良的校風是學校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學校品位和格調的重要標志之一。要扎扎實實的結合本校的實際來加強學風建設。在大力發展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必須加強校風和學風的建設,努力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正確的學習目的、學習態度,著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養成良好的基礎文明行為習慣,勤奮學習,實踐成才。讓學校朝著一個健康的方向發展,這不僅是對學生的負責任,同時也是對社會的負責任;學校發展好了,教師的工資待遇也會上漲,這兩點正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科學涵義。

㈡ 學生犯校規要怎麼處罰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處分條例如下:
第一條處分依據:為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學習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正當權益,創設良好的校風學風,依據《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中「學校應當嚴肅校紀,對嚴重違犯學校紀律,屢教不改的學生應當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並將處分情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的規定,參照《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淮南一中校規細則》,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於我校所有在籍在冊學生。學生凡有違反校紀校規、社會公德的行為,均按照本條例予以處理。學生若有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條工作原則: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以批評教育為主,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受處分學生已改正錯誤的,要及時撤銷其處分。
第四條處分等級: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學生,根據其所犯錯誤的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1)通報批評;(2)警告;(3)嚴重警告;(4)記過;(5)記大過;(6)留校察看;(7)勒令退學;(8)開除學籍(參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9)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五條 處分程序: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是嚴肅慎重的,應嚴格按照有關程序辦理,具體流程如下:
(1)班主任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處分的理由和依據,報年級組審核;
(2)經年級組審核,提出處分方案,年級主任簽字後交政教處;
(3)政教處根據年級組處分方案,擬定處分意見,政教處主任簽字後報德
育校長審批;
(4)學校審批後,政教處及時將處分結論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知班主
任,班主任將處分結論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處分結論在晨會上宣布或校園內公布並記入學生檔案;
(6)開除學籍處分經學校審批後報市教育局批准;
(7)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由保衛科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六條 撤銷處分:受處分學生能認識其錯誤行為並有改過行動,表現良好,在受處分滿一學年後(畢業班高考前一個月),學生本人可以提出撤消處分的書面申請:
(1)家長簽字後交班主任審查;
(2)班主任審查簽字後報年級組審核;
(3)年級組審核簽字後交政教處,政教處報學校審批;
(4)學校批准後,政教處及時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反饋給年級組,年級組通
知班主任,班主任告知學生本人和家長;
(5)政教處將撤銷處分的意見在校園內公布並記入學生檔案。
第七條 處分細則:
(一)對曠課學生的處分
1、無故不參加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體育課、音樂美術課、信息通技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晨會、課間操、學校集會、課外活動等一次按一節課計算;晚自習一次按兩節課計算;八節課按一個教學日計算。學生出勤情況由班級進行考勤並做好記錄。
2、曠課一次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再次曠課由班主任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屢次曠課由年級組找學生及其家長到校談話,並做好相關記錄。
3、累計曠課16節(2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24節(3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累計曠課32節(4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40節(5個教學日),學校將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累計曠課一周以上學校將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二)對有意破壞校園環境衛生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該輪「衛生流動紅旗」評比資格,當周衛生成績扣除1分(一次計1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校園內隨手亂丟瓜皮、果殼、食品包裝袋等;
2、向窗外拋灑廢棄物,在室內外亂扔粉筆、紙團等;
3、亂擦黑板上的通知,損壞宣傳板上張貼的公告、海報等;
4、在黑板上亂寫亂畫,在牆壁上亂塗亂踩,在課桌椅上亂寫亂刻等;
5、值日生連續未打掃室外衛生,環境區雜物多(參照衛生室記錄)。
(三)對惡意破壞學校公物學生的處分
1、有翻越校園圍牆、柵欄等行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通報批評;如對圍牆、柵欄造成破壞,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惡意破壞學校公共財物(如教學設備、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志及其他一切公共設施),除按照有關規定按價賠償並承擔相應損失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對違反學校規定進行體育活動學生的處分
以下行為發現後取消其班級當月「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優秀班級評比資格,當周「學生自我管理實踐周」成績扣除10分(一次計10分),情節嚴重者在晨會上予以通報批評:
1、在教室內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2、在教學樓、科學館、實驗樓、食堂、公寓樓的過道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3、在足球場以外的地方踢球,在籃球場以外的地方打籃球、排球等;
4、在校園道路上瘋打、追逐和進行球類活動者;
5、對不按規定時間、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破壞校園衛生或公共財物的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五)對違反公寓管理規定住校生的處理
以下行為發現後加重處罰,由總務處、保衛科擬定處理意見報學校審批,原則上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未經請假,夜不歸宿;
2、私自將非住校生帶到公寓內留宿;
3、熄燈後影響他人正常休息;
4、偷盜他人財物;
5、滋事打架;
6、私接電線,使用電器等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六)對在校園內抽煙、喝酒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在校園內有抽煙、喝酒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受到處分後又有類似行為發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多次教育不改,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七)對在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中作弊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有夾帶、偷看、翻書、傳接、抄襲等行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2、經證實有討論、交換答卷、利用手機傳送答案等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3、經證實有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的行為,給予警告處分。
4、經證實,對再次作弊者給予記過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八)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故意挑起事端,動手打人,引起打架斗毆,嚴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3、爭吵中亮出凶器,威脅他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因打架使對方致傷、致殘,由本人及其監護人承擔一切醫療費用和相關法律責任。
(九)對偷盜、勒索學生的處分
1、對有偷盜、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經批評教育,可不予處分。
(十)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
1、對不聽勸阻屢教不改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錄相廳、歌舞廳、網吧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2、對在校園內外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的學生,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3、經證實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4、對道德敗壞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八條需要說明的幾點:
(1)凡同時犯有上述兩項以上錯誤,按處分較重的一項處分等級實行;
(2)對超出本條例以外的違紀行為,比照以上各相似條款進行處理;
(3)對在社會上違法而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的學生,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因違法犯罪而被判處少年管教、勞動教養、徒刑的學生,一律開除學籍;
(4)學生因違紀受到處分,將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並記入學生檔案;
(5)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㈢ 在學校粘貼宣傳畫,有事嗎

網友來taoqi920913,您好!希望我點滴法律知識源能夠幫到您.

看了您的提問,我想您多慮了.只要你貼的地方不是一些禁止張貼的牆板,宣傳欄,或者你張貼的宣傳的內容不是違禁內容,最多是違反校規,給予警告,要求清理或者恢復原狀.

不過既然是在門口,那麼學校出於對校園環境的考慮,是不會允許你貼 的.真有必要的話,請在宣傳區域內進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

㈣ 求一份關與校風建設的文章!急啊!!!

在學生工作中,通常談到的校風指的是:領導班子的工作作風、教師的教風和學生的學風「三風」合一。校風是一個學校的風氣。學校領導和機關的作風,老師的作風,學生的作風等。它是學校整體的精神面貌,是一種無形的精神力量,是衡量一所學校教育質量和精神面貌的重要標志。校風建設是高校辦學水平、管理水平的根本體現,也是學生能否學有所成的關鍵因素,它是一項長抓不懈的工作 。優良的校風是一種潛在的教育力量和無形的精神力量,對學生發揮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學校校風的優劣決定著學校教育的成敗。是一所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所形成的文化氛圍,是師生員工言行舉止的准繩和拼搏奮斗的精神支柱,它對學生的培養和成長起著極為重要的潛移默化的熏陶作用。
一。校風建設
1 、嚴格校規校紀,加強對教職工、學生的管理

教育家馬卡連柯在強調行為規范的培養時說過:「首先要培養行為的沉著性、自覺性,因為群體中的個體決不能隨心所欲,完全自由,而必須服從一定的客觀規律和某些人為的規則。」制度是一個學校、一個班級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並帶有一定的行政命令,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抓好大學生的行為規范,除了思想品德教育外,就要有嚴格的規章制度。
①加強對校規校紀的學習,包括《考勤制度》、《違紀處罰條例》、《德智體綜合評測條列》、《考試作弊及違紀處分的規定》等有關條列。
②認真落實學校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請假制度、、監考制度、考試制度、愛護公物制度、獎懲制度等。
2 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德育置首

馬克思主義認為,人是環境的產物,不同的客觀環境對人的成長具有不同的影響。要優化育人環境,營造健康向上的育人氛圍,必須從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抓起。好的習慣就是一個人的好的素質,而形成好的習慣過程,就是學校重視養成教育、把德育落到實處的過程。首先,抓好學生黨員的發展和培養工作,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加強思想和組織建設。
以教師黨員帶動大批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互相監督、促進,提高思想覺悟。推薦大批優秀的年輕教師進黨校學習,積極發展條件成熟的教師入黨。
組織黨員過好組織生活,學習黨的方針、政策、路線,以各種形式完成黨的任務,緊跟黨走。其次,提高師生對德育工作的認識,把德育的投入、管理研究等聯系起來,構成較完善的體系。

3 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全面提高學生素質。

豐富多彩的課餘生活:組織全校學生學雷鋒便民活動,舉辦各類演講、徵文、體育活動比賽,以學生幹部帶動其它同學的 " 以點帶面 " 的方式,創造一個 " 學習中你追我趕,生活上互相幫助,課余後多姿多彩 " 的氛圍。加強我校的課余文化活動,讓孩子在快樂中成長。
二。 教育實施過程
1. 新生入學後,首先對學生進行常規教育,利用學校集會、班會學習《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制定的有關制度。讓學生明白,怎樣做才能做一個合格的中學生。
2. 利用政治課教學,學習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社會生活中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環境保護法》,一般違法和嚴重違法、《國旗法》等法律法規、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使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3. 聘請專業法律人員講解有關法律常識。本期我校聘請了消防隊指導員到校講授消防法律常識,聘請了交警大隊領導到校講授交通安全法規,提高全校師生的消防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4.學校利用牆壁、板報、宣傳欄、展覽室張貼《交通法》、《消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宣傳畫,開設法律知識專題講座,培養學生知法、守法、護法、用法的自覺意識。
三。提高教師素質,改進教學質量
1. 做好全系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教師加強政治學習,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真正做到愛崗敬業、為人師表、以身作則。
2. 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應樹立學生是主體的觀念,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通過靈活的教學方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3. 開展教學觀摩活動,組織全系教師,尤其是青年教師觀摩有經驗的老教師授課,從中學習老教師的教學方法、技巧和經驗,從而提高青年教師的教學水平。同時組織老教師聽青年教師的課,對教學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寶貴意見。
4. 鼓勵青年教師積極參加科研課題,提高實踐技能水平。在課題較少,經費相對較緊的情況下,與各地科研單位、生產單位掛靠聯系,組織青年教師進行考察,並在有效范圍內直接參與到他們的工作中去,吸取更多寶貴的實踐經驗。
5. 加強師資建設,鼓勵教師到國內外進行單科進修、短期培訓、學歷提高。把國內、國際最新的學術動態、科研成果帶給學生,真正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四。改進學習方法,提高學習效率
要教育學生改進學習方法,盡快適應大學的教學方式和教學環境,提高學習效率,要組織有經驗的教師深入班級講授大學的學習方法。同時請學習較好的同學介紹學習經驗。還可開展院與院、系與系、專業與專業、班級與班級間的學習方法交流和探討活動等。
五。解決學生思想問題,確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
學風對學生成長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直接影響著學生學習態度是否端正,學習目的是否明確,專業思想是否牢固,對學生的學習成才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1、要針對新形勢下的學生思想實際,不斷深化理想信念教育,通過耐心細致的教育,解決學生的學習目的和態度問題,幫助廣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學習觀、成才觀,增強學生學習的動力。
2、 建立好學生管理隊伍,使輔導員、班主任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責任感。
3、 開好主題班會,制定班訓,引導學生穩定專業思想,增強學習信心,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4、 定期邀請教師作各種有針對性的專題講座。
5、 開展有益的集體活動,做到寓教於幫、寓教於樂、寓教於管。
6、繼續在學生中深入開展形勢政策教育,WTO知識宣傳教育,專業教育。要結合專業特點,採取多種形式的教育手段,不斷增強學生的學習成才意識。要充分調動各方面的因素,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力求取得明顯成效。
7、 結合實際,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及時性、有效性,在思想政治工作中要發揮學生骨乾的作用。

校風是學校的風格,特色及其傳統的體現,是學校成員共同具有的特色的風氣,它是一所學校卻別其它學校的獨特之風。它代表了該學校的特色。
校風是校園之魂,是校園精神的集中體現,要真正利用科學發展觀來指導學校加強校風建設。不能只流於口號,流於形式,優良的校風是學校生存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學校品位和格調的重要標志之一。要扎扎實實的結合本校的實際來加強學風建設。在大力發展素質教育的今天,我們必須加強校風和學風的建設,努力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確立正確的學習目的、學習態度,著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養成良好的基礎文明行為習慣,勤奮學習,實踐成才。讓學校朝著一個健康的方向發展,這不僅是對學生的負責任,同時也是對社會的負責任;學校發展好了,教師的工資待遇也會上漲,這兩點正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科學涵義。

㈤ 浙江工商大學校規

有好多的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完成高等學校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違紀處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文書規范,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校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細 則

第五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行為、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組織或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未造成惡劣影響,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已造成惡劣影響或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因違法被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盜竊、侵佔、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的,除退賠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者:

1、作案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盜竊未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的,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6、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明知或應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三)侵佔、詐騙的,視案值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敲詐勒索的,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分。

(五)搶奪、搶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實驗(包括上機)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不聽從指導教師指揮而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第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事件的肇事、組織策劃、打架、參與、提供凶器以及持械鬥毆、結伙斗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的: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打架的:

1、動手打人,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復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斗毆事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結伙斗毆者:

1、結伙斗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僱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不聽從管理並毆打執行公務、實施管理的學校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搓麻將、打紙牌等形式,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的,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含提供賭具、賭資、賭博場所等)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犯且賭資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3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後果的,參照有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視聽、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視聽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沒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按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在10課時以內的(曠課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給予通報批評。曠課累計達到下列課時或連續曠課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到10—29課時或連續曠課不超過1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到30—49課時或連續曠課1周以上2周以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作弊或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或再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在學校學生公寓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公寓內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猥褻或調戲、騷擾他人的, 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或違反學校有關教學場所、文體活動場所、學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規定等,不聽勸阻或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向窗外等公共場所擲砸物品或丟擲燃燒物、在學校學生公寓內或其它公共場所(在指定地點除外)焚燒物品、燒煮食物、熄燈後點蠟燭、違章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造謠惑眾、製造混亂,或以其它方式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校學生公寓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或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園內從事銷售(推銷)、旅遊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組織等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發糾紛或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為首或組織者,從重處分。

(九)在學習或休息時段喧嘩、起鬨,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十一)將本人的證件借給他人使用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正當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有提供偽造的證件、證明文件、證明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及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侮辱、誹謗、陷害、誣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誹謗、陷害、誣告教師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違紀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上散播違反法律、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公開或散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泄露學校內部有關保密事項;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宣揚封建迷信或傳播淫穢、黃色、暴力內容的文章、字句、圖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盜用互聯網帳號上網,使用非法手段,通過互聯網竊取有價支付憑證或實施詐騙行為的,按盜竊或詐騙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五)故意使用各種黑客軟體或E—mail攻擊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製作或故意傳播、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危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擅自拆裝公共網路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公共網路設備、線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作偽證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紀事件的目擊者故意作偽證,並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紀事件的參與者故意作偽證,參照相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仍需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學校的解釋決定,參照本條例第五至二十四條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重處分:

(一)故意造成調查困難的。

(二)製造障礙、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 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自首情節的。

(二)主動提供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

(四)違紀後有主動採取消除影響、挽回損失、減輕違紀所造成後果的行為的。

最好的方法,參閱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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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完成高等學校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違紀處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文書規范,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校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細 則

第五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行為、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組織或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未造成惡劣影響,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已造成惡劣影響或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因違法被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盜竊、侵佔、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的,除退賠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者:

1、作案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盜竊未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的,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6、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明知或應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三)侵佔、詐騙的,視案值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敲詐勒索的,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分。

(五)搶奪、搶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實驗(包括上機)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不聽從指導教師指揮而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第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事件的肇事、組織策劃、打架、參與、提供凶器以及持械鬥毆、結伙斗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的: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打架的:

1、動手打人,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復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斗毆事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結伙斗毆者:

1、結伙斗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僱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不聽從管理並毆打執行公務、實施管理的學校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搓麻將、打紙牌等形式,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的,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含提供賭具、賭資、賭博場所等)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犯且賭資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3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後果的,參照有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視聽、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視聽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沒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按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在10課時以內的(曠課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給予通報批評。曠課累計達到下列課時或連續曠課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到10—29課時或連續曠課不超過1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到30—49課時或連續曠課1周以上2周以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作弊或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或再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在學校學生公寓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公寓內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猥褻或調戲、騷擾他人的, 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或違反學校有關教學場所、文體活動場所、學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規定等,不聽勸阻或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向窗外等公共場所擲砸物品或丟擲燃燒物、在學校學生公寓內或其它公共場所(在指定地點除外)焚燒物品、燒煮食物、熄燈後點蠟燭、違章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造謠惑眾、製造混亂,或以其它方式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校學生公寓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或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園內從事銷售(推銷)、旅遊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組織等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發糾紛或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為首或組織者,從重處分。

(九)在學習或休息時段喧嘩、起鬨,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十一)將本人的證件借給他人使用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正當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有提供偽造的證件、證明文件、證明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及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侮辱、誹謗、陷害、誣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誹謗、陷害、誣告教師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違紀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上散播違反法律、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公開或散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泄露學校內部有關保密事項;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宣揚封建迷信或傳播淫穢、黃色、暴力內容的文章、字句、圖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盜用互聯網帳號上網,使用非法手段,通過互聯網竊取有價支付憑證或實施詐騙行為的,按盜竊或詐騙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五)故意使用各種黑客軟體或E—mail攻擊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製作或故意傳播、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危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擅自拆裝公共網路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公共網路設備、線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作偽證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紀事件的目擊者故意作偽證,並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紀事件的參與者故意作偽證,參照相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仍需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學校的解釋決定,參照本條例第五至二十四條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重處分:

(一)故意造成調查困難的。

(二)製造障礙、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 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自首情節的。

(二)主動提供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

(四)違紀後有主動採取消除影響、挽回損失、減輕違紀所造成後果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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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或學生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主動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態度好,真誠悔改,有立功表現;
(二)在集體違紀事件發生後,能及時報告、交代事實真相,協助學校查清違紀事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違紀人員;
(三)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
(二)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四)故意拖欠賠款退贓;
(五)以前受過處分或有違紀行為,再次違紀;
(六)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
(七)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
(八)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九)其他應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則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違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或帶頭罷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視聽,製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團,從事非法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依法判處管制、拘役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具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行為者,雖未獲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非法佔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從重處分;因打架斗毆致人傷殘者,需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違反社會風紀,情節嚴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非婚同居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騷擾、猥褻異性,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聚眾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宿舍區哄鬧,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不按學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網路管理規定,危害網路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開設代理伺服器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開DHCP(動態主機配置協議)導致其他用戶不能使用IP或盜用他人IP地址等網路資源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網上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使用郵件炸彈,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冒用校園網伺服器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伺服器以及各種網路設備,造成網路(服務)癱瘓或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在網路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學生宿舍上網違規處罰暫行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大學生行為准則和公民道德准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擾亂課堂、飯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並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蓄意違反有關就業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犯有考試作弊、曠課等違紀行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違紀調查中,干擾事件調查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紀人員,使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做偽證,或幫助違紀人員毀滅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及學生權益

第二十一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並做出決定,報學校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復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提請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關院(系)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院(系)重新審議。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與有關院(系)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時解除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三)處分生效後,由院(系)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
(四)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的本科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受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違紀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一)在違紀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在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擬做出前,應給予學生充分的申辯機會。
(三)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如有意見,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作出復查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註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生處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共同負責解釋

㈧ 你對學校辦學理念校訓校風規模教學質量以及學校文化建設有什麼具體建議

校園文化建設,其實質就是營造健康的人文化的校園環境。
校園文化是指以學校校園為地理環境圈,以社會文化為背景,以學校管理者和全體師生員工組織的校園人為主體,在學校教育、學習、生活管理過程中的活動方式和活動結果,這種方式和結果以具有校園特色的物質形式和精神形式為其外部表現並影響和制約著校園人的發展。校園文化的最高價值在於促進校園人的發展。因此校園文化不僅僅是校園環境的建設,不能局限在物質建設而應在全面的理解。
校園文化有"靜態文化"和"動態文化"之分,"靜態文化"指的是諸如校園的教育設施,校舍結構布局和一切對學生具有直接或間接教育感染作用的因素。"動態文化"指的是學術、科技、體育、藝術、娛樂等活動。從表現性上來看,校園文化有"顯性的"和"隱性的"之分。它表現在外是顯性的,有物質、環境、行為、規章等;表現在深層的是隱性的,如校園精神。概括起來說它包括物質文化形態、制度文化形態、行為文化形態和精神文化形態等四個層次。
校園文化具有教育性,對生活於其中的校園人起著指導作用、陶冶與規范作用。同時,校園文化還具有管理性。校園文化不僅是一種文化現象,更是一種新的學校管理理論,是組織文化理論與學校組織特點結合而成的新的學校管理理論。它在學校的建設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此,我們在學校建設與發展過程中應非常重視校園文化建設;在學校管理實踐中,要十分注重校園文化理論的運用與研究。
對於一所全封閉式管理的學校尤顯重要,學校環境包括學生的學習、活動、生活、休閑環境。營造人文化的環境,一切從學生出發的以人為本的環境,感化學生形成良好品質、行為習慣是我們的目標。
1、建立人文化環境的迫切性。學生在一個封閉的、跟外界相對隔離的環境中學習、生活等,每天面對的是一樣的同學臉容,一樣的生活環境,幾乎一樣的生活、學習規律,做為這一階段的學生,正是習慣、性格養成的關健時期。對新事物的求知慾和繁感度,甚至超過老師,特別是在這個事物快速更新、急速發展的時代,學生更顯的迫不急待。如果是一陳不變,缺乏活力的一個環境,他們已耐不住寂寞。這不利於學校的管理,更不利於學生良好習慣的養成、個性的發揮。
2、本校為民辦學校,每位將子女送到學校就讀的社會各界人士,他們以最實際的行為對學校給予最大的支持,對學校寄以厚望,加之他們送子女讀書的投入相對地都比較多,這樣,他們對學校要求就比別人高,有時甚至是一種苛求。因此,學校的校園環境建設,對子女在校的學習、生活等方面上稍有不慎即會引起社會的極大不滿。
培養學生的性格、習慣,學校以硬、軟體為基礎,營造人文化的環境,感化人的行為,使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行為習慣,使學生得到主動、活潑、健康、全面的發展。

人文化的校園物質文化建設整改綱要
校園物質文化包括校容校貌、教學設施、生活資料等,是校園文化的外在標志,是校園文化建設的基礎,它屬於校園文化的硬體,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是物質形態的。
校園物質文化的每一個實體,以及各實體之間結構的關系,無不反映出某種教育價值觀。良好的學習環境和生活氛圍,無疑會使人產生一種向上的激情。為此,我們分五方面:
1、凈化。

凈化是一所學校精神風貌的外在表現。校園凈化要做到"五無",即地面無雜物痰跡,牆面無污漬,桌椅無刻印,門窗無積塵,衛生無死角。培養學生愛護校園草木的主人翁精神,樹立凈化校園、保持校園衛生人人有責的思想。
2、綠化。

蔥綠的樹木,艷麗的花草,給人以賞心悅目之感,使人精神煥發。學校根據校園建築規劃設計綠化布局,如:教學區綠化、生活區綠化、休閑區綠化、運動區綠化等,根據功能設計各具特色的綠化,使學生進入各功能區能溶入其中,構建人文化的花園式學校。校容校貌體現出美的韻味,滿足師生的教學、生活、活動和審美需求。
3、美化。

創造美好的環境是培養學生良好性情的需要,校園靜態自然環境的美化,應符合青少年的審美要求,才能達到美化的目的。教室、辦公室、寢室等校園環境的布置,應以新穎、美觀、大方、實用為原則,給人以舒適的感覺和美的享受。
4、規范化。

反映學校個性與特色的六項標志,校徽、校服、校訓、校刊、校旗、校歌齊全規范。從我校看,這一點作的還不夠,需要做出相應的規范。
5、教育化。

育人是學校環境建設的目的所在。一名著名的教育家說:"努力使學校的牆壁也能說話。"學校要做到"五有":即有宣傳窗、閱報欄、黑板報、廣播、學生會辦公室的同時,學校應將教風、學風、校風、校訓上牆,寫於學校醒目的位置。名人畫像、名人雕塑、學校標志性雕塑和激勵性名言警句掛於校園適當的位置,這一點尤其初中、小學、藝術館和多功能廳這方面需要加強。
校園文化建設是一個學校前進和發展的永恆的主題,校園文化直接影響學校各方面的工作,它不僅是素質教育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學校發展的一個主要內容,良好的校園文化將促使學校更健康、穩定的發展。
反思
我校校園文化正朝著健康方向發展,但是還有許多地方需要加強,要真正做到以"正確輿論引導導人,正氣氛圍感染人"。
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需人人共同努力,堅持不懈的奮斗。
校園文化建設,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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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完成高等學校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的違紀處分,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立必要的學生違紀處分制度既是學校貫徹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學校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管理行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對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對學生違紀進行處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過罰相當和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應當做到事實清楚、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文書規范,使學生違紀處分切實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條 學生違法、違規、違紀,學校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細 則

第五條 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行為、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組織或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組織或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情節輕微,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記過處分;

(二)情節嚴重,未造成惡劣影響,經教育尚能改正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情節嚴重,已造成惡劣影響或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因違法被公安司法機關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治安拘留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盜竊、侵佔、詐騙、敲詐勒索、搶奪及搶劫公私財物的,除退賠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者:

1、作案價值不滿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4、盜竊未遂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5、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窩贓的,與作案者同樣論處;

6、盜竊公章、證件、文件、試卷、檔案等物品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7、明知或應知是贓物而購買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論作案價值大小,均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校園卡等竊取現金或進行消費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三)侵佔、詐騙的,視案值大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敲詐勒索的,視案值大小,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組織策劃者,從重處分。

(五)搶奪、搶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影響或危害,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價值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給予記過處分;1000元以上或後果、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實驗(包括上機)過程中,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或不聽從指導教師指揮而導致儀器設備損壞的,按本條第(一)款論處。

第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或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用危險品,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引起火警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火災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事件的肇事、組織策劃、打架、參與、提供凶器以及持械鬥毆、結伙斗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肇事的: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的,視情節與後果,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同時參與打架的,從重處分。

(三)打架的:

1、動手打人,傷害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傷害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傷害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打架事件已終止又報復他人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處分。

2、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後果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後果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鬥毆者:

1、持械威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引起斗毆事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結伙斗毆者:

1、結伙斗毆(打群架)的,從重處分。其中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其他參與者,根據情節參照本條第(三)款從重處分。

2、糾集校外人員進行打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僱人打架,造成後果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後果較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九)不聽從管理並毆打執行公務、實施管理的學校工作人員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利用搓麻將、打紙牌等形式,以現金或其他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的,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含提供賭具、賭資、賭博場所等)的,除沒收賭資、賭具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初犯且賭資不足500元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參與賭博活動3次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由賭博引起打架、斗毆或造成其他後果的,參照有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十三條 視聽、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沒收上述物品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視聽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製作、復制、傳播淫穢、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書畫、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沒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按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在10課時以內的(曠課按實際授課時間計),給予通報批評。曠課累計達到下列課時或連續曠課符合下列情形的,給予相應處分:

(一)曠課累計達到10—29課時或連續曠課不超過1周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曠課累計達到30—49課時或連續曠課1周以上2周以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 在考試中作弊或有其它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違反考場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考試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根據《浙江工商大學考場規則》,被認定為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或再次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後果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後果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在學校學生公寓內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學生公寓內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猥褻或調戲、騷擾他人的, 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擾亂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或違反學校有關教學場所、文體活動場所、學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和交通管理規定等,不聽勸阻或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向窗外等公共場所擲砸物品或丟擲燃燒物、在學校學生公寓內或其它公共場所(在指定地點除外)焚燒物品、燒煮食物、熄燈後點蠟燭、違章使用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造謠惑眾、製造混亂,或以其它方式擾亂正常的校園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在學校學生公寓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或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未經批准擅自在校園內從事銷售(推銷)、旅遊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組織等活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引發糾紛或造成當事人權益受損的,除依法賠償外,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非法傳銷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在學校內進行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為首或組織者,從重處分。

(九)在學習或休息時段喧嘩、起鬨,影響他人正常學習生活,經批評教育不改的, 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校期間,未經組織同意,擅自組織同學外出集體活動,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處分。

(十一)將本人的證件借給他人使用並造成不良後果的,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侵犯、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正當權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用學校或學校部門名義進行對外活動,印發宣傳等印刷品,開設網站網頁,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其它侵害學校利益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盜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取私利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在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以欺騙手段達到個人目的,或者有提供偽造的證件、證明文件、證明材料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及以其它不正當的方法達到個人目的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騷擾、恐嚇、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侮辱、誹謗、陷害、誣告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侮辱、誹謗、陷害、誣告教師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違紀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上散播違反法律、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的;公開或散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利用計算機網路、手機等通訊設施,泄露學校內部有關保密事項;發表、傳播有損學校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登錄非法網站,宣揚封建迷信或傳播淫穢、黃色、暴力內容的文章、字句、圖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盜用互聯網帳號上網,使用非法手段,通過互聯網竊取有價支付憑證或實施詐騙行為的,按盜竊或詐騙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五)故意使用各種黑客軟體或E—mail攻擊程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六)製作或故意傳播、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或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危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擅自拆裝公共網路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破壞公共網路設備、線路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作偽證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紀事件的目擊者故意作偽證,並造成調查困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紀事件的參與者故意作偽證,參照相關條款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仍需給予處分的,可根據學校的解釋決定,參照本條例第五至二十四條中相類似的條款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重處分:

(一)故意造成調查困難的。

(二)製造障礙、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 對檢舉揭發人、證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公安司法機關認定有自首情節的。

(二)主動提供情況,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查證屬實的。

(三)積極協助組織查清違法違紀事實的。

(四)違紀後有主動採取消除影響、挽回損失、減輕違紀所造成後果的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經公安司法機關鑒定為限制行為責任能力的,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開學時有個學生手冊的,看看全不全?給我加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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