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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宣傳稅收

發布時間:2021-01-19 04:03:32

① 企業對殘疾兒童獻愛心,通過那些機構捐款,才能享受稅收優惠

1.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從何時開始施行? 自2007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 2.我企業安置了一批殘疾員工,請問在增值稅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本年度應納稅額小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本年度應納稅額為限;本年度應納稅額大於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稅限額為限。納稅人本年度應納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退還。納稅人本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人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每位殘疾人員每年可退還增值稅的具體限額÷12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整理. 3.要享受這個增值稅營業稅的優惠政策,企業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4.我們企業應該如何確定殘疾人安置比例?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如何處理? 經認定的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納稅人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總數的比例應逐月計算,本月比例未達到25%的,不得退還本月的增值稅。年度終了,應平均計算納稅人全年實際安置殘疾人員佔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一個納稅年度內累計3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25%的,應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退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納稅人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員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整理 5.如果我們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的,是否需要履行申報、認定和審批手續? 納稅人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但仍符合退、減稅條件的,應當根據變化事項重新申請認定和審批。納稅人因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退、減稅條件時,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6.我們企業符合優惠條件並按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是否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免徵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 7.除了增值稅和營業稅,企業安置殘疾人在企業所得稅上有優惠嗎?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8.企業要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需要滿足什麼條件呢?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9.我們企業如果要享受安置殘疾人的相關優惠,是否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認定?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超過25%(含25%),且殘疾職工人數不少於10人的,在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福利企業的認定申請。 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當先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其他單位,可直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10.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須提交哪些材料? 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被認定部門要求收取費用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2.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3.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11.「工療機構」是指什麼單位? 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第092號) 12.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須提交哪些材料? 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2.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3.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4.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13.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資格認定工作中能否收取費用? 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在認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間接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如果認定部門向申請認定的單位收取費用,則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可不經認定,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14.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受理和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減免稅申請由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統一受理,內部傳遞到有權審批部門審批。審批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規定的條件以及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出具減免稅審批意見。 如果納稅人所得稅屬於其他稅務機關徵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審批意見抄送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另行審批。 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被認定部門要求收取費用的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的用人單位和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以及殘疾人個人的減免稅申請時,可就殘疾人證件的真實性等問題,請求當地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予以審核認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 15.安置殘疾人的企業,在土地使用稅上有相關優惠嗎? 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社會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實行由地稅機關按單位年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給予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減征標准為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每年可定額減征1500元,減征的最高限額為本單位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符合享受定額減征優惠政策的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申請後,按減免審批程序和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核、報批,按批復同意的減征稅額執行 依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4號《關於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整理 16.安置殘疾人企業,水利建設專項資金也有減免嗎? 安置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可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定額減免500元當年應繳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減免額度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上述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定額1000元為限額減免應繳的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依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減免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發【2007】63號 17.殘疾人開辦一家個體戶,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整理 18.殘疾個人為企業或他人臨時提供勞務,營業稅等可以免徵嗎? 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4號) 19.殘疾個人在單位任職受雇,辦理個稅減免需要攜帶什麼資料? 1、《稅務文書附送資料清單》(2份) 2、《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2份) 3、殘疾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4、所屬單位證明(證明是本單位職工)(1份) 5、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應當於當年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辦理。 20.安置哪些殘疾人可以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21.每個企業和個體戶都需要在地稅繳納殘疾人保障金嗎? 杭州市區(除蕭山區、餘杭區)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經濟組織等各類用人單位(除中央部屬、省屬單位),均須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比例的,依法繳納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交納的計算公式為:(單位在職在崗職工總數X1.5%-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數)X(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X100%)=應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155 號《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22.殘疾人保障金如阿繳納? 杭州市地稅部門根據殘聯提供的應征數,向各單位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通過"繳稅一戶通"繳納稅款的單位,由地稅部門通過"繳稅一戶通"直接到各繳款單位的銀行帳戶中扣款, 並通過銀行向繳款單位出具扣款憑單;其餘單位,到主管地稅部門的辦稅大廳,開具稅票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依據:《杭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管理暫行辦法》(杭財社〔2004〕392號) 23.為什麼要徵收殘疾人保障金? 徵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對不按比例或達不到法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所做出的一種約束性法規。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配套措施。只有對拒不履行安排殘疾人就業法定義務的單位做出制裁性規定,才能體現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約束力,同時也有利於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的統一性和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制度的發展。這是解決殘疾人回歸社會,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和維護社會穩定的戰略性措施。 24.實行地稅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意義和要求是什麼? 地稅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促進殘疾人就業做出的重要措施,也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以國家意志、政府行為保護殘疾人勞動權、生存權,使殘疾人從單純地依靠國家、社會和親屬救濟、供養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是改善殘疾人生活狀況、實現共同富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國社會主義

② 企業扶貧支出是否納稅調整

企業扶貧支出,超標准部分需要做納稅調整

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本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國家為了鼓勵納稅人對一些特殊事業、特殊地區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行為,在《條例》頒布後,又有針對性地調整了部分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在本文筆者就國家特殊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及計算方法進行了整理。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准分類如下:

一、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准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范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這里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准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有規定比例的,其限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後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條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時支出

3、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之和。但稅務機關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作為所屬年度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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