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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好條例

發布時間:2023-01-02 13:15:14

⑴ 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全面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宣傳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培養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行為習慣,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三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以及面向社會的法制宣傳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現實需要,確定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六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和方法,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以及法律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主題活動。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普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增長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統籌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二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內容。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法制題材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強蒙古語言文字法制宣傳教育作品的製作、編譯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辦法制節目、欄目,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並組織實施。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落實計劃、教材、課時、師資,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第十五條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社團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系的各類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開展法制教育。第十六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第十七條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行政拘留人員、吸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范圍和工作特點,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維護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與基層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群眾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提高群眾參與基層自治和社會管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⑵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

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

第三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為基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

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准、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

(二)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管好「絕大多數」,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示範引領作用;

(五)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2)宣傳好條例擴展閱讀: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

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

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宣傳領域的主幹性、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剛性的法規制度為全黨開展宣傳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和支撐,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台階,在黨的宣傳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⑶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依據黨章制定

是的,《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依據黨章制定,《條例》是我們黨第一部關於宣傳工作的主幹性、基礎性黨內法規。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是中共中央印發的條例,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台階。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於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3)宣傳好條例擴展閱讀:

相關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

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

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⑷ 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推進法治河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學用結合,普治並舉;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提高國家公職人員的法律素質,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和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理。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實行績效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和表彰;

(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

(六)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七)推動依法治理工作;

(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對象,組織編印和發行全省統一的各類法制宣傳教育的教材。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法制宣傳教育機構,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

鄉(鎮)、街道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專(兼)職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者考核,並結合司法、行政執法工作,有針對性地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二條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實績考核,並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國家公職人員擬提拔使用的考查內容,推行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第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學習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把法律知識列為考試的重要內容。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

學校應當通過課堂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多種方式,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中小學校應當明確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定期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落實。

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第十六條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衛生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第十七條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八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文化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指導法制宣傳教育題材的文學藝術作品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⑸ 如何做好准則和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

要全面深入宣傳。盡快召開一次全市宣傳學習貫徹《准則》和《條例》大會,並通過廣播電視、網站、板報、宣傳資料和組織宣講活動等多種載體和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做到宣傳全覆蓋,營造濃厚的宣傳和學習氛圍

⑹ 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
(二)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引導公民自覺學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
(三)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制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組織領導,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完善考核評估運行機制,對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年度考核、階段性檢查和專項督查。第七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的實施,推進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第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並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需要,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基本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並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第十條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任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培訓規劃和教學計劃。第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司法、執法能力培訓和考核,並結合司法、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堅持依法履行職責,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劃,保證學校法制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的落實。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校長和教師的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教工作。中小學校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指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⑺ 淮南市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淮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治宣傳教育,是指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等活動。第三條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以及面向社會的法治宣傳工作。
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機構,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基數,按照人均經費高於全省平均水平的標准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基層自治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供指導和支持。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在本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給予公益性投入。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法治宣傳教育年度計劃,確定階段性法治宣傳教育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重點內容,有針對性地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法治宣傳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責任制原則。
法治宣傳教育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法治宣傳教育計劃,並報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每年第一季度發布年度重點普法目錄,並確定相應的實施責任主體。
有關實施責任主體應當按照重點普法目錄的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條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培訓考核內容。
建立國家工作人員年度法律知識測試制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年度法律知識測試;每年12月份,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年度法律知識測試。第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對擬提拔任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納入考察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擬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任前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提請任命。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和學期測試內容,保證學校法治教育課時、教材、師資、經費的落實。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教育、課外活動等途徑,對學生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應當每學期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動。第十三條煤炭、電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業應當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維權觀念。第十四條制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布,充分聽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立法機關和執法主體部門應當在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公布後,及時組織集中宣傳。
地方性法規實施一年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開展執法檢查或者專項調研,推進地方性法規的宣傳和實施。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發揮司法行政服務中心、司法行政服務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務平台的法治宣傳功能。

⑻ 珠海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保障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第三條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全面規劃、統一領導、分別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堅持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第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應當帶頭學習和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知識,嚴格依法辦事。第七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教育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增強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二)增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質,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促進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四)加強對社會團體的法制教育,促使其依法活動;
(五)增強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依法辦事的自覺性,促進基層依法治理;
(六)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增強青少年的法制觀念,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第八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統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第九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計劃;
(二)檢查、考核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和考核工作;
(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第十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機關。第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法制宣傳員。第三章工作責任和社會責任第十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制。
各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第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與本部門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
司法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第十四條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大眾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五條各類幹部管理院校應當將法制教育作為幹部教育的必修課程。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法制教育納入思想政治教育課程內容,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七條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負責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第十八條各類企業負責本單位員工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第十九條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應當協助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做好經商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二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團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經常地向居民、村民宣傳法律常識。第二十二條家庭應當做好其成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四章保障與監督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組織實施。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單位的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由本單位予以保證。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情況。第五章考試、考核與獎懲第二十六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組織的辦事機構統一制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或者考試。

⑼ 《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學習內容要點講稿

一、堅持警鍾長鳴:

始終保持思想上的絕對清醒。黨中央嚴肅查處多個違紀違法案件,彰顯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多個違法違紀人員信念喪失。

嚴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廉潔紀律,我們必須堅持以案為鑒、以案明紀,一案以剖析、一案一警示。

二、堅持挖根除弊:

始終保持行動上的絕對純潔。進一步加強新時代黨員隊伍政治建設,是堅持和加強黨對我們工作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

確保工作正確政治方向的必然要求;是立足新時代、把握新要求,切實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使命的必然要求。

三、堅持正本清源:

始終保持政治上的絕對可靠。廣大黨員幹部要旗幟鮮明講政治,牢牢把握政治屬性、政治立場、政治原則、政治標准,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

深入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深刻認識黨的政治建設是黨的根本性建設,把講政治要求貫穿始終,圍繞把准政治方向。

四、策部署全面落實:

緊緊扭住「以案為鑒、以案促改」這一重點,圍繞主責主業,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分解任務落實,強化責任追究,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持續整治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和庸政懶政怠政等頑症痼疾,狠抓反面典型,開展警示教育,強化紀律作風經常性教育

五、切實加強隊伍政治建設:

毫不動搖地堅持和加強黨的絕對領導、全面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努力造就一支信念堅定、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黨員幹部隊伍。

(9)宣傳好條例擴展閱讀

一、通知指出:

宣傳工作是黨的一項極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不斷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制定頒布《條例》,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宣傳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台階。

二、通知要求:

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進一步加強黨對宣傳工作的全面領導,確保黨中央關於宣傳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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