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結合人民陪審員的職責談一談如何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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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首先,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原則要求。司法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形式 。實現司法公開,不僅僅是允許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審判,還包括來自於公眾的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審判的全過程,在審判活動中充分反映社情民意。當公眾明白和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含義時,人們才會相信法律,司法公正的結果才能被公眾真正接受 。在司法權威尚未很好樹立、司法審判頻遭質疑的現實背景下,人民陪審員制度所固有的「陽光審判」內涵對我們無疑有著特殊的意義。普通人需要通過公開、透明的審判活動,了解法官的思維方式,了解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判斷標准,了解法官的行為准則以及訴訟程序的運作方式。其次,人民陪審員制度對司法權威起著重要的維護作用。司法工作的性質決定了法院工作不可能讓每個當事人滿意,法院作出的裁判也不可能都受到全體或大多數民眾的歡迎,法院作出「不得人心」的裁判是在所難免的。這個「不得人心」的裁判如果是由法官單獨作出的,由於法官職業的特定性,很容易成為公眾「批評」的靶子。而如果由民眾選舉產生、代表民眾利益的陪審員介入審判作出同樣的裁判,法官則不致遭受公眾過多的抱怨和譴責。因此陪審員可以消除或中和一些對於裁決的批評意見。 再次,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民眾對司法監督的重要環節,有利於防止司法腐敗、確保司法公正,使法院的審案、辦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審員的參與、監督下進行,提高了法院執法的廣泛性和透明性。最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宣傳,提高全民法律素質,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條有效途徑,人民陪審員可以協助法院宣傳黨的法律法規,以其特殊的身份指導、教育人民群眾學法用法,完善法院的法制宣傳工作,形成一個人人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局面。二、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陪而不審」現象突出,陪審功能難以實現。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有相當一部分只重在參與,把參與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層面上,沒有從實質上去「審」。這種「陪而不審」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陪審」是只「陪」不審。在庭審過程中,多數陪審員只是坐在審判台上,庭審完全由審判長進行,他們僅僅是一種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議」。在合議案件時,雖然法律賦予了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由於陪審員介入案件時間較晚,對案情事先不了解,對法律專業知識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貿然發言。加之其對職業法官存在依賴心理,在表決時根本沒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觀點。 (二)陪審員不能按法院的要求及時參加陪審。法院通知陪審員參加陪審,陪審員以種種理由搪塞,造成審判工作被動。出現這種情況有如下幾種原因:1、陪審員有本職工作無法脫身。目前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條件,通行的做法是23周歲以上55周歲以下的人員,這部分人年富力強,在本職工作上正是出成績的時候,基本是單位的業務骨幹,參加陪審與本職工作發生沖突,放棄本職而到法院頻繁的參加陪審,分身乏術。2、陪審員單位領導不理解。有個別的單位領導,出於對本職工作的責任感,對本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認為是影響本職工作;有的乾脆認為是不務正業,對陪審員參加陪審加以阻攔、限制。3、陪審員參與意識不強。陪審員對陪審制度的意義作用了解不夠,在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陪審員職權不明確,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陪審員在法院執行職務期間,與法官享有同等的權利。然而,陪審員在審判中究竟應該具有哪些職權和責任,法律沒有做出非常明確的規定。這就使陪審員的具體運作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也使其地位沒有了保障。在實際中,法官往往在庭審時安排陪審員宣讀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關案件當事人權利的規定等,甚至有的陪審員在整個庭審活動中一句話都沒有,就算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了,在作出判決時,雖然陪審員有著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是在發表意見時,陪審員自己不自信,對自己的意見不敢堅持從而自然地產生一種屈從的心態,在表決時總是遵從職業法官的意志。這樣,陪審的作用無從發揮,產生了陪而不審的現象,陪審員在法庭沒有了獨立的表決權,就是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也就不能與法官形成制約關系。這也是近年審判中陪審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三、如何盡可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好人民陪審員對於法院訴訟活動的支持與配合作用。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在訴訟調解中,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經驗和聯系基層的工作優勢,利用他們的民眾代表身份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調解率和撤訴率,還拓寬了化解民間糾紛的途徑,使糾紛得到根本的解決。特別是以下案件,筆者認為有必要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當事人連年涉訴上訪的案件;在當地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相鄰糾紛案件,並有可能引發上訪的案件;較為復雜、對抗性較強的離婚糾紛;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不理解、有強烈抵觸情緒的案件。二是在協助解釋法院裁判結果方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見當事人對受案法院實體性、程序性裁判不服或訴訟措施不滿的現象,由於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及裁判形成全過程,由其將法院進行的訴訟程序及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予以公開和解釋說明,幫助當事人、公眾識別法院是否做到了依法運用職權和履行職責,以提高雙方當事人以及公眾對法院裁判結果的認可度;通過人民陪審員的解釋工作還可以減少當事人因涉案上訪和申訴,裁判文書的內容也更容易得到履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可化解「執行難」問題。盡量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和建議,以促進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民事訴訟法第40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8條、刑事訴訟法第147條都有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享有同等的權利」。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往往更加註重於法律的適用,追求法律效果往往大於追求社會效果。而人民陪審員是經過一定組織程序層層選拔任用的,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識水平、法律認知水平和較為優秀的道德素養,能夠代表一部分群眾的心理願望。因此,我們在審理中,應當積極聽取人民陪審員的意見,採納他們正確的建議,一方面調動陪審員參與審理的積極性,使人民陪審員成為有職有權有責的「准法官」 ;另一方面也能夠促進案件審理的公正性,達到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把矛盾隱患消化在基層,減少申訴上訪。發揮人民陪審員的普法教育宣傳功能。公民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法律意識,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標志之一。單純的組織公民學習法律知識比較抽象和枯燥,而作為陪審員親自參加審判活動,直接了解具體案件的審判裁決過程,這種學習方法比較生動和易於接受,對於公民法律知識的增加和法律意識的提高都是極有益的。而且,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讓他們在群眾中進行法制宣傳,向社會傳播法律知識,可以促進法治精神向社會的滲透。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調解,提高案件調解率。我們認為對以下案件有必要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當事人連年涉訴上訪的案件;在當地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相鄰糾紛案件,並有可能引發上訪的案件;較為復雜、對抗性較強的離婚糾紛;當事人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不理解、有強烈抵觸情緒的案件。由於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個階層, 對當地的情況比較熟悉,讓他們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協助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能夠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地促進案件的及時處理。 發揮人民陪審員聯系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作用。人民陪審員與人大代表一樣,都具有在人民群眾和國家機關之間進行聯系和溝通的橋梁作用。一方面,人民法院需要了解群眾的心聲。充分利用人民陪審員熟悉社會生活、廣泛聯系人民群眾的優勢,積極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調解、執行、接訪等各項工作。另一方面,法院的工作需要公開,也需要理解和支持,以便消除人民群眾對法院的隔閡和誤解,達到支持法院,進而實現法院審判的權威性。通過陪審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大力宣傳,增強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仰。
㈡ 人民陪審員法司法解釋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法庭是莊重以及嚴肅的,任何人在法庭上面都是一律平等,而且法庭是有很多的程序以及規定,為了保障法庭的公正是會進行陪審團的設立,來進行監督,從而保障案件可以公平公正,同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人們的利益。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該罪已經被取消,並變更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九條[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法發〔2011〕20號 為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 1、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當前,全國安全生產狀況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發展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企業安全生產基礎依然薄弱;非法、違法生產,忽視生產安全的現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時有發生,個別地方和行業重特大責任事故上升。一些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舉國關注,相關案件處理不好,不僅起不到應有的警示作用,不利於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防範,也損害黨和國家形象,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嚴格依法、積極穩妥地審理相關案件,進一步發揮刑事審判工作在創造良好安全生產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 2、採取有力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一批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對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發揮了積極促進作用。2010年,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對部分省市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從檢查的情況來看,審判工作總體情況是好的,但仍有個別案件在法律適用或者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具體把握上存在問題,需要切實加強指導。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確保相關案件審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原則 3、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嚴重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尤其是相關職務犯罪,必須始終堅持嚴格依法、從嚴懲處。對於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案件要及時審結,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4、區分責任,均衡量刑。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員較多,犯罪主體復雜,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有的還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要根據事故原因、危害後果、主體職責、過錯大小等因素,綜合考慮全案,正確劃分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5、主體平等,確保公正。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對於所有責任主體,都必須嚴格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則,確保刑罰適用公正,確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確確定責任 6、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事故原因、損失大小、責任劃分作出的調查認定,經庭審質證後,結合其他證據,可作為責任認定的依據。 7、認定相關人員是否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參照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必要時可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8、多個原因行為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在區分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的同時,應當根據原因行為在引發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確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合理確定罪責。 一般情況下,對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起決定性、關鍵性作用的,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對於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從業資格、從業時間、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現場條件、是否受到他人強令作業、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等因素認定責任,不能將直接責任簡單等同於主要責任。 對於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崗位職責、履職依據、履職時間等,綜合考察工作職責、監管條件、履職能力、履職情況等,合理確定罪責。 四、准確適用法律 9、嚴格把握危害生產安全犯罪與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應將生產經營中違章違規的故意不加區別地視為對危害後果發生的故意。 10、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導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數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或排放、傾倒、處置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1、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同時構成職務犯罪或其他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12、非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中,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構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等,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五、准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3、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綜合考慮生產安全事故所造成的傷亡人數、經濟損失、環境污染、社會影響、事故原因與被告人職責的關聯程度、被告人主觀過錯大小、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的施救表現、履行賠償責任情況等,正確適用刑罰,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14、造成《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惡劣」: (一)非法、違法生產的; (二)無基本勞動安全設施或未向生產、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作業人員勞動安全無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關閉、故意破壞必要安全警示設備的; (五)已發現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 15、相關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構成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 (二)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與事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 (四)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或者非法、違法生產、作業的; (五)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尚未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毀滅、偽造、隱藏影響事故調查的證據,或者轉移財產,逃避責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被監督管理部門處罰或責令改正,一年內再次違規生產致使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16、對於事故發生後,積極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損失,有效避免損失擴大;積極配合調查,賠償受害人損失的,可依法從寬處罰。 六、依法正確適用緩刑和減刑、假釋 17、對於危害後果較輕,在責任事故中不負主要責任,符合法律有關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但應注意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嚴格控制,避免適用不當造成的負面影響。 18、對於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 (一)具有本意見第14條、第15條所規定的情形的; (二)數罪並罰的。 19、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特定活動。 20、辦理與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相關的減刑、假釋案件,要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否決定減刑、假釋,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間的悔改表現,還要充分考慮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 七、加強組織領導,注意協調配合 21、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合議庭成員要充分做好庭審前期准備工作,全面、客觀掌握案情,確保案件開庭審理穩妥順利、依法公正。 22、審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有相關權威部門出具的咨詢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可以依法邀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 23、對於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的瀆職、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線索,應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 24、被告人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裁判文書送達行政監察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 25、對於造成重大傷亡後果的案件,要充分運用財產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實維護被害人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對於被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案件,應當依靠地方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後安撫工作。 26、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對於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應當發出司法建議,促使有關部門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和制度建設,完善事故預防機制,杜絕同類事故發生。 27、重視做好宣傳工作。對於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視做好審判情況的宣傳報道,規范裁判信息發布,及時回應社會的關切,充分發揮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級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同時,及時總結審判經驗,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審判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上級法院要以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案件為重點,加強對下級法院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適時檢查此類案件的審判情況,提出有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㈢ 我國刑訴的陪審制度
我國54、78年憲法中都明文規定有陪審制度,但在其後的幾部憲法中,並未找到類似的規定,所以,雖然其它主要基本法律都對陪審制度予以肯定,但我國的陪審制度不象其它國家一樣有憲法依據(英美自不必說,即使是法、德、日等國也在其憲法中有明確條文),則是毫無疑義的。現行的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中的有關條文毫無例外的「或然」性條款分明地表現了立法者對陪審制不置可否甚至輕慢的態度。憲法依據的缺乏和法律模稜兩可的規定給法院和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潛在地剝奪了當事人享受陪審的權利。因此,首先要恢復陪審制度的憲法地位,使之成為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也使其它法律在制定或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有憲法根據。為此,建議在《憲法》「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一節中增加「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條款。在此基礎上,各基本法律要作相應的調整,明確「必須」、「應當」適用陪審制的案件和「可以」、「或者」運用陪審制的案件及其它具體實施規則。
此外,陪審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要順利實現其司法民主價值,必須有一套設計嚴密精巧、操作便利迅捷的程序規則,而非如我國現在所面臨的無章可循,隨心所欲的雜亂場面。現代採用陪審制的多數國家,要麼有專門的《陪審法》,要麼在相應的訴訟法案中有專章詳細規定。而我國既無《陪審法》,其它部門法的規定也多是一言以蔽之,過於概括空泛而毫無可操作性。因此,總結教訓,借鑒經驗,制定一部較為完備的陪審法規已是當務之急。
㈣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
為確保事情或工作高質量高水平開展,往往需要預先制定好方案,方案是闡明具體行動的時間,地點,目的,預期效果,預算及 方法 等的企劃案。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我幫大家整理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1
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根據全國「八五」普法規劃和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教育 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中國法學會等九部門20__年4月印發的《「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要求,中央宣傳部、司法部、農業農村部、全國普法辦決定,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為主題,以「民法典進農村」為重點,在全國組織開展第__個「民法典宣傳月」活動。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領會「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緊密結合「八五」普法規劃全面實施,把民法典普法作為「八五」普法重要內容,以「民法典進農村」為重點,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導全體公民深刻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著力培育全社會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以高質量普法鞏固脫貧攻堅成果、推動鄉村振興、促進共同富裕。
二、主要內容
深入宣傳民法典實施以來在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繁榮發展等方面發揮的重大作用;針對農村幹部群眾法治需求和關注的 熱點 問題,突出宣傳民法典關於農業農村農民的有關規定、鄉村振興促進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涉農重點法律法規。
三、活動時間
20__年5月1日-31日
四、重點安排
1、圍繞民法典中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和社會廣泛關注的法律問題,組織製作系列短視頻;
2、組織召開鄉村振興促進法實施座談會,推動民法典、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法律精神、原則和要求貫徹落實到農業農村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
3、以「民法典進農村」為重點,組織舉辦20__年全國 文化 科技衛生「三下鄉」集中示範活動;
4、組織開展第九批「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命名推薦工作,推動各地以「全國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創建為契機,深入推進民法典學習宣傳;
5、以第十八屆全國法治動漫微視頻作品徵集展播活動為載體,徵集展播一批民法典宣傳優秀動漫微視頻;
6、組織開展全國百家網站微信公眾號民法典知識競賽活動。
五、推進 措施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大力推進民法典進機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進軍營、進網路,在加強社會面上宣傳的同時,以「民法典進農村」為重點,開展好以下工作。
1、村(社區)設立民法典法治宣傳陣地。在村(居)委會服務窗口、農家書屋、法律圖書角等公共場所擺放民法典宣傳資料,供群眾學習。在村(社區)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民法典宣傳欄、張貼民法典宣傳海報,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區)文化廣場、公園等,鼓勵和引導村(居)民創作法治宣傳文藝節目、法治 故事 、農民畫、剪紙等民法典法治文藝作品。
2、培養鄉村「法律明白人」。結合實施鄉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組織開展對村「兩委」幹部、農村學法用法示範戶、基層人民調解員、普法志願者等的民法典 法律知識 培訓。充分發揮鄉村「法律明白人」隊伍熟悉農村常用法律知識、熟悉基層民情民意的優勢,熱心為農村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幫助。
3、加強村(社區)民法典宣講。充分發揮村(社區)法律顧問的作用,利用村民學校、道德講堂等陣地,安排村(社區)法律顧問為所服務的村(社區)開展民法典宣講活動。在基層公共法律服務微信群、村(居)民微信群、村(社區)公眾號等推送轉發民法典學習相關內容。
4、開展基層依法治理活動。結合「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工作,開展村民評理說事、民情懇談,對村(社區)「四民主三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以民法典為依據對村規民約進行修改完善,旗幟鮮明反對高價彩禮、厚葬薄養等陳規陋習,推進農村移風易俗。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的重要作用,組織引導村(居)民開展制定家規家訓活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美德,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針對疫情防控常態化條件下群眾訴求點多面廣的特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策劃。各地各部門要把民法典普法作為「八五」普法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以高度的責任感使命感組織開展好今年的「民法典宣傳月」活動。要精心策劃制定活動方案,認真組織實施,不斷推進民法典學習宣傳制度化、常態化。
(二)壓實工作責任。要把開展民法典學習宣傳同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新聞媒體和互聯網公益普法等制度相結合,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級普法辦和司法廳(局)要協調有關部門整體聯動、形成合力,把握好民法典宣傳的重點內容和宣傳節奏,製作提供豐富實用的民法典宣傳品。
(三)注重宣傳實效。要把深刻的思想講深刻,把管用的法律講管用,把生動的故事講生動。堅持群眾關心什麼民法典普法就講什麼,群眾在哪裡民法典普法就開展到哪裡,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精準幫助群眾在解決現實問題中學習宣傳民法典。堅持什麼宣傳方式有效就用什麼方式,把傳統方式與現代化手段相結合,使民法典普法宣傳既豐富多彩又雅俗共賞,提高宣傳的針對性、感染力和到達率,不斷提升人民群眾法治獲得感滿意度。要結合當前疫情防控實際,靈活採用線上、線下方式組織開展活動,不給基層和群眾增加負擔。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2
按照省法宣辦《關於認真做好民法典宣傳月活動工作的通知》要求,將在5月份組織開展民法典宣傳月活動。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八五」普法的重點內容,結合學校法治宣傳教育 工作計劃 ,現制定以下民法典宣傳月工作方案:
一、宣傳月主題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二、宣傳月時間
20__年5月
三、組織方式
院辦公室聯合馬克思主義學院、宣傳部在全校范圍內開展相關工作,其他各部門、各院系要積極配合實施。
四、宣傳活動安排
1、宣傳月期間,運用電子屏幕、宣傳欄、校園廣播等宣傳媒介發布民法典宣傳主題,在校園營造宣傳民法典、學習民法典的濃郁氣氛。(責任部門:宣傳部、團委)
2、開展「民法典進社區」公益宣講活動,向社會群眾傳播民法典知識,增強社區居民的法律意識。(責任部門:馬克思主義學院)
3、組織教職工參與民法典專題的理論學習活動,引導職工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責任部門:馬克思主義學院)
4、各班級組織開展民法典主題班會,幫助學生認識、學習民法典。(責任部門:學生處、院辦公室)
5、舉辦與民法典相關的專題講座,在校園內向全體師生深入傳播民法典知識。(責任部門:院辦公室)
五、活動要求
各部門、各院系應積極配合做好民法典宣傳教育活動,細化工作措施,周密部署,落實專人負責,有條不紊地推進活動方案計劃,並做好圖文音像資料收集整理、活動開展情況報送等工作。
5月29日前將紙質材料統一報送至校辦公室,電子版發送至郵箱___。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3
20_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實實施民法典」舉行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明確要求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其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加強對青少年民法典教育。為切實加強民法典的學習宣傳教育,推動民法典學習宣傳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眾,現提出學習宣傳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精神,把民法典作為當前和「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起草好「八五」普法規劃,完善民法典普法工作的制度安排,推進民法典普法工作制度化、常態化,弘揚民法典所蘊涵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結合我省守法普法重點工作「六項工程」,按照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的原則,面向群眾,深入基層,通過常態化、制度化的學習宣傳,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和手段、鮮活生動的語言和事例,在全省迅速掀起學習宣傳民法典的熱潮,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
二、宣傳重點
1、學習宣傳民法典編纂的重要精神,特別是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重要講話精神。
2、廣泛宣傳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3、加強民法典重大意義的學習宣傳。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4、廣泛宣傳民法典是一部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性質、符合人民利益和願望、順應時代發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體現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平等保護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鮮明中國特色、實踐特色、時代特色的民法典。
5、聚焦民法典總則編和各分編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闡釋好民法典關於民事活動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闡釋好民法典關於堅持主體平等、保護財產權利、便利交易流轉、維護人格尊嚴、促進家庭和諧、追究侵權責任等基本要求,闡釋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規定新概念新精神。
三、活動安排
(一)推動民法典學習宣傳進機關
1、抓好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發揮領導幹部的示範帶動作用,把民法典列入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年度 學習計劃 ,組織專題集中學習。把民法典列為領導幹部年度學法必修課,列入幹部培訓計劃,推動領導幹部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
2、抓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個「關鍵群體」。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要把民法典學習教育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
3、舉辦民法典學習 報告 會。舉辦黨政領導幹部民法典學習報告會,邀請專家學者對民法典進行權威、系統、全面解讀,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
4、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旁聽民事案件庭審。選取與國家機關工作相關、社會影響較大、具有一定典型意義的民事案件,採取現場參加庭審和網上觀看視頻兩種形式,組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旁聽庭審。
5、將民法典相關內容納入__幹部網路學院學習的平台,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必修課程。
(二)推動民法典學習宣傳進學校
1、抓好青少年這個人生關鍵時期,加強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把民法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發揮課堂教學和學校教育的主 渠道 作用,突出民法典在大中小學法治課中的內容佔比,闡釋好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精神。
2、將民法典的宣傳教育融入主題班會、社團活動中,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加強民法典的學習宣傳,通過演講比賽、模擬法庭、志願服務、 社會實踐 等活動開展情景式教育,培養青少年的法治意識、規則意識、誠信意識。
3、充分發揮法治副校長、法治輔導員職能,加強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加強民法典研究闡釋力度,支持民法典相關學科發展,培養高素質法治人才。
(三)推動民法典學習宣傳進鄉村、進社區
1、編寫民法典知識問答、案例讀本、圖說民法典等宣傳資料,在社區、村(居)委會服務窗口、農家書屋、法律圖書角、公共法律服務室等公共場所擺放民法典文本和宣傳資料,供群眾免費取閱學習。
2、在村(社區)公共活動場所設置民法典宣傳欄,張貼宣傳海報,把民法典和法治元素融入村(社區)文化廣場、公園、長廊、櫥窗、公益 廣告 牌、電子顯示屏等宣傳陣地。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村民學校、市民講堂、道德講堂等陣地,加強對村(社區)居民的宣傳教育。
3、開展民法典知識宣傳進鄉村、進社區活動。通過擺放宣傳展板、發放宣傳資料,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普法志願者現場解答咨詢等方式,加強對農民及社區居民的宣傳教育。
(四)推動民法典學習宣傳進萬家
1、針對不同群體,分類開展宣傳,增強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的精準性,基本實現民法典普法宣傳對各類人群的全覆蓋,讓大多數人都得到一次以上民法典宣傳教育,讓全社會逐步了解民法典、尊崇民法典、遵守民法典。要注重運用群眾身邊的案事例開展生動直觀的民法典宣傳教育,通過典型案例剖析、以案釋法等方式,把熱點案事件的依法處理變成對全民開展的普法公開課,推動民法典進入千家萬戶。
2、緊緊圍繞服務「六穩」「六保」,組織力量深入企業、市場等基層單位開展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市場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樹立誠信守法意識,提高依法經營能力,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合法權益,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糾紛。
3、落實媒體公益普法責任,充分運用「報、網、端、微、屏」等平台全方位、多聲部開展宣傳,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站等新聞媒體要開設民法典學習專題專欄,廣泛開展線上線下宣傳普及活動,在「學習強國」平台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把集中宣傳與常態化宣傳有機結合,打造多層次、立體化的學習教育網路。
4、在《__日報》及相關網站開展《民法典知識百題競賽》活動,請社會公眾參與答題。
5、在__電視台《_事說法》欄目播出「聚焦民法典」系列專題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釋法析理,向社會公眾講解民法典對比原相關法律的亮點,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權益。
6、開展「誦讀民法典,禮贊新時代」活動,廣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護人員、科研人員、教師、警察、學生、律師、文藝工作者、農民、社區居民、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職工、個體從業人員等開展民法典誦讀活動,在省內各廣播平台、微信公眾號播出、推送,擴大民法典宣傳的覆蓋面和影響力。
7、「__普法在線」微信公眾號開設民法典宣傳專欄。在「__普法在線」微信公眾號舉辦《民法典知識每日一題》在線答題活動。
8、用好普法陣地。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銀行、醫院、景區、公園、車站、集貿市場等人群集中場所要利用電子顯示屏、板報、牆報、櫥窗、 標語 等宣傳民法典相關知識。加強在公交、地鐵、輕軌、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場站的學習宣傳。全省各級各類法治文化陣地、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要突出民法典內容,基本實現各類法治文化陣地和平台都有民法典宣傳內容,使民法典抬頭看得見、用時找得到。
9、圍繞「民法典護航美好生活」,在鄭州地鐵1號線開設「民法典號」專列,在地鐵車廂內外布展宣傳民法典相關知識。在鄭州地鐵1號、2號、5號線沿線各站點通過車載顯示屏、宣傳板面等加強宣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開展民法典學習宣傳活動,是貫徹落實民法典學習宣傳的重要指示精神,推進民法典宣傳「落下去」「活起來」的重要手段,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強民法典學習宣傳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確保民法典學習宣傳的正確政治方向和輿論導向,引導全社會深刻認識我國法治建設的重大成就,深刻認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和「中國之治」,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回應群眾關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基層群眾需要,突出地方和行業特點,因地制宜地開展民法典宣傳活動,解決好學習宣傳「最後一公里」問題,做到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精準幫助群眾在解決現實問題、化解矛盾糾紛中學習宣傳民法典,努力實現民法典學習宣傳「全覆蓋」,夯實民法典學習宣傳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要加強民法典普法工作中的風險分析和風險提示,防止產生負面輿情。
(三)落實普法責任
各級黨和國家機關要帶頭宣傳、推進、保障民法典實施,確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執行。把民法典普法宣傳與法治文化建設、法治鄉村建設有機結合,把民法典宣傳內容融入各類法治文化陣地中去。廣泛組織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司法所工作人員、村(居)法律顧問和農村「法律明白人」,通過以案釋法宣傳民法典,為基層群眾開展法律服務。各級普法職能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整合力量資源,把集中宣傳與常態化宣傳有機結合,形成宣傳合力。
(四)增強宣傳實效
堅持正確導向,准確宣傳解讀民法典,把傳統方式與現代化手段相結合,通過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運用鮮活生動的語言加大宣傳力度,強化群眾的認同感、獲得感。要確保宣傳實效,力戒形式主義,注重運用案例普法,注重新媒體普法,注重群眾參與互動,講准講透講活民法典精神。要充分運用媒體平台展示民法典學習宣傳情況,及時 總結 推廣活動中的好 經驗 好做法,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迅速掀起民法典學習宣傳的熱潮。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4
20__年,法院的司法宣傳工作要緊緊圍繞法院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務,大力宣傳人民法院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所作出的積極努力和大量工作,主動引導社會輿論,積極創造有利於公正司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加強對全面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公正、高效地做好審判工作的宣傳,並對如下工作重點宣傳:
1、宣傳人民法院堅持嚴打方針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集中力量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盡理挽救失足者,化消極因素為各極因素,項固黨的執政基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宣傳人民法院依法嚴重嚴重經濟犯罪活動,保障經濟結構調整,嚴厲打擊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嚴重商業詐騙等犯罪,維護市場誠信,努力營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良好法治環境。
3、宣傳好對「三農」案件、企業重組改制和破產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及物業管理糾紛等案件的審理及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4、宣傳人民法院通過妥善審理金融糾紛案件,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化解金融風險。
5、宣傳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執行工作力度,積極改善執行環境,規范執行行為,推進執行改革,不斷解決執行難問題。
(二)加強對深入推進人民法院落司法改革的宣傳,特別是人民陪審員等工作進展情況的宣傳。
1、要嚴格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體制改革的指示精神,把握正確的方向,堅持遵循司法工作規律,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程序正當性、公開性、中立性和終局性等本質特徵,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2、加強對開展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宣傳。要深入宣傳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作用和意義;深入宣傳實施人民陪審員工作的具體舉措和取得的實際效果;深入宣傳優秀人民陪審員的先進 事跡 和典型事例,提高社會各界對人民陪審員的認各程度。
3、大力宣傳法院深化審判監督程序改革,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工作在依法糾正錯誤裁判,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的重要作用。
4、大力宣傳法院不斷完善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具體辦法,進一步規范巡迴審理工作,簡化審判程序,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工作機制。
5、大力宣傳法院按照規范化、科學化的要求,推進訴訟收費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等各項改革措施。
6、宣傳總結近年來人民法庭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研究解決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7、大力宣傳廣大基層法官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方面作出的重大貢獻。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題宣傳方案5
今年是「八五」普法規劃啟動之年。《民法典》是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礎性法律,被稱為「社會生活的 網路 全書」。為切實抓好《民法典》的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在全區迅速掀起學習《民法典》的熱潮,推動形成崇尚法典、學習法典、運用法典的良好氛圍。萬科城市之光社區在轄區內開展了民法典的宣傳活動。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信心,精心組織
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迎來頒布一周年。萬科城市之光社區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開展了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為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民法典中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法律知識。
社區領導高度重視,周密安排,准備充分,就本次普法宣傳活動召開專題研討會,指出當前的普法工作還應繼續堅持以正確引導為方向,積極宣傳為措施,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主動參與為目標,繼續開展大量的宣傳工作。
二、積極籌備,扎實工作,豐富內容
活動現場通過懸掛宣傳橫幅、發放宣傳手冊、解答法律咨詢等方式,由社區法律專業人員用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解群眾關心的熱點法律問題和民法典的總體結構框架以及新增亮點。並向廣大居民發放宣傳畫冊和宣傳用品,
吸引群眾的關注,激發了群眾學習民法典的興趣和熱情。進一步強化了廣大群眾對《民法典》的認知和理解,有效增強了大家運用《民法典》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信心。
通過此次普法活動宣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提高了公眾法律知識,達到了本次宣傳的目的。下一步,萬科城市之光社區將繼續秉承「民有所想,我有所謀,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求,我有所為」的法治理念,延伸普法觸角,擴大民法典的宣傳受眾面,切實讓民法典走進基層,走進百姓的心裡,提升群眾的生活安全感和幸福感。讓「法律即生活、生活即法律」的理念根植人心。
曲江新區萬科城市之光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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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人民陪審制度的意義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民主,是實現民主法制的一種有效的途徑
國家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則是最好體現。而作為對審判工作實行社會監督的一項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則既保障了審判機關的正常的運轉,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專橫,保障了審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審員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薦到審判席上,與審判員共同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使審判機關真正成為為人民,為社會服務的機構,而不是凌駕與人民之上的「衙門」。它是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實現人民參與審判活動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是實現審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的重要渠道。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司法公正,加強對法院工作的監督,約束法官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准則,嚴格執法、秉公辦案
人民群眾從選出代表作為合議庭的一員參與審判活動,更好地體現了民主監督的內容。在當前還存在司法腐敗現象的情況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到案件審判中,從始到終參加案件的審判工作,親自開庭審理,參與調查取證,進行合議評議,直到作出處理結果,這樣有利於司法的進一步公開、公正。參加審判案件的過程亦變是監督檢查的過程。人民陪審員起到了監督員的作用,能夠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為。提高法院辦案的「透明度」,有利於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促使法院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
人民陪審員來自社會各階層,從事各行各業的工作,他們熟悉金融,商業,教育,科技等領域的情況,熟悉社會生活,能夠體察民情。具有豐富的生產知識,科技知識和社會經驗。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針政策,小到「柴米油鹽」,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質,能力強,知識廣,業務精。方能勝任法官職務,而每個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可以充分發揮他們各方面的優勢,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見,彌補法官的知識不足,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節約辦案成本。
人民陪審員注重從社會道德標準的角度評斷案件,將社會民眾的是非觀念帶進審判過程,可以幫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現的「官僚主義」。同時,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與熟悉法律和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取長補短,共同研討,集思廣益,可以減少司法裁判中的獨斷專橫,偏聽偏信的現象,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別是吸收專家型陪審員參加審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專有問題,如醫療衛生、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知識,而法官的知識面往往達不到要求。專家型陪審員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解決審判中的疑難問題,有利於查清事實,劃分責任,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請具有犯罪心理學、社會學知識的人參加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夠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在審理存在家庭暴力現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請婦聯的同志參加審判,則能更好地保護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普法教育
人民陪審員制度使民眾的代表參加到審判過程中,使群眾意識到法院裁判是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結果。可以縮小法院與群眾的距離,並且通過陪審員在法院外的活動,有助於宣傳審判工作,也有利於調動公民學法,用法的積極性,提高法院威信,擴大審判活動的社會影響,使公民法律意識淡漠的狀況得到改觀,促進人民群眾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
總之,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活動,是社會民主的重要體現,它作為審判工作和貫徹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依法治國等方面具有現實意義,也得到了社會民眾的廣泛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㈥ 人民陪審員的意義與作用有哪些
人民陪審員現實意義和作用如下:
1、有利於司法公開,體現司法公正。
2、有利於案件審理,提高案件的審結率。
3、有利於人民法院調解解決案件,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雙贏。
4、有利於法律宣傳,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根據「人民陪審員法」第五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陪審法宣傳擴展閱讀:
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
1、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2、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3、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4、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5、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6、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依法參加審判活動,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制定本法。第二條公民有依法擔任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第三條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
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第四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第五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六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二)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第八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人民陪審員的名額數不低於本院法官數的三倍。第九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從轄區內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擬任命人民陪審員數五倍以上的人員作為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候選人意見。第十條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從通過資格審查的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單中隨機抽選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第十一條因審判活動需要,可以通過個人申請和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人民團體推薦的方式產生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經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進行資格審查,確定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依照前款規定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人民陪審員名額數的五分之一。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就職宣誓。宣誓儀式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一般不得連任。第十四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一)涉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眾廣泛關注或者其他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
人民法院審判前款規定的案件,法律規定由法官獨任審理或者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第十七條第一審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