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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經理國庫35周年系列宣傳片

發布時間:2022-12-19 21:13:18

㈠ 「中國人民銀行」的簡稱是「中國銀行」嗎

中行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是中國全球化和綜合化程度最高的銀行,在中國內地和60餘個國家和地區設有機構,擁有比較完善的全球服務網路,形成了公司金融、個人金融和金融市場等商業銀行業務為主體,涵蓋投資銀行、直接投資、證券、保險、基金、飛機租賃、資產管理、金融科技等多個領域的綜合服務平台,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中央銀行。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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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政策性銀行拿到央行貸款計入人行負債端的哪一項

一、我國央行資產負債表概覽

在世界范圍內,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可以分為職能型資產負債表和分析性資產負債表兩種。

職能型資產負債表側重於央行的貨幣政策職能的展現,分析型資產負債表則更類似於會計意義的資產負債表。我國央行僅公布職能型資產負債表。

我國央行資產負債表採用復式記賬,體現的是我國央行出於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目的而與其他金融機構和居民進行交易的結果。

截至2021年9月,央行的資產規模達到39.2萬億元人民幣,近5年大體呈現逐年遞增的狀態,相比5年前大約增長了14.3%。

央行資產規模的擴張也意味著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體系資產規模的擴張,通過分析央行資產負債表,有利於從央行財務的角度來分析央行的貨幣政策執行操作及其對整個銀行體系的影響。

表:我國央行近5年資產規模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東海基金整理

央行的資產負債表共分為六大資產項目和七大負債項目,由央行調查統計司每月進行更新和公布。

其中,資產項目包括國外資產、對政府債權、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對其他金融性公司債權、對非金融性部門債權以及其他資產六大項。

負債項目包括儲備貨幣、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發行債券、國外負債、政府存款、自有資金以及其他負債七大項。2021年9月份央行資產負債表明細如下:

表:我國央行資產負債表(2021年9月)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東海基金整理

二、我國央行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解析

下圖為2021年9月貨幣當局資產端的各個組成部分,可以看到,外匯占款佔比54.12%,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佔比33.79%,是最大的兩個組成部分,其他資產佔比4.31%,對政府債權佔比3.89%,其餘部分佔比較小。

圖:2021年9月貨幣當局資產端構成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東海基金整理

1、國外資產

央行國外資產分為外匯、貨幣黃金以及其他國外資產三大分項,其中外匯占據絕對多數。央行持有外匯和黃金資產主要是出於穩定幣值和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

外匯(通常稱為外匯占款)是指央行以人民幣計價買入的外匯資產,也即企業通過結售匯行為到商業銀行再到中央銀行形成外匯儲備。

由於我國資本與金融項目沒有完全放開,人民幣匯率仍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安排,央行為了維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會擇機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干預,央行和商業銀行進行交易的結果就是央行外匯占款的增加或減少。

黃金是央行在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購入的、以當期人民幣計價的資產。其他國外資產主要是指央行持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SDR以及基金組織頭寸,也包含其他存款性公司上繳的外匯准備金。2007年8月央行曾要求商業銀行以外匯繳存本幣存款准備金,從而導致此項在2007年佔比驟升。

2014年以前,外匯占款是央行最為重要的基礎貨幣投放方式,主要系貿易順差及資本項順差較大所致。但在該投放方式中,央行缺乏主動性和掌控力,只能被動接受,在外匯占款短期大幅增加的時候,甚至需要用發行中央銀行票據、正回購及提高存款准備金等方式進行回籠對沖。

2014年5月份外匯占款達到27.3萬億元,近些年來由於美聯儲退出QE、經濟增速下行、外部貿易環境受到沖擊等因素,該數字逐年下降,至今已下降了6萬億的規模。

2015年後,央行開始使用逆回購、MLF、PSL、SLF、TMLF等貨幣政策工具投放基礎貨幣,逐漸增加對基礎貨幣投放的掌控力度。

圖:國外資產各項佔比變化

2、對政府債權

央行對政府債權指的是人民銀行持有的政府債券余額,雖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但是,第二十九條並沒有禁止央行通過二級市場購買的方式持有政府債券。該項下的對政府債權余額主要是2007年8月財政部發行的特別國債,當時的背景是財政部發行特別國債購買中央銀行外匯儲備注資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央行則將出售外匯儲備資產的收益在二級市場購買了財政部發行的特別國債。該項數字在購買特別國債前和購買後均常年表現穩定。

3、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

央行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是指央行對存款類金融機構,主要是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類操作的余額,是央行貨幣政策執行的結果體現。央行使用最為集中的是再貼現和再貸款、公開市場操作(OMO)、常備借貸便利(SLF)、中期借貸便利(MLF)以及抵押補充貸款(PSL)五大類貨幣政策工具,這些操作都會在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項下體現。

再貼現、再貸款

再貼現是央行對金融機構持有的未到期已貼現商業匯票予以貼現的行為;再貸款是指央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

央行通過適時調整再貸款的總量和利率,吞吐基礎貨幣,促進實現貨幣信貸總量調控目標,合理引導資金流向和信貸投向。

再貸款包括支持「三農」、小微企業以及扶貧項目建設的信貸類再貸款、支持金融穩定的再貸款以及支持存款類金融機構流動性的再貸款等。

公開市場操作(OMO)

公開市場操作主要包括逆回購操作、短期流動性調節工具(SLO)、央行票據互換(CBS)、中央銀行票據以及國庫現金管理5類。

我國央行從1998年開始建立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選擇了一批能夠承擔大額債券交易的商業銀行作為公開市場業務的交易對象。

近年來,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制度不斷完善,先後建立了一級交易商考評調整機制、信息報告制度等相關管理制度,一級交易商的機構類別也從商業銀行擴展至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

根據央行《公開市場業務公告[2021]第1號》,2021年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共有50家,其中包括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2家政策性銀行、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17家城市商業銀行、5家農村商業銀行、5家外資銀行、2家證券公司以及1家其他金融機構—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常備借貸便利(SLF)

常備借貸便利是央行正常的流動性供給渠道,主要功能是滿足金融機構短期的大額流動性需求,對象主要為政策性銀行和全國性商業銀行,期限為1-3個月,利率水平根據貨幣政策調控、引導市場利率的需要等綜合確定。

常備借貸便利以抵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信用評級的債券類資產及優質信貸資產等。

常備借貸便利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由金融機構主動發起,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流動性需求申請常備借貸便利;二是常備借貸便利是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一對一」交易,針對性強。三是常備借貸便利的交易對手覆蓋面廣,通常覆蓋存款金融機構。

中期借貸便利(MLF)

這是中央銀行提供中期基礎貨幣的政策工具,對象為符合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可通過招標方式開展。

中期借貸便利採取質押方式發放,金融機構提供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高等級信用債等優質債券作為合格質押品。

2018年6月以後,央行擴大了擔保品范圍,新納入①不低於AA級的小微企業、綠色和「三農」金融債券;②AA+、AA級公司信用類債券(優先接受涉及小微企業、綠色經濟的債券);③優質的小微企業貸款和綠色貸款等。

中期借貸便利利率發揮中期政策利率的作用,通過調節向金融機構中期融資的成本來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市場預期產生影響,引導其向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實體經濟部門提供低成本資金,促進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同時,作為中國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MLF還擔當著LPR利率定價基準的作用,是我國央行重點培育的重要基準利率之一。

抵押補充貸款(PSL)

抵押補充貸款的主要功能是支持國民經濟重點領域、薄弱環節和社會事業發展而對金融機構提供期限較長的大額融資,採用質押方式發放,合格抵押品包括高等級債券資產和優質信貸資產。

圖:對其他存款性公司債權變動情況(單位:億元)

4、對其他金融性公司債權

對其他金融性公司債權主要是指央行為了支線金融穩定需要而向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發放的救助貸款,主要來自於2004年和2015年這兩個年份:2004 年工行、建行、中行、農行四大行實行股份制改革, 要剝離不良資產, 於是成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接管四大行不良資產, 為此央行通過再貸款給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相應的資金;而2015年股災期間, 出於維護金融穩定的目的央行通過證金公司給21家證券公司投放了相應的資金。

圖:對其他金融性公司債權變動

5、對非金融性部門債權

對非金融性部門債權主要為央行向貧困地區經濟建設發放的專項貸款。

6、其他資產

其他資產是指中央銀行其他業務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以下7個項目:

1)國際金融組織資產:指央行代表國家對國際組織進行投資和捐資而形成的資產。

2)投資:是指央行向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投資。

3)在途資金佔用:是指在大額支付等資金劃匯系統劃款過程中,央行墊付的資金。

4)暫付款項:是指央行在業務活動中墊付的臨時性或暫時不能處理的款項,包括待處理損失款項、待查錯賬、待上劃款項、業務周轉金等。

5)待清理資產:是指清理賬外經營和違規經營過程中經批准可列賬的各類資產。

6)待處理損失:是指在清查財產和辦理業務中查明的,並經批准可列賬的各類財產物資的盤虧、缺損,以及發生盜竊、詐騙經濟案件形成的待處理資金損失。

7)其他:指除前述以外的資產。

三、我國央行資產負債表負債部分解析

從央行資產負債表負債端整體來看,佔比最大的四個分項分別為:金融性公司存款、貨幣發行、政府存款和非金融機構存款。其中金融性公司存款、貨幣發行和非金融機構存款三項構成了儲備貨幣,合計佔比近82.8%。

圖:2021年9月貨幣當局負債端構成比例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東海基金整理

1、儲備貨幣

儲備貨幣即為基礎貨幣,由貨幣發行、金融性公司存款以及非金融機構存款三部分組成,其中金融性公司存款又分為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以及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兩個小項。儲備貨幣項目在歷史上發生過多次變化,但由於在2006年以前變動較為頻繁,故暫時考察2006年及以後的情況,具體如下:

表:部分年份負債項目變動情況

數據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網,東海基金整理

其中,貨幣發行是指央行發行的實物形態的紙幣和硬幣,從流通狀態來分又分為流通中的貨幣(M0)和商業銀行庫存現金兩部分。

央行不直接對公眾發行貨幣,需要通過商業銀行提現的方式使貨幣在市場中流通。商業銀行提現後,如果被公司或個人儲戶提取則形成流通中的貨幣,而暫時沒有被提取、仍由商業銀行保管的部分就是商業銀行的庫存現金。

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是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上繳央行的准備金賬戶存款,又分為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准備金兩部分,是基礎貨幣的主要成部分。

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這一項在歷史上發生了數次增加和刪除的變動。2005年12月-2010年12月,央行總共披露過61個月的其他金融性公司存款數據,規模大約在100億-200億附近波動。

2011年1月,央行採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儲備貨幣的定義,不再將其他金融性公司在貨幣當局的存款計入儲備貨幣。雖然於2019年又將此項加回,但該項下數字一直為零,因此在分析數據時可以忽略。

非金融機構存款是指支付機構繳存央行的客戶備付金存款。

圖:儲備貨幣及其分項規模變化(單位:億元)

如下圖7所示,2018年以前,貨幣發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總和占儲備貨幣比例相對穩定,2018年後出現大幅下降,是因為2017年底,中國人民銀行發文規定,自2018年起,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將由現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且從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2018年6月,央行又發布《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實現100%集中交存,從而使得非金融機構存款項佔比逐漸上升。

圖:貨幣發行和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之和占儲備貨幣比例(單位:%)

2、不計入儲備貨幣的金融性公司存款

該項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由於業務往來的需要,用以清算、結算的資金。二是非存款類金融機構,例如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等繳納在央行的存款。

3、發行債券

該項是指央行在公開市場中發行的中央銀行票據所形成的的負債余額。是央行調節基礎貨幣的一項政策工具,目的在於減少商業銀行可貸資金量、回籠基礎貨幣。

央票存量在2008年曾達到4.5萬億元的高度,通過央票發行回籠的基礎貨幣甚至佔到了50%以上,後續隨著外匯占款開始下降,央票到期未再進行續作,目前央票在境內已基本退出歷史舞台。

4、國外負債

該項目體現的是境外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存放於央行的清算資金。從2011年1月起,境外金融機構存放於央行的存款被重新劃分,從「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挪出,放在了該項下。

因此,國外負債的規模從2010年12月的720億大幅上升至2011年1月的3879億。最近5年來,其規模大致在1000-2000億范圍附近波動。

5、政府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責包括經理國庫。中國實行的是委託國庫制度,「中央國庫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地方國庫業務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目前,政府存款是除貨幣發行外的第二大負債項。政府存款的變動主要受繳稅、財政支出和政府債券發行三大因素的影響。在資產負債表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政府存款與基礎貨幣呈現相反方向的變動,政府存款下降體現了財政支出增加,財政支出增加則基礎貨幣擴張。反之,繳稅導致政府存款增加,對應基礎貨幣的回籠。

圖:政府存款環比變動金額

從歷史數據看,政府存款項具有明顯的季節性特徵,每年1、4、5、7、10這幾個月份,會有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的集中繳款,使得政府存款項目明顯上升,而3、6、9、12月下旬一般會有財政的集中支出,又導致政府存款項目降幅較大。

6、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是指國家出資給央行的自有資本,相當於中央政府存入央行的一筆資產,所以對於央行來說,這筆資本金就是央行對政府的負債。沒有特殊情況或沒有中國財政部的指示,央行無法自主支配,所以歸類在央行的負債端。

7、其他負債

其他負債項主要用於記錄正回購余額、微調工具以及金融機構以外匯形式繳存的法定準備金。

四、總結

本文針對央行資產負債表的各個科目進行了介紹,分析了各個科目的內容、歷史變動及相關原因等。這些只是我們後續分析金融市場貨幣政策和流動性變動的基礎,詳細解讀央行資產負債表各個核心結構點,有助於我們理解央行貨幣政策操作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並對我們預測未來市場流動性的趨勢和變化做好鋪墊。

風險提示:本文相關觀點不代表任何投資建議或承諾。東海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本公司相關機構、雇員或代理人不對任何人使用此全部或部分內容的行為或由此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未經本公司事先許可,任何人不得將此報告或其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進行派發、復制、轉載或發布,或對本專欄內容進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刪節或修改。本公司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投資者投資於本公司基金時應認真閱讀相關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文件並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進行投資。我國基金運作時間較短,不能反映所有發展階段。基金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相關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基金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㈢ 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6號公布,歷經2003年一次修正,共八章節五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明確其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業運行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九條 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維護本轄區的金融穩定,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金融機構及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幣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㈣ 國庫由誰管理

國庫不是有某個自然人來管理的,在我國管理國庫的單位包括人民銀行和國財政部,在財政部共同完成,其中人民銀行下設國庫局,財政部下設國庫司(政府采購辦公室);各地方省、直轄市也設有負責省級國庫的專事機構。 一、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 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經理國家金庫業務,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賬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庫司)職能 國庫司主要職責: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擬訂政府財務報告編制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政府內債發行、兌付等有關管理工作。擬訂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承擔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談判工作。 三、國庫支付中心 財政部國庫支付中心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是財政部所屬二級預算單位,業務上由國庫司負責指導,是財政部門審核、監督財政資金收付工作的延伸。 主要任務是:配合國庫司建立和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組織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執行,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推進財政資金直達機制建設,監管非稅收入收繳,承擔財政支付機構和收付系統內部的監督檢查、系統維護,組織開展部門決算、政府財務報告編審相關工作, 承擔政府債券發行與兌付管理、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推進政府采購市場對外開放談判。

㈤ 中國的國庫有多少資產

中國總資產已經超過1300萬億元

「市場經濟從會計學、統計學的角度是資產負債經濟,企業都有資產負債表,國家也有資產負債表。」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寧吉喆表示,「最新的資產負債表表明,我國的總資產已經超過1300萬億元。」

寧吉喆說,這個資產不是憑空而來的,都是多年的投入、多年的發展形成的。我們的基礎設施,無論是交通、通信、能源、水利,還是市政,都已經在這些投入的支撐下形成了很有效的資產。「我們要促進一定合理的負債投資,形成大量有效的資產,這樣就能使得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有更加扎實的物質技術基礎。」

202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今年赤字率擬按3.6%以上安排,財政赤字規模比去年增加1萬億元,同時發行1萬億元抗疫特別國債;擬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券3.75萬億元,比去年增加1.6萬億元。

這是否會增加地方政府的債務壓力?經濟增長和債務壓力之間如何達到平衡?國家發改委秘書長叢亮表示,適當提高赤字率,發行抗疫特別國債等,既是可行的,也是安全的,同時也是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水平是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而適度的經濟社會發展也有利於控制債務水平。

寧吉喆稱,正確處理債務和經濟的關系,發揮好地方政府債務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地方專項債務使資金跟著項目走,有三個「用於」:一是主要用於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和重大戰略的項目;二是用於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三是用於資本性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這些資金還要帶動民間資本,促進有效投資,擴大內需,保持增長,這樣能夠產生更多有效的資產。

中國家底多少?發改委:總資產已超1300萬億元
資料圖:銀行點鈔員在工作。艾慶龍 攝
沒設經濟增速目標不等於經濟增長不重要

2020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對經濟增長目標沒有設定,這在中國的歷史上比較罕見。對此,寧吉喆表示,關於經濟增長目標,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沒有提具體目標,這不是第一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工作報告》沒有提年度增長預期目標,今年已經是第4次,前3次分別為2000年、2001年和2002年。

「今年沒有提出經濟增長的具體目標,主要是因為全球疫情和經貿形勢不確定性很大,我國發展面臨一些難以預料的影響因素。」寧吉喆指出,這次沒有提經濟增速的具體目標,不等於經濟增長不重要,要看到無論是保民生、保就業,還是脫貧攻堅,都要有經濟增長的支撐,要用改革開放的辦法穩就業、保民生、促消費,拉動市場、穩定增長。「因此,雖然沒有直接提GDP的增長目標,但經濟增長的內容已經融在其他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之中。」

據寧吉喆介紹,下一步,國家發改委將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保」任務,以保促穩,穩中求進,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做到「六個強化」:一是強化就業民生。二是強化脫貧攻堅。三是強化政策對沖。四是強化內需支撐。五是強化企業幫扶。六是強化改革開放。

「落實好更加積極有力的積極財政政策和更加靈活適度的穩健貨幣政策,並與就業優先政策、鼓勵消費政策、補短板的投資政策、結構性產業政策、差別化區域政策和市場取向的價格政策形成合力,有效地對沖疫情影響。」寧吉喆說。

中國家底多少?發改委:總資產已超1300萬億元

㈥ 我國國庫是由什麼管理

我國國庫由人民銀行和國財政部,在財政部共同完成管理。其中人民銀行下設國庫局,財政部下設國庫司(政府采購辦公室),各地方省、直轄市也設有負責省級國庫的專事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是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 國庫業務工作實行垂直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庫及其所屬各級支庫,既是中央國庫的分支機構,也是地方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第六條
國庫機構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立總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立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立支庫。支庫以下經收處的業務,由專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代理。第十條
國庫的基本職責如下:
(一)辦理國家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和留解。
(二)辦理國家預算支出的撥付。
(三)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四)協助財政、稅務機關督促企業和其他有經濟收入的單位及時向國家繳納應繳款項,對於屢催不繳的,應依照稅法協助扣收入庫。
(五)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下級國庫的工作。
(六)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㈦ 中國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區別是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不對外營業,商業銀行才對外營業。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家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是非盈利機構。是我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因此中央銀行的性質就是一個政府機關。

商業銀行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傳統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放款)業務,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

㈧ 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階段發展史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共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一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1948年12月1日,以華北銀行為基礎,合並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組建了中國人民銀行,並發行人民幣,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中央銀行和法定本位幣。
中國人民銀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在體制、職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革。
一、中國人民銀行的創建與國家銀行體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宣布成立。華北人民政府當天發出布告,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在華北、華東、西北三區的統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項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幣為本位貨幣。1949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由石家莊市遷入北平。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把中國人民銀行納入政務院的直屬單位系列,接受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與財政部保持密切聯系,賦予其國家銀行職能,承擔發行國家貨幣、經理國家金庫、管理國家金融、穩定金融市場、支持經濟恢復和國家重建的任務。
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著手建立統一的國家銀行體系:一是建立獨立統一的貨幣體系,使人民幣成為境內流通的本位幣,與各經濟部門協同治理通貨膨脹;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機構,形成國家銀行體系,接管官僚資本銀行,整頓私營金融業;三是實行金融管理,疏導游資,打擊金銀外幣黑市,取消在華外商銀行的特權,禁止外國貨幣流通,統一管理外匯;四是開展存款、放款、匯兌和外匯業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為迎接經濟建設做准備。到1952年國民經濟恢復時期終結時,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人民共和國的國家銀行,建立了全國垂直領導的組織機構體系;統一了人民幣發行,逐步收兌了解放區發行的貨幣,全部清楚並限期兌換了國民黨政府發行的貨幣,很快使人民幣成為全國統一的貨幣;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了統一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充分運用貨幣發行和貨幣政策,實行現金管理,開展「收存款、建金庫、靈活調撥」,運用折實儲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調控市場貨幣供求,扭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金融市場混亂的狀況,終於制止了國民黨政府遺留下來的長達二十年之久的惡性通貨膨脹。同時,按照「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業的調整,靈活調度資金,支持了國營經濟的快速成長,適度地增加了對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貸款;便利了城鄉物資交流,為人民幣幣值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
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國家銀行(1953--1978年)
在統一的計劃體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銀行體制,成為國家吸收、動員、集中和分配信貸資金的基本手段。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加快,私營金融業納入了公私合營銀行軌道,形成了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金融管理和貨幣發行的機構,既是管理金融的國家機關又是全面經營銀行業務的國家銀行。
與高度集中的銀行體制相適應,從1953年開始建立了集中統一的綜合信貸計劃管理體制,即全國的信貸資金,不論是資金來源還是資金運用,都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掌握,實行「統存統貸」的管理辦法銀行信貸計劃納入國家經濟計劃,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國家銀行體制,為大規模的經濟建設進行全面的金融監督和服務。
中國人民銀行擔負著組織和調節貨幣流通的職能,統一經營各項信貸業務,在國家計劃實施中具有綜合反映和貨幣監督功能。銀行對國有企業提供超定額流動資金貸款、季節性貸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貸款,對城鄉集體經濟、個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提供部分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對農村中的貧困農民提供生產貸款、口糧貸款和其他生活貸款。這種長期資金歸財政、短期資金歸銀行,無償資金歸財政、有償資金歸銀行,定額資金歸財政、超定額資金歸銀行的體制,一直延續到1978年,期間雖有幾次變動,基本格局變化不大。
三、從國家銀行過渡到中央銀行體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為了加強對農村經濟的扶植,恢復了中國農業銀行。同年3月,適應對外開放和國際金融業務發展的新形勢,改革了中國銀行的體制,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專業銀行;同時設立了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後,又恢復了國內保險業務,重新建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地還相繼組建了信託投資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現了金融機構多元化和金融業務多樣化的局面。
日益發展的經濟和金融機構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強金融業的統一管理和綜合協調,由中國人民銀行來專門承擔中央銀行職責,成為完善金融體制、更好發展金融業的緊迫議題。1982年7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的報告,進一步強調「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統一管理全國金融的國家機關」,以此為起點開始了組建專門的中央銀行體制的准備工作。
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作出決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並具體規定了人民銀行的10項職責。從1984年1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實施全國金融的宏觀決策,加強信貸總量的控制和金融機構的資金調節,以保持貨幣穩定;同時新設中國工商銀行,人民銀行過去承擔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中國工商銀行專業經營;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業務實行垂直領導;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理事會,作為協調決策機構;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和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貸款制度,初步確定了中央銀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銀行在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初期,隨著全國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為適應多種金融機構,多種融資渠道和多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不斷改革機制,搞活金融,發展金融市場,促進金融制度創新。中國人民銀行努力探索和改進宏觀調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進計劃調控手段的基礎上,逐步運用利率、存款准備金率、中央銀行貸款等手段來控制信貸和貨幣的供給,以求達到「宏觀管住、微觀搞活、穩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貸膨脹」、「經濟過熱」、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初步培育了運用貨幣政策調節經濟的能力。
四、逐步強化和完善現代中央銀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強化金融調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職責,劃轉政策性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
1995年3月1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首次以國家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地位,標志著中央銀行體制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是中央銀行制度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的部署,改革人民銀行管理體制,撤銷省級分行,設立跨省區分行,同時,成立人民銀行系統黨委,對黨的關系實行垂直領導,幹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黨的十六屆二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意見》和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年9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准人民銀行的「三定」調整意見。12月27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
有關金融監管職責調整後,人民銀行新的職能正式表述為「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同時,明確界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是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這種職能的變化集中表現為「一個強化、一個轉換和兩個增加」。
「一個強化」,即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人民銀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水平,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宏觀調控;加強對貨幣市場規則的研究和制定,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監測,密切關注貨幣市場與房地產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之間的關聯渠道、有關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
「一個轉換」,即轉換實施對金融業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方式。由過去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審批、業務審批、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和監管指導等直接調控方式,轉變為對金融業的整體風險、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轉變為綜合研究制定金融業的有關改革發展規劃和對外開放戰略,按照我國加入WTO的承諾,促進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的協調發展和開放,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維護國家利益;轉變為加強與外匯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與制訂工作,防範國際資本流動的沖擊。
「兩個增加」,即增加反洗錢和管理信貸徵信業兩項職能。今後將由人民銀行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並參與有關的國際反洗錢合作。由人民銀行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這些新的變化,進一步強化了人民銀行作為我國的中央銀行在實施金融宏觀調控、保持幣值穩定、促進經濟可持續增長和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中的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面對更加艱巨的任務和更加重大的責任,中央銀行在履行新的職責過程中,視野要更廣,思路要更寬,立足點要更高。特別是要大力強化與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有關的職能,不僅要加強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等金融市場的規范、監督與監測,還要從金融市場體系有機關聯的角度,密切關注其他各類金融市場的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綜合、靈活運用利率、匯率等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實施金融宏觀調控。要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實現和維護國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規劃關繫到我國整個金融業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的重大戰略問題。目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貨幣政策決策面臨的環境日趨復雜,金融業長期積累的金融風險仍然較重、改革與重組任務十分艱巨。在此情況下,中央銀行要更善於擅於准確把握影響經濟金融發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況、開發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決新問題,並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努力做到識大局、講宏觀、懂技術、膽識兼備,充分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並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作用將更加突出。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㈨ 國家金庫是什麼銀行

國家金庫簡稱「國庫」,國家財政收支的保管出納機構。國家既可以在財政機關內部設立獨立國庫,又可委託國家銀行代理。我國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制。根據1985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規定,國庫機構按照國家預算管理體制設立,原則上一級財政設立一級國庫。中央設總庫,即中央國庫;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分庫;省轄市、自治州設中心支庫;縣和相當於縣的市、區設支庫;支庫為基層庫,支庫以下設國庫經收處,由當地專業銀行辦理,受支庫領導。各分庫、中心支庫和支庫都屬地方國庫,是總庫的分支機構。為了節省人力、物力,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實行兩套機構,一套人員的辦法。國庫業務實行垂直領導。各級國庫主任由該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國庫業務的副行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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