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比例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標准: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根據國家規定,除國家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在以後的納稅年度結轉和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為促銷目的而支付的。它們既有共同的屬性,又有區別。根據現行稅法,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合並扣除。企業是通過廣告公司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發放廣告,還是通過各種印刷生產單位,如購物袋、遮陽傘、各種紀念品等,為帶有企業標識的宣傳品發放廣告,支付的費用可以在規定的比例內合並扣除。
廣告費扣除比例是宣傳費的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全年營業收入的15%。
一般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扣除 0%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慾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
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 (一)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二)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三)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四)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五)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2.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
1.一般規定\x0d\x0a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其中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x0d\x0a2.特殊行業規定\x0d\x0a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執行以下規定:\x0d\x0a(1)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葯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x0d\x0a(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x0d\x0a即轉移扣除的關聯方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總額須在按其銷售收入的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內,且該轉移費用與在本企業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按規定計算的限額。接受歸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其接受扣除的費用不佔用本企業的扣除限額,除按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x0d\x0a(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x0d\x0a3.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x0d\x0a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後,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後,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x0d\x0a4.籌辦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x0d\x0a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籌辦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即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3. 企業籌辦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原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以後的一定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現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請問,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應當計入開辦費?在籌建期無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計算扣除,則允許扣除的廣告費及宣傳費就是0.對於在籌辦期間沒有取得收入的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企業籌建期間屬於非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不再將開辦費列舉為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准則及會計制度的處理一致,即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扣除。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籌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也就是說,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不受收入的限制,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開辦費,企業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為防止納稅人隨意調節應納稅所得額,對納稅人選擇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扣除一旦確定下來後,規定不得再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