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學領域的C刊、北核期刊,都有哪些
《法學研究》(雙月刊)創刊於1979年,是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法學研究編輯部編輯、法學研究雜志社出版的法學刊物。刊載有關中國法治建設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的論文。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辦刊方針,堅持學術性、理論性的辦刊宗旨。
堅持高水平的用稿標准,以展現我國法學理論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讀者為法學教學和理論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學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師、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學理論愛好者。
《當代法學》(雙月刊)創刊於1987年,由吉林大學主管、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是法律學術理論刊物。它的辦刊宗旨是:繁榮法學學術研究,弘揚法治精神,推動社會法制進程,關注社會熱點問題。
薈萃學術精品,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環境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法學專家、法學研究工作者搭建學術研究平台,提供對國內外進行學術交流的窗口,讓高層次法律研究人才脫穎而出。雜志在辦刊中,突出以各部門法學前沿、熱點問題研究為重點的辦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現代法學》原名為《西南政法學院學報》(雙月刊)創刊於1979年,是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西南政法大學主辦的法學學術期刊。
1982年,更名為《法學季刊》,1988年,更為現名《現代法學》(雙月刊)。辦刊宗旨: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推動法學繁榮發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欄目有:理論思考、觀點回應、專題研究、評論。
《中國法學》(雙月刊)創刊於1984年,是由中國法學會主管、主辦的學術期刊。始終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理論聯系實際,關注重大現實問題,堅持刊物的學術性,追求學術創新,嚴守學術規范。
不斷推出新人新作,成為我國培養造就法學研究學術帶頭人的搖籃。主要欄目:有走向法治之路、專題論壇、立法研究、司法改革與司法公證、立法研究、各科專論、講座與爭鳴、判例評析。
《法學論壇》本刊以「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為宗旨,遵循「傳播新思想、探討新問題、交流新成果、宣傳新法律、介紹新知識」的辦刊思路,立足科學前沿,關注法學基礎理論為主,側重法學應用理論和學術研究。
普及與提高,以創新為主,著重刊登法學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學進度的新動態,介紹法學領域的新觀點,積極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② 法制嘹望是什麼媒體
《法治瞭望》已匆匆走過三年,這三年,《法治瞭望》在成長,而我作為《法治瞭望》的「粉絲」也在成長。
回想三年前,我還是基層人民法庭的一名審判員,那時法院對法庭有一個綜合考核,其中一項就是宣傳信息和調研工作,庭里根據我的情況讓我負責該項工作,認為我有多年從事審判的閱歷和具有一定的文字水平,一定能擔當此任。雖然幾年的審判實踐,除了書寫裁判文書和與之相關的案例分析、審理報告外,不曾拿起筆寫文章,更談不上在電腦上打字爬格子啦。記得2005年初我和庭長去縣政法委,在政法委辦公室第一次看到了《法治瞭望》這份刊物,政法委的同志見我如此喜愛,便把剛發行的三期給我,並囑咐有時間寫篇稿子投一投,我欣然默應。當時我拿到的幾期《法治瞭望》已過數月,雖屬「舊聞」,但那設計新穎的版面,以及那或辛辣、或優美的文字,那彰顯法制,鞭打丑惡,呼喚公平正義的字里行間,依然讓我痴愛有加。
仔細研讀了幾期《法治瞭望》以後,我便試著結合法院、法庭的工作和辦案實際,開始給《法治瞭望》投稿。記得我投給《法治瞭望》的第一篇稿子是關於我院改革的文章,題目叫《方圓鑄就的前後——記茌平法院設立廉政、審判責任基金制度》。說來好笑,那個時候的我,主要是用筆寫,然後找人給打出來,修改後再找人打,來回幾次。列印出來後,我准備用信封郵寄過去,一位同事說現在誰還用信封寄啊,在電腦上用信箱滑鼠一點就行。最後還是借用別人的信箱發走了我的第一篇稿子。大約過了一段時間,編輯劉繼孟打來電話,認為我寫的稿子不錯,擬發表,要我作進一步的修改,然後再發回,我遵照劉編輯的要求修改後,又從電腦上發過去。很快我的這篇文章《「方圓」規范出來的變化》在2006年《法治瞭望》第 二 期刊發出來。手捧登有自己文章的《法治瞭望》我激動得夜不能寐。
以後的日子裡,我一發不可收,不斷把自己的習作發給《法治瞭望》的各個欄目,同時,並有幸得到主編王長福、孟昭詩和劉繼孟的賞識和提攜,因為有了諸位老師的提攜我的稿子頻頻見諸報端和《法治瞭望》,2006年我成為聊城法學會的會員,作為會員和讀者,我更加鍾愛《法治瞭望》。先後發表了《法官兵媽媽 》、《法官 職業道德 公正》、《由謝覺哉「慎刑少殺」想到的》等十幾篇通訊、文學、新聞、案例和理論調研文章,在聊城法學會主辦的《十五省市自治區地方法學會工作論壇》上,我發表的《構建和諧社會與法院信訪》一文獲得二等獎並收入法學會論文集,2006年被《法治嘹望》評為優秀通訊員。這一年我在《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山東法制報》《聊城日報》等各大媒體發表的文章也是碩果累累,同時被《山東法制報》(審判周刊)評為優秀通訊員,年終被單位樹為」調研標兵」並嘉獎,今年《法治嘹望》又邀請我為特邀通訊員和兼職評刊員,我感到非常榮幸和自豪。
2006年5月,我從基層人民法庭調到法院研究室專職從事宣傳信息調研工作,研究室除日常的文字工作之外,還有理論研究和法制宣傳的任務。從基層法庭到院機關,我知道,除了院領導的垂愛以外,更重要得是多級媒體培養了我,尤其是《法治嘹望》的諸位編輯老師,可以說,沒有他們的幫助,就沒有我今天的成就,《法治嘹望》是我成長的平台。現在我不僅用筆寫,也可以在電腦上打字,並且還十分熟練,再也不用著找別人幫忙發稿子了,同時也能編排、編輯、校對,成了信息宣傳的骨幹,這一切都得益於與《法治嘹望》的相識和結緣。
翻開《法治嘹望》,除了重新閱讀一些現在仍覺新鮮的文章之外,翻看自己登在上邊的文章——也叫自我欣賞吧,也算是一大樂趣了。一直以來我堅持每期必讀,從創刊到增刊至今完好保存,對《法治嘹望》的那份情感,猶如陳年老酒一般,愈醇愈濃,每每忙碌一天後,晚上回到家中,沏上一杯清茶,然後斜躺在客廳的沙發,邊品茶邊仔細品讀《法治嘹望》上的每個欄目、每一行文字,那種感覺,如同在和一位老友天南地北的神侃,亦如在聆聽一位情深意厚的師長的教誨…….
《法治嘹望》,我的良師!我的益友!
③ 《法治現代化研究》這本雜志好嗎
《法制現代化研究》這本雜志目前來說辦刊的質量還是比較高的,當然了,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感受和見解,要看學術研究的需求了。
(3)法制宣傳期刊擴展閱讀:
《法治現代化研究》雜志是由江蘇省教育廳主管,南京師范大學、江蘇省法學會主辦,國內刊號:32-1869/D,於2017年經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正式創刊的政法類系列雜志的省級期刊。
《法治現代化研究》雜志收錄與榮譽:
知網收錄(中)、維普收錄(中)、國家圖書館館藏、上海圖書館館藏、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CJFD)
《法治現代化研究》雜志社下單時間:1個月內
《法治現代化研究》雜志特色:
1、《法治現代化研究》文稿應資料數據准確、具有科學性。應立論新穎,文責自負(嚴禁抄襲),文字要精煉。
2、《法治現代化研究》姓名在文題下按序排列,排列應在投稿時決定。作者姓名、單位、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必寫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時須徵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後次序,接錄稿通知後不改動。
3、《法治現代化研究》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元,格式一般要包括:題目、作者及單位、郵編、內容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文獻等。文章標題字元要求在20字以內。
4、文章中的圖表應具有典型性,盡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線表;圖要使用黑線圖,繪出的線條要光滑、流暢、粗細均勻;計量單位請以近期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為准,不得採用非法定計量單位。
5、為縮短刊出周期和減少錯誤,來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並請詳細註明本人詳細聯系方式。
6、請勿一稿多投,3個月內未收到本刊的用稿通知,作者可自行處理。來稿一般不退,也不奉告評審意見,請作者自留底稿。
④ 中國檢察報的發展歷史
十年耕耘,諸多收獲,讓人們來檢閱一下這棵茁壯成長的報林新秀吧!
——十年五大步,在人手緊、任務重、條件差、沒有國家撥款的情況下,順利實現了由每周一期到每周二期(1992年),再到每周四期(1994年)乃至日報(1996年),以及由四版而八版,再到每月末出版一次十二版的飛躍。目前,在北京及其周邊地區每期彩色印刷。此外報社還實現了全員辦公電腦化,衛星傳版,全國16個分印點同時印刷等報業現代化的基本要求。
——報刊、網路、影視等多種媒體宣傳聯動,初步形成報業集團的規模效應。作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直屬事業單位和新聞機構,檢察日報社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檢察日報》十年來始終保持著40萬份左右的發行量,每年都有一批作品獲得各類全國性新聞獎,要聞版「法制三維」專欄被評為中國新聞名專欄。報社主辦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雙月刊、《人民檢察》司法理論月刊、《方圓》法制文學月刊和《采編通訊》新聞業務雙月刊,也都有著較為穩定的讀者群,其中《人民檢察》還連續三次被學術界評定為中國法律類中文核心期刊。1994年1月,報社創辦了法制新聞業務雙月刊《采編通訊》。1999年,開辦了《檢察日報》電子網路版,2000年1月1日,網路版全面改版,並正式命名正義網,2000年成為首批獲得國務院新聞辦批准刊播新聞資格的法制類網站,日點擊量達50餘萬次,在國內法制類網路中獨樹一幟。報社影視業發展迅速,1997年,報社成立了影視部,1998年,北京市天正影視中心從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劃歸報社,迄今為止,報社已經獨立或合作拍攝製作了近300集(期)電視劇、專題片,在全國各地電視台播映,有的摘取「飛天獎」等獎項。
——以馬克思主義新聞觀為指導,按照政治家辦報的要求,在實踐中造就了一支講政治、精業務、能戰斗的采編和出版發行隊伍。報社目前有正式員工140人,聘用人員30餘人;在全國各省和計劃單列市有駐站記者65人,並且在60個地市設立了通聯站。一些記者、編輯在新聞界嶄露頭角,有3人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1人被評為全國百佳新聞工作者,1名同志被中宣部、司法部評為全國「三五」法制宣傳先進個人,3人被評為全國百名優秀法制新聞工作者,1人被評為全國百佳發行工作者。
⑤ 法制與社會是核心期刊嗎
<法制與社會>是一本面向全國公開發行的法制類期刊 核心期刊沒有認定部門,宣傳某刊物是核心期刊說法不可靠.
<法制與社會>主管單位:雲南省司法廳 主辦單位:雲南省法學會
國內刊號:CN 53-1095/D 國際刊號:ISSN 1009-0592
⑥ 《法制宣傳資料》是否是正規期刊
不是。
公開發行的國內期刊在國家新聞出版署都有備案的。建議你去查詢一下,一般期刊屬性主要分為三種:期刊、連續型電子刊、報紙。
你說的《法制宣傳資料》我都沒有查到,請謹慎發表,另外再問一下這本是不是國際期刊,如果是國際期刊,那麼讓你聯系的編輯說清楚收錄的資料庫是哪一個,如何查詢。
介紹
目前只有《法治宣傳資料》這個刊名可以在新聞總署上查到,而且不出意外的是,這個刊物只是一本全國普法辦的普法宣傳刊物,只在小范圍發行,或是可以去郵局訂閱,不會接受作者的學術投稿。
無論是《法治宣傳資料》還是《法制宣傳資料》都在17-19年間短暫出現過有中介推薦的情況,包括《人民法治》。這幾本期刊,在當年都關注過,但卻一直對這類期刊保持警惕態度,果然目前這幾本期刊都基本銷聲匿跡了。
⑦ 管報和法報的區別
管報是管報而報則是報。
中國法制報屬於期刊。中國以宣傳法制,研究法學,普及法律知識為主要任務的各類報刊。「文化大革命」以前,這類報刊數量極少
⑧ 中國司法的期刊名
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他國家機關不能分享。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確立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性質。
檢察權
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有權對國家公務人員履行職務進行監督,對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工作進行監督。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確規立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檢察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機關性質。
偵查權
公安機關依法行使偵查權,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公安機關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歸屬國家行政機關 又叫國家管理機關,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通稱為政府。指統治者運用國家權力,通過強制和非強制手段對國家經濟、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國防等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體制、職權由憲法和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更多的組成部分,屬於公安行政管理機關;公安機關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特殊偵查權
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行使特殊偵查權,同樣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國家安全機關具有國家公安機關的性質,同樣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相關職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輔助國家司法職能實施的行政管理任務,具有司法機關的性質。司法行政機關也具有雙重屬性,除具有司法機關的屬性外,也歸屬國家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依法行使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權。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如今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主要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 全國公安民警元旦起使用統一人民警察證
行政機關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在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內涵和職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廣義的,也不是狹義的,而是政府對司法工作進行行政管理的專門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國家司法部屬國務院。地方各級政府的司法行政機關稱為司法廳或司法局。它不是司法機關,所以不能具體辦案。具體地說,就是在廣義的司法行政概念的基礎上,除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自己行使內部系統管理的司法行政工作任務之外的那一部分,主要含刑罰執行、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人民調解、司法考試等幾大塊。
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
司法行政職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層人民調解、監獄勞教、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主要職能。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公證員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2年
2002年,黨的十六大將「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3月,國家開始實施統一的司法考試,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11月,黨的十六大作出了「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戰略決策,將司法體制改革作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舉措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進行了相應部署。
2003年
2003年3月1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吳邦國委員長提出:「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再次明確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抓緊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時修改完善一批現有法律,爭取在本屆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深化改革、加快發展、保持穩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為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8月27,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從法律上簡化行政審批手續,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范圍和設定許可權,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行政許可程序。
2003年,國務院修訂《國務院工作規則》,將依法行政確立為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准則之一,明確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國務院要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2004年
2004年,國務院頒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我國依法行政工作進入了全面深化階段。
3月14,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12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提出了改革和完善訴訟制度、訴訟收費制度、檢察監督體制等10個方面的35項改革任務。
2005年
2005年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了公務員的9項基本義務和16項紀律規范。
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檢察改革的三年實施意見》,確定了改革和完善法律監督制度、內外部監督制約制度、檢察業務工作機制、組織體系、幹部管理體制、經費保障體制等六方面任務。
2006年
2006年,《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8月27,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明確了人大監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重要內容、基本形式和主要程序,是對憲法和法律關於人大監督職權的具體化。
2007年
2007年,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
1月1日起,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權下放26年的歷史。這一重大改革加強了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確保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使死刑立即執行的刑事被告人人數逐步減少。
3月16,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6月29,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員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
2008年
2008年,國務院制定新的《國務院工作規則》,將「堅持依法行政」作為新一屆政府工作的准則之一,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對現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分類進行處理。
12月,中共中央轉發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在繼續抓好2004年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事項的基礎上,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2009年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要求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統一食品國家安全標准、取消食品「免檢制度」等,開啟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一個新階段。
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全國法院新一輪改革正式啟動。這次改革涉及優化法院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法院隊伍建設、加強法院經費保障、健全司法為民工作機制等五大方面的30項改革措施。
7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革公安監管工作的意見》,從領導重視、警力配置、職級待遇、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等方面,對公安監管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2010年
2010年,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對今後一個時期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3月14,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明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10月1日起,被法學界稱為「法官的自我革命」的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全國3000多個法院全面展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統一的量刑程序規則,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在庭審中,控辯雙方不僅對罪名而且對量刑展開辯論。這一改革破解了「同案不同判」的難題,促進了量刑公平公正。
到2010年底,中國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規690多件,地方性法規8600多件,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
2011年
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部署在全國90個基層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指導意見規定了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案件類型、標的額、庭審模式、開庭時間、結案期限、異議申請以及訴訟費收取標准等事項。這項試點的開展,為民事訴訟法的修改積累了實踐經驗。
2012年
2012年3月和8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兩大基本法相繼完成修改,新一輪司法改革的許多成果都上升到了立法層面。中央確定的司法改革四個方面60項任務全部完成並得到有效推進,實現了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