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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條例等

發布時間:2022-09-28 19:14:51

1. 湖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推進各項事業的依法治理,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促進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的法制教育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分別實施、分類指導、講求實效。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各有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二章任務與職責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
(一)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使其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使其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推動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有關法律知識,使其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其成為知法、守法的公民。第六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指導、檢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施情況;
(三)負責法制宣傳教育的考試、考核工作;
(四)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經驗;
(五)辦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其它事項。
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編寫法制宣傳教材。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應當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責任制等制度。
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結合執法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私營企業主和個體工商戶普及法律知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根據其工作特點,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採取多種形式,向村民和居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八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九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文藝團體和傳播媒體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條國家機關任命領導職務時,應當對擬任命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和執法實績的考試或者考核。
國家機關錄用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重要內容。第三章保障與監督第十一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法制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領導負責制。第十三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檢查本轄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職責,加強對其它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的指導與服務。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解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單位應當落實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第四章考核與獎懲第十五條實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試、考核制度,其標准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記功或者授予相應稱號。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法制宣傳教育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第十八條沒有達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考核標準的地方、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授予其與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的榮譽稱號;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准機關撤銷其相應的獎勵,對直接責任人由有關主管機關依照規定給予處分。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無故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法律知識學習考試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安徽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法治安徽建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全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法治宣傳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對象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和青少年。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知識,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五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與法治實踐相結合、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相結合、與生產生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法治宣傳教育實行目標管理;將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七條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全國法制宣傳日,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憲法和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日常工作,履行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指導、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經驗等職責。第九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計劃,確定人員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經費。第十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領導人員集體學法制度,帶頭學法,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學習法律知識,落實學法計劃、內容、時間和人員,並向服務對象宣傳相關法律知識。第十一條實行領導幹部任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
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任命法官、檢察官前,任命機關應當對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任命。
對擬提拔使用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考察,應當將其法治素養和能力納入考察內容。第十二條招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將相關法律知識納入考試內容。
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機構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將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課程。第十三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第十四條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通過本機關網站和其他媒體,向社會公布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展公民旁聽立法活動,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第十五條司法機關辦理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執法職權,應當以適當形式向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並建立典型案件發布機制。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可以通過法律咨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觀摩行政執法活動。第十六條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仲裁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應當事人訴求對所辦理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說明解釋,宣傳法律知識。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場經營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管理、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對社會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督促其開展對本組織從業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青少年的法治宣傳教育,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一體化的教育網路,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推動開展社會法治實踐活動。

3. 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權利義務觀念,培養公民自覺遵法守法的行為習慣,形成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對象確定相應的教育內容,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有效性。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七條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治理念,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第八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第十條各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和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培訓法制宣傳教育人員;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第十一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第十二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帶頭學法用法,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權力的能力,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公民宣傳遵守公共秩序、維護其合法權益等相關的法律知識。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法律知識作為學生的必修課,使學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計劃、有教材、有教員、有課時。
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提高其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工商戶學習法律知識,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的觀念。第十六條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城市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守法從業,依法維權。第十七條文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當地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報刊、網路、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創新和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辦法制欄目,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第十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維權的能力。第十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廣播站、宣傳欄、牆報、文藝演出、法律咨詢等形式,對轄區內的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二十條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二十一條每年十二月四日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開展法制宣傳主題活動。第二十二條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試、考核制度。考試、考核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第二十三條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
公務員的學法情況列為年度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任用和晉升的依據之一。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法律知識考試,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後方可上崗。

4. 福建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深化依法治省,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健全完善政府實施、部門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堅持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計劃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以及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活動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思維等。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協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二)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推動法治實踐活動;

(五)檢查、考核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辦理法治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

鄉(鎮)、街道司法所在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中應當開展有針對性的法治宣傳教育。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應當履行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負責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和工作責任清單,明確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並提供工作經費保障。

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

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期間,各單位、各部門應當開展以憲法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九條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在立法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增強社會公眾對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規、規章通過後,實施部門應當以多種形式對法規、規章的內容進行宣傳、解讀。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人員、法官、檢察官等以案釋法制度,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

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職權的組織,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向行政相對人釋法說理,告知相關的法律依據、權利義務、救濟途徑等。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通過以案釋法等形式向訴訟參與人宣講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答疑解惑。第十一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制度,並將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並將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考核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治教育納入培訓規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治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計劃和課程內容,加強法治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和學生的法治意識。

中小學校可以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治實踐經驗的人員兼任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管理或者服務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其法治意識。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村(居)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引導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解決糾紛、參與自治管理,並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法治宣傳教育。第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群眾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等群體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5. 成都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水平,加快依法治市進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劃,並確定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斷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第七條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報送所在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市和區(市)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經驗;

(六)組織、指導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制宣傳員和法制宣傳志願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編印法制宣傳教育資料;

(八)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十條公務員管理部門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公務員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培訓計劃,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錄用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錄用考試的內容之一。第十一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范執法行為,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二條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兼任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第十四條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暫住人口、失業人員和再就業培訓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五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開設法制宣傳教育欄目,刊登或者播出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公益廣告。第十六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委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八條行業協會應當對本行業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九條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志願者以多種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二十條每年12月4日全國法制宣傳日,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專題活動。第二十一條凡涉及重大改革政策實施和規模徵用土地、重點工程拆遷安置等重大事項,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二十二條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計劃落實情況實行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條對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十四條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驗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意見,逾期不改正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處分。

6. 江蘇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貫徹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理,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分類實施,突出重點,針對不同對象採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實行普及法律知識和依法治理工作相結合。第五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擔任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第七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要求是:
一、全體公民應當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 二、擔任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帶頭學法、用法,提高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 三、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掌握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公正司法、嚴格執法;
 四、青少年應當學習和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識;
 五、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依法經營管理水平。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加大對法制宣傳教育經費的投入。第九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
二、擬定和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協調、指導、督促和檢查本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協調、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考核;
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六、決定或者建議實施獎懲;
七、辦理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
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所需經費,由所在單位予以保證。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能,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和宣傳法律知識。第十二條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對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會同政府法制部門加強國家公務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考核工作。
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基本的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列入培訓課程。第十三條 新聞媒體的主管部門和文化、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發揮大眾傳播媒介、文藝演出團體和圖書音像出版單位的作用,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列入教學大綱,並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根據教學大綱和自身特點,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應當對學生進行基本法律常識的普及教育。第十五條 負責經濟貿易管理的部門和行業組織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第十六條 公安、民政、勞動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向本轄區居住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在押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7. 內蒙古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全面推進法治內蒙古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法制宣傳教育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宣傳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培養公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行為習慣,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誠信守法,增強國家機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提高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第三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以及面向社會的法制宣傳工作。
鼓勵社會組織和法律專業人員以多種形式支持和參與法制宣傳教育。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公務員、青少年、企業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和居民委員會、嘎查村民委員會成員。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現實需要,確定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六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通過多種載體、形式和方法,開展法律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以及法律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主題活動。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普法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公共服務體系,並組織實施。第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增長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統籌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第九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第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嚴格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第十二條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公務員錄用考試、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內容。第十三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做好法制題材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加強蒙古語言文字法制宣傳教育作品的製作、編譯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應當開辦法制節目、欄目,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教學內容並組織實施。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落實計劃、教材、課時、師資,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接受能力,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第十五條經濟管理部門、行業社團組織應當對其管理或者聯系的各類主體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督促用人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開展法制教育。第十六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流動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上訪人員等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其學法守法,提高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第十七條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行政拘留人員、吸毒人員的教育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范圍和工作特點,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維護職工、青少年、婦女兒童、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宣傳與基層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群眾依法維護權益、表達訴求、化解糾紛,提高群眾參與基層自治和社會管理活動的意識和能力。

8. 遼寧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發揮法治宣傳教育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基礎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健全完善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體制機制,促進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落實普法責任與加強部門協作相結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經費保障動態調整機制,實行專款專用;有關部門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協調、指導、監督、考核,組織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年度計劃和普法責任制清單,形成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合力。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要求,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宣傳教育作為對村民、居民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內容,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糾紛,參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推動基層法治實踐。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第八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傳周,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在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等時間節點,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九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履行普法責任。

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建立普法責任制清單制度,明確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落實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法治宣傳教育計劃和普法責任制清單,明確工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增強社會公眾對立法精神的理解;法規、規章通過後,實施部門應當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法規規章解讀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第十二條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活動,並依照規定開展公民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等活動。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釋法析理。第十三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公共法律服務平台,落實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制度,為公眾提供精準法律服務。第十四條鼓勵法學專家、優秀法律工作者等加入法治宣傳教育講師團,鼓勵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大專院校法律專業師生加入普法志願者隊伍,參與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的法律咨詢、法治講座、法律援助等活動。第十五條國家機關應當健全完善領導幹部集體學法制度,建立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察制度,推動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嚴格執法,把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情況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重要內容,不斷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9. 黑龍江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治素養,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推進法治黑龍江建設,根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法治建設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責任主體。第三條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基本常識;

(二)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傳統,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四)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第四條法治宣傳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分類實施,堅持經常性教育與集中宣傳教育相結合、普及性教育與重點宣傳教育相結合、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相結合、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實行「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創新宣傳教育形式,增強宣傳教育實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長效機制,推進開展法治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家庭、進軍營活動。第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是法治宣傳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貫徹執行並組織宣傳有關法治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度;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匯總各單位上報的責任清單和工作目標,制定考核評估標准,並組織規劃、計劃實施、中期檢查和終期總結驗收;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社區)等多層次、多領域的法治創建活動;

(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承辦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考核、評估及表彰的相關工作;

(六)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治宣傳教育先進典型和經驗;

(七)協調有關部門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內容;

(八)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其他工作。第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維護、運用12348中國法網黑龍江網站和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台,為公眾提供下列公共法律服務:

(一)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司法鑒定、人民調解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詢服務;

(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民事合同範本。第八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鄉村(社區)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應當為村民、居民及時解答日常生產生活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法律意見;接受村民、居民委託,代為起草、修改有關法律文書和參與訴訟活動;協助起草、審核、修訂村規民約和其他管理規定,為村民土地徵用補償安置、基礎設施建設、環境治理保護等村(居)治理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第九條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第十條每年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逢國際公約確定的主題日、法律法規的頒布日、國家規定的紀念日、相關節日,相關部門應當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第十一條立法機關制定地方性法規時,應當利用網路、報刊等媒介廣泛徵求社會意見。

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通過後,立法機關和政府的立法工作機構應當召開由行政執法機關、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將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規范的內容、制度設計、實施中的難點、各部門在實施中的責任及需要的准備工作等問題予以說明。

10.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

中央宣傳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

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

第三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為基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

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准、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

(二)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管好「絕大多數」,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示範引領作用;

(五)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10)宣傳條例等擴展閱讀: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工作地位作用、目標任務、職責使命、實踐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論述貫穿其中。《條例》共13章53條,大致分為三個板塊。

《條例》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宣傳工作,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召開一系列重要會議、發表一系列重要講話,深刻回答了宣傳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做好新形勢下宣傳工作,迫切需要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宣傳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

以及我們黨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宣傳工作形成的寶貴經驗和有效做法,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宣傳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黨中央高度重視《條例》制定工作,將《條例》列入《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第二個五年規劃(2018-2022年)》。按照黨中央要求,中央宣傳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認真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條例》稿。

2019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條例》。6月29日,黨中央印發《條例》。

《條例》是宣傳領域的主幹性、基礎性黨內法規,以剛性的法規制度為全黨開展宣傳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導和支撐,標志著宣傳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邁上新的台階,在黨的宣傳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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