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宣傳策劃 > 執法宣傳記錄

執法宣傳記錄

發布時間:2021-01-13 13:44:18

1. 執法記錄儀怎麼刪除裡面的全部

一、一般都是加密版的,需要PC端軟體加上管理密碼來登陸,進入U盤模式,即可選定你需要刪除的資料。

二、一般情況記錄儀是分時間段記錄的,當內存卡滿了以後就把前面的錄像復蓋掉,可以備用多個卡更換。

三、最好採取第二條方法,因為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資料一般是不允許刪除的,具體原因如下:

  1.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根據公安部的規定,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2. 對於記錄法定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擅自進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2. 執法記錄儀錄下的內容怎麼刪除

請見《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相應規定: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三章 管理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第十四條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許可權調閱、復制本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調閱、復制其他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採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准。

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採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於內容復雜、敏感,易引發社會爭議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將其復制為光碟後附卷。

第十六條調閱、復制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3. 行政執法記錄全過程制度是什麼

實行行政執法全程記錄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通過文字、照片、錄音、錄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對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同時,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行政執法主體在對下列事項作出重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決定可能在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核,或者經法制機構審核後認為違法的,行政執法主體不得作出該決定。
對行政執法活動實行評估制度
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定期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託具備條件且信譽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有關機關獎勵、懲處以及幹部任免的重要依據。
同時,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人民政府監督范圍內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資格,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其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許可權、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監督舉報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行政執法爭議未經協調解決或者裁決前,除涉及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外,行政執法主體不得單方作出行政處理。
行政執法監督事項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門(機構)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專門調查。

4. 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各執法承辦科處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台等載體,採取

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

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的活動。

5. 執法記錄儀的介紹

中信安執來法記錄儀是根據執源法部門的實際需要,設計研發的一款高科技產品,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它適用於葯監、交通、城管、食品監管等行業在各種環境中執法使用,夜視距離10-20米,3.1米的防摔距離

6.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6)執法宣傳記錄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7. 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6條紀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的攜帶型設備。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准(試行)》(財行 〔2010〕240號),為交通警察配備符合行業標准《單警執法視音頻記錄儀》(GA/T947-2011)、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法記錄儀。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聲像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儀的執法監督和固定證據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設備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交警支隊、大隊負責統一存儲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相關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交警支隊應當制定執法記錄儀聲像資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警員信息、使用時間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作為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碟、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交通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 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檢察院、法院的聲像資料,由交警支隊、大隊相關人員統一提供,並復制留存。
第十六條 對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未經批准,不得越權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且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查閱。

第四章 監 督

第十七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應當對交通警察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情況及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抽檢;法制員應當對交通警察每天處理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群眾投訴的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十八條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通報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情況和交通警察執法情況,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公務員考核掛鉤。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不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或者不按規定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儀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三)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四)利用執法記錄儀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五)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應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19日發布的《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閱讀全文

與執法宣傳記錄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生產標准化培訓方案 瀏覽:547
海底撈市場營銷策略分析論文 瀏覽:568
培訓機構銷售人員績效考核方案 瀏覽:258
江西市場營銷二本學校 瀏覽:236
網路營銷綜合評價體系 瀏覽:309
聖誕節銀行主題營銷活動方案 瀏覽:56
達芙妮網路營銷策劃 瀏覽:111
非盈利組織市場營銷策劃方案範文 瀏覽:114
房產網路營銷推廣 瀏覽:895
化妝品市場營銷案例分析 瀏覽:977
葯店九月份促銷方案 瀏覽:465
藝術培訓中心的方案 瀏覽:116
網路營銷微觀環境包含的內容 瀏覽:1
星級酒店營銷部績效管理方案 瀏覽:894
市場營銷第一階段測試題 瀏覽:965
培訓機構小學生讀書會活動方案 瀏覽:108
市場營銷6p分析 瀏覽:455
業主年底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789
電子商務受政策影響 瀏覽:416
小學教學業務能力培訓方案 瀏覽: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