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民工支付條例怎麼解讀
法律分析: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國家為了保障農民工能夠及時足額的獲得工資報酬,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而制定的,該條例所稱的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貳』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具體做了哪些規定
【導讀】保證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然後進行公布的,《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工資支付行為、明確工資清償責任、細化重點領域治理措施、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規定,那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具體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我們就來一起看看吧。
1、明確工資清償責任,實行全程監管
在規定用人單位為工資清償責任主體的基礎上,明確了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使用違法派遣的農民工、將工作任務發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資清償責任。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必須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地方視情況約談政府和部門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細化部門監管職責
提出要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部門的監管責任,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新聞媒體作用,強化舉報投訴,實現多方共治。
3、強化監管手段,確保工資支付
明確相關部門監督檢查許可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及房產、車輛等情況;建立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4、規范工資支付行為,堅持源頭治理
明確以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
5、針對工程建設領域,細化特別規定
規定工程款支付擔保、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分賬、工資專用賬戶、實名制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等制度。
以上條例的制定,是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同時各地也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宣傳手冊,同時也以實際行動,滿足農民工的切實需要。
『叄』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肆』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什麼
法律分析:是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 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伍』 農民工工資法律條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
『陸』 國家對於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規定有哪些
對農民工 工資 支付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集中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主要內容如下: 第十一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 農民工 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第十三條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 法定節假日 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台賬,並至少保存3年。 書面工資支付台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 身份證 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 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 拖欠農民工工資 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第十七條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 勞務派遣 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第二十條 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並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並或者分立後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 營業執照 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 注銷登記 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柒』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獲得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民工,是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農村居民。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後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第五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應當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第六條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准、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依法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按規定及時安排政府投資,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和懲戒。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管理,根據經批準的預算按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政府投資資金。
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受理、偵辦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依法處置因農民工工資拖欠引發的社會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資源、人民銀行、審計、國有資產管理、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第九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和先進典型的報道,依法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第十條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投訴電話、網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舉報、投訴。對於舉報、投訴的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應當及時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第二章工資支付形式與周期第十一條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第十三條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支付日期,可以在農民工提供勞動的當期或者次期。具體支付日期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資的,應當在不可抗力消除後及時支付。
『捌』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什麼
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由司法部、人社部起草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條例》明確了各方責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頑症。
明確各方責任,構建共治體系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等責任。要求用人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明確地方政府的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承擔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查處有關案件職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欠薪案件;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相應職責。
堅持問題導向 打造工程建設領域工資支付「綠色通道」
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建築市場秩序和施工企業用工管理不規范等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用賬戶管理,建設單位將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按時單獨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規定推行分包單位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等。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等。
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扎緊不敢欠 不能欠的制度籠子
事前預防上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現部門之間工程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
事中監管上要求加強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准可以依法查詢單位金融賬戶和房產、車輛等情況。
對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政府投資項目違規建設導致欠薪的,發生法定情形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對重大欠薪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玖』 山西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處、化解,重大問題移送相關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
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撥付數額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並按照約定足額撥付到位。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科學制定撥付計劃,按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用。
建築公司農民工工資保障措施如下:
1、保證每期所獲進度款優先安排民工工資的發放;
2、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民工工資標准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等。
法律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