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發布意義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是提升我國反洗錢工作水平,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舉措。其遵循風險為本監管原則,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率。強調基於對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情況,採取不同的反洗錢監管措施。
⑵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做好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地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地區)監管機構的工作,同時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
駐在國家(地區)不允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的額外措施應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並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第二章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
(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措施;
(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評價機制;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監督制度;
(五)重大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信息保密制度;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許可權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並配備足夠人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相關業務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保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在業務流程中的貫徹執行。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重現該項交易,以提供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⑶ 湖北省地方金融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服務經濟與社會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的發展與服務以及風險防範與處置。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地方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其他組織及其分支機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地方金融工作局)或者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第三條地方金融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依法依規、包容審慎、分類監管、創新發展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推動金融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統籌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應當在地方金融發展與服務、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協作與配合。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能力和隊伍建設,承擔屬地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地方金融發展與服務等職責。第五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工作,承擔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市(州)、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財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金融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普及宣傳,提高公眾金融風險防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金融風險防範公益性宣傳,加強對金融活動的輿論監督。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七條地方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備案等手續。
國家規定須經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頒發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業務活動。第八條地方金融組織依法登記或者變更企業名稱時應當註明其主營金融業務字樣,並在登記經營范圍時註明其取得經營資格的全部金融業務字樣。
非地方金融組織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擅自使用含有相關地方金融業務字樣或者可能造成公眾誤解的近似字樣。第九條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合規、誠實守信,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加強公司治理,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關聯交易、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組織章程的約定,有效防範和控制經營風險。第十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費者推介與其自身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不得違反金融消費者意願捆綁搭售產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地方金融組織提供產品、服務或者開展業務宣傳時,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並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得超越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金融營銷宣傳。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金融消費者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與金融消費者的爭議。
⑷ 中國應如何應對國際恐怖活動
中國堅持立足預防,主動出擊,高效處置,加強國際反恐合作的原則,從政治、經濟、立法、執法、行政等各個方面採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認真開展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工作。
一是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從根本上消除恐怖主義的根源創造條件。通過促進經濟的發展,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安定團結,減少和遏制恐怖主義思想意識的產生和傳播。
二是加強反恐立法工作,為預防打擊和制止各種恐怖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刑法作了補充修改,將許多恐怖行為列為刑事犯罪,增加了若干與恐怖犯罪相關的新罪名。
三是不斷加強反恐能力建設。中國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部門間合作機制,並在公安部建立了反恐專門機構,有針對性地加強防範措施,嚴防發生恐怖襲擊。此外,許多執法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還制定了處置預案,完善了反恐指揮體系,加強了反恐隊伍建設,加強反恐演練,確保一旦發生恐怖襲擊事件,能夠予以高效處置。
四是加強對危險物品的管理與控制。立法機關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並頒布了若干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法律行政規章,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槍支、彈葯、爆炸物品、生物、化學物品等的管理與控制。同時,加強海關、出入境、邊防的檢查和控制,防止危險物品從境外流入。
五是加強對群眾的反恐宣傳教育工作。恐怖勢力活動猖獗的地區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多種形式動員、發動並依靠群眾,提高群眾的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的意識,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反恐斗爭的積極性,預防社會不滿成員建立恐怖主義組織和極端主義組織,遏制恐怖主義行為的發生。
六是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恐怖活動。各級執法機關認真開展涉恐案件線索的調查。對已經發生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動,執法部門認真開展偵查,及時獲取證據,依法打擊處理。2003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外公布了第一批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將「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東·突厥解放組織」「世界維·吾爾青年代表大會」「東·突厥斯坦信息中心」宣布為恐怖組織,將「東·突厥斯坦伊斯蘭運動」頭目等在內11名重要恐怖頭目骨幹認定為恐怖分子。
七是努力切斷恐怖分子的資金來源。中國認真履行《禁止資助恐怖主義國際公約》的義務,頒布了多部反洗錢的法規,建立起一整套新的防範恐怖融資的制度,加強了對恐怖分子融資的監管,防範恐怖主義組織進行洗錢,切斷恐怖主義的資金來源。
八是加強反恐國際合作。中國加強與地區性國際組織的反恐合作。中國是上海合作組織的成員國,已經與該組織各成員國締結了《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上海公約》,共同組建起上海合作組織地區反恐機構,有效地開展反恐合作。中國與東南亞國家聯盟積極開展反恐磋商和交流,舉辦反恐理論研討會。中國和歐盟也開始舉辦反恐國際論壇,探討有關反對恐怖主義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⑸ 打擊洗錢、恐怖融資與擴散融資的國際標准40項建議包括哪3個主要領域
法律分析:FATF國際標准40項建議包括以下主要領域:
1、反恐怖融資;
2、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融資;
3、反洗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⑹ 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督促金融機構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規范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應當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非銀行支付機構、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辦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建立與風險狀況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風險管理機制,搭建反洗錢信息系統,設立或者指定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有效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提供。第二章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結合本機構經營規模以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層面建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審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自評估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自評估應當與本機構經營規模和業務特徵相適應,充分考慮客戶、地域、業務、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風險要素類型及其變化情況,並吸收運用國家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報告、監管部門及自律組織的指引等。金融機構在採用新技術、開辦新業務或者提供新產品、新服務前,或者其面臨的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發生顯著變化時,應當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審查和不斷優化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和指標體系。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經營規模和已識別出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經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層批准,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並根據風險狀況變化和控制措施執行情況及時調整。
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流程;針對識別的較高風險情形,應當採取強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風險;針對識別的較低風險情形,可以採取簡化措施;超出金融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的,不得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進行交易,已經建立業務關系的,應當中止交易並考慮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必要時終止業務關系。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部門或者指定內設部門牽頭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職責,建立相應的績效考核和獎懲機制。
金融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並採取合理措施確保其獨立開展工作以及充分獲取履職所需許可權和資源。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經營規模、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配備充足的反洗錢崗位人員,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反洗錢崗位人員的資質、經驗、專業素質及職業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續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計劃。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關信息系統,並根據風險狀況、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需求變化及時優化升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計機制,通過內部審計或者獨立審計等方式,審查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審計應當遵循獨立性原則,全面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控股附屬機構,審計的范圍、方法和頻率應當與本機構經營規模及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狀況相適應,審計報告應當向董事會或者其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提交。
⑺ 反恐怖融資和反洗錢的區別
法律分析:二者資金來源,轉移資金的方法和獲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這些方面不同。二者有區別但也有聯系,恐怖融資又是與洗錢相關聯的,一部分犯罪收益在清洗後,可以作為恐怖活動的資金,具體的區別如下:
1.資金來源的區別:
洗錢活動一定有其相關聯的上游犯罪活動存在,沒有上游犯罪產生的犯罪收益,就不會有洗錢活動的存在,即洗錢活動中的清洗對象是犯罪收益。 然而恐怖融資的資金只有一小部分是來源於傳統的犯罪活動。
2.獲取非法收益的目的不同:
洗錢活動的最終目的是讓非法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獲得表面上的合法性,掩飾、隱瞞或消滅犯罪證據及追索的線索,但是恐怖融資只是達到某些目標的一個手段。
3.轉移資金的方法不同:
洗錢的主要途徑是通過金融機構,通過強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職責,特別是實施金融交易報告制度,可以有效地防範洗錢活動。
相反的是,恐怖分子經常利用的非正規的資金轉移方式包括大額現金運輸、利用貨幣服務行業等。
另外,恐怖融資包括為恐怖活動、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籌措資金,是恐怖主義組織為了籌集保障其生存、發展、壯大和從事恐怖主義活動所需的資金而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恐怖融資是恐怖主義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沒有資金的支持,恐怖主義也會無法生成下去。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配合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履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本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採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⑻ 數字人民幣宣傳語是什麼
1.校園文明禮先行,校園安全你先行。 萬眾一心共創平安校園,互助友愛同築和諧海經。 出行謹慎一分,安全伴隨一生。 生而有命安全為重,隱患重重你我慎行。 人生起落,安全保障。
2.安全是最大的節約,事故是最大的浪費。 嚴是愛,松是害,安全給力,平安天天在。3. 鑰匙隨身帶,門窗隨手關! 人人持有一卡通,健康衛生伴我行。4.是要在數字技術和數字經濟上走在前列。比如,要進一步實施國家數字經濟和數字技術戰略,明確產業政策,對數字技術研發企業的專業人員給予稅收優惠,鼓勵數字技術研發和應用,通過國家隊+民營隊、大中+中小微隊,掌握數字技術關鍵領域的自主知識產權。
5.數字人民幣簡介:
顧名思義,就是數字形式的人民幣,對應經濟學中的「M0」,也即流通中的現鈔和硬幣,具有無限法償性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標志。 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發和應用,對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運行效率,助推數字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作用1】 對普通人來說,數字貨幣意味著一種更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支付選擇。數字人民幣提高了支付的便捷程度,對於不擅長使用互聯網的老年人尤為友好。此外,數字人民幣作為一種純公共品,還有助於增強金融服務的普惠性和包容性。【作用2】 數字人民幣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領域也具有重要意義【作用3】
6.應用反面事例:
央行數字貨幣在四個試點城市快中有序地穩步推進,雙十二期間蘇州將發放2000萬數字人民幣紅包,在更多應用場景、更大范圍里試驗數字人民幣(下稱「DCEP」)的相關性能。 在央行以及試點城市的推動下,大眾對DCEP有了更多的認識,但是卻有一些不法組織屢次打著DCEP的旗號招搖撞騙。此前,央行多次發聲表示「有不法分子稱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還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貨幣交易平台上交易牟利。」 近日,本報記者卧底多個千人DCEP推廣QQ群,發現有不少組織在以「DCEP推廣可盈利,機會千載難逢」的虛假噱頭,拉人入群做推廣盈利的疑似傳銷組織。
⑼ 如何防範利用銀行卡洗錢犯罪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中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有關問題具體如下:
1.認真落實銀行卡賬戶實名制。
2.控制信用卡發卡風險。
3.保護持卡人信息安全。
4.完善對交易信息的動態監測。
5.加強大額、可疑交易信息監測和報送。
6.嚴格自助轉賬業務的處理。
7.嚴把特約商戶准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
8.建立健全對特約商戶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制度。
9.善收單協議和商戶檔案管理。
10.嚴格對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的管理。
11.遵守收單市場秩序。
12.加強ATM巡檢、監控。
13.落實POS機安全技術標准。
(9)反恐怖融資宣傳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今日正式公布,並將於2009年11月11日正式實施。該《解釋》細化了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六種司法認定。
中國法院網今日發布《解釋》全文。《解釋》明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解釋》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即: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