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武漢大學圖書館的館辦刊物
1、《武漢大學圖書館館訊》
主要介紹武漢大學圖書館服務內容與工作動態,為讀者利用圖書館提供指導,並發布圖書館界重要資訊。
2、《文獻資源建設》
主要介紹國外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方面的研究和發展動態,為國內同行提供最新專業信息,促進圖書館文獻資源建設理論與實踐的交流和發展。本刊屬於內部資料,免費交流。
3、《測繪科技文摘》
為測繪學科建立的特色資料庫,提供專業檢索。
4、《水利電力科技》
主要介紹國內外水利電力科學發展的信息和文獻綜述,季刊;
5、《評價與管理》
立足國內,面向世界,介紹科學評價相關理論、方法、指標和技術,追蹤學科前沿和熱點,及時報道本領域的最新科研成果,致力於科技成果的宣傳和推廣,溝通科學研究與市場、社會的聯系。其讀者對象為校內外本領域研究人員、有關政府部門領導、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本刊系內部贈閱和交流的非賣品。
6、《新世紀青年》
是為響應共青團中央1998年「中國青少年新世紀讀書計劃」而成立的。書屋依託圖書館豐富的館藏資源,精心挑選了青年思想教育、素質教育等領域的健康、優秀圖書,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青少年關心的話題,不斷選擇和補充新書,服務於廣大青年師生。
② 常見書刊有哪些
常見書刊有:《意林》、《青年文摘》、《中國國家地理》、《科幻世界》、《華夏地理》等。
1、《意林》
《意林》始創於1979年,曾用刊名《春風》。是由長春市委宣傳部主管,長春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辦的中文版半月刊雜志。「意林」始於公元787年。唐朝封疆大吏馬總集諸子百家言論精華,編成《意林》卷。
2、《青年文摘》
《青年文摘》是一本面向全國、以青少年為核心讀者群的文摘類綜合刊物,刊物集萃來自報紙、期刊、圖書等大眾媒體的名篇佳作,旨在為青少年打造一個豐富生動、健康向上的精神空間。
3、《中國國家地理》
《中國國家地理》,1950年創刊於江蘇省南京市,原名《地理知識》,是關於地理的月刊,本刊內容以中國地理為主,兼具世界各地不同區域的自然、人文景觀和事件,並揭示其背景和奧秘,另亦涉及天文、生物、歷史和考古等領域。是中國大陸著名的有關地理的雜志。
4、《科幻世界》
《科幻世界》是1979年科幻世界雜志社編輯出版的雜志,前身是《科學文藝》和《奇談》,至今已有四十年的歷史;有數據顯示《科幻世界》發行量最少的一期僅七百份,最高時發行量40萬份,現在每月也有10萬份的發行量,是全世界發行量最大的科幻雜志。
5、《華夏地理》
《華夏地理》俗稱《華夏地理雜志》,創刊於2001年2月,涉及地理、生物、科技、考古等各方面內容,從多種角度深度報道不同主題。《華夏地理》作為美國《國家地理》雜志在中國大陸的唯一合作夥伴,和全球32個版本同步刊出美國《國家地理》雜志的精彩內容。
③ 如何把圖書館的期刊做好創新工作
一、設置專門的人員對過刊進行管理
開設過刊借閱室,並指派專人進行過刊及借閱室的管理,可以通過細致的裝訂、詳細的記錄使得過刊遺漏或丟失現象減少到最低。而且,館員在排架的過程中,需根據類別和年代分類,以達到對過刊的有效管理,方便讀者查找。同時注重結合教學、科研的需要,對過刊進行二次文獻加工,編制各類專題資料庫、專題索引等,這樣一方面可以使書刊一體化互動得到加強;另一方面可以節約圖書館的人力資源,讓更多的人力資源去從事深層次的文獻資源開發,如編制館藏二、三次文獻等。
二、樹立開放的服務理念
就目前而言,高校圖書館過刊服務理念,是只面向本單位讀者的被動式服務理念,削弱了期刊的交流功能和社會利用功能,阻礙了為讀者服務宗旨的全面實現,忽視了閱覽室場所的閱現刊、借過刊、藏合訂本的一體化功能建設,忘卻了為讀者提供人性化、個性化的服務,最終影響到過刊的有效利用,因此要樹立開放的職業意識與服務理念,確立正確的職業觀、服務觀,開放共享館藏各載體期刊資源,不斷追求服務高效率、高質量和高層次,實現提高期刊利用效率、利用效果、利用效益的最終目標。
三、加大對過刊重要性的宣傳力度
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利用網路特別是數字圖書館的主頁來宣傳紙質過刊的重要性是加大過刊宣傳力度的主要途徑之一。為了查找方便,可以直接把過刊目錄和訂購的情況公布在圖書館主頁上,也可以在圖書館內專門設計一個過刊宣傳欄,對新增加的裝訂刊、停止裝訂的過刊進行通報。此外,要注重合理布局,從一定程度上講過刊的合理布局也是過刊宣傳工作的手段之一。由於期刊內容豐富,在網路環境下過刊的傳統排架方式必須轉向自動化,以保證讀者能輕而易舉地查詢到所需的刊物,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過刊資源的開發
一方面,應著眼於學校的專業設置與發展,根據教師的科研課題和學生撰寫畢業論文的需要,注重專業性過刊資源的開發,主動為讀者提供服務。另一方面,要注重特色性過刊資源的開發。每個圖書館都應積極建設自己的特色資源,並對其進行全面系統地開發,既可以提供本校讀者利用,又為社會提供服務。同時,應適當延長現刊使用時間,以緩解過刊裝訂時無法利用的問題,實行藏借閱一體化,從而提高過刊的利用率。
五、開展過刊外借服務
一方面,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需要。圖書館肩負著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重任。由於受到時間的限制,教學科研人員很難抽出時間到圖書館去閱覽過刊,因此,過刊外借既是為教學科研服務的具體體現,又是期刊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另一方面,過刊外借也是提高期刊利用率的需要。一直以來,許多圖書館的過刊利用率很低,過刊外借可使文獻資源得到充分利用,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最佳方法。此外,過刊外借可緩解因經費不足而造成的借書難的問題,又可以促使期刊資料庫的建設費用轉化成活的資源,可謂一舉三得。
六、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
過刊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對過刊管理工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為此,要大力加強其素養的提高。首先,過刊管理人員應樹立全局觀念,提高認識,端正服務態度,注重學習,積極探索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其次,要不斷摸索過刊管理規律,並且對過刊使用情況經常調查研究,將適應教學改革和發展需要的優秀過刊提供給他們,使過刊工作更好地為教學工作服務。再次,要開闊視野,關注國內外高等學校的過刊管理,積極汲取其先進經驗為我所用,不斷完善高校的過刊管理工作。
總之,新時期圖書館過刊的利用與服務應在傳統服務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對館藏過刊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開發,使過刊資源得到充分地利用,從而更好地為高校的教學、科研服務。
④ 請問報紙、刊物和宣傳品的區別相關法規等
法律不可能涵蓋或者規定任何概念
法律上也有學理解釋和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就是通常說的語文中的名詞解釋
報紙:是以刊載新聞和時事評論為主的定期向公眾發行的印刷出版物。是大眾傳播的重要載體,具有反映和引導社會輿論的功能。
刊物:定期或不定期的出版物,一般名稱固定,按順序編號,裝訂成冊
宣傳品:為了進行宣傳而印刷的物品
新聞出版署的報紙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12月25日新聞出版署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報紙的審批
第三章 報紙的登記
第四章 報紙的出版
第五章 報紙的變更
第六章 報紙的經營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報紙事業的繁榮與健康發展,加強報紙的行政管理,使報紙更好地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報紙,是指有固定名稱、刊期、開版,以新聞報道為主要內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頁連續出版物。
對現有以非新聞性內容為主或出版周期超過一周的、以報紙形式出版的散頁連續出版物的管理,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凡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履行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報刊登記證」(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編入「國內統一刊號」(CN××一××××)的報紙、即為「正式報紙」 。正式報紙的發行分為「公開」和「內部」兩種。公開發行的,可以在全國或以某個地域為主的范圍內公開征訂、陳列、銷售;經新聞出版署批准後可向國外征訂、陳列、銷售。內部發行的,只能在國內指定范圍內征訂、陳列、銷售,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
第四條 正式報紙的合訂本(含縮印本)、應視為報紙本身的自然延伸。
第五條 出版正式報紙的報社,可在法律和有關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新聞業務及其他有益於社會和人民的活動。
第六條 凡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履行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內部報刊准印證」(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用於本系統本單位內指導工作、交流經驗的報紙(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簡報),稱為「非正式報紙」。「非正式報紙」屬非賣品,不編入「國內統一刊號」,不得公開征訂、發行、陳列或銷售,不得刊登廣告和刊出定價,出版非正式報紙的報社不得進行任何經營活動。
第七條 我國的報紙事業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基本方針,堅持以社會效益為最高准則,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宣傳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方針和政策;傳播信息和科學技術、文化知識,為人民群眾提供健康的娛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八條 任何報紙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暴亂的;
(三)煽動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
(四)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的;
(五)煽動民族、種族歧視或仇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六)破壞社會安定和煽動動亂的;
(七)宣揚兇殺、淫穢、色情、封建迷信或偽科學,教唆犯罪和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
(八)誹謗或侮辱他人的;
(九)法律禁止刊登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報社因新聞業務需要,接有關規定,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設置一定數量的記者站。記者站是報社根據新聞采訪需要常駐編輯部以外地區的派出機構,不是獨立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記者站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記者站應接受當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報社不得設立社外編輯部或類似機構。
出版非正式報紙的報社,不得設立記者站或其他類似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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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報紙的審批
第十條 創辦正式報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憲法規定的、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服務的宗旨;
(二)有確定的並與主辦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業務一致的專業分工范圍和編輯方針;
(三)有確定的、能切實擔負領導責任的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在中央應為部級以上(含副部級)單位;在省為廳(局)級以上(含副廳級)單位;在地(市)、縣(市)為縣級以上(含縣級)單位;
(四)有能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專業要求、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職總編輯和一定數量的專職編輯、記者組成的編輯部;
(五)有與所辦報紙規模相適應的創辦資金、辦公場所、出版與印刷條件和維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當可靠的資金來源。
第十一條 中央單位(即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各民主黨派和全國性群眾團體及其直屬單位)創辦正式報紙,由報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解放軍系統創辦報紙,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地方單位創辦正式報紙,由報紙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暫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並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署審批。
第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辦報紙,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和一個主管部門並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創辦正式報紙,須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並由報紙主管部門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書,中請書須寫明下列內容:
(一)創辦報紙的理由、報紙的宗旨和專業范圍;
(二)報紙的主辦單位和主管部門;
(三)報紙的名稱、刊期、開張、版數、發行范圍及方式;
(四)報社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簡歷、行政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報社組織機構簡況;
(五)報社辦公場所和印刷場所的地址(辦公場所應與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同在一地);
(六)資金來源。
申請書上述六款內容不周全或申報不實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四條 同一名稱的正式報紙的不同版別、文種,一般按不同報紙對待,須分別申請「國內統一刊號」。
第十五條 創辦非正式報紙,由報紙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暫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非正式報紙或由非正式期刊改為正式報紙的、由正式期刊改為正式報紙的,均按創辦正式報紙程序履行申報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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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報紙的登記
第十七條 經批准登記注冊的正式報紙,由其主辦單位憑新聞出版署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其程序為:
(—)報紙主辦單位填寫「報紙申請登記表」(由新聞出版署統一印製),並由報紙主管部門審核簽章;
(二)登記機關對「報紙申請登記表」審核無誤後,發給「報刊登記證」,並編入「國內統一刊號」當地序列;
(三)「報紙申請登記表」一式四份。除留存報社、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機關各一份外,另一份應由登記機關於報紙登記後十五天內報送新聞出版署備案。所在地暫未建立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機關留存二份。
第十八條 報紙登記注冊後,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辦理報紙名稱的商標注冊。
第十九條 經批准登記注冊的非正式報紙,由其主辦單位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暫未建立的,可直接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內部報刊准印證」。
第二十條 「報刊登記證」的有效期和換發時間,由新聞出版署規定;「內部報刊准印證」的有效期和換發時間,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報紙自批准之日起,辦報單位在六十天內不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其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予以登記注冊。如要繼續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須重新申請和審批。
報紙經登記注冊後半年不出版的, 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如要繼續出版,須重新申請和審批。
第二十二條 報紙停辦,應由其主辦單位提前三十天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及主管部門的證明文件,辦理停辦手續。
報紙出版過程中,若報紙的主管部門沒有承擔或通過正式文件表示不再承擔相應責任,則該報即自行失去繼續出版的合法權利,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注銷該報登記。報紙注銷登記,應由其主辦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報紙因違反本規定或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而被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撤銷登記的,應由其主辦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撤銷手續。
報紙辦理停辦、注銷登記或撤銷登記手續後,由登記機關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報紙停辦、注銷登記或撤銷登記的善後事宜、由報紙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共同負責妥善處理。
報紙停辦、注銷登記或撤銷登記以後,報社不得再以報紙名義繼續進行新聞業務活動和其他任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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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報紙的出版
第二十三條 報紙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應當認真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對所辦的報紙進行管理、在報紙的政治方向上要加強領導和監督,在報紙的資金、人員編制等方面要給予必要的保證,並承擔相應的政治、法律、行政和經濟等方面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報紙必須按規定經有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登記注冊後方可出版,否則屬非法出版。
報紙經批准登記注冊後,嚴禁轉讓其刊號和出版權,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出資代辦或其他方式控制或接管報紙。
第二十五條 報紙經批准出版之後,不得擅自改變其辦報宗旨、編輯方針和專業分工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出版的報紙,必須與「報刊登記證」或「內部報刊准印證」的登記項目相符。不得利用「報刊登記證」或「內部報刊准印證」出版登記項目以外的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報紙、不得直接轉載內部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其他內部出版物的內容;轉載或摘編國外和港、澳、台報紙、期刊、圖書內容時,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正式報紙出版時須在每期固定位置標出:
(一)「國內統一刊號」;
(二)出版日期;
(三)期號;
(四)發行方式(郵發的應標明郵發代號);
(五)報社地址、電話、電報掛號和郵政編碼;
(六)定價;
(七)印刷廠名稱;
(八)「廣告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九條 非正式報紙應在每期固定位置標明「內部報刊准印證」全稱及編號。需收取工本費的,應標明工本費數額。
第三十條 報紙經批准出版之後,應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繳送樣報、合訂本,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北京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繳送樣報、合訂本。
第三十一條 已批准出版的報紙,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內可出版試刊。
第三十二條 正在申報而未獲批准創辦的報紙,其籌備組織和人員,不得以該報社名義對外進行公開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地報紙(含非正式報紙)每年的有關情況統計,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匯總,於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統一報新聞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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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報紙的變更
第三十四條 報紙的變更是指:變更主管部門、主辦單位、名稱、文種、刊期、開版、定價、發行范圍、臨時增版、臨時增期和中斷出版等。
第三十五條 正式報紙的主管部門和主辦單位不得隨意變更,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變更主辦單位應由其主管部門向原審核批准機關申報;變更主管部門應由其主管部門與擬接管報紙的主管部門分別向原審核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六條 正式報紙需變更名稱、文種的,應由其主管部門向原審核批准機關申報,經批准後,方可變更。
第三十七條 正式報紙需變更刊期、開版和發行范圍的,由其主管部門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 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變更,並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三十八條 正式報紙需變更定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正式報紙需臨時增版、增期的,報社應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因特殊情況,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請的,須經特別批准)。 中央單位的報紙, 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 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出版。
正式報紙臨時增版、增期應按批准文件規定的日期、文種、開版等進行出版,其內容應與報紙的宗旨、編輯方針—致;臨時增版、增期的報紙印數應與主報的印數—致(因特殊情況,臨時增期印數需少於主報印數的,須經特別批准),並隨主報發行。不得單獨發售或藉此提高報紙定價。
非正式報紙不得臨時增版、增期。
報紙不得隨意減版、減期(因不可抗力的情況引起的除外)。
第四十條 正式報紙出版「號外」,須事先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後方可出版。中央單位的報紙,向新聞出版署報告;地方單位的報紙, 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正式報紙如連續三個月不出版的,便自行失去出版資格,由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如需繼續出版,須重新申請和審批。
第四十二條 兩家或兩家以上正式報紙需合並為一家報紙的,由各有關報社的主管部門共同向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合並。中央單位的報紙,由新聞出版署審批;地方單位的報紙,由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 非正式報紙的變更,由其主管部門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暫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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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報紙的經營
第四十四條 凡出版正式報紙的報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結合自身業務,開展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 凡出版正式報紙,且具有法人資格的報社開展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應持報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有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准並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經營項目凡涉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應事先獲得有關部門批准)。
報社開展有償服務和多種經營活動必須由報社的經營部門進行,其他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凡出版正式報紙的報社經營廣告業務,須持「報刊登記證」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獲准後方可開展廣告業務。
報社開展廣告業務,應由報社的廣告部門及專職廣告人員進行,其他部門和人員一律不得經營廣告業務。
第四十七條 正式報紙為報紙、期刊刊登廣告,須驗明其「報刊登記證」;為圖書、音像出版物刊登廣告,須驗明其出版單位。
公開發行的報紙不得為內部發行的報紙、期刊和圖書刊登廣告。
第四十八條 報社經營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報紙刊登任何形式的廣告,均應在報紙明顯位置註明「廣告」字樣,嚴禁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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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處 罰
第四十九條 報社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除建議其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外,還可視其情節輕重,直接給予報社下列行政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停止出售、沒收或銷毀報紙;
(四)沒收非法所得;
(五)停止出版一至五期;
(六)停業整頓一至三個月;
(七)撤銷登記。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報社因受到處罰或報紙停刊而對讀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報社負責賠償。
各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本條第(三)、(四)、(五)款規定的處罰,須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給予本條第(六)、(七)款規定的處罰,須報新聞出版署核准。
第五十條 報紙的內容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凡假冒、偽造、變造「報刊登記證」、「內部報刊准印證」、報紙刊號和非法出版報紙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在本部門許可權內,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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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生效後,以前涉及報紙行業管理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均以本規定為准。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由新聞出版署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⑤ 圖書館核心期刊有哪些哪些是比較好發的
北大核心目錄圖書館類期刊排名:
1 中國圖書館學報
2 圖書情報工作
3 大學圖書館學報
4 情報學報
5 圖書館論壇
6 圖書館建設
7 圖書館雜志
8 圖書情報知識
9 圖書館
10 圖書與情報
11 情報理論與實踐
12 圖書館工作與研究
13 情報資料工作
14 現代情報
15 情報科學
16 圖書館理論與實踐
17 國家圖書館學刊
18 情報雜志
這是最新圖書館核心期刊的排名,排名靠後的相對好發一些
⑥ 圖書 核心期刊 有哪些
圖書、情報與檔案學(18種) 序號刊名主辦單位 1 中國圖書館學報 中國圖書館學會,國家圖書館 2 情報學報 中國科技情報學會,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 3 現代圖書情報技術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 4 大學圖書館學報 北京大學,教育部高等學校圖書情報工作指導委員會 5 圖書情報工作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 6 情報理論與實踐 中國國防科學技術信息學會,中國兵器工業第210所 7 圖書情報知識 武漢大學 8 圖書館雜志 上海市圖書館學會,上海圖書館 9 圖書館理論與實踐 寧夏圖書館學會,寧夏圖書館 10 中國科技期刊研究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期刊編輯研究會 11 情報資料工作(中國社會科學信息學會會刊) 中國社會科學信息學會 12 圖書與情報 甘肅省圖書館,甘肅省科技情報研究所等 13 圖書館論壇 廣東中山圖書館,廣東省圖書館學會等 14 圖書館工作與研究 天津圖書館等 15 情報雜志 陝西省科技情報學會,陝西省科技信息研究所 16 情報科學 中國科學技術情報學會,吉林大學 17 檔案學通訊 中國人民大學 18 檔案學研究 中國檔案學會
⑦ 請問:宣傳單和書刊的定義及其區別是什麼
宣傳單:就是以宣傳為目的的單張印刷品,上邊內容當然就是你需要給客戶了解的如公司簡介、產品介紹等等,你需要向對方表達什麼就寫什麼了。最好內容不要太多,簡潔明了,圖文並茂,精美一些可以讓客戶印象更深,也可達到比較理想的宣傳目的。
書刊:書籍和刊物
區別?你可以分析出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