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智慧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應採取的措施
我國智慧養老事業的健康發展應當採取的措施:
建立健全智慧養老行業標准與配套法律法規——要加快建立智慧養老行業各方面標准,如上海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發布了《數字(虛擬)養老機構建設規范》、《數字(虛擬)養老機構運營管理規范》、《數字(虛擬)養老機構服務規范》三個標准來規范智慧養老。同時,國家要加快完善相關配套法律,一方面為發展智慧養老產業提供健康的環境,另一方面也是引導智慧養老產業與當前養老需求相適應的舉措。
智慧養老需要多方協同參與——政府也要積極參與智慧養老產業的發展中來,形成政府、企業、養老機構等多方合作,共同促進智慧養老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智慧養老管理平台選擇——養老平台的選擇是智慧養老事業發展的關鍵之一,因為當前智慧養老事業發展較為緩慢,有些傳統養老機構急於轉型,選擇的智慧養老管理平台並不是從服務老人角度出發搭建的,從而沒有融入到實際應用中去,最後只是一個展示作用的空殼子。
面向老人開展智慧養老宣傳——因為老年人的傳統觀念影響,對智慧養老接受程度較低。作為新型養老模式被接受程度就可想而知。所以要面向老年人開展智慧養老宣傳,為了改變他們傳統的養老觀念,積極適應智慧養老。
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智慧養老產業有不小的商機,大量社會資金看中機會就進入智慧養老行業,但是起點不是從服務老人角度出發的智慧養老產業會擾亂市場,使得真正是為機構提供高效管理,增強老人服務質量的產業被忽略。因此,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業的監管機制,促進智慧養老產業健康發展。
保護老人隱私——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是通過老人個人信息來提供服務,智慧養老設備將老人生理信息通過感測器傳遞至平台的同時,老人的個人隱私也有泄漏風險。這方面還需要政府建立合理監管機制,規范各信息平台運行,保護老年人個人隱私。
㈡ 養老院國家有什麼優惠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
銀發〔2016〕65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84號文轉發)等有關要求,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大力推動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創新,改進完善養老領域金融服務,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促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的重要意義
(一)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階段,發展養老服務業,加強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適應傳統養老模式轉變、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緊迫任務。立足國情,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加快建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迫切要求改進和創新金融服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廣泛動員社會資本參與,增加社會養老財富儲備,提升養老服務支付能力,保障「老有所養」戰略目標順利實現。
(二)做好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是金融業自身轉型升級的內在要求。
在金融市場化、國際化和多元化趨勢下,金融機構傳統業務和發展模式面臨挑戰,金融業進入轉型升級的重要發展階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滿足迅速增長的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是增加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供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和金融結構優化的重要手段,是金融機構拓展新業務的重要機遇,是金融業轉型升級的重要途徑。各金融機構要增強戰略意識,加快養老領域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布局,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實現支持養老服務業和自身轉型發展的良性互動。
二、總體要求
(三)指導思想。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決策部署,以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為出發點,以提高金融對養老服務業的資源配置效率為方向,統籌各類金融資源,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建立和完善有利於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組織、產品、服務和政策體系,切實改善和提升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
(四)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市場主導,政策扶持。以市場化為方向,以政府扶持為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在實現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金融資源向養老服務領域配置和傾斜。二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服務。立足區域養老服務業發展和居民養老需求實際,對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等不同養老服務形式,積極探索和創新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金融服務。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加強金融支持與養老服務業發展各類規劃和政策的銜接,以滿足「老有所養」、推進醫養結合和建設社會養老服務體系需求為重點,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約金融服務的體制機制障礙,努力尋求重點領域突破。
(五)發展目標。
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蓋廣泛、種類齊全、功能完備、服務高效、安全穩健,與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符合小康社會要求的金融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組織更加多層次,產品更加多元化,服務更加多樣化,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和滿足居民養老需求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
三、大力完善促進居民養老和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
(六)創新專業金融組織形式。
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優化整合資源,提高養老領域金融服務水平。鼓勵金融機構將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個人養老相關的金融業務和戰略轉型相結合,探索建立養老金融事業部制。支持金融機構在符合條件的地區或分支機構組建服務養老的金融發展專業團隊、特色分(支)行等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提升金融服務專業化水平。
(七)支持各類金融組織開展養老領域金融業務。
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各類金融機構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發展要求,優化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體制,增強養老領域金融服務能力。鼓勵金融租賃公司開發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價格公允的產品,提供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鼓勵信託公司利用信託制度優勢,積極開發各類附帶養老保障的信託產品,滿足居民養老領域金融服務需求,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八)積極培育服務養老的金融中介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與融資擔保機構合作模式,以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主,引導各類融資擔保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面向養老服務業開展徵信、評級服務,鼓勵銀行與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合作,實施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分類扶持。支持發展與養老領域金融創新相適應的法律、評估、會計等中介服務機構,鼓勵金融機構與養老信息和智慧服務平台合作,運用「互聯網+」大數據資源,提供更高效的金融服務。
四、積極創新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信貸產品和服務
(九)完善養老服務業信貸管理機制。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養老服務業發展導向和經營特點,專門制定養老服務業信貸政策,開發針對養老服務業的特色信貸產品,建立適合養老服務業特點的授信審批、信用評級、客戶准入和利率定價制度,為養老服務業提供差異化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民政部門、行業協會等合作開展養老信貸專項培訓,提升信貸服務專業化水平。
(十)加快創新養老服務業貸款方式。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新承貸主體,對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養老服務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資企業或個人作為承貸主體發放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設立小型養老服務機構,或招用員工比例達到政策要求的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積極利用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給予支持。對建設周期長、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靈活採取循環貸款、年審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種還款方式。
(十一)拓寬養老服務業貸款抵押擔保范圍。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以養老服務機構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為抵押,提供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應收賬款、動產、知識產權、股權等抵質押貸款創新,滿足養老服務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有條件的地區在風險可控、不改變養老機構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養老服務機構其他資產抵押貸款的可行模式。
五、支持拓寬有利於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多元化融資渠道
(十二)推動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上市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經營較為穩定的養老服務企業在主板市場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已上市的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股份等再融資方式進行並購和重組。探索建立民政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項目信息合作機制,加強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的培育、篩選和儲備,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養老服務企業在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融資。探索利用各類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為非上市養老服務企業提供股份轉讓渠道。
(十三)支持養老服務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
支持處於成熟期的優質養老服務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融資。鼓勵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積極發揮各類擔保增信機構作用,為中小養老服務企業發債提供增信支持。對運作比較成熟、未來現金流穩定的養老服務項目,可以項目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等為基礎,探索發行項目收益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等方式,募集資金重點用於支持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發展。
(十四)鼓勵多元資金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
支持各地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建設或發展養老機構,鼓勵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創新適合PPP項目的融資機制,為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養老服務業提供融資支持,積極探索與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配套的金融支持模式。鼓勵金融機構通過基金模式,探索運用股權投資、夾層投資、股東借款等多種形式,加大對養老服務企業、機構和項目的融資支持。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養老產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等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養老服務業的投入。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投資者積極投資處於初創階段、市場前景廣闊的養老服務企業。
六、推動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建設,優化保險資金使用
(十五)完善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進一步完善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等組成的多層次、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推進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揮社會保險保障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大力拓展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等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促進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進一步向中小企業覆蓋。推動商業養老保險逐步成為個人和家庭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的主要承擔者、企業發起的養老健康保障計劃的重要提供者、社會保險市場化運作的積極參與者,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商業養老健康保障計劃,促使商業保險成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十六)加快保險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
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繼續推進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發展獨生子女家庭保障計劃,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積極開發長期護理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產品,助推養老、康復、醫療、護理等服務有機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由政府使用醫保基金賬戶結余統一為參保人購買護理保險產品,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支持保險公司發展農民養老健康保險、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等普惠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養老機構綜合責任保險,為養老機構運營提供風險保障。
(十七)創新保險資金運用方式。
積極借鑒國際經驗,在符合投向要求、有效分散風險的前提下,推動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委託市場化機構多種渠道開展投資,實現資金保值增值,提升服務能力。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以投資新建、參股、並購、租賃、託管等方式,興辦養老社區和養老服務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通過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多種形式,為養老服務企業及項目提供中長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
七、著力提高居民養老領域的金融服務能力和水平
(十八)增強老年群體金融服務便利性。
鼓勵金融機構優化網點布局,進一步向養老社區、老年公寓等老年群體較為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可得性。支持金融機構對營業網點進行親老適老化改造,加強助老設備、無障礙設施建設,開辟老年客戶服務專區,提供敬老服務專窗、綠色通道等便捷服務,為老年客戶營造便捷、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老年客戶電話銀行服務流程。
(十九)積極發展服務居民養老的專業化金融產品。
鼓勵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各類金融機構針對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障需求,積極開發可提供長期穩定收益、符合養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差異化金融產品。大力發展養老型基金產品,鼓勵個人通過各類專業化金融產品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提高自我養老保障能力。加快老年醫療、健身、娛樂、旅遊等領域消費信貸、信託產品創新。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探索代際養老、預防式養老、第三方付費養老等養老模式和產品,提高居民養老財富儲備和養老服務支付能力。
(二十)不斷擴展金融服務內容。
金融機構要積極介入社會保障、企業年金、養老保障與福利計劃等業務,做好支付結算、賬戶管理、託管和投資等基礎服務。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為老年群體提供特定服務的銀行卡等非現金支付工具,適當減免開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等費用,探索提供商戶優惠、醫療健康、休閑娛樂、教育咨詢、法律援助等配套增值服務。加強老年金融消費者教育和權益保護,加大理財產品等新型金融業務的宣傳和普及力度,拓展老年人金融知識,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老年人辦理大額轉賬等業務應及時提醒查閱,在面向老年人銷售保險、理財產品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誤導銷售或錯誤銷售。
八、加強組織實施與配套保障
(二十一)加強金融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
建立人民銀行、民政、金融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政策協調和信息溝通,形成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合力。制定並定期完善養老服務業指導目錄,發布更新養老服務機構與企業信息,建立健全項目資料庫和推薦機制。對納入資料庫並獲得民政部門推薦的優質養老服務項目,金融機構應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基礎上給予積極支持。各級民政部門應指導養老機構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提高承貸能力和償付水平。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運用財政貼息、貸款風險補償、擔保增信等政策工具,加大對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政策激勵和扶持。
(二十二)綜合運用多種金融政策工具。
加強信貸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養老服務業和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運用支小再貸款、再貼現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養老服務企業的信貸支持。不斷完善金融監管政策,加強對銀行、證券、信託、基金、保險等金融機構開展養老領域金融組織、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監管,以利於金融創新穩妥有序開展。
(二十三)加強政策落實與效果監測。
各金融機構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專項統計制度,加強對養老領域金融業務發展的統計與監測分析。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會同民政、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監督管理部門等,根據本指導意見精神,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具體實施意見或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來源於:養老信息網-《關於金融支持養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65號)全文
㈢ 開展養老保險宣傳簡報
工作動態
★建外街道近日積極為轄區內建築企業代辦社會保險,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社保所抽調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在辦事處為民服務大廳設立了「建外地區在京建築施工企業保險代辦處」。通過摸底調查,了解到建外地區現有施工工地70多個,外地農民工9000多人,為加大宣傳力度,建外街道召集轄區內70餘家建築企業負責人參加了培訓班,就有關政策進行了宣講。截至目前已為建築施工工地進行政策咨詢80餘次,並成為朝陽區第一個在網上為4家材料齊備的企業正式辦理了提交手續的社保所。
【建外街道】
★近日,團結湖監察小組對轄區建築施工企業開展勞動合同專項執法檢查。在此次專項檢查執法中,首先對轄區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了調查摸底,該轄區共有兩家建築施工企業,一家是中建保華有限公司團結湖南里辦公樓項目,另一家是中信公司團結湖南里三層裝飾公司,共有農民工200餘人,兩家建築施工企業與外地農民工全員簽訂了勞動合同。此次檢查中,勞動監察員還對施工企業的負責人和農民工進行了政策宣講,發放了200餘份《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問題解答》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問題解答》等宣傳材料。
【團結湖街道】
★小紅門鄉積極推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6月28日上午,小紅門鄉農保中心副主任梁愛萍及業務人員參加了小紅門鄉在全區率先召開的「推行朝陽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動員會」並對此項工作進行了指導。農保中心副主任梁愛萍對小紅門鄉領導幾年來所做的農保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了幾點要求:一是要提高認識,新型農保解決了農民的切身利益,財政的資金投入在全市第一,而且是直接補貼給參保人員;二是要廣泛宣傳,通過宣傳讓農民了解政策的好處與優勢;三是要加強服務,做好參保人員的服務工作,讓他們滿意;四是要及時反饋信息,互相溝通,對出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五是業務人員要做好基礎工作、熟悉工作流程。
【小紅門地區】
★6月22日,呼家樓街道舉行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模擬演練。上午9點整,呼家樓街道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監測小組發現網路伺服器開機有報警聲,操作系統不能正常啟動,導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網路癱瘓,業務中斷,立即啟動《呼家樓街道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街道應急處理小組首先關閉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所有計算機,與區應急處理小組取得聯系解決故障,同時工作人員與正在辦理業務的失業人員做好解釋工作並啟動備用手工台帳及單據進行手工操作辦理業務。
這次演練的目的就是檢驗《呼家樓街道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可靠性,增強對失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安全防範意識,進一步熟練手工操作流程,提高工作人員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
【呼家樓街道】
★勁松街道社保所對居住在勁松地區的退休人員進行了摸底調查。勁松街道社保所依靠社區勞動保障協管員和社區工作者,採取入戶走訪和公示登記的方法,對居住在勁松地區的退休人員進行了摸底調查。同時,對企業退休人員可在居住地社保所報銷醫療費的政策進行了解答。
【勁松街道社保所】
情況反映
★呼家樓街道開展勞動保障協管員定期培訓舉得顯著成效。經過勞動保障協管員的宣傳指導有10多位失業人員在社區實現了彈性就業;有近20名失業人員認識到了社會保險的重要性轉檔接續了保險;有的低保人員主動放棄吃低保選擇積極去就業,靠自己的勞動去謀生;有的社區協管員把政策宣傳帶到了轄區單位,與單位建立了長期用工協議;有的失業人員一空就願意到社區坐坐與協管員聊聊政策。
【呼家樓街道】
★6月14日,太陽宮地區社保所拉開「送教到村」的培訓序幕。為確保培訓達到預期效果,這次培訓,社保所採取「請進來,送教到村、理論聯系實際」的新型培訓方式。社保所聯系十字口村和朝陽區職業技能學校三方,經過多次交流、磋商,結合該鄉農村的特點及實際情況,制定出針對該鄉農村勞動力就如何轉變就業觀念、增強勞動技能等內容的培訓教案,並請職業學校資深教師親自授課,使他們足不出村就可以參加學習培訓。
【太陽宮地區】
答案補充其他省了呵呵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㈣ 我國居家養老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並沒有出台關於居家養老方面的具體政策!只是發文說全國居家養老資源不足,要求各地大力發展居家養老服務,以解決養老難的問題。都是指導性意見,主要看各地政府的推進力度!
唯一能夠算上優惠的只有:
貫徹落實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現行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養老院類的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徵營業稅,對各類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免徵自用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4)養老政策宣傳擴展閱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否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圖書、文物等其他收藏,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養老金是可以作為公民的遺產進行繼承的。但分為兩種情況:如果養老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由受益人取得養老保險金。如果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可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取得。
繼承養老保險金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投保人在交費期間身亡的。投保人個人交納全部保險費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另一種是投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身亡的。我們知道,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期限為10年。
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身亡者,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交費額的余額,可以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無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者,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支付其喪葬費用。因此子女有權利繼承領取其父母的養老金。這里的養老金是作為父母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的。
㈤ 重慶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宣傳提綱怎麼交
關於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的調研報告根據市政協2010年度工作安排,3月份以來,在市政協副主席趙南軍的帶領下,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組織部分委員,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有關部門,以市區為重點,就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專題調研組聽取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情況通報;赴各區和江都市召開部門以及街道(鄉鎮)、村(社區)等基層單位負責人座談會,了解我市養老和醫療保障情況,聽取意見,並赴外地學習考察。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的基本現狀
近些年,我市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統籌城鄉發展的進程中,堅持民生為本,初步建立起以養老和醫療為核心的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努力使全體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
1、黨委政府重視,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情況進展較好。自2002年以來,市委、市政府連續9年以一號文件形式關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就養老、保障、醫療、住房、教育等在內的民生問題出台有關政策意見,逐步構建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水平不斷提高。2009年,市委、市政府專門出台了《關於推進市區率先統籌城鄉發展的實施意見》,對加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提高城鄉居民社會保障水平提出了明確目標。同年,維揚區委、區政府出台《關於加快推進全區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的意見》,初步形成全覆蓋、多層次、可接軌、可轉換的社會保障局面。市和各縣(市、區)公共財政向民生傾斜,農村養老和醫療保障方面的投入在財政支出中所佔比例逐年提高,從被征地農民養老補助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各級財政給予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的繳費補貼,如新農合的各級財政補助從2003年的人均20元/年提高到2010年的人均120元/年,從無到有,逐步增長;據統計,市、區兩級財政2009年用於城鄉居民參保補貼的開支為8659萬元。各有關部門積極履行自身職責,強化服務,積極推動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社會保障部門不斷完善社會保險政策,通過稽查和服務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衛生部門不斷健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網路,全面部署推進新農合信息系統網路化建設,努力監管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統籌衛生資源配置與醫療服務提供,以滿足農民的醫療服務需求,讓更多的農民得到實惠;民政部門加強了社會救助工作力度,全面建立了城鄉五保、特困醫療、臨時救助等政策相配套的補充養老及醫療保障的社會救助體系,實施城鄉「三無」老人養老補貼工程,標准逐步提高、范圍不斷擴大。
2、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基本建立且對接通道開始打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構成了覆蓋城鄉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實行多年,制度較為完善,目前覆蓋了市區各類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32.14萬人,9.25萬退休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養老金待遇連續9年遞增,目前市區人均1395元/月。2005年開始建立包括養老在內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征即保率達100%,覆蓋了市區7.3萬名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方籌資,「個人帳戶與統籌帳戶」相結合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07年在我市啟動,市區參保農民8.9萬人。為統籌城鄉發展,維揚、江都積極探索,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接方面建立了通道,制定了農保轉城保的接續辦法,打開了農保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轉換通道。
3、基本醫療保障體系覆蓋城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構成了城鄉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質態良好,報銷待遇穩步提升,2009年底,市區參保職工46.23萬人,在職職工與退休人員醫保目錄范圍內平均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80%與90%。2007年實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職工醫保范圍之外的「老年居民、特困居民、未成年居民、一般居民」通過不同繳費、補貼標準的居民醫療保險,納入醫療保障,實現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上的全覆蓋,2009年底,市區25.9萬人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其中包括7.7萬名在校大學生,籌資水平400元/年,目錄范圍內報銷達60%。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2009年為人均120元,其中個人交納30元,由於個人繳費標准低、住院補償為主兼顧門診,平均報銷補償率為45%,大病報銷支付上限一般為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最高可達10萬,因而得到了廣大農民的認可,參合積極性提高,2009年底,參合率達99.8%,有效緩解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深受廣大農民歡迎。
二、推進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暢通城鄉社保通道,推進城鄉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發展,擴大統籌范圍,實行省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已迫在眉睫。當前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為推進城鄉養老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了機遇和奠定了重要基礎,但由於我市老齡化程度高,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的18.57%,財政補貼壓力增大、逐年出台的政策之間銜接不夠等原因,使基本養老、醫療保險的推進面臨一些亟需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1、覆蓋不全面,養老和醫療保障尚未完全實現應保盡保。養老保險方面:一是新農保實施後,城鄉居民中還有兩類對象未納入養老保障體系,一種是男60歲、女55歲以上不到70歲的城市無業居民,一種是2005年前被征地農民中的非就業人員,養老制度上還有空白點。二是仍有少數開發區(園區)企業、流動性強的餐飲娛樂服務企業以及勞動密集型企業尚未為所有應參保職工繳納保險;原已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改制企業一次性買斷工齡的職工、部分失業人員因續保的繳費標准偏高而斷保。三是城鎮無業居民和部分低收入就業人員雖可選擇自由職業者參加社保的方式,但因沒有經濟能力而游離於社保之外。四是我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剛剛進入准備階段,相關實施細則尚未出台。醫療保險方面:一是由於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含靈活就業人員)不能參加繳費水平較低的居民醫保,導致部分低收入就業人員在養老保險續保難的同時,失去醫療保障;二是部分困難企業職工退休時沒有能力一次性補交最低參保繳費年限差額和「余命年」費用,面臨斷保的可能。
2、發展不平衡,養老和醫療保障水平城鄉差距較大。一是城鄉基本養老保障待遇差距有擴大趨勢。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連續9年以10%的速度遞增,目前市本級企業退休職工人均養老金達1395元/月。而農村的養老保障待遇較低,參加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人均60元/月,失地農民的養老補助平均也僅140元/月,尚未達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有差距。近年來,雖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使絕大多數農民每年自繳30元就能享有醫療保障,但由於大部分優質醫療資源集中在城市,而新農合報銷比例則隨醫院級別的提高而遞減,農民進城看病的大部分費用仍由自己負擔,大部分地區還不能即看即報,因而農村居民享有的醫療保障實際待遇低於城市居民。三是城鄉信息化建設差距大。城鎮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投入相對較高,基礎較好,社會保障工作的管理效率較高;而農村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還較為滯後,工作方式及管理方式還不能適應現實需求。
3、政策不銜接,社會保險難以有效接續轉換。一是目前養老醫療保險工作維揚、廣陵、開發區已與市社保中心聯網申報,有關制度和政策相對統一。但邗江區政策規定與市不統一、征繳基數、征繳比例、享受待遇與市不一致,信息數據系統與市社保中心不銜接,市級統籌沒有實質性形成;區域內在農保轉城保方面也未建立通道。二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標准各不相同,且缺乏可持續性。2005年之前被征地農民沒有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設置,而2005年後設立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據一次性劃轉金額的不同,最低享受60元/月、最高享受230元/月,其他多為110元、135元、170元/月等補償標准,由於劃轉的土地補償金額是有限的,逐年用完後,將難以為繼。三是社會保險制度自成體系,缺乏有效銜接機制。我市揚府發[2008]140號文《關於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意見》中對被征地農民、戶籍農民及參加農保者參加或轉入城保,以及對城鎮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進入、有效銜接都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但實際操作過程中缺乏配套的實施細則,存在諸多資金和技術上的問題,如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如何折算城保繳費年限,折算繳費年限後的城保費用如何繳納,醫療保險相對獨立,繳費年限也不能相互確認等,因此無法實現真正融通和有效接續。四是管理資源分散,政策機制「碎片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衛生部門主管,而城鎮職工醫保與城鎮居民醫保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社會救助則由民政部門負責,相關政策規定及工作機制不盡相同,各有一套互不相連的獨立資料庫管理系統,出台政策時缺乏溝通協調,存在管理成本浪費和政策之間的沖突。如新農合要求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導致外出務工就學的家庭成員重復參加醫保,而政策又明確規定不能重復報銷,又如鄉鎮企業職工可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合,但卻不能轉入城市居民醫保。
4、宣傳不到位,相關政策普及不夠。一是對公共財政普惠城鄉居民,加速推進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的緊迫性認識還需進一步提高。二是對近年來中央到地方密集出台的一系列法律、規定和政策,如勞動合同法、醫療衛生體制改革方案、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全國范圍內轉移、流動人員醫療保險跨地區跨制度轉移辦法等培訓宣傳還不到位,調研中,社區幹部普遍反映對具體政策缺乏了解,面對群眾咨詢難以解答。
三、推進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的建議
推進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讓全體城鄉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是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的重要內容,是實現市委「堅持以民為本,建設幸福揚州」目標,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為此,調研組提出如下建議:
1、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實現養老和醫療保障由制度的廣覆蓋到對象的全覆蓋。一是持續強力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根據保基本、廣覆蓋的原則,從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條件出發,全面貫徹實施市政府2008年140號文件精神,細化政策措施,制訂配套規定,消除保障盲點,繼續擴大養老和醫療保障范圍。一方面,針對勞動密集型的民營企業、服務行業參保率低的現實狀況,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通過分期緩繳等方式,鼓勵參保,將更多的就業人員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另一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進一步通過強化勞動監察、社保稽核等途徑,督促所有用人單位及時參保和足額繳費。二是出台具體實施辦法,加快推進市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要積極籌措新型農保基金,保證資金到位,在有條件的地方,出台政策鼓勵農村居民參加更高水平的養老和醫療保障體系。在不斷擴大覆蓋面的基礎上,穩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三是區別對象,將助保制度落實到位。採取積極措施推動城鎮困難居民參加社會保險,使中斷社保關系的特殊群體,社會保險關系能夠接續。如對於年齡偏大、收入偏低、就業能力偏差的下崗失業人員,出台優惠政策,通過認真落實我市相關社保補貼政策鼓勵參保;對因其他歷史原因未能參保的邊緣人群,加大助保力度,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建議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具體政策,對城鎮無業居民,按照有關條件,納入基本養老保障范圍,保證其老有所養。四是切實解決居民醫保問題。破除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壁壘,通過加強審核等方式允許困難職工和經濟承受能力較低的靈活就業人員選擇城鎮居民醫保,解決其醫療保障從無到有的問題;調研中了解到,為解決部分以靈活就業身份退休的職工和困難企業退休職工的醫保缺失問題,2005年廣陵區通過「三三制」籌資模式,即財政、集體、個人共同出資方式,較好地解決了區內所有退休職工病有所醫的難題,這一做法可以推廣。
2、加大投入力度,縮小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待遇差距。一是加快經濟發展的轉型升級,通過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財政投入及城鄉居民收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二是加大農村資金投入,合理配置財政資源,建立健全公共財政投資重點向農村傾斜的機制,逐步加大新增財政用於養老和醫療等民生方面的社會保障支出。根據揚州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城鄉養老水平,在承認城鄉待遇合理差別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農村居民的養老待遇,穩步提高城鄉居民醫療報銷比例,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待遇適當均衡。三是研究失地農民、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這是當前市區需要解決的突出個性化問題,調研中了解到,如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和醫療及其他社會保障問題解決不好,三五年後將會給當地帶來沉重的財政負擔,成為復雜的社會問題而影響穩定。建議政府加強對失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包括即征即保制度實施前人員情況的深入調研,採集信息,摸清底數,針對實情,通過增加籌資途徑,逐步建立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就業培訓等一體的保障制度,創造條件,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以解決後顧之憂。四是統籌城鄉醫療保障資源。發展農村公共衛生事業,建立和完善穩定的機制,將優質衛生資源從城市引向農村,加強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引導高水平的醫療技術人才支持農村,解決鄉村醫生待遇問題,提高基層醫療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增添必要的醫療設施,加強基層合管辦力量配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對醫療機構特別是市級以上大醫院的監管力度,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的績效考評機制,江都市通過簽訂新農合協議的方式對各定點醫院實行動態管理的方法取得了很好效果,可予以借鑒推廣;暢通簡化登記、繳費、申報、結算、核報等程序,讓農民能就近享受到更好更高的醫療資源,得到更多實惠。五是實施城鄉70歲以上居民老年補貼以後,根據財政承受能力,逐步實行60---70歲城鄉居民老年補貼制度。
3、加大創新力度,切實實現不同養老醫療保障制度的有效轉換。一是建議政府對我市的各不相同做法進行研究歸類,梳理各地遺留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出台相關指導意見,在市域內逐步制訂相互銜接,相互貫通,原則統一,靈活多樣的政策措施。根據社會保險省市統籌的相關實施意見,圍繞「統一制度政策、統一繳費標准、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目標,盡快做到市區范圍社保政策「同城、同標准、同待遇」,首先要解決好邗江區進入市級統籌問題,為過渡為省統籌創造條件。二是「立足於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基本原則,積極探索解決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的方式方法,對已有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配套有關操作細則,暢通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的渠道。建議借鑒已在外地實行的相關做法,逐步打破身份界限,建立統一制度體系下的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充分考慮城鄉居民收入的現實差距,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摸索創立多形式的社會保障「套餐制」,設置多層次的繳費標准和多檔次待遇的選擇,由城鄉居民依據自己需求,自主選擇繳費,最終在待遇上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差別。三是充分發揮社會保障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定期召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圍繞社會保障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加強調研,研究相關政策,制定工作措施。對養老、醫療等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社會保障政策出台前,通過「公示制」、「聽證制」等多種渠道,以民主的方式保證公眾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真正使城鄉居民知情受惠、好事辦好、好事辦實。明確牽頭部門,強化工作權威,保證出台的政策之間連續,部門與部門之間政策銜接,做到決策科學化。四是建立互通管理信息平台,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從我市實際出發,寓監督管理於一體,理順我市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之間的管理關系,避免政出多門和多頭管理。加強包括新農保、新農合在內的養老醫療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議利用「金保工程」系統,建立市區信息資料庫,做到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參保人員「同人、同城、同庫」,醫保實現「一卡通」,業務流程和經辦服務規范化,逐步實現城鄉養老和醫療保障制度的相互轉換和銜接。
4、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養老和醫療保障工作的認知程度和有關政策的普及程度。一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到推進城鄉社保工作,健全城鄉養老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制度,對於促進城鄉發展與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建議領導幹部政績的考核,既要考慮GDP,更要關注民生,考核杠桿逐步向民生方向傾斜。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主流媒體,創辦社保專欄、專版、專題等節目,利用社區櫥窗等形式,積極廣泛宣傳各類養老醫療保障政策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規定以及有關操作程序等,使惠及民生的社保政策深入人心,引導企業職工等各類就業人群及全體城鄉居民了解支持相關政策並積極參保。三是加強對基層工作機構人員和各類企事業單位的政策業務知識的培訓,通過對國家、省及我市出台的養老醫療等各類社保政策法規,特別是新出台的政策法規的深入學習,提高他們的政策業務水平,使他們深刻理解掌握各類社保政策,增強工作主動性,通過扎實的基礎工作,促進我市城鄉養老醫療保障工作走上一個新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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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銅陵市居家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專業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社會化服務,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志願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化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間照料、短期寄養、餐飲配送、保潔、助浴、輔助出行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體檢、家庭病床、醫療康復和護理等醫療衛生服務;
(三)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不良情緒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六) 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服務。第四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遵循家庭盡責、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社會參與、優質安全、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健康護理和精神慰藉等義務。接受社會有償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應當承擔相應費用。第六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
(二)統籌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明確各相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完善工作機制;
(三)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財政保障機制;
(四)統籌規劃、按標准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制定扶持政策,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第七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相關部門、社會力量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居家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制度和服務規范;
(三)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評估制度;
(四)建立居家養老服務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醫療服務,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養老服務工作管理人員,支持、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第九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下列工作:
(一)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老年人自願登記的基本信息檔案;
(二)做好政府購買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相關工作;
(三)走訪探視高齡、獨居、空巢、殘疾等老年人;
(四)支持基層老年組織建設,指導基層老年組織開展文體娛樂、社會交往、互助養老、志願服務等活動;
(五)指導老年人家庭依法簽訂家庭贍養協議並督促協議履行。第十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人口老齡化國情、市情和居家養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風尚。
老年節和「敬老月」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敬老、助老活動。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2平方米標准,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三十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於九十平方米標准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老城區改造住宅區項目和已建成的住宅區按照每百戶不少於二十平方米且總面積不少於六十平方米的標准配置社區養老服務用房。
編制鄉、村莊規劃時,應當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㈧ 國家對扶持養老有些什麼政策
國家對養老項目的扶持政策
1、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11部委《關於加快實現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 號)中規定社會辦福利機構在規劃、建設、稅費減免、用地、用水、用電等方面與政府辦社會福利機構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
2、2011年出台《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2011―2015年)》、《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加大資金支持力度,使我國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以養老服務設施為例,2011年共計投入37.9億元推進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3、2014年6月,國土資源部出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意見》明確要求,空閑廠房、學校、社區用房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連續經營一年以上,土地性質可暫不變更、五年內可不增租。
4、2014 年12 月25 日召開的全國民政工作視頻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2015 年將繼續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扎實開展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公辦養老機構改制等試點工作,確保2015 年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達到30張的目標。」
㈨ 養老政策宣傳員工資待遇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薪資待遇:
1、收入構成=底薪(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金等。
2、具有五險一金+補充醫療+企業年金。
3、還有交通補貼、餐飲補貼、話費補貼、長期服務津貼等補貼。
㈩ 杭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居家養老服務的發展,滿足居住在家老年人(以下簡稱居家老年人)的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中華民族養老、孝老、敬老的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浙江省社會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社區(村)為依託,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願者公益服務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第三條居家養老服務應當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為導向,堅持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助餐、助浴、助潔、助行、代辦、家電維修、管道疏通等生活服務;
(二)體檢、醫療、護理、康復、用葯指導、家庭病床、臨終關懷等醫療衛生和護理服務;
(三)安全指導、緊急救援服務;
(四)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
(五)關懷訪視、生活陪伴、心理咨詢、情緒疏導等精神慰藉服務;
(六)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務;
(七)法律咨詢、識騙防騙教育、公證、人民調解等服務。第四條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導老年人建立文明、健康、積極、合理的養老消費方式。
倡導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將居家老年人特別是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保障納入動態監測指標體系,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統籌和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導培育規范養老服務產業。
區、縣(市)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年度工作計劃;
(二)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三)統籌規劃和按規定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四)明確相關部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
(五)培育養老服務產業,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六)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工作。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老年人健康衛生與醫療保障工作,實施和推進醫養結合。
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教育、科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金融、稅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體育、城市管理、司法行政、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計劃生育協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整合轄區內養老服務資源,協調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宣傳落實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推進「一刻鍾」居家養老服務圈建設;
(二)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並引進專業機構運營,發揮區域性居家養老服務機構的作用;
(三)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探索和支持居家養老服務新模式;
(四)引導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一)登記居家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基本信息,調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務需求,收集處理居民、村民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意見建議,宣傳居家養老服務政策,提供居家養老服務信息;
(二)運營、維護、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協助政府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三)採取上門探視、電話詢問等方式,定期探訪高齡、獨居、特殊困難等居家老年人,做好探訪記錄;
(四)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開展服務進行監督,發現違法情形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
(五)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涉及老年人社會組織、老年志願者服務隊伍,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互助養老、文體娛樂、志願服務等活動;
(六)教育和引導居民、村民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義務;
(七)其他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