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產品檢驗合格證怎麼樣辦理
去當地農業站,農業局辦理,
❷ 農業部為什麼要出台 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
為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健全產地准出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農業部頒發《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
❸ 農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具體哪個部門辦理
當地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局出具的該批次農產品質量檢測合格證明
❹ 農產品檢驗合格證如何辦理
不知道你想要辦理的具體有什麼要求,如果具有法律效應的,官方的,最好去當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那要看你大批的,還是少量的,少量的就算了。
❺ 食用農產品需要執行標准嗎
法律分析:需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是農產品種植養殖生產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檢的基礎上,自我承諾農產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種新型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實施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五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❻ 農業執法如何做好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
摘要 一、廣泛宣傳,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通過舉辦培訓班、「三下鄉」、日常巡查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扎實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和宣傳,上半年累計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2場(次)培訓人員50餘人,出動專業技術人員60餘人次,印發宣傳資料1500餘份,為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農產品質量監管奠定基礎。
❼ 怎樣辦旋耕機推廣鑒定證 合格證 三包憑證及檢驗報告
1、推廣鑒定證抄只有生產企業在省一級農機鑒定機構可以辦理,你需要和所在省農機局或鑒定站聯系,具體的辦理手續不完全一樣,但通常鑒定站都會指導你申請的。
現在申請應該還趕得上申請明年的推廣目錄和補貼目錄,遲了就難說了。
2、合格證是你作為生產企業,產品出廠時提供的,不需要別人給你辦,你自己做就可以。
3、三包憑證同合格證,但需要符合國家關於農機的三包規定。
4、檢驗報告是你在辦理推廣鑒定證書時,鑒定機構對你的產品進行檢驗後出具的,辦理了推廣鑒定證書,鑒定機構就會給你檢驗報告。
如果還有問題,歡迎追問。
❽ 農產品合格證需要請第三方機構代辦嗎
不需要。
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是指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強制性標准,在嚴格執行現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礎上,對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自行開具並出具的質量安全合格承諾證。
❾ 國產水產品是否需要標識標簽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1-24
❿ 珠海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防止食用農產品在生產、經營、加工過程中受到污染或被加入對人體有害的物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農產品),是指由種植、養殖、捕撈或人工採集天然形成的,未經加工或經初級加工的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投入品是指用於種養過程中使用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葯、獸葯、魚葯、飼料及飼料添加劑、漁業生產資料和動植物激素等。
本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必須達到國家、省、市或行業標准,保證食用安全。第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綜合協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經貿、工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出入境檢驗檢疫、水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工作。第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檢驗檢疫監督機構依其職能分別對生產、流通和加工領域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
其他依法成立並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可接受生產者、經營者的委託,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驗檢測。
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配送中心、超級市場、集貿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倉儲企業應建立檢測機構或委託其它檢測機構對其所生產和經營的農產品進行自檢,並對其質量安全負責。第五條對經檢驗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或含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葯物的農產品,由相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進行無害化處理;無法作無害化處理的,應予銷毀。
相關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標準的農產品實施直接銷毀或移交有權處置的主管部門處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用地的規劃,其選址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的環境質量標准、衛生要求和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禁止向農產品生產用地、漁業水域排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廢水、廢氣及固體廢棄物。
污水和固體廢棄物用於農業生產,應當經過無害化處理,並達到國家規定標准。第八條在農產品的種養殖生產過程中,應依法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包括花果除草劑),禁止在水果、蔬菜、茶葉、中草葯上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及其混合制劑。禁止在養殖過程中使用違禁獸葯、魚葯及抗生素等生物製品。
經營農業投入品的單位對銷售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及其混合制劑的應當實行身份登記制度,在銷售時應當說明農葯的用途、用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等相關注意事項。第九條農產品的生產者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並標明產品的生產者、產地及生產日期。第十條畜禽及其產品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驗檢疫,並憑其出具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市銷售。第十一條下列農產品禁止上市:
(一)葯物殘留超過無公害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二)不按規定佩帶免疫和檢疫標識的畜禽及其產品。
(三)使用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國家禁用葯物或其他葯物殘留超過國家、省、行業標準的各類鮮肉和冰凍肉。
(四)其它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第十二條經營和加工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要求,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含有違禁農葯、獸葯、魚葯或超標有毒有害物質。
(二)使用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三)沒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
(四)偽造或者冒用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等產品標志或產品證明書。
(五)其他違反國家食品質量衛生安全管理規定的。第十三條對農產品經營加工實行質量安全責任追溯制度。凡進入本市經營、加工的農產品應由供貨人提供檢驗、檢疫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並標明原產地。第十四條農產品批發市場、配送中心、超級市場、集貿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倉儲企業等經營者,應當建立相應的檢測規程和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檢測記錄,自設檢驗室的檢驗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條件。對進入經營、加工場地的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有以下責任:
(一)建立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
(二)查驗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及其他產品合格證明。
(三)配合檢驗檢疫監督機構對產品進行抽檢。
(四)接受對其經營加工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存有疑慮的消費者的委託進行檢測。
(五)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對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