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農業技術推廣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肥培土、病蟲草鼠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飼料加工技術,畜禽疫病防治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宣傳、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尊重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有關院校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科研教學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水保、水產、農機、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實行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
(三)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四)開展農業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五)對當地推廣銷售的種子、化肥、農葯、獸葯、飼料等農用生產資料進行生產監測和市場監測以及農業環境監測管理;
(六)搜集、整理、傳遞農業科學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
(七)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
(八)對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第十一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在農村基層設立的事業單位,由區縣(自治縣)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雙重領導。
區縣(自治縣)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人員、資產管理及財務監督管理,在徵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按規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配合區縣(自治縣)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做好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管理。第十二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業技術的宣傳培訓;
(三)提供農業技術、信息服務;
(四)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五)指導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或農民技術人員及其群眾性科技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六)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第十三條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和配備的農民技術員在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促使農業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盡快應用於農業生產,保障農業的發展,實現農業現代化,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三條國家依靠科學技術進步和發展教育,振興農村經濟,加快農業技術的普及應用,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益的農業。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的發展;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八條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以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國家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第十一條鄉、民族鄉、鎮以上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業技術的專業培訓;
(三)提供農業技術、信息服務;
(四)對確定推廣的農業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五)指導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群眾性科技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第十二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科技人員,應當具有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持的專業考核培訓,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第十三條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在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提供技術服務。
推廣農業技術應當選擇有條件的農戶,進行應用示範。
國家採取措施,培訓農民技術人員。農民技術人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授予相應的技術職稱,並發給證書。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推動、幫助村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農民技術人員開展工作。第十四條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除做好本場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外,應當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第十五條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應當適應農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開展農業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加快先進技術在農業生產中的普及應用。
教育部門應當在農村開展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術教育和農業技術培訓,提高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業勞動者的技術素質。國家鼓勵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教育。
農業科研單位和有關學校的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在評定職稱時,應當將他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實績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
㈢ 遼寧省農業技術推廣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落實科技興農的戰略方針,廣泛應用農業科學技術,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及時轉化為生產力,加速農業現代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技術,是指農業種植業(含水果、蠶業)的種子繁育、良種推廣、作物栽培、土壤改良、肥料施用、病蟲害防治、環境保護、生產資料選配和農副土特產品的貯藏、保鮮、加工等技術。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省境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農業行政部門和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是農業技術推廣的主管機關。其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具體負責管理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六條農業技術推廣,應當堅持面向農村、為農民服務的方向,堅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的農村科普及農民專業技術研究活動相結合,遵循試驗、示範、推廣的原則,把先進的適用技術送到農民手中。第七條省、市、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負責制訂本地區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成果、先進技術推廣規劃和年度計劃,報經同級主管機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八條各級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物資行政部門和銀行、供銷合作社對農業技術推廣應當給予支持。第二章技術服務第九條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向農民轉讓技術成果,提供技術服務,開展技術咨詢和農業技術承包。
承包農業技術服務項目,應當依法簽訂合同。第十條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各自條件為農民提供下列服務:
(一)向農民宣傳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二)為農民提供農業科技情報、經濟信息和技術咨詢;
(三)對農業生產進行技術指導;
(四)培訓農民技術人員,傳授農業先進適用技術;
(五)總結、推廣應用新技術增產增收的典型和經驗;
(六)推廣應用農業科技新成果、新技術;
(七)產前、產中、產後的其他技術服務。第十一條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服務規則:
(一)向農民提供技術服務,應保證技術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不準弄虛作假;
(二)示範、引導農民採用新技術,應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出發,不得強行推廣;
(三)保證技術服務質量,遵守職業道德,不準推廣未經鑒定的科技成果和未經當地試驗、示範的農業技術。第三章經營服務第十二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根據農業技術推廣的需要,實行技術與物資相結合,開展經營服務,興辦農工貿一體化的技術經濟實體。對這類實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銀行在貸款上予以支持。第十三條縣以下(含縣,下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技術推廣和有償技術服務,所需配套的化肥、農葯、農膜等農用生產資料在貨源可能的條件下,由專營部門按批發價供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按當地零售價有償轉讓給農民,但不準倒買倒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可以依照《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經營農作物種子。第十四條推廣農業技術,推行有償技術服務,實行貢獻與收入掛鉤。第十五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通過有償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按有關規定建立農業技術推廣基金、獎勵基金和福利基金。第四章社會保障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安排部分農業發展基金用於扶持農業技術推廣。第十七條農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規定,通過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經營所取得的收入,受法律保護。第十八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侵佔。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抽調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人員從事與本職無關的工作;不準向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安排不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第二十條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從具有農業中等專業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技術水平的農民中聘用農民技術員。第二十一條對在職的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評定或者晉升技術職稱,聘任技術職務。
農業技術員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聘任相應的技術職務。
㈣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的,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蠶桑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肥培土、病蟲草鼠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栽桑養蠶技術,飼料加工技術,畜禽疫病防治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
本辦法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宣傳、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尊重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扶持;
(五)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有關院校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六)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
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措施,促進農業技術推廣事業的發展。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水利、水產、農機、蠶桑、氣象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八條 對在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實行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農業科研單位、有關院校及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農業技術推廣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先進實用技術的引進;
(三)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四)開展農業技術指導、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普及農業科學知識;
(五)對當地推廣銷售的種子、化肥、農葯、獸葯、飼料等農用生產資料進行生產監測和市場監測以及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管理;
(六)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
(七)搜集、整理、傳遞農業科學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
(八)對下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第十一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國家在農村基層設立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實行雙重領導。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政策、業務指導和人員、資產、財務管理,在徵求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後按規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負責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綜合協調、監督等行政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做好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管理。第十二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訂農業技術推廣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農業技術的宣傳培訓;
(三)提供農業技術、信息服務;
(四)對農業新技術進行試驗、示範;
(五)指導村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或農民技術人員及其群眾性科技組織的農業技術推廣活動;
(六)開展技物結合,興辦經濟實體。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設立的農業技術綜合服務站和配備的農民技術員在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宣傳農業技術知識,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措施,為農業勞動者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第十四條 鄉(鎮)以上地方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按照國家和省編制管理規定核定,專編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對缺編人員應及時補充到位。
㈤ 山東省農業技術推廣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速農業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保護農業技術推廣者和應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生產從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的轉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農業的生產技術、農業生產資料監測與使用技術、農產品監測技術以及農業能源利用、環境保護技術。
本條例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生產實踐中的一切活動。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和應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應面向農村,因地制宜,服務於農業生產;應講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實行農科教結合,加快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科研、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科研、教育單位把農業生產中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列為課題,向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提供研究成果,培養人才,結合科研、教學開展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第六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政策措施,協調各方關系,穩定、壯大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證推廣工作的順利開展。
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物資、商業、外貿、人事、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支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八條鼓勵、支持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到農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實行有償服務,保護其合法收入。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主體由省、市(地)、縣(市、區)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和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科技示範戶組成。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項目,總結推廣工作經驗,指導推廣服務工作;
(三)負責農業新技術的試驗、示範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四)負責農業技術培訓、技術宣傳、技術咨詢和信息交流;
(五)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第十一條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農業技術的示範推廣;
(二)負責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村農業專業研究組織的業務指導,採取多種形式培訓農民技術員、科技示範戶;
(三)負責農業生產的技術指導;
(四)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第十二條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負責宣傳農業科學技術知識,落實技術措施,為農民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村科技示範戶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生產示範,傳播農業技術。第三章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第十三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和其他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等以上專業學歷,或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技術員(含農民技術員)以上職稱。第十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比例應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第十五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
農業院校招收新生時,應對基層農業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計劃、教育部門應安排專項招生指標,統一招收在縣以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五年以上的農民技術員,畢業後回原單位工作,其待遇不低於同等畢業生。第十六條人事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技術職稱,聘任技術職務。
考核、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技術職稱時,應主要看其推廣工作的實績。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以主要精力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十八條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服務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第十九條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維護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總結、推廣群眾的先進經驗,積極承擔推廣新技術項目,並嚴格按照農業技術推廣程序和技術規程完成項目計劃;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騙應用者。
㈥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199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以下簡稱《農技推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農業技術,是指應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的科研成果和實用技術,包括良種繁育、施用肥料、病蟲害防治、栽培和養殖技術,農副產品加工、保鮮、貯運技術,農業機械技術和農用航空技術,農田水利、土壤改良與水土保持技術,農村供水、農村能源利用和農業環境保護技術,農業氣象技術以及農業經營管理技術等。第三條農業技術推廣,是指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全過程的活動。
農業技術推廣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
(二)尊重農業勞動者的意願;
(三)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範;
(四)實行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推廣機構與群眾性科技組織、科技人員、農業勞動者相結合;
(五)講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四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是指國家在省、市、縣、鄉為推廣農業、林業、畜牧、漁業、農機、水利和經營管理等技術而設立的全民事業單位。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是指為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社會團體、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的專業協會、研究會等服務組織。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用先進的農業技術;鼓勵和支持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技術,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六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本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七條省、市、縣、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及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和個人構成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農業技術推廣以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組織實施。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應當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鼓勵和支持供銷合作社、農用工業、農產品加工、流通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有關學會等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的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協會、研究會、科技示範戶與農民群眾積極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第八條省、市、縣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指導下,開展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村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農業技術推廣方面接受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第九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同級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報縣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按照事業編制審批後配備。
村應當逐步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在開展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過程中做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尚未建立農業綜合服務組織的村,應當選配一名農民技術員。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具備試驗示範基地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服務設施和培訓場所等。第十一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當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比例應當不少於百分之八十。第十二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科技人員,應當具有中等以上有關專業學歷,或者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持的專業考核培訓,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村農民技術員必須獲得農業技術資格證書。其他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人員,未取得技術職稱的,其從事農業技術推廣的資格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發給資格證書。第十三條農業技術推廣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發表技術見解,參加學術討論;
(二)取得的技術成果不受侵佔;
(三)參加業務培訓、進修,提高業務水平;
(四)檢舉和制止違法推廣行為,抵制違背技術規程的干預;
(五)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償服務和技術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相應待遇。
㈦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林業、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三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每年應選擇一批經過試驗示範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經濟效益高的農業技術項目組織推廣。列入省級科技發展計劃的重點農業技術項目,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和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相互配合,組織推廣。第四條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站、技術推廣中心、科學研究所和鄉(鎮)農業、畜牧獸醫、林業、漁業、水利(水土保持)、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服務)站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主要職責,是開展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培訓、指導、咨詢等推廣服務活動。第五條農業技術推廣,實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民間科技組織、農民技術員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農業技術研究、技術引進、技術開發,其研究、引進、開發成果經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組織評審鑒定通過後,可以自行推廣,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應給予指導,並在財力、物力和技術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六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事業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每年按財政正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相應增加。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都應在地方財政支農資金中安排百分之十和在農業發展基金中安排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資金,作為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由同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用於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配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落實經費,保障和改善農業技術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鄉(鎮)農業技術人員的生活待遇應不低於當地同級公務員的標准,保持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和農業技術人員的穩定。第八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及其技術推廣機構和有關學校,應加強對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民技術員的專業培訓。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中等以上專業學歷或者專業技術職稱,凡未達到中等專業學歷水平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負責培訓。對農民技術員的培訓,應講求實效,根據當地農業技術推廣需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應有計劃地選派農業技術人員到有關高等學校進修,外出學習、考察和開展技術交流,不斷提高農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第九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科研單位、有關學校,可以結合技術推廣興辦服務性經濟實體,開展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咨詢等有償服務,提供優良種子、種苗以及開展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銷售等經營服務,並可享受國家規定的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的優惠。第十條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良種繁育以及試驗、示範的場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其所有權和使用權,頒發土地使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並按照《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農業技術推廣獎。
省級農業技術推廣獎,每年評審一次,表彰獎勵為推廣農業技術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獎金可從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評審、獎勵辦法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市、縣(區)、鄉(鎮)的農業技術推廣獎勵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對在本省范圍內推廣農業技術,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特別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頒發農業技術推廣特別獎,納入科技獎勵范疇管理。第十二條推廣未經試驗、示範或者未按有關規定鑒定通過的農業技術,或者違反技術規程,強行推廣農業技術,造成應用者經濟損失的,由當地縣級以上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核實,責成主持推廣該項技術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弄虛作假,欺騙應用者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鑒定核實,並責成其賠償損失,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㈧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農業技術推廣與農業科研、農業教育並稱為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 是農業科技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Agricultural Extension System) 作為促進農業創新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和途徑, 是農業推廣工作的基礎和組織保證, 也是我國農業支持和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為我國農業生產技術進步和農產品產量提高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1 我國農業推廣體系的現狀、特點和取得的成績
1.1 現狀 我國農業推廣體系是政府對農業進行支持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國後, 黨和政府在積極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的同時, 非常重視加強農業推廣體系的建設, 歷經半個世紀的不斷發展和改革, 已建成種植業、林業、畜牧、水產、水利、農機化、經營管理七大專業技術推廣網路, 形成自上而下的垂直的我國農業推廣體系。
1.2 特點 從歷史發展可以看出, 由於我國農業推廣體系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建立起來的, 農業推廣主要是以行政手段為主, 教育及其他方法為輔, 其特點主要有:
( 1) 由政府部門領導, 農業行政部門主管, 農業推廣機構與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一一對應。以政府建立的各級農業推廣機構為主體, 組織、協調、實施各種農業推廣工作。政府制定有關農業推廣的政策, 直接負責農業推廣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對農業推廣機構的人、財、物進行管理, 推廣經費依賴於國家財政。
( 2) 組織管理上具有雙重性。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既受農業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 同時又受上級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 而且由於行政部門的直接領導權大於上級推廣機構的業務指導權, 使得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組織領導功能較弱。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的工作較多地是圍繞農業行政部門的工作來開展, 向行政領導部門負責。
( 3) 我國農業技術推廣體制是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 其組織結構、運行方式取決於計劃經濟的要求, 因此難以適應當前的市場化進程。
( 4) 我國的農業推廣屬於狹義的農業技術推廣, 一般包括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咨詢服務等, 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過程。過於注重實用技術的推廣, 而忽略了農民整體文化素質和生活水平的提高。
1.3 取得的成績
1.3.1 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我國現行的農業技術服務體系包括農業技術推廣、農業良種繁育、農業技術監督檢測3 個系統。除專業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外, 還包括群眾性農技推廣組織。全國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省、地、縣、鄉、村多層次、多功能的農技推廣服務體系。
1.3.2 促進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農作物、畜、禽、漁品種的更新換代, 新技術、新機具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使我國農業由傳統農業逐步向現代農業過渡。以豐收計劃為例, 自1987年實施以來, 每年安排推廣全國農、牧、漁、機等業先進、適用、成熟的科學技術100 項左右。通過該計劃的實施, 將一大批先進適用的農業科學技術組裝配套, 在全國大范圍推廣應用, 促進了我國農牧漁業的全面增產、增收。
1.3.3 開展技術培訓, 為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打下了良好基礎。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通過廣播電視講座、現場講授示範、科技宣傳欄、技術咨詢點、科技大集、「電波入戶」等活動, 把科學技術送到千家萬戶。另外, 通過實施「綠色證書工程」等, 開展了對農民的系統培訓。
1.3.4 積極參與農業執法和監督管理, 有效地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同時,還積極參與農業執法和監督管理, 包括動植物檢疫、種子質量檢驗、動物防疫及其監督、農資質量監督、農業機械監督、農民負擔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等, 有效地預防了動植物病蟲害傳播和假種子坑農害農等事件的發生, 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