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發展藏醫葯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繼承和發揚藏醫葯學,發展藏醫葯事業,發揮藏醫葯在醫療預防保健事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藏醫醫療、預防、保健、教育、科研、藏葯生產、經營及管理等活動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貫徹藏(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實行保護、扶持、發展藏醫葯的政策。第四條發展藏醫葯事業,要繼承發揚藏醫葯學的特色和優勢,吸收和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手段,促進藏醫葯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逐步實現藏醫葯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第五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藏醫葯工作的領導,將發展藏醫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區域衛生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自治州、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藏醫葯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自治州、縣(市)的宣傳、計劃、財政、人事、勞動保障、教育、科技、工商、物價、公安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發展藏醫葯工作。第二章發展與保障第七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對藏醫葯事業的投入,改善藏醫葯機構工作條件,保障正常工作的開展,其增加幅度不得低於財政正常支出的增長幅度。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藏醫葯發展專項經費,並納入預算,重點用於藏醫葯醫療、教學、科研、藏葯生產等重點項目,並隨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有藏醫業務的鄉鎮衛生院的周轉資金用於藏醫葯的應達15—30%。
鼓勵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資助藏醫葯事業的發展,建立藏醫葯發展基金,積極利用外資和捐助發展藏醫葯事業。
藏醫葯事業費、基建費和藏醫葯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截留。第八條自治州、縣(市)財政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藏葯的開發利用,對稅務部門徵收的藏葯產品增值稅、所得稅等稅種的返還部分,應全部用於藏葯的開發利用上。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將藏醫醫療機構和葯店列為提供社會醫療保障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第十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重視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野生藏葯材資源,嚴禁亂采、濫捕、濫挖。
重視藏葯加工,提高藏葯質量,鼓勵研究、創制藏葯產品,發展藏葯產業,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區域衛生規劃設立藏醫醫療機構。鼓勵建設具有特色的藏醫專科專病醫療機構。
未設立藏醫葯機構的縣,必須在其縣級綜合醫院內設置藏醫科和藏葯房。
中心衛生院必須設置藏醫科(室)和藏葯房。
鄉鎮衛生院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藏醫葯人員和必需的醫療器械、設備,提供藏醫醫療服務。
村衛生所(室)的鄉村醫生應當掌握藏醫葯基本知識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藏醫診療技術。第十二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扶持農(牧)村藏醫葯事業,將農(牧)村藏醫葯事業納入農(牧)村醫療衛生保健發展規劃,逐步完善農(牧)村藏醫醫療服務網路。
建立縣級以上藏醫葯機構對農(牧)村藏醫醫療工作的對口支援制度。鼓勵藏醫葯人員到農(牧)村和基層工作。積極推廣新技術、新療法。第十三條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藏醫葯文獻的保護、整理、開發和利用。設立藏醫葯學術團體,開展國際間、地區間藏醫葯對外交流與合作,促進學術、人才和技術交流。第十四條鼓勵支持具備條件的藏醫葯機構按有關規定在省內外開辦和開展藏醫窗口門診等藏醫葯技術合作項目。第十五條鼓勵支持藏醫醫療機構之間進行縱橫向聯合,走集團化、規模化路子。第十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對藏醫葯人員在專業技術職務晉升上,適當增加衛生機構專業技術崗位職數。晉升考核的重點放在醫務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績上,對職稱外語及職稱計算機應用考試成績的要求予以適當放寬。
對民間和個體行醫藏醫葯人員的職稱晉升,在報考條件及職稱外語、職稱計算機應用考試成績等方面予以適當放寬。第十七條自治州、縣衛生行政部門協同有關部門組織藏醫葯專家和有關人員參加下列項目的評審或鑒定:
(一)藏醫葯科研課題的立項、鑒定和成果評獎;
(二)藏醫葯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
(三)藏醫醫療、教育、科研、藏葯生產機構的評審;
(四)藏醫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貳』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增強文化自信,促進自治州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公共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第三條公共文化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堅持正確導向、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共建共享的原則。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產品供給和活動組織,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資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資源,優先促進農牧村公共文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發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保證公共文化服務需要。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培養鄉土文化人才、文化能人,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政治和科學文化素質。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對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進行傳播推廣。第十條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征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第三方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依據。第十一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產品,開展公共文化活動和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標准、規定,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
(一)自治州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科技館、體育場館、劇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縣(市)應當建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體育場館、劇場(館)、文化廣場、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公共閱報欄、電子閱讀屏、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有綜合文化站、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等公共文化設施;
(四)村(社區)應當建有村級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體育活動廣場、電影固定放映場點、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農牧村集貿市場等人口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提供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務。旅遊服務中心、旅遊景區(點)、旅館等場所可以因地制宜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
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選址和布局,應當優化配置,形成場館服務、流動服務和數字服務相結合,覆蓋全面、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滿足人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安全、實用、科學、美觀、環保、節約,並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准。
『叄』 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做什麼生意好
甘南藏族自治州市場挺大的,可以做的東西真的也不少了,可以先調查一下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市場情況,不妨看看現在哪些生意做的人少,哪些生意大家容易接受,就可以去考慮做這類型的生意的,可以考慮去做特色小項目,但是最好不要選擇那種投入過大的項目,因為投入大了風險高,風險高壓力太大。
『肆』 甘南、甘南州
甘南位於甘肅省南部是全國十個藏族自治州之一,甘南州信息網是甘南草原上的一顆璀璨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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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自治州境內洮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流域自然資源,促進流域內生態與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洮河流域,是指碌曲縣、夏河縣、合作市、卓尼縣、臨潭縣五縣(市)行政區劃內的洮河幹流及主要支流的匯水區域。
洮河流域生態環境,是指流域內的河流、森林、草原、濕地、湖泊、野生動植物資源和與生態環境聯系緊密的大氣、土地、礦藏、自然遺跡等自然因素的總和。第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洮河流域內從事開發建設、生產生活、旅遊觀光、科學文化研究等活動的,以及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和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嚴格管理、科學利用和生態補償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甘肅省生態功能區劃劃定的保護范圍和要求,分別做好臨潭-卓尼山地農牧業與森林恢復生態功能區、洮河上游森林恢復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碌曲高原草甸牧業及鳥類保護生態功能區、太子山山地森林恢復與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規劃和所轄區域的防洪、城市供排水、城鄉水系整治、飲用水源地保護、水污染防治、草原森林和濕地保護、農牧村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專項規劃。
洮河流域綜合規劃以及專項規劃,應當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相銜接。第七條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主體責任,實行嚴格管控。根據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狀況,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復後實施。第八條洮河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河長制、湖長制。負責組織領導相應河湖水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以及河湖確權劃界、河道采砂、水域岸線規劃等管理保護工作。第九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畜牧獸醫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流域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在自治州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轄區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洮河流域內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通過村規民約等規范村(居)民行為,協助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流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流域內涉及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區域生態環境管理的,由相關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託洮河流域特有的資源,發展生態種植業、養殖業和旅遊業等生態產業。第十一條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洮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推進洮河流域縣(市)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控機制建設。第十二條洮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增強流域公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洮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二章水生態環境保護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洮河流域所在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完善水資源管理體系,嚴守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三條紅線」。
洮河流域水資源利用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流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地表水和地下水,應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取用水戶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並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陸』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鄉飲用水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加強飲用水安全管理,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水質監測、供水設施運行安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城鄉飲用水安全堅持保護水源與水質保障相結合、保證水量供應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保障水量穩定和水質安全。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安全保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城鄉飲用水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飲用水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飲用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牧村飲用水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安全工作的宣傳,提高居民安全用水、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意識。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飲用水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在飲用水安全建設、管理、保護和科研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二章水源保護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依法對水源進行保護和管理。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供水發展規劃,優先使用地表水,按照備用結合的原則,科學保護現有水源,積極開發新水源,建設公共備用水源,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第九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跨縣(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縣(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第十條分散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縣(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一條單一水源供水區域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發新水源,建設備用應急水源,對水源穩定的,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可以延伸公共供水管網,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內,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開辟自備水源。確需使用自備水源的,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三章水質監測第十二條城鄉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飲用水標准。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嚴格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應急監測,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加密監測,採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風險,消除影響,保障飲用水安全。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逐年增加檢測點數量和覆蓋面,水質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牧村飲用水水源、末梢水水質日常監測;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飲用水水源、末梢水水質日常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水源地水質監測。對水質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進行檢測和評估。第十四條集中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建立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向縣(市)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准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門。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水質檢測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機構進行檢測。
『柒』 甘南藏族自治州專業技術人員工匠精神網咨詢電話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