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我國要推廣食鹽加碘
防治碘缺乏病的最根本措施是食鹽加碘。這是被許多國家近一個世紀的防治工作所證實的,
是各種補碘辦法中最好的方法。它不僅安全、有效、經濟和容易推廣,又符合微量、長期及生活
化的要求。食用加碘鹽有如下幾個優點:
1、安全、有效。我國規定的食鹽含碘的標准,在加工出廠時碘濃度為每公斤碘鹽不低於
40毫克,用戶不得低於20毫克。食用這種碘鹽即可保證每日對碘的需要量。防治實踐證明,碘鹽
防治碘缺乏病是安全有效的,許多發達國家使用碘鹽已經消除了碘缺乏病。
2、生活化、長期性。由於外環境缺碘,人類需要長期適量補碘。而人類無論種族、民族、
年齡、性別都必須每日吃適量的鹽,所以食鹽是補碘的最好載體。通過吃碘鹽,能保證補碘的生
活化、適量化及持久性。
3、經濟、易推廣。食用碘鹽很經濟,用錢少,只需花少量的錢即可解決防治疾病的大問
題,即使對一個十分貧窮的國家也是可以接受的。
以上優點決定了碘鹽是各種補碘辦法中最好的方法。為此,世界衛生組織推薦這一補碘方
法。正常情況下,只要堅持食用碘鹽,就沒必要再服用其它加碘食品和葯品。
Ⅱ 中鹽的分類推廣:充實品牌內涵
由於產品類別差異很大,因此品牌建設必須採取不同的推廣模式。中鹽產品分布在鹽、鹽化工、人造板三個板塊,創建中國名牌,首先以食鹽品牌為基礎。於是,食用鹽(含多品種營養鹽)和多品種日化用鹽作為與公眾直接接觸的產品,將承擔起「中鹽」品牌的公眾形象建設任務;畜牧鹽、鹽化工、工業鹽等則將更多地承擔行業形象的建設任務,以實現「品牌統一與分類推廣相結合」的戰略原則。
為了更好地實施這一原則,打造內涵更加豐富的「中鹽」品牌,中國鹽業總公司制定了《中鹽品牌2007-2010年建設實施方案》。按照這一規劃,中鹽總公司通過開展中鹽日化類產品副品牌的網路征名活動,讓社會大眾了解了中國鹽業總公司、中鹽品牌和中鹽產品,並為多品種洗浴鹽和洗滌鹽徵集了符合日化用品行業特徵和消費者習慣的副品牌名稱;完成了普通食鹽和多品種營養鹽對大包裝、小包裝和箱包裝的統一,工業鹽產品和鹽化工產品也統一使用「中鹽」商標及相關包裝圖案,原有商標和設計圖案停止使用。
在實施「品牌統一與分類推廣相結合」原則的同時,中國鹽業總公司還積極把品牌統一與科技進步相結合,以打造鹽業領域的國家名牌。以中鹽國本公司為例,作為「中鹽」品牌的重要載體,中鹽國本一直積極開發高科技的新產品,提高「中鹽」品牌的含金量。例如,中鹽國本公司實現了食鹽加碘的升級換代,把傳統加碘鹽中添加的化學制劑碘酸鉀替換成了從海洋藻類中提取的純天然生物碘,生產出了更營養全面、更易吸收的「海藻碘鹽」。除碘元素外,海藻碘鹽還含海藻多糖、甘露醇等復合營養成分。
據介紹,中鹽國本公司研發生產的中鹽海藻碘系列營養鹽擁有5項國家專利,只有中鹽國本能夠使用和製造;同時,海藻碘系列營養鹽還獲得了中國科學院科技進步一等獎,其研發和運用是補碘工程的重大突破,為消除碘缺乏病、提高人體素質提供了捷徑。
Ⅲ 中小企業的網路推廣方法有哪些哪些比較實用呢
服裝網購的主力人群是年輕群體,因此only、以純、艾格等都是網路上銷量比較好的內產品,首先是服裝的風格容、定位,比如老年人的服裝最好就只是線下銷售;然後產品的價格定位,據網路服裝的網路銷售的相關調查顯示,網路服裝的價格在50-200這個價位的是銷量最大的,但是我們也不排除高價位的服裝的銷售情況依然看好;然後服裝的網路品牌策劃與推廣,服裝網路品牌是競爭比較激烈的一個領域,比如很多企業都除了擁有自己的官網外,都會進駐淘寶商城,還有諸如時尚起義、凡客誠品等等都是做得比較成功的服裝品牌,縱觀這個網路品牌的發展,最為重要的莫過於網路廣告+軟文營銷+病毒營銷,而在整個營銷過程中,這個核心的創意策略則是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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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鹽最早是怎麼被發現的
漁村傳說:鹽 的 來 歷
聽老輩人講,老早的人,燒菜、煮吃,都沒有放鹽,是吃淡食的。鹽是什麼物事,是怎麼樣子的,都曉不得。這鹽呀,是東海邊一個後生兒先尋到的。
東海有個地方叫東京,是皇帝住的都城。東海邊有個小地方,有個種田後生兒。他每日天光到山上種地,總會看見一隻花鳥飛來歇在海邊一塊礁石上,他日日上山,日日都看到這花鳥。種田後生兒覺得奇怪。
有一日,他種地回來,在村裡說了這起事。有個老人聽了,對他說:「你看見的花鳥,估估是只鳳凰。鳳凰是寶鳥,有句古語:『鳳凰無寶不落地』,地下沒有寶貝,鳳凰是不會歇下的,那個地方一定有什麼寶貝!」種田後生兒聽這么一講,心給講動起來了。
第二日,他又上山,看見這只鳥又飛來歇在老地方。後生兒就朝著礁石走去,那隻鳥見有人走過去,翅膀一閃,飛走了。種田後生就在花鳥歇過的地方尋寶貝。尋來尋去,根據沒有什麼寶貝!就是看著一個岩潭,潭裡有一堆白雪雪的物事。他想:這是鳳凰歇過的地方,這些一定是寶貝了。趕緊脫下衣裳,把這些雪白的物事用衣裳起拿回家,裝在一條布袋裡放好。
有一回,朝延貼出榜文:誰人有寶物,上京進獻朝遷,可封進寶狀元。種田後生兒看榜文,帶這袋寶貝上東京獻寶。
寶物獻上金殿,皇帝趕緊叫太監把袋打開。一看,唏,那曉得一袋全是雪白白、細細粒,沒有一點寶氣。問種田後生兒,這是什麼寶?種田後生兒頭搖搖,也講不出。皇帝這下氣啊!說這種田後有欺君之罪,把他打入刑部天牢里了。太監看皇帝發怒。就把這袋物事拿來,順手掛在殿角的金柱上,不當一起事了,苦來苦去,苦了這個種田後,套上枷,蹲在天牢里吃苦頭。
有一日,宮女端菜給皇帝吃,經過金柱下面,掛在金柱上的地條袋裡,滴下一點骯臟水,湊巧,正好滴到這盤菜當中。宮女這下嚇半死。她曉得皇帝是很貴氣,若是這滴骯臟水把皇帝的肚吃不好了,追查起來,就沒有命了!再一想,不要緊,這事天知、地知,只有我一人知。看看邊上沒有人,她拿起筷子在盤子里拌了拌,就端一去。
誰曉得皇帝吃這盤菜,越吃越有味道,他問:「咦,這盤菜怎麼會這樣好吃呢?」問端菜的宮女,放的是什麼香料,宮女說曉不得,皇帝特地把廚房師傅傳來問,廚師也說和以前煮的一樣,沒有放別的,問來問去,皇帝就是不信。
端菜的宮女看皇帝恁追究,想了:這味道會不會是袋裡滴下的骯臟水裡來的呢?我聽說,舊年有個進寶人送一袋雪白的物事,說是寶貝。今日這滴水正是從袋裡滴下來,莫非就是那袋寶貝?她恁一想,就對皇帝講了。
皇帝聽宮女恁一講哩,嗨,想起種田後生兒啦,他進的那一袋說不定是真寶哩!派人把這袋物事拿下來,叫廚師放了一點在菜里,試一試。這一試呀,果真,味道好。哈,這一袋物事,真的是寶貝。皇帝忙叫人把種田後生兒從天牢放出。問他這寶貝是哪裡來的,進寶人把經過講了。皇帝就派人到海邊礁石上,精細看,才曉得這寶貝是海里的海水漫上,積在岩潭裡,太陽日日曬,日日曬,結成的物事,就給號一個名,叫海鹽。
參考資料:講述者:林良來 記錄整理者:陳獻英,1987年6月6日采錄於黃嶴鎮(溫)
Ⅳ 網路推廣要怎麼入門呢
先來個網路推廣吧。。。 畢竟是在網路上做宣傳,找網路官方給你搗鼓,不會錯
Ⅵ 產鹽的生產商不是有很多嗎為何鹽業還是壟斷行業呢
鹽業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0〕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號�
《鹽業管理條例》已經1990年2月9日國務院第五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李鵬�
1990年3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鹽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加強鹽業管理,促進鹽業生產發展,保證鹽的正常運銷,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鹽資源開發,鹽業生產和運銷活動,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鹽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對鹽資源實行保護,並有計劃地開發利用。國家鼓勵發展鹽業生產,對鹽的生產經營實行計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輕工業部是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省及省級以下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鹽業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鹽業的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對於在鹽業科學技術研究和運用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資源開發
第六條、開發鹽資源(包括利用海水制鹽、開發岩鹽、湖鹽和天然鹵水制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國家對開發鹽資源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地開發。國家鼓勵開發鹽資源,發展鹽業生產,鼓勵化工企業和其他有關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自籌資金投資辦鹽場或者與現有制鹽企業聯合經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條、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含非制鹽企業開發鹽資源,下同),必須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向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開采礦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領取采礦許可證、礦鹽的具體范圍,由地質礦產部會同輕工業部確定。
制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辦理。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
第九條、鹽業企業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在資源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亡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章鹽場(廠、礦)保護
第十條、為了保證國家對鹽資源的開發利用,維護制鹽企業的正常生產,劃定合理的海鹽場保護區和湖鹽場(廠)保護區。�
海鹽場防護堤臨海面的一定區域和納潮排淡溝道兩側的一定區域劃為海鹽場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海鹽場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湖鹽場(廠)開發的鹽湖邊緣向外一定區域劃為湖鹽場(廠)保護區。保護區具體界限的劃定,由湖鹽場(廠)所在地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海鹽場保護區內興建小蝦池、小鹽田以及非法進行其他有損海鹽場的活動。本條例發布前已有的小蝦池、小鹽田等的處理,由當地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湖鹽場(廠)保護區內的防護林帶、植被和其他防護設施。本條例發布前有關保護區問題的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二條、制鹽企業的下列財產和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盜竊、哄搶:�
(一)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和鹽礦資源;�
(二)海鹽場防護堤和納潮排淡溝道;�
(三)制鹽企業的生產工具,設備和產品;�
(四)制鹽企業已開採的鹽礦石(包括共生、伴生礦石)和鹵水,已納入鹽田的海水、各級鹵水,鹽田中的鹵蟲、魚蝦、微藻等鹽田生物。�
第十三條、制鹽企業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鹽區治安保衛工作,以維護鹽區正常的生產秩序。�
鹽區治安管理的具體問題,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公安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四章生產管理
第十四條、制鹽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計劃組織生產,加強企業管理,提高技術水平,降低消耗,增加效益。�
第十五條、制鹽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質量監督檢測工作,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的產品不準出企業。�
第十六條、在食鹽中添加任何營養強化劑或葯物,須經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禁止利用鹽土、硝土和工業廢渣,廢液加工制鹽。但以鹽為原料的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制鹽企業綜合利用鹽資源,發展鹽化工和水產養殖等多品種生產。
第五章運銷管理
第十九條、食用鹽,國家儲備鹽和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由國家實行統一分配調撥。�
其他用鹽,制鹽企業在完成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和按規定確保合理庫存的基礎上,可在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自銷。鹽的具體分配和調撥,由輕工業部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鹽的批發業務,由各級鹽業公司統一經營。未設鹽業公司的地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統一組織經營。�
第二十一條、食鹽的零售業務,由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企業、糧食企業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單位負責。需要委託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代銷食鹽的,由縣級商業(含糧食、供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各零售單位必須把食鹽列為必備商品,保持合理庫存,不得脫銷。�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食用鹽市場上銷售下列鹽製品:�
(一)不符合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
(二)土鹽、硝鹽;�
(三)工業廢渣、廢液制鹽。�
經化工部批准酌以鹽為原料的少數鹼廠綜合利用資源加工制鹽,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鹽衛生標準的,可以作為食用鹽銷售,但必須納入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產銷計劃,並依法繳納鹽稅。�
第二十三條、對碘缺乏病地區必須供應加碘食用鹽,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碘缺乏病地區食用鹽市場。�
第二十四條、運輸部門應當將鹽列為重要運輸物資,對食用鹽和指令性計劃的純鹼,燒鹼用鹽的運輸應當重點保證。�
第二十五條、海鹽產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以豐補欠的平衡鹽儲備制度,鹽的銷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食用鹽國家儲備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非法侵佔制鹽企業依法使用的土地、灘塗,擅自進入國家劃定的鹽業企業的礦區采礦的、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三)、(四)項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制止,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他們的職責分工,有權予以制止,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不超過非法所得額五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上一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197號
現發布《食鹽專營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李鵬�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食鹽專營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第二章食鹽生產
第五條、國家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提出,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根據食鹽資源狀況和國家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求,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
第七條、國家對食鹽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生產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條、嚴禁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第三章食鹽銷售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六條、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鹽產品;�
(五)其他非食用鹽產品。
第四章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的合理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八條、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作為國家重點運輸物資,運輸企業應當保障運輸。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可以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鹽業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從事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具備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核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令��
第2號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已於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一日經輕工業部第八次
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一年九一日起施行。��
部長曾憲林�
一九九一年六月六日��
鹽業行政執法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鹽業管理條例》貫徹施行,加強鹽業行政執法(簡
稱鹽政執法,下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維護鹽業部門,鹽業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鹽業行政執法機構(簡稱鹽政執法機構,下同)及執法人員,從事鹽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鹽政執法,是指各級鹽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以及依法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處罰。�
第四條、鹽政執法工作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准確、及時地糾正和查處各種鹽業違法行為。�
第五條、鹽政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六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鹽政執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鹽政執法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鹽政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鹽政執法工作。�
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在重點鹽區(包括產區和銷區),鹽業企業設立鹽政執法機構。�
第八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應配備政治素質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鹽政業務,經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鹽政執法工作。�
第九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並對其施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止和糾正鹽業違法行為,依法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處罰,或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理鹽業行政復議;�
(四)受理對鹽業違法行為的舉報;�
(五)受理鹽業行政糾紛;�
(六)完成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鹽政執法檢查和案件查處任務。�
第十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或個人對《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依法獨立或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處本轄區內的鹽業違法案件;�
(三)對鹽業違法行為的當事人、見證人和涉及鹽業違法行為的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調查、詢問,並要求被調查人、被詢問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四)查閱、抄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資料;�
(五)向被檢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鹽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執法檢查和處罰;�
(二)佩戴執法標志,主動向被檢查、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出示《中國鹽政檢查證》;�
(三)為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資料保密;�
(四)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承擔錯誤查處的責任。�
第十二條、各級鹽業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依照《鹽業管理條例》和其他鹽業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查處鹽業違法行為時,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鹽業違法案件及其管轄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鹽業違法行為之一,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構成鹽業違法案件:�
(一)違反《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擅自開發鹽資源、開辦制鹽企業的;�
(二)破壞鹽業資源、侵犯鹽場(廠、礦)保護區的;�
(三)侵犯鹽業企業財產和設施的;�
(四)生產和銷售土鹽,硝鹽、工業廢渣、廢液制鹽及其他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原鹽和加工鹽的;�
(五)向碘缺乏病地區供應,銷售非碘食鹽的;�
(六)不執行國家計劃和有關規定,未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生產、運銷、購進原鹽、加工鹽,液體鹽的;�
(七)其他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中國鹽業總公司經授權查處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鹽業違法案件:其他鹽業違法案件,由省級以下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其受案劃分標准,由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兩個以上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查處案件的部門管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的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有管轄權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時,由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查處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案件移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十六條、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當事人因不服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的行政復議。上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鹽業行政處罰不當,有權改變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或指令下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重新作出處理。
第四章鹽業違法案件的查處程序
第十七條、各級鹽政執法機構查處鹽業違法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鹽業法規、規章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第十八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事實清楚,情節較輕,或非法所得額不足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不足一千元人民幣,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其他案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九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簡易程序是由鹽政執法人員對鹽業違法案件直接作出處罰決定,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簡易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
第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時,鹽政執法人員有權採取下列處罰方式:
(一)批評,警告;�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三)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
(四)沒收其非法所得金額;�
(五)處以五十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二十一條、查處鹽業違法案件的一般程序為:立案、調查、處理和結案。�
第二十二條、屬於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鹽業違法案件,情節較重,或非法所得額超過二百元人民幣,違法金額超過一千元人民幣的,,經鹽政執法機構審查,屬於其管轄范圍的,應予立案。�
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經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其設立的下級鹽政執法機構和其授權的鹽業企業,下同)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經批准立案的案件,應及時指定承辦人。�
第二十三條、鹽政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應當向當事人,證人提出詢問,作出《詢問記錄》,索取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勘查。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記錄。�
第二十四條、在鹽業違法案件當事人有隱匿,銷毀證據可能的情況下,對違法物品,鹽政執法機構可以予先行封存,扣押,並向當事人出具封存、扣押通知書。�
第二十五條、鹽業違法案件經調查後,確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時,由案件承辦人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處理呈批表》,報鹽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按照《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鹽業違法的個人,單位及其直接責任者作出行政處罰,填寫《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不在時,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交其收發部門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鹽政執法機構送達《鹽業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七條、鹽政執法機構一般應在立案後三十日內對鹽業違法案件做出處罰決定;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做出的,經主管領導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案期限。�
第二十八條、對鹽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和強制執行,按照《鹽業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鹽業違法案件辦理完畢,承辦人應填寫《鹽業違法案件結案報告》經主管領導批准後結案,並將案件全部資料立卷歸檔。�
第三十條、鹽政執法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和不屬於正常經費預算范圍的開支,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必不可少的辦案業務開支,由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同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的規定,罰沒的財物,按照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二條、對舉報鹽業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財政部《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三條、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貫徹執行《鹽業管理條例》及其他鹽業法規、規章或鹽政執法中成績顯著,以及制止或糾正鹽業違法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單位或個人,應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以及《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四條、拒絕、阻礙鹽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鹽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准確的糾正,查處而造成國家、集體重大經濟損失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中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除第七條、第二款外,均包含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鹽業企業。�
第三十七條、鹽業行政執法標志和《中國鹽政檢查證》,由輕工業部統一製作,各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填發。�
有關鹽政執法文書,由輕工業部制定格式,省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印發。�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
Ⅶ 網路推廣的優勢有哪些
如今二零二零年以及是互聯網的時代,互聯網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家都知道我們生活中缺少不了柴米醋鹽,而互聯網的到來改變了外面生活的方法,現在很多都需要用互聯網,生活美食,通訊信息,很多企業為了給公司打品牌,都需要做網路推廣,為企業打品牌信息,那麼我們專業網路推廣如何做呢,網路推廣有什麼優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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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網路推廣有什麼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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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中國工業鹽交易市場的市場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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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平台——為用鹽企業、鹽業公司、鹽業批發商 、小工業鹽用戶提供現貨儲備、鹽票儲備、電子網路訂單儲備等多元化儲備、代購代管等業務。
◎現代物流配送——市場配備完善的物流運輸體系,實現用鹽企業的零庫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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