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貴州省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和保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徵收或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將法定職責進行分解,明確行政執法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法許可權、責任和目標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委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第四條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職權法定、權責一致、內外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及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區域、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照本規定建立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第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責任人,負責領導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每年應當將本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職權的分類整理,分解落實,定崗定責;
(二)本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責任和工作目標;
(三)行政執法責任定性定量與評議考核制度;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執法活動的公開、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舉報投訴制度;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措施及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的要求;
(八)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檔案管理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九)其他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納入目標管理,每年度進行一次,由縣級以上目標管理工作機構與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對行政執法機關評議考核的主要內容有:
(一)領導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
(二)建立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制度的情況;
(三)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四)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等行政執法情況;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追究情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需要評議考核的內容。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目標管理工作機構和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評議考核工作,可以採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聽取被評議考核機關的匯報;
(二)查閱行政執法檔案以及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其他工作資料;
(三)向被評議考核機關有工作聯系的單位了解情況;
(四)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社會各界對評議考核機關的意見。第十三條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評議考核,按照目標管理考核程序進行。
評議考核結果,由各級目標管理工作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共同核定,並同時作為評價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政績的內容之一。第十四條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評議考核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內容。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建立行政執法工作評價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反映強烈的有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突出問題,應當及時開展專門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調查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2. 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國家權力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行政復議、行政監察、審計監督、規范性文件審查等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監督檢查與防錯糾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保障和促進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對本系統內下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
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並接受屬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其法制工作機構為本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的,其法制工作機構為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請行政執法人民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的有關監督活動,提供行政執法監督信息等。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網路管理平台,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提高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第二章監督主體與資格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審核確認本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並在官網上向社會公告。還可以授權在相關政府部門官網及媒體上公告。
行政執法主體的名稱、執法職能等有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整完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告。第十一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職的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且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監督業務,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資格;
(五)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職的行政編制、事業編制且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
(二)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資格;
(五)國家及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受委託執法的組織中的工勤人員、聘用的勞動合同制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借用人員等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四條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等實行動態管理。
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另行制定。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執法業務及職業道德素質教育等內容的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資格、行政執法資格,分別領取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證、貴州省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證上崗、亮證監督、亮證執法。
3. 2021年行政執法人員手機上答題後如何查詢培訓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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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為保障正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徵收或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適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指導、監督、協調和考核工作。
人事、監察、編制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七條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制度,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每年應當將本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核確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並在媒體上公告。
對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一法律、法規的,應當明確責任,各司其職。職責劃分不明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其中一個行政執法機關為執法主體。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梳理執法依據,將執法的內容、范圍、許可權、責任,逐級分解到執法崗位,確定執法責任,並製作執法程序流程圖。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職權的分類整理,分解落實,定崗定責;
(二)本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責任和工作目標;
(三)行政執法責任定性定量與評議考核制度;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執法活動的公開、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舉報投訴制度;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措施及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的制度;
(八)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檔案管理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九)其他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制定長期和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本級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級政府和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上報備案,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備案。
5. 貴陽市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2019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行政執法機關為保障正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建立的履行法定職責,承擔行政執法責任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徵收或徵用、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中取得行政執法資格,並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工作人員。第四條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適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所屬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工作。
本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指導、監督、協調和考核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首長是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領導本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第七條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制度。第八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每年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情況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每年應當將本機關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報告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第九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市政府各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檢查活動,及時了解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情況。第十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審核確認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並在媒體上公告。
對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同一法律、法規的,應當明確責任,各司其職。職責劃分不明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其中一個行政執法機關為執法主體。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梳理執法依據,將執法的內容、范圍、許可權、責任,逐級分解到執法崗位,確定執法責任,並製作執法程序流程圖。第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職權的分類整理,分解落實,定崗定責;
(二)本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責任和工作目標;
(三)行政執法責任定性定量與評議考核制度;
(四)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制度;
(五)行政執法活動的公開、公示制度;
(六)勤政、廉政、行政效能方面的保障措施及舉報投訴制度;
(七)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考核措施及秉公執法、文明執法的制度;
(八)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檔案管理和案件統計報告制度;
(九)其他有關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制定長期和年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取得《貴州省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本級政府和本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上報備案,定期清理規范性文件。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備案。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6. 2021年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是第一次嗎
2021年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考試不是第一次,因為行政執法證每年10月份左右考試。
一般考試都是在下半年左右安排,不同地區略有差異。比如濰坊11月9日-11日,2021年度全市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舉行。全市4375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件人員參加考試,考試合格人員將具有行政執法資格,配發全國統一的行政執法證件。
新修訂的《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規定行政執法證的有效期為5年,到期前3個月須按程序申領換發。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重新參加綜合法律知識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予換發。此前,行政執法證有效期多為2至3年,到期後可繼續申領,不需再考。
相關知識:
在考試內容上,上海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報名時間根據往年公告來看大多是8月底或者9月初旬,筆試時間9月下旬或者10月上旬,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行政執法類)》,不需要考專業科目。
簡單地說行政執法類工作人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工作人員,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葯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這類人員通常是依照法律、法規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強制的監管、處罰。他們對法律法規只有執行權沒有解釋權。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行政執法人員告別一考定終身 須5年一考證
7. 行政執法人員培訓雲平台考試怎得最高積分
日常簽到,完善個人信息,達到學習時間,考試題目全對,積分就高。
培訓就是培養+訓練,通過培養加訓練使受訓者掌握某種技能的方式。國內培訓主要以技能培訓為主,側重於行為之前。
商家為了刺激消費者消費,而使用的一種變相營銷的方式。比如,滿多少積分可換購某樣商品。積分獲取的途徑:購物、做任務、參加某種活動等。
8. 貴州省行政執法培訓系統忘記密碼怎麼半
9. 貴州省行政執法培訓系統密碼忘了怎麼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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