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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安網路培訓

發布時間:2022-06-20 20:22:00

㈠ 為什麼要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由於特種作業人員勞動生產過程中擔負著特殊任務,所承擔的風險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便會對企業生產、職工生命安全帶來較大損失。因此,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堅持進行專門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和安全操作技術訓練,並經嚴格的考試。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許可證者,方可上崗工作。這是企業安全教育的一項重要制度,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㈡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有什麼要求

一般由發證單位培訓的,單位的人員專業知識還沒特種作業人員的強,談何培訓。如果說要培訓就講講單位的規則制度,操作規程等等

㈢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涉及特種作業的單位和特種作業人員。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特種作業包括: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登高架設作業;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七)壓力容器操作;
(八)製冷作業;
(九)爆破作業;
(十)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一)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滿18周歲;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
(四)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第二章培訓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第六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第七條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每5年由原審查、批准機構進行1次復審。經復審合格的,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第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和基本培訓教材,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和組織編寫。第九條培訓單位應將培訓計劃、教員資格等資料報送考核、發證單位備案。第三章考核和發證第十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發證工作,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不得弄虛作假。第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准》執行。第十二條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審查認可。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第十四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製作,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通用。第十五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後,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1次。第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由特種作業人員本人或用人單位在有效期內提出申請,由當地的考核、發證單位負責審驗。
復審內容包括:
(一)健康檢查;
(二)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三)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第十七條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次復審。復審單位可根據申請,再復審1次。再復審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十八條跨地區從業或跨地區流動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可向從業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發證單位申請復審。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㈣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保證安全技術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一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㈤ 建築工程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有哪些怎樣培訓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工)有幾種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一定時間後,應當按照規定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對於未經培訓考核,即從事特種作業的,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行政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一般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

1.建築電工、
2.建築架子工(普通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
3.建築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4.建築起重司索信號工、
5.建築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6.建築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7.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8.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9.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建築焊工(電焊、氣焊、切割)、
10.建築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測工(塔式起重機)、
11.建築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測工(施工升降機)、
12.樁機操作工、
13.建築混凝土泵操作工、
14.建築施工現場內機動車司機

㈥ 哪些特種作業人員需要培訓

(1)建築企業特種作業人員一般包括建築電工、焊工、建築架子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式起重機司機及指揮人員、人貨兩用電梯司機等。

(2)建築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

㈦ 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安全培訓要求

建築工程安來全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源的要求為,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根據《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准、規范和規程進行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並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繼續教育,每年不得少於24小時。

(7)特種作業人員安網路培訓擴展閱讀: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八條 申請從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符合相關工種規定的年齡要求;

(二)經醫院體檢合格且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學歷;

(四)符合相應特種作業需要的其他條件。

㈧ 試論如何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論文摘要: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文章針對特種作業危險性大,容易發生傷亡事故這一特點,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一些看法。
論文關鍵詞: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安全培訓特種作業是一種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工種,不僅危險性大,極易發生群死群傷的重大傷亡事故,而且對周圍環境以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有著重大的威脅。由於工種的高危險性,它對人員的素質要求是比較高的,這就需要通過極其嚴格的教育、培訓和考核來把關。特種作業人員除了必須接受一般員工的安全教育外,還必須接受從事特種工種工作所要求的嚴格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國家為加強危險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項強制性政策,特種作業人員技能的熟練與否,安全意識強烈與否,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能否真正做好這項培訓工作關繫到能否更好地落實政府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的政策,關繫到企業、社會的安全生產問題。因而,如何開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提高他們安全操作技能,強化他們安全意識,就顯得尤為重要。
筆者多年來一直從事電力系統專業的教學工作和高低壓電工上崗證的培訓工作,結合多年的工作經驗,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一、做好宣傳工作,提高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重視程度
安全生產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搞好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的重要環節。
首先,人的行為受思想意識支配,事故的發生往往是由於違章作業或一念之差,但歸根結底還是安全思想意識樹立不牢固、管理不到位所致。因此,我們要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法制教育,提高企業和工人的安全認識,使其轉變觀念,變被動為主動,發揮企業主體作用,積極組織和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法制教育是特種作業人員基本安全常識教育的一個方面,在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通過學習,使他們知道自己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因違章而發生事故所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他們在作業過程中的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其次,加強安全文化建設,統一安全指導思想,通過企業安全文化的熏陶,使特種作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安全文化建設的好壞將直接導致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意識的強弱和能否確保安全生產。安全文化通過點滴小事的積累和文化要素的滲透,使特種作業人員在不知不覺中產生了一種安全方面自主約束傾向和潛在准則,這樣就能使特種作業人員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將造成安全事故、傷害事件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使企業的安全環境長期處於相對穩定狀態。因此要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思想教育當作安全文化的重要內容來抓,營造安全文化的濃厚氛圍,增強人員的安全意識。
二、選擇合適的教材,做好培訓計劃,明確培訓目標
培訓教材質量的好壞,對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出來的素質至關重要。培訓內容應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特點來編制教材,應突出重點,著力於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自身素質及安全意識,掌握必備的安全知識。培訓教材應該由從事該工種實踐研究工作多年、有豐富經驗的專家或學者來進行編寫。培訓教材要能體現出專業技術與實踐操作相結合;思想教育與法規教育相結合;一般教育與專門教育相結合的特點。培訓教材的內容要有針對性,面對不同的群體,或者在不同的階段,培訓教育的內容應有所側重,集中精力找出對安全影響較大的因素作為安全培訓教育的重點,從而達到培訓教育的目的和效果。有了這樣專門正規化指定教材後,就能克服過去那種無固定化泛泛教育,效果不佳的弊病。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不是一般的崗位培訓,無論是參加勞動部門統一培訓還是經授權自行組織培訓,都必須按照標准規定的要求進行。安全培訓機構要認真編制授課培訓計劃,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學員必須掌握的重點與難點,學時不得少於規定的要求,培訓教學計劃要體現出採取多種教學方法、採用多媒體教學、嚴格執行培訓大綱、為學員提供針對性教材教學資料等情況;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有關內容教學,不得隨意裁減;要維護教學培訓計劃的嚴肅性,嚴格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落實培訓工作是一件非常嚴肅認真的工作,不僅僅在於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安全生產知識,也不僅僅在於實現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更在於對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在於體現政府的施政方針。同時,授課人必須是合格的特種作業教員,具有相應的技師或高級工資格認可,專業技術強,能勝任教學工作,以保證教學質量。
特種作業人員工作的崗位是高危崗位,只有明確了培訓目標,才能夠有的放矢,培養出高質量的人員。安全培訓目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安全文化素質方面,特種作業人員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應具有較高的安全文化素質;安全知識方面,應有較多的安全技術知識,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能方面,應有較熟練的安全操作技能;應急能力方面,遇到異常情況時,應能果斷正確地採取應急措施,把事故消除在初始階段,防止事故的擴大。

㈨ 請問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

安全技術理論.包括安全基礎知識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
實際操作.包括安全基礎知識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
實際操作.包括實際操作要領及實際操作技能.

㈩ 特種作業人員由誰培訓

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是指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門針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也就是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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