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0年農機補貼目錄知道嗎
一、首先你的產品要進入2009-2011年農業機械國家支持推廣目錄。這需要你先向本省農機管理部門申請(有一套申請表格,可以在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下載),還要經過省、國家兩級評定。這個推廣目錄受理截止日期是每年的9月30日。這個日期是指各省向國家有關受理機構報送的時間,現在你若還沒向省里報送,並且通過省里的評審,估計今年你的產品是趕不上了。
二、若是進了推廣目錄,還要注意看你的產品是否在國家每年公布的補貼產品目錄內。由於補貼產品最終是以各省補貼目錄發布的(都是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的,但可以根據本省情況增加或減少),所以要看各省選擇的產品范圍。(2009年國家公布的通用目錄范圍是12大類38小類的128個品目,大類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等機具。在此基礎上,各地可以在全國通用補貼的12大類38個小類128個品目外,自行增加不超過10種品目的其它機具列入《非通用類機具補貼目錄》。通用目錄內產品和非通用類產品目錄合起來,就是本省的補貼目錄。)
三、如果以上兩個條件你都滿足了,你就要關注國家相關機構(若你的產品在國家通用目錄內)或是各省農機管理機構(若你的產品在你申報省的非通用目錄內)的補貼目錄招標信息,要及時去投標,參加投標說明會,遞交投標材料等。國家通用目錄招標信息也可以在農業機械化信息網上看到,大概在每年的11月或12月份時發布。
四、若你的產品是國家目錄內的,就可以在上面說的網上或農業部農業機械技術開發推廣總站的網上查找公布的通用類補貼產品目錄。那上面會有所有通過專家評審、國家批準的產品種類、類別、名稱、規格、企業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等一系列信息,看看是否有你的產品。
若你的產品是非通用類的,就要到關注省里的招標信息,程序與上面說的差不多,主要還要看各省的要求。
五、若你的產品在目錄中,那麼剩下的就是你要按照國家對補貼目錄產品的要求,把好質量關、做好售後服務,把最好的產品交到農民手中了。
日前,2010年農機補貼目錄公布,該目錄顯示2010年農機補貼比2009年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同時農業部的通知還表明各省(區、市)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不超過20個品目的其它類機具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
據了解,2010年農機補貼目錄初定范圍包括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涉及到農業生產的各個方面,需要購買農業機械的朋友們可以參考。
2010年農機補貼目錄(初定范圍)如下: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 鏵式犁
1.1.2 翻轉犁
1.1.3 圓盤犁
1.1.4 旋耕機
1.1.5 耕整機(水田、旱田)
1.1.6 微耕機
1.1.7 田園管理機
1.1.8 開溝機(器)
1.1.9 淺松機
1.1.10 深松機
1.1.11 淺耕深松機
1.1.12 機滾船
1.1.13 機耕船
1.1.14 聯合整地機
1.2 整地機械
1.2.1釘齒耙
1.2.2彈齒耙
1.2.3圓盤耙
1.2.4滾子耙
1.2.5驅動耙
1.2.6起壟機
1.2.7鎮壓器
1.2.8合墒器
1.2.9滅茬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異型種子播種機
2.1.4小粒種子播種機
2.1.5根莖類種子播種機
2.1.6水稻(水旱)直播機
2.1.7免耕播種機
2.1.8抗旱坐水種機械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2.2 秧田播種機
2.2.3 種子處理設備(浮選、浸種、催芽、脫芒等)
2.2.4 營養缽壓制機
2.2.5 起苗機
2.3 栽植機械
2.3.1油菜栽植機
2.3.2水稻插秧機
2.3.3水稻擺秧機
2.3.4甘蔗種植機
2.3.5草皮栽補機
2.3.6樹木移栽機
2.3.7甜菜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化肥)
2.4.2撒肥機(廄肥)
2.4.3追肥機(液肥)
2.4.4中耕追肥機
2.5 地膜機械
2.5.1地膜覆蓋機
2.5.2殘膜回收機
2.6 食用菌生產機械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除草機
3.1.4埋藤機
3.2植保機械
3.2.1電動噴霧器(含背負式、手提式)
3.2.2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
3.2.3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
3.2.4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
3.2.5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
3.2.6 煙霧機(含常溫煙霧機、熱煙霧機)
3.2.7殺蟲燈(含滅蛾燈、誘蟲燈)
3.3 修剪機械
3.3.1嫁接設備
3.3.2茶樹修剪機
3.3.3果樹修剪機
3.3.4草坪修剪機
3.3.5割灌機
4.收獲機械
4.1 穀物收獲機械
⑵ 你好,我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農民,我的問題很簡單,就是關於國家對我們農民購買的農機所給的補貼到哪裡去...
序號 日期 辦理過程
1 2012/05/31 09:22:59 您的投訴已經轉交湖南省信訪版局辦理權。
2 2012/06/01 08:06:24 您的投訴已經轉交湖南省懷化市信訪局辦理。
3 2012/06/01 08:22:40 您的投訴已經轉交湖南省懷化市沅陵縣信訪局辦理
投訴====o----360------0度 又回到原來的位置了 哈哈哈 蒼生啊!
⑶ 國家對大型農機具補貼是多少
(三)補貼標准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原則上在省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准,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為防止出現同類機具在不同省(區、市)補貼額差距過大,通用類機具最高補貼額由農業部統一發布。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結合本地農機產品市場售價情況進行測算,在不高於最高補貼額的基礎上,負責確定本省通用類農機產品的補貼額。
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非通用類機具分類分檔辦法並確定補貼額。對於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額可由相關省協商確定。
一般農機每檔次產品補貼額原則上按不超過該檔產品上年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乾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2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單機補貼額不超過15萬元;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單機補貼額不超過60萬元。
玉米小麥兩用收割機按單獨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麥聯合收割機分別補貼。
⑷ 農業機械廠怎麼辦國家補貼
申請列入《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的農機產品,應符合《〈2015-2017年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指南》的要求。
申報採取網上填報與書面申報同時進行。
各生產企業應通過中國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的「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申報系統」(網址http://www.amic.agri.gov.cn)進行申報書相關內容的填報。紙質申報書由網上申報系統列印生成。
浙江省的網上申報受理截止時間為9月30日,書面申報受理截止日期為10月10日。每個型號產品書面申報材料一式兩份,一份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農業部,一份留存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留存備案。
⑸ 必須經過認證的農業機械產品有哪些
有背負式噴霧器,機動車輛及安全附件
QQ 729272084 WANG
⑹ 農業補貼都包括哪些項目
農業補貼都包括:
①一般農業服務,如農業科研、病蟲害控制、培訓、推廣和咨詢服務、檢驗服務、農產品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②糧食安全儲備補貼;
③糧食援助補貼;
④與生產不掛鉤的收入補貼;
⑤收入保險計劃;
⑥自然災害救濟補貼;
⑦農業生產者退休或轉業補貼;
⑧農業資源儲備補貼;
⑨農業結構調整投資補貼;
⑩農業環境保護補貼;地區援助補貼。
我國的農業補貼政策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最早以國營拖拉機站的「機耕定額虧損補貼」形式出現,之後逐漸擴展到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補貼、農業生產用電補貼、貸款貼息補貼等方面。
(6)農業機械補貼必須是列入國家或地方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中的產品擴展閱讀
農業補貼是「三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的農業補貼主要有糧食直補、良種和農機補貼、農資綜合直接補貼等,實踐證明,這些惠農政策起到了促進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的效果。
但是現行補貼政策仍存在一些問題,如補貼的資金總量不足、補貼范圍小、補貼結構不盡合理、資金分散降低激勵效果等。為充分發揮農業補貼政策的導向和支持作用,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業補貼政策體系。
⑺ 為什麼要制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和《各省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
制定《國家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版),《各省支持推廣的農權業機械產品目錄》,一是為落實國家購置補貼政策提供技術支持。二是發揮宏觀調控和加速農機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三是為農民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機產品提供必要的參考信息。
⑻ 中國政府對農業機械化有什麼政策
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該法規共計八章三十五條,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十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6月25日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扶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促進農業機械化,建設現代農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推進農業機械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採取財政支持和實施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對農業機械化的資金投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經濟有效、保障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化的發展。
第四條國家引導、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主選擇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五條國家採取措施,開展農業機械化科技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培養農業機械化專業人才,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服務,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
第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農業機械化有關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化促進工作。
第二章 科研開發
第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採取技術攻關、試驗、示範等措施,促進基礎性、關鍵性、公益性農業機械科學研究和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國家支持有關科研機構和院校加強農業機械化科學技術研究,根據不同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需求,研究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支持農業機械科研、教學與生產、推廣相結合,促進農業機械與農業生產技術的發展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國家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開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和先進材料,提高農業機械產品的質量和技術水平,降低生產成本,提供系列化、標准化、多功能和質量優良、節約能源、價格合理的農業機械產品。
第十條國家支持引進、利用先進的農業機械、關鍵零配件和技術,鼓勵引進外資從事農業機械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
第三章 質量保障
第十一條國家加強農業機械化標准體系建設,制定和完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作業質量等標准。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機械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根據農業機械使用者的投訴情況和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後服務狀況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質量負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零配件供應和培訓等售後服務責任。
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農業機械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農業生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農業機械使用者有權要求農業機械銷售者先予賠償。農業機械銷售者賠償後,屬於農業機械生產者的責任的,農業機械銷售者有權向農業機械生產者追償。
因農業機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列入依法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產品,未經認證並標注認證標志,禁止出廠、銷售和進口。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的農業機械產品。
禁止利用殘次零配件和報廢機具的部件拼裝農業機械產品。[1]
第四章 推廣使用
第十六條國家支持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農業機械產品,應當適應當地農業發展的需要,並依照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規定,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
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可以委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對其定型生產或者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檢測,作出技術評價。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應當公布具有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農業機械產品的檢測結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選購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農業區域建立農業機械化示範基地,並鼓勵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等建立農業機械示範點,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八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促進農業結構調整、保護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推廣農業新技術與加快農機具更新的原則,確定、公布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省級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公布省級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
列入前款目錄的產品,應當由農業機械生產者自願提出申請,並通過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進行的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鑒定。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民合作使用農業機械,提高農業機械利用率和作業效率,降低作業成本。
國家支持和保護農民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自願組織區域化、標准化種植,提高農業機械的作業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區域化、標准化種植為借口,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農業機械,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第五章 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一條農民、農業機械作業組織可以按照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為本地或者外地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各項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服務。有償農業機械作業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農業機械作業質量標准。
國家鼓勵跨行政區域開展農業機械作業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扶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推進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建設,完善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農業機械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求,提供農業機械示範推廣、實用技術培訓、維修、信息、中介等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基層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試驗示範基地為依託,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無償提供公益性農業機械技術的推廣、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四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具有農業機械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維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農業機械生產者增加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投入,並對農業機械的科研開發和製造實施稅收優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科技開發資金應當對農業機械工業的技術創新給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中央財政、省級財政應當分別安排專項資金,對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國家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及時、有效的原則,可以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也可以採用貼息方式支持金融機構向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供貸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八條從事農業機械生產作業服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根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農業機械的農業生產作業用燃油安排財政補貼。燃油補貼應當向直接從事農業機械作業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發放。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機耕道路等農業機械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為農業機械化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農業機械化信息搜集、整理、發布制度,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免費提供信息服務。[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按照規定為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進行鑒定,或者偽造鑒定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違反本法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截留、挪用有關補貼資金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截留、挪用的資金,沒收非法所得,並由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⑼ 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是什麼時候,什麼情況下開展的
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農業發展、農村繁榮和農民增收目標,以提高農機裝備總量、改善裝備結構、提高農機化水平、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現代農業、拉動農機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為主要任務,繼續以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為重點,兼顧畜牧業、漁業、林果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業發展;突出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推廣應用;完善補貼管理辦法,規范操作程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尊重農民購買農機自主權,引導農機企業加強研發生產適銷對路農機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最大限度發揮財政補貼政策的引導效應,進一步調動農民購買和使用農機具的積極性,擴大農村消費,拉動國內需求,促進我國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
二、主要目標
(一)調動農民購買農業機械的積極性,提高農民購買農業機械能力,擴大農戶直接受益范圍,促進農民增收。
(二)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優化,提高優勢農產品集中產區農機裝備水平,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三)加大先進適用農機化技術推廣應用力度,提高主要農作物和養殖關鍵環節機械化水平,促進丘陵山區、牧區機械化和旱作節水農業發展。
(四)促進農機工業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五)實施「以機代牛」,提高血防區的農業機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則
(一)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分結合、務求實效。
(二)突出重點,兼顧區域特色,向優勢糧棉油主產區傾斜、向奶牛主產省傾斜、向重點作物、養殖關鍵環節傾斜、向農民專業合作服務組織傾斜。
(三)促進農機產品質量提高,推廣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農業機械。
(四)充分尊重農民購機的自主選擇權。
(五)加強引導,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提高農機組織化程度。
(六)操作程序科學、簡便、高效。
四、實施范圍及規模
為使補貼政策惠及更多農民,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綜合考慮各地耕地面積、主要農產品產量、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重點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裝備結構和區域布局調整需要,以及血防疫區「以機代牛」工程實施、汶川地震災區農業生產能力恢復要求,結合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分省(區、市、兵團、農墾)資金控制規模。為了支持春耕備耕,財政部已撥付了2010年第一批補貼資金,具體安排情況詳見附件1(略)。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安排的規模科學合理地確定本轄區內項目實施縣(場)投入規模。補貼資金應向糧棉油作物種植大縣、全國100個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防治創建縣和1000個專業化防治示範縣、養殖大縣、血吸蟲病防疫區縣、汶川地震重災區縣、保護性耕作示範縣、全國100個農機化示範區縣適當傾斜。
屬省屬管理體制的上海、江蘇、安徽、陝西、甘肅、寧夏、江西、廣西、海南、雲南、湖北等11省(區、市)地方墾區農場和海拉爾、大興安嶺墾區農場補貼資金按照附件1確定的規模予以安排。具體的補貼農場名單和資金分配額度由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農墾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協商確定,納入本省(區、市)補貼資金使用方案。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場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和實施方案,規范操作,統一管理。其他地方墾區的市、縣屬農場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納入所在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農場職工與本縣其他農民享有同等申請補貼的權利。
五、補貼機具及補貼標准
(一)補貼機具種類
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後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機具(詳見附件2)。
除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類內自行增加不超過20個品目的其他機具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背負式小麥聯合收割機、皮帶傳動輪式拖拉機、運輸機械、農用航空器、內燃機、燃油發電機組、風力設備、水力設備、太陽能設備、包裝機械、牽引機械、設施農業的基建部分不列入中央資金補貼范圍。
(二)補貼機具確定
農業部根據全國農業發展需要和國家產業政策確定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各省(區、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補貼機具范圍。各農機生產企業根據各省(區、市)確定的補貼機具范圍,提出補貼產品機型,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匯總並進行分類分檔,確定具體補貼額,形成補貼產品目錄向社會發布並報農業部備案。補貼機具應是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列入國家或省級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
(三)補貼標准
全國總體上繼續執行不超過30%的補貼比例。汶川地震重災區縣、重點血防疫區補貼比例可提高到50%。
單機補貼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5萬元。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擠奶機械、大型聯合收割機、水稻大型浸種催芽程式控制設備、烘乾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12萬元;大型棉花採摘機、甘蔗收獲機、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20萬元。在此基礎上,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利用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地農業生產急需和薄弱環節的機具給予累加補貼。
同一種類、同一檔次的產品在全省實行統一的定額補貼標准。不允許對省內外企業生產的同類產品實行差別對待。
六、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並符合補貼條件的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取得當地工商登記的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和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
在申請補貼人數超過計劃指標時,補貼對象的優選條件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農機大戶、種糧大戶;乳品生產企業參股經營的生鮮乳收購站、奶農專業合作社、奶畜養殖場所辦生鮮乳收購站;列入農業部科技入戶工程中的科技示範戶;「平安農機」示範戶。同時,對報廢更新農業機械、購置主機並同時購置配套農具的要優先補貼。申請人員的條件相同或不易認定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採取農民易於接受的方式確定。
七、經銷商的確定
補貼機具經銷商應具備資質條件並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提出,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統一公布,供農民自主選擇。農機化主管部門和生產企業應加強對補貼產品經銷商的監督管理。農民可以在省域內跨縣自主購機。
八、申報程序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提出實施縣名單和資金指標分配意見,並制訂本省(區、市、兵團、農墾)補貼資金使用方案,於2010年3月31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農業部(各一式二份)備案。
單獨列示用於支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的補貼資金使用期限截至6月30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對農民購買農機實行專項補貼,是落實中央扶持「三農」政策的重要內容,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拉動內需、保持經濟平穩增長的有效措施,對於進一步調動農民積極性,推進農業機械化,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各地要盡快啟動補貼工作,確保春耕生產前機具能夠到位。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精心組織,要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任務,認真做好調查摸底、方案制定、動員部署、培訓指導等工作,確保農業機械購置補貼順利實施。農機化主管部門要與當地種植業、畜牧、漁業、農墾以及水利、林業等部門搞好溝通協調,切實把牧業、林業和抗旱、節水機械設備納入補貼范圍。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政策宣傳、補貼對象的確定公示、購機情況核實、檔案登記匯總及項目監管等。
為保證農業機械補貼政策順利實施,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主要用於政策宣傳、信息檔案建立、公示等組織管理方面的支出。對於財政確有困難的縣可由省級財政給予適當支持。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各地要嚴格執行《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嚴格補貼產品經銷商由生產企業自主推薦的制度,由農民自主選擇經銷商和補貼產品。不得採取不合理政策保護本地區落後生產能力。嚴禁地方保護主義,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於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要採取因素法、公式法,綜合考慮並結合各地主要農產品產量、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農機發展實際需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以往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各地補貼資金規模。要嚴格執行補貼對象公示制度,為方便農民,可對價值較低的機具採取購機和公示同時進行的辦法。要加強對農民購機情況的檢查核實,包括是否購機、購買機具是否為協議規定的機具等。啟動實施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體系統,加快實現購機申請、審核、結算、檔案管理等信息化網路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強引導,宏觀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政策,又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各地要正確把握政策取向,統籌規劃,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宏觀引導作用,合理確定補貼范圍,科學設定補貼額。通過補貼政策的實施,切實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同時,促進新技術推廣應用,轉變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業穩定增產和農民持續增收。要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培育農機化發展主體;合理分配補貼資金,促進區域農機化協調發展。各地要深入搞好農機裝備需求調研,科學分析現狀與不足,要加大對植保專業服務組織的農機購置扶持力度,大力推進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因地制宜制定農機購置補貼規劃,為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提供有效支撐。
(四)嚴肅紀律,加強監管。要進一步嚴格紀律,嚴格執行國務院「三個禁止」要求,嚴格執行農機購置補貼管理「四項制度」,嚴格執行農業部規定的「八個不得」要求。各級財政、農機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要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確進度要求,落實督查任務和責任。財政部、農業部將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抽查。嚴查違規違紀行為,特別要加強對倒賣補貼指標、套取補貼資金、亂收費、搭車收費等違規行為的檢查,發現問題嚴厲查處,決不姑息。對發生問題的縣,將查實的情況通報全國農機系統,並抄送省級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經銷商,要永久取消經營補貼農機產品的資格。對參與違法違規操作的生產企業要及時取消補貼資格。各省區市要將督導檢查情況及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查處情況及時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五)加強宣傳,搞好服務。各地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資金使用方案要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各大新聞媒體,加強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宣傳工作,特別是要做好農民的宣傳引導,讓農民了解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內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詢服務,認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視與企業的資金結算工作,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減輕農機生產企業資金周轉壓力。要協調農機企業做好補貼機具的供貨工作,督促企業做好售後服務工作。要加強補貼機具的質量監督,了解補貼機具的質量狀況和農民的反映,安排專門機構受理農民的投訴,對存在質量問題、農民投訴多的機具及其生產企業,應按管理許可權及時取消補貼資格,保護農民的權益。
各省(區、市、兵團、農墾)農機化主管部門要繼續做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信息報送工作,實行信息周報制度,要及時做好半年和全年專項執行情況的總結,分別在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將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包括地方財政安排的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農業部農機化管理司、財務司和財政部農業司。
附件: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
附件:
編輯本段2010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種類范圍
(12大類45個小類180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耕地機械
1.1.1鏵式犁
1.1.2翻轉犁
1.1.3圓盤犁
1.1.4旋耕機
1.1.5耕整機(水田、旱田)
1.1.6微耕機
1.1.7田園管理機
1.1.8開溝機(器)
1.1.9淺松機
1.1.10深松機
1.1.11淺耕深松機
1.1.12機滾船
1.1.13機耕船
1.1.14聯合整地機
1.2整地機械
1.2.1釘齒耙
1.2.2彈齒耙
1.2.3圓盤耙
1.2.4滾子耙
1.2.5驅動耙
1.2.6起壟機
1.2.7鎮壓器
1.2.8合墒器
1.2.9滅茬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播種機械
2.1.1條播機
2.1.2穴播機
2.1.3異型種子播種機
2.1.4小粒種子播種機
2.1.5根莖類種子播種機
2.1.6水稻(水旱)直播機
2.1.7免耕播種機
2.1.8抗旱坐水種機械
2.2育苗機械設備
2.2.1秧盤播種成套設備(含床土處理)
2.2.2秧田播種機
2.2.3種子處理設備(浮選、浸種、催芽、脫芒等)
2.2.4營養缽壓制機
2.2.5起苗機
2.3栽植機械
2.3.1油菜栽植機
2.3.2水稻插秧機
2.3.3水稻擺秧機
2.3.4甘蔗種植機
2.3.5草皮栽補機
2.3.6樹木移栽機
2.3.7甜菜移栽機
2.4施肥機械
2.4.1施肥機(化肥)
2.4.2撒肥機(廄肥)
2.4.3追肥機(液肥)
2.4.4中耕追肥機
2.5地膜機械
2.5.1地膜覆蓋機
2.5.2殘膜回收機
2.6食用菌生產機械
3.田間管理機械
3.1中耕機械
3.1.1中耕機
3.1.2培土機
3.1.3除草機
3.1.4埋藤機
3.2植保機械
3.2.1電動噴霧器(含背負式、手提式)
3.2.2機動噴霧噴粉機(含背負式機動噴霧噴粉機、背負式機動噴霧機、背負式機動噴粉機)
3.2.3動力噴霧機(含擔架式、推車式機動噴霧機)
3.2.4噴桿式噴霧機(含牽引式、自走式、懸掛式噴桿噴霧機)
3.2.5風送式噴霧機(含自走式、牽引式風送噴霧機)
3.2.6煙霧機(含常溫煙霧機、熱煙霧機)
3.2.7殺蟲燈(含滅蛾燈、誘蟲燈)
3.3修剪機械
3.3.1嫁接設備
3.3.2茶樹修剪機
3.3.3果樹修剪機
3.3.4草坪修剪機
3.3.5割灌機
4.收獲機械
4.1穀物收獲機械
4.1.1自走輪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2自走履帶式穀物聯合收割機(全喂入)
4.1.3半喂入聯合收割機
4.1.4大豆收獲專用割台
4.1.5割曬機
4.1.6割捆機
4.2玉米收獲機械
4.2.1背負式玉米收獲機
4.2.2自走式玉米收獲機
4.2.3自走式玉米聯合收獲機(具有脫粒功能)
4.2.4穗莖兼收玉米收獲機
4.3棉麻作物收獲機
4.3.1棉花收獲機
4.3.2麻類作物收獲機
4.4花卉(茶葉)採收機械
4.4.1採茶機
4.5籽粒作物收獲機械
4.5.1油菜籽收獲機
4.5.2草籽收獲機
4.5.3花生收獲機
4.6根莖作物收獲機械
4.6.1薯類收獲機
4.6.2甘蔗收獲機
4.6.3甘蔗割鋪機
4.6.4甘蔗剝葉機
4.6.5甜菜收獲機
4.7飼料作物收獲機械
4.7.1青飼料收獲機
4.7.2牧草收獲機
4.7.3割草機
4.7.4翻曬機
4.7.5摟草機
4.7.6撿拾壓捆機
4.7.7壓捆機
4.7.8飼草裹包機
4.8莖稈收集處理機械
4.8.1秸稈粉碎還田機
4.8.2高桿作物割曬機
5.收獲後處理機械
5.1脫粒機械
5.1.1稻麥脫粒機
5.1.2玉米脫粒機
5.2清選機械
5.2.1糧食清選機
5.2.2種子清選機
5.2.3揚場機
5.3剝殼(去皮)機械
5.3.1玉米剝皮機
5.3.2花生脫殼機
5.3.3棉籽剝殼機
5.4乾燥機械
5.4.1糧食烘乾機
5.4.2種子烘乾機
5.4.3油菜籽烘乾機
5.4.4籽棉烘乾機
5.4.5果蔬烘乾機
5.4.6花生烘乾機
5.4.7蠶繭收烘機械
5.4.8熱風爐
5.5種子加工機械
5.5.1種子包衣機
5.6倉儲機械
5.6.1簡易保鮮儲藏設備
6.農產品初加工機械
6.1碾米機械
6.1.1碾米機
6.2磨粉(漿)機械
6.2.1磨粉機
6.3果蔬加工機械
6.1.1水果分級機
6.1.2水果打蠟機
6.1.3蔬菜清洗機
6.1.4薯類分級機
6.1.5蔬菜分級機
6.4茶葉加工機械
6.4.1茶葉殺青機
6.4.2茶葉揉捻機
6.4.3茶葉炒(烘)干機
6.4.4茶葉篩選機
6.5劍麻加工機械
6.5.1刮麻機
6.5.2理麻機
6.6天然橡膠初加工專用機械
7.排灌機械
7.1水泵
7.1.1離心泵
7.1.2潛水泵
7.2噴灌機械設備
7.2.1噴灌機
7.2.2微灌設備(微噴、滴灌、滲灌)
8.畜牧水產養殖機械
8.1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
8.1.1青貯切碎機
8.1.2鍘草機
8.1.3揉絲機
8.1.4壓塊機
8.1.5飼料粉碎機
8.1.6飼料混合機
8.1.7飼料破碎機
8.1.8飼料攪拌機
8.1.9顆粒飼料壓制機
8.2畜牧飼養機械
8.2.1孵化機
8.2.2螺旋喂料機
8.2.3送料機
8.2.4清糞機(車)
8.2.5葯浴機
8.2.6網圍欄
8.2.7水簾降溫設備
8.3畜產品採集加工機械設備
8.3.1擠奶機
8.3.2剪羊毛機
8.3.3貯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產養殖機械
8.4.1增氧機
8.4.2投餌機
8.4.3網箱養殖設備
8.4.4水體凈化處理設備
8.4.5織網機
9.動力機械
9.1拖拉機
9.1.1輪式拖拉機
9.1.2手扶拖拉機
9.1.3履帶式拖拉機
10.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10.1挖掘機械
10.1.1農用挖掘機(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機
10.2平地機械
10.2.1平地機
10.3清淤機械
10.3.1挖泥船
10.3.2清淤機
11.設施農業設備
11.1日光溫室設施設備
11.1.1卷簾機
11.1.2保溫被
11.1.3加溫爐
11.2塑料大棚設施設備
11.2.1手動卷膜器
11.3連棟溫室設施設備
11.3.1開窗機
11.3.2拉幕機(含遮陽網、保溫幕)
11.3.3排風機
11.3.4溫簾
11.3.5二氧化碳發生器
11.3.6加溫系統(含燃油熱風爐、熱水加溫系統)
11.3.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壓設備、過濾設備、水質軟化設備、灌溉施肥一體化設備以及營養液消毒設備等)
12.其它機械
12.1廢棄物處理設備
12.1.1固液分離機
12.1.2廢棄物料烘乾機
12.1.3有機廢棄物好氧發酵翻堆機
12.1.4有機廢棄物乾式厭氧發酵裝置
12.1.5沼液沼渣抽排設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