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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推廣產品協議

發布時間:2020-12-15 15:26:04

① 請高手幫寫聯合推廣協議謝謝

給你樣文,你修改下聚購游戲運營夥伴聯合推廣協議
您好,歡迎您注冊並使用重慶聚購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購)游戲聯合運營系統;請您仔細閱讀本協議的所有內容,注冊成功開啟服務即視為您已仔細閱讀本協議所有內容,並同意接受本協議的所有規定,視為已簽訂本協議成為受本協議約束的聚購游戲聯合運營商(以下也稱「游戲運營夥伴」)。

一、聚購游戲推廣運營夥伴的工作內容:
1. 使用您的網站,或者以網站為依託的其他場所(如大學,居住小區、網吧等)推廣聚購游戲(目前可推廣《笑鬧天宮Online》,如聚購以後增加新的游戲,則另行公告,並自動補充到推廣的聚購游戲中)。
2. 在您的網站,或者以您網站為依託的其他場所,使用各種網路推廣工具,引導玩家進入游戲,指導玩家進行游戲初期的操作,使新玩家盡快融入到游戲中來。

二、運營夥伴的權利和義務:
1. 注冊聚購游戲聯合運營系統,獲得我們提供的綁定代碼。登錄聚購推廣中心,熟悉我們的推廣工具,獲得相應宣傳代碼,植入您的網站,您也可以根據網路推廣的需要自己製作宣傳頁面。
2. 在您的網站,或者以網站為依託的其他場所,介紹新玩家認識並了解游戲的特色和優點,吸引新玩家進入游戲。您網站的用戶可以直接登錄我們的游戲,並自動計算成您的貢獻。所有貢獻分成期限為協議約定期限。
3. 游戲營運夥伴須保證在進行聚購游戲推廣之前已經獲得相關的許可,否則由此產生的糾紛和可能導致的一切責任由自己承擔;您同意聚購對此免責。
4.提高運營收入,有必要:
1)您的網站提供新用戶入門知識,指導新用戶創建人物以及在游戲中如何升級,讓他們盡快融入到游戲世界中。
2)建立必要的互動版塊,耐心解答用戶的各種問題,包括但不局限於如何購買點卡、何處下載客戶端。
3)及時為用戶提供游戲資料和相關信息,以確保資料完整性。
5.運營合作夥伴分成比例為所發展的綁定用戶官方游戲服務區的商城消費額的15%。
6.游戲運營夥伴需遵守聚購公司聯合運營系統公布的相關補充協議及政策制度、公告等。
7.運營合作夥伴應維護雙方利益,有義務及時通知聚購公司相關涉及聚購公司利益的事件。

三、聚購公司權利和義務:
1. 聚購游戲聯合運營系統提供業績查詢數據以供游戲運營夥伴隨時了解工作業績。
2. 聚購公司授權所有游戲推廣運營夥伴皆可以推廣聚購游戲(目前可推廣《笑鬧天宮Online》,如聚購公司以後增加新的游戲,則另行公告,並自動補充到推廣的聚購游戲中)
3. 每月25日前業績提成超過80元時,可申請提現;如申請提現,需在您的帳戶資料里正確填寫您完整的銀行帳戶信息及完善公司信息或個人信息,我們將合作報酬再扣除營業稅和銀行手續費共5.5%後的部分直接打入運營夥伴指定的建設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或者支付寶帳號。其他支持銀行另行通知。
4. 聚購享有隨時修改本協議的權利,若有異議,應在修改協議公布之日後72小時內提出書面異議,異議的提出視為對本協議的終止,聚購應於下一個付款日向游戲推廣聯盟支付其應得款項;若游戲推廣聯盟在72小時內未提出任何異議,則視為同意修改後的協議。
5. 聚購可單方提前終止本協議,但必須提前10天以電話、簡訊或者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游戲推廣運營夥伴,並且提前5日在網站中發布公告予以通知,並最遲於協議終止後下一個付款日支付游戲運營夥伴應得款項,如因您資料中登記的聯絡方式不正確而導致聯絡失敗的,聚購不能也不會對因您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您的資料未能及時更新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6. 聚購不會在未經您授權時公開或向第三方透露您申請時提交的真實資料,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除外。

四、違約責任:
合同雙方有義務嚴格執行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隨意更改本協議或未能按合同規定履行本協議的,由該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遇有糾紛,首先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重慶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其他:
1.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管轄。
2. 如遇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均不承擔對方的損失;若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執行,則本協議自然終止。
3. 若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出現上述條款中未明確及包含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簽署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所有本合同的附件均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4. 本協議自您按下確認鍵並完成所有注冊手續時生效,有效期1年。有效期結束後如須續約,聚購將以電子郵件或者網上公告形式向游戲推廣聯盟發出續約通知。

② 急需要品牌推廣合同的範本,誰有啊

希望可以幫到你

品牌推廣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願,誠實,共同發展的原則,推動雙方的繁榮與發展,就雙方的品牌推廣達成如下協議,本協議是甲乙雙方進行品牌推廣及購銷活動的原則性協議:

一.產品規范的界定:
甲方銷售給乙方特定數碼相機(型號: __________)及其它數碼類產品將全部使用英文為「 」中文為「樂美康」的品牌。

二.銷售區域的界定:
1.甲方指定乙方為其特定產品(參見第一點)在中國大陸的唯一經銷商(渠道指傳統通路,大賣場,IT渠道,直銷渠道,禮品渠道,甲方銷售給乙方的產品外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在中國大陸出售給第二家經銷。
2.甲方僅限於以LUMICRON品牌以外,並得以OEM/ODM的形式,更換本產品外觀的情況,在中國大陸銷售給第三方。
3.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約產品(參見第一點)直接或間接於中國大陸以外之國家或區域銷售。
三.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甲方擁有英文為「LUMICRON」中文為「樂美康」品牌的商標產權及甲乙雙方因行銷推廣商品之文宣著作權。甲方授權乙方在協議期內得以本中英文商標或標章(logo)作為中國大陸獨家推廣此品牌並銷售其產品,但乙方及其關系企業不得以上開商標在中國及中國以外國家,注冊登記或申請網域名稱或作為其公司名稱。
2.甲方有責任為乙方市場提供充足的產品線,新品上市保持與海外同步並保證所有產品的品質及做好售後服務工作。(具體條款另行商量)
3.由於品牌屬甲方擁有,故涉及品牌推廣的專項費用(指:企業目錄製作、CIS設計、空殼機模提供、托架提供、教學光碟、產品檢測費、網站申請及維護費)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協助或甲方委託乙方代為監制。除上述專項費用外均由乙方承擔。
4.甲方有責任向乙方提供售前的技術培訓服務支持。
5.售後服務由甲方指定下屬工廠全責處理。
6.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推廣市場,並保持本品牌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市場零售價由雙方協商定價,若雙方產生分歧以甲方決定為准。
7.如遇市場競爭甲方對乙方所購的產品有責任提供價格保護,單品最高價保數量不超過單品總進貨量的30%或單品價保總量不超過2000PCS(以二者較低者為准),價保補償金額由甲方從乙方的下次訂單中補償。如遇雙方對價保補償金額協商不成,則甲方有權對享受價保的數量選擇退貨。但如產品外觀已有損壞,乙方不得要求價格保護或退貨。
四.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乙方有責任利用現有資源並全力開拓新渠道來推廣此品牌。
2.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不得再代理或銷售與甲方技術規格相同的數碼類產品,乙方對台灣品牌的數碼相機僅限於經銷「LUMICRON」品牌。
3.乙方可以「LUMICRON」及「樂美康」中國總經銷的名義進行廣告及促銷活動,期間不得損害甲方的名譽。
4.對於單純為新品促銷而宣傳的費用由乙方在市場利潤中貼補。(不明確?)
5.乙方每周二提供庫存報表及每月10日前提供下月訂單及3個月預估銷量表報甲方,以便甲方組織貨源和審核價格保護。如未按時報給甲方則甲方有權取消價格保護或終止或解除契約。
6.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或其關系企業不得在任何國家直接或間接申請注冊與「LUMICRON」及「樂美康」外觀近似或讀音、觀念相同或類似之中英文商標。
7. 於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及本協議書終止後二年內,乙方在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就甲方產品之成本價格、零售價格、技術規格、本協議書內容等與本協議書相關之數據,不得泄漏予任何第三人。

五.購銷原則:
1.乙方提供必要的資金質押保證,根據2005年度最低銷售目標為1-1.5億,暫定質押總額3000萬台幣(其中股票和本票各佔一半)。甲乙雙方每年檢討一次質押金額及銷售目標 ,甲方視交易金額成長得提高質押額度,乙方應將質押物統一質押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在年度目標的銷售范圍內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停止向乙方供貨(除乙方應到期的貨款未付及乙方未提供雙方約定之資金質押保證二點除外)。
2.為加大乙方的推廣力度,甲方每個新機種上市時需提供乙方500台作為鋪底。考慮到甲方的實際操作難度,乙方同意用貨到90天的開單的方式處理。乙方在支付此機種尾數500台應付帳款時可選擇退貨或經雙方協商同意降價處理。降價部分即甲方對乙方的價保金額支付辦法參見第三條第7點。
3.乙方用貨到60天T/T付款的方式開單處理。

六.售後服務:
由乙方負責收集市場上所產生的不良品,由甲方負責售後服務修理。具體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對渠道的所有售後服務全部採用換貨的方式,必須在第一時間解決渠道的銷售服務問題(2005年2月底之前)。2004年12月開始在上海設立維修站。
2.第二階段:在全國部分重點區域北京、南京、成都、重慶、西安等重要區域設立維修站(2005年6月底之前,如有需要設置除此以外重要區域維修站,雙方再議)。
3.第三階段:在全國所有的省會城市建立維修站(2005年12月底之前)。具體辦法另議。

七.協議期限:
協議有效期為完成質押程序日起(生效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八.協議的變更及解除:
1. 在有下列情況時,可以變更、終止或解除協議:
(1)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2)國家政策的重大改變或不可抗力的原因。
(3)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於接獲他方書面通知後15日內仍未改善。
(4)其它訂約前或履約中雙方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狀況。
2. 任何一方如更改、終止、解除和取消協議,必須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將承擔另一方面因此造成的損失。
3. 取消協議後售後服務必須由甲方負責或甲方授權第三方承擔,但第四條第7項之義務仍繼續有效。
4. 雙方有義務對協議執行過程中的未盡事宜或沖突進行平等的協商解決。如雙方無法達成諒解,先以仲裁方式解決。仲裁地為台北市,仲裁人3人(需為台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登錄之仲裁人), 仲裁法律依據以台灣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程序實施辦法及台灣法律為主 ; 如上述仲裁窒礙難行,仍提付仲裁解決,仲裁地為北京市,仲裁人3人,其中二人須為台灣籍仲裁人,仲裁法律依據以中國經貿仲裁協委員會之仲裁程序實施辦法及中國法律為主

九:其它條款:
1. 本協議延伸的附件如經雙方代表人簽署,與本協議共為一體、密不可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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