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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營銷

發布時間:2020-12-13 18:07:08

❶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有什麼發展趨勢

我國各大銀行近些年在業務能力的創新上大下力度,銀行理財業務已成為銀行業發展的新熱點,跨行業、跨市場的理財產品日益豐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

一、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展現狀
目前我國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不僅數量眾多,而且產品種類繁雜。以下是近年銀行理財產品的數據信息如下:
(1)投資期限可分為短期產品和中長期產品。其中,短期產品一般指期限為六月以上一年內的產品,中長期產品是指期限則是一年以上的產品。
(2)發行規模有國家控股銀行和上市股份制銀行發行。自2004年銀行理財產品問世以來,每年都在以幾何速度增長。但是銀行理財產品真正引人注意是在2009年。來自於普益財富的數據顯示,2009年至今,產品發行總量超過近一萬只,而2008年全年產品發行數量就為六千多隻。
(3)發行能力上,中行、交通、民生則名列前茅。
(4)銀行存款一方面面臨來自外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激烈競爭,另一方面又受制於內部體系嚴格的存貸比監管,導致商業銀行主要通過大量發行理財產品進行存款競爭。因此,近年來各家商業銀行紛紛加大了對理財產品的發行和推廣力度。
二、未來發展趨勢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的影響不斷擴大,蔓延形成全球性金融危機,實體經濟也遭受侵害。全球證券市場大幅下挫,外匯市場劇烈震盪,商品市場同樣未能倖免,經濟增長放緩或出現衰退,各國為拯救金融體系和刺激經濟增長紛紛出台政策措施。
1、多樣化投資;我國大多數的理財產品都是採用信貸理財,雖然流動性比較差,但收益還是比較穩定的,深受投資者的喜愛,零八年以來隨著股票、基金、債券等收益的減少,再加上美國金融危機影響,股票和證券也慢慢進入了低谷。
2、個性化投資;美國的次貸危機給各個理財產品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和風險,投資者也就慢慢走向了更加安全穩定的投資產品,收益固定風險小,銀行對市場分析又是格外的細心,在產品設計階段更重要的是把控制風險放在首位。
3、規模化投資;從收益上看,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眾多,這一切都是由於先前的產品基數低,隨著技術的不斷增加,以及相關業務的成熟,銀行將更多地去關注理財產品的質量以及規模的良性發展,而非一味副收益產品數量。
4、結構復雜化投資;同業理財產品的逐步拓展,將原有外資機構和中資商業銀行之間的「銀銀」合作模式映射到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之間的同業理財模式,投資組合保險策略的逐步嘗試,產品的穩健與否並不在於是否參與了高風險資產的投資,而是在於投資組合的合理配置,另類投資的逐步興起,藝術品和飲品(酒與茶)已逐步進入銀行理財產品市場的投資視野,未來的低碳概念、不動產和自然資源的投資將會成為下一個熱點。

❷ 一般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有哪些怎樣賣出去的怎樣能買到有什麼要求嗎

哪裡離市復民遠啦。。。
一般商業制銀行的理財產品都是5萬人民幣起買的,你完全可以買嗎。我就有~嘿嘿~
比如說,銀行有的理財產品是打新股的啦,個人自己去買新股,中簽率很低的,對吧?銀行募集很多客戶的錢,一起去買新股,資金多,中的新股也多,然後再分配給每個投資者,是不是比自己小本買賣好呀?
舉個例子而已啦,反正理財產品就是你交錢,銀行幫你決策怎麼賺錢,一般來說收益比存款那是好多啦~
買的方法:去銀行的營業網點,和營業員說我要買XXX理財產品,然後簽協議,交錢就搞定了。
賣的方法:理財產品通常是有期限的,就是你簽協議的時候簽的,一年比較多啦。到時候可以贖回,提前贖回一般來說是不可以的,也有可以提前贖回的。
要求:沒有要求,有錢就可以。。。

❸ 我國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有什麼特點

人民幣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大致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II型。 債券型——投資於貨幣市場中,投資的產品一般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因為央行票據與企業短期融資券個人無法直接投資,這類人民幣理財產品實際上為客戶提供了分享貨幣市場投資收益的機會。 信託型——投資於有商業銀行或其他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擔保或回購的信託產品,也有投資於商業銀行優良信貸資產受益權信託的產品。 掛鉤型——產品最終收益率與相關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如與匯率掛鉤、與利率掛鉤、與國際黃金價格掛鉤、與國際原油價格掛鉤、與道·瓊斯指數及與港股掛購等。 QDII型——所謂QDII,即合格的境內投資機構代客境外理財,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QDII型人民幣理財產品,簡單說,即是客戶將手中的人民幣資金委託給合格商業銀行,由合格商業銀行將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直接在境外投資,到期後將美元收益及本金結匯成人民幣後分配給客戶的理財產品。 在投資人民幣理財產品時要注意四大風險。 收益率:如廣告中的收益率是年收益率還是累積收益率;產品是否代扣稅,廣告中的收益率是稅前收益率還是實際收益率。 投資方向:人民幣理財產品募集到的資金將投放於哪個市場,具體投資於什麼金融產品,這些決定了該產品本身風險的大小、收益率是否能夠實現。 流動性:大部分產品的流動性較低,客戶一般不可提前終止合同,少部分產品可終止或可質押,但手續費或質押貸款利息較高。 掛鉤預期:如果是掛鉤型產品,應分析所掛鉤市場或產品的表現,掛鉤方向與區間是否與目前市場預期相符,是否具有實現的可能。

❹ 我國商業銀行有什麼理財業務創新

理財業務有什麼創新 無非是資金池和債務池的業務來回轉 中國銀行的回理財產品理的答是債 銀行將它的債務分割做成理財產品進行銷售 收入的資金進入資金池再通過銀行打包成債往外貸 這樣周而復始 相對安全 但收益被銀行人為控制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一款理財產品能保持一個固定的預期收益 這不是很奇怪嗎 要是搞投資 你能保證是賺還賠嗎 而外國銀行的理財產品理的是股 是真正將客戶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的 所以常見巨虧巨盈 一比較你就明白 中國銀行的理財產品是一種循環型的產品 而外國銀行的理財產品真是需要一定的水平來設計的

❺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❻ 如何規范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銷售行為

銷售理財產品須明示風險;
商業銀行的理財產品並不像人們想像中的萬無一失。銀監會於專2011年正式發布《商業銀行屬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進一步要求了商業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銷售必須明示風險。
對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這次出台的《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新的規定:在風險的揭示方面,《辦法》要求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應遵循風險匹配原則,要製作理財產品的專業風險揭示書,特別強調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揭示其中的很多內容。比如理財產品的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等信息。而且還要求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此外,還有專門的客戶權益須知單頁等內容的規定,目的就是要投資者明確知道自己投資的產品的具體情況,特別是風險有多大;另外,還提出了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相關規定,被業內認為是這個《辦法》的最大亮點。

❼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7)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營銷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❽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審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審核文件;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文件;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系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事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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