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安全法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1、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
網路運營者通常是通過公司章程、用戶協議、網路管理制度等對網路平台、用戶進行管理。網路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路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2、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
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路空間。《網路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3、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
網路運營者對其平台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共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公共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4、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
網路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路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路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路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5、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路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貳』 意識形態制度有哪些
意識形態(英文:Ideology,也寫作「意識型態」)是指一種觀念的集合。孔狄亞克的學生特拉西(Destutt deTracy)創制了「意識形態」這一新概念,試圖為一切觀念的產生提供一個真正科學的哲學基礎[1]。拿破崙稱帝之際,發現歐陸的哲學家多數對他有所批評,高傲的拿破崙遂以「意識形態家」輕蔑地稱呼他們,之後在言語的使用上,「意識形態」偶爾會表現出負面的意涵。在廣義的意識形態概念的系譜上,其可追溯至柏拉圖《理想國》中的「高貴謊言」(the noble lie)的思想。
意識形態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具有理解性的想像、一種觀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觀),存在於共識與一些哲學趨勢中,或者是指由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對所有社會成員提出的一組觀念(這是馬克思主義定義下的意識形態,參見本詞條「作為一種社會再造工具的意識形態」一節)。
馬克思與恩格斯
意識形態是與一定社會的經濟和政治直接相聯系的觀念、觀點、概念的總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學藝術、宗教(神秘特殊的意識形態)、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等意識形式。意識形態的內容,它是社會的經濟基礎和政治制度和人與人的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的反映。意識形態的各種形式起源於以生產勞動為基礎的社會物質生活。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變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藝術、宗教、哲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等,各以特殊的方式,從不同側面反映現實的社會生活。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構成意識形態的有機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