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做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一、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①視同買斷方式,不涉及手續費的問題。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企業應在受託方銷售貨物並交回代銷品清單時,開具專用發票給受託方。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企業應在受託方交回代銷產品清單時,為受託方開具專用發票,同時作分錄處理。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代銷貨物;
①視同買斷方式,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受託代銷商品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按合同協議支付給委託方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將餘款如數歸還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收到委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將貨款歸還委託代銷單位,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借:分支機構往來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10)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內的);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自產產品用於市場推廣: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用於交際應酬:
借: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B.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C. 自產產品用於推廣時在增值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其為視同銷售
D. 廣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提供給經銷商作市場推廣樣品,涉及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內產交換,容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於樣品,應視同銷售貨物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E. 企業自產的產品。無償投放市場試用。如何做賬務處理有知道的麻煩幫助一下了~
企業自產的產品,無償投放市場試用,相當於樣品,入銷售費用科目核 算,但要交稅。專
借:銷售費用——廣屬告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F. 匯算實務: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匯算實務: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視同銷售收入的財稅處理與納稅調整
彭懷文
現在產品銷售很難,因此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會很多促銷手段,最常見的免費品嘗、贈送樣品、贈送禮物、買一送一等。消費品市場中出於對銷售渠道的爭取與佔領,生產廠家會給商家免費提供展示櫃或銷售產品的配套器具等,常見的有賣飲料的提供展示冰箱、賣烤香腸的提供烤腸機等。
(一)相關稅務規定及解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關鍵在於確定了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的行為性質,它屬於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捆綁),只不過沒有分別定價而已,而不是一個銷售行為和一個捐贈行為的組合。
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買一贈一」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作為視同銷售,也就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所列舉的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的情形。
其實,對於「買一贈一」的促銷活動,是否「視同銷售」對於企業所得稅影響是不大的。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3-13】假定某企業2020年國慶節搞「買一贈一」的促銷活動,購買一款大件電器贈送一款小件電器,大電器價值1130元,小電器價值113元(價格是含稅價)。整個活動期間共銷售1萬台。假定大電器成本700元,小電器成本70元(不含稅)。
第一種情況如果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處理:
1. 每套組合銷售收入1000元應按照二者公允價值比例進行分攤:
大電器銷售單價(不含稅)=1000*1000/(1000+100)=909.09元;
小電器銷售單價(不含稅)=100*100/(1000+100)=90.91元。
2.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0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大電器 909.09元
主營業務收入——小電器 90.91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元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大電器 700元
主營業務成本——小電器 70元
貸:庫存商品——大電器 700元
庫存商品——小電器 70元
3.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不需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
第二種情況如果不按照國稅函[2008]875號處理:
1.大電器銷售:
借:銀行存款 113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大電器 1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元
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大電器 700元
貸:庫存商品——大電器 700元
2.小電器贈送: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83元
貸:庫存商品 7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元
3.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調增收入:100元;調增成本:70元;同時,視同銷售調整產生的納稅調增30元也可以稅前扣除,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將兩種處理方式進行對比如下:表33-3-1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兩種不同處理方式對企業影響主要是是增值稅。
但是,企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國稅函[2008]875號對「買一贈一」的規定,是針對企業所得稅的,而不是針對增值稅,目前增值稅方面也沒有相關類似規定,不能直接將該規定直接套用到增值稅計算上面去。《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無償贈送」規定為視同銷售。企業在「買一贈一」是不是「無償」的問題上很容易與稅務局發生爭議,企業要證明「無償」有時也很難,此類問題被稅務局稽查時候補交增值稅的很多。因此,為減少爭議和稅務風險,企業要麼做好折扣銷售的形式要件,要麼就把兩種商品在企業內部單據上「打包」為一套商品,發票開具時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送品也列明,同時在同一張發票再開具折扣負數,總之要在發票開具等方面讓稅務局無話可說。
(二)存貨用於市場推廣視同銷售的財稅處理案例
【案例3-14】A食品公司2020年度部分財務數據如下:
1.商品銷售收入1000萬元,商品銷售成本700萬元。
2.發生廣告與業務宣傳費現金支出120萬元;另外利用企業存貨用於市場推廣,賬面價值30萬元,移送時市場售價40萬(不含稅價,稅率13%)。
問題:對上述資料中涉及的納稅調整分析後進行填報(假設僅有上述視同銷售)
分析:
案例中涉及2個納稅調整的問題,一個是廣宣費的納稅調整,一個是將存貨用於市場推廣的視同銷售。要調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以下簡稱「廣宣費」),必須先調整視同銷售,因為廣宣費的計算基數包含視同銷售的收入。
1.視同銷售的納稅調整分析
(1)將存貨用於市場推廣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35.2萬元
貸:存貨 3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2萬元
說明:增值稅方面也需要視同銷售,因此增值稅銷項稅額=40*13%=5.2萬元。
(2)將存貨用於市場推廣的所得稅處理及稅會差異
根據《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存貨用於市場推廣應視同銷售,視同銷售額的確定按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
因此,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額應為40萬元,銷售成本30萬元,需要進行相應的納稅調整。
對於視同銷售收入40萬元與成本30萬元的差異,《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改了《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二、扣除類調整項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寫說明,在原有的「填報其他因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扣除類項目金額」基礎上,增加了「企業將貨物、資產、勞務用於捐贈、廣告等用途時,進行視同銷售納稅調整後,對應支出的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有差異需納稅調整的金額填報在本行」的表述。因此,調整產生的差異10萬元在A105000中調整扣除。
2.廣宣費的納稅調整分析
根據規定,一般企業的廣宣費扣除比例是營業收入的15%,而營業收入包括視同銷售收入額。因此,案例中的廣宣費扣除限額=(1000+40)*15%=156萬元。如果超過限額則必須進行調整。
而會計處理結果的賬面廣宣費=120+30+5.2=155.20萬元;而如果考慮視同銷售的調整的話,廣宣費應=120+40+5.2=165.2萬元,存在的差異10萬元就是存貨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之間的差額。
3.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報
第一步:填寫《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 ,如表33-4-1:
【備注】此處填寫的廣宣費的賬面金額。
第二步:填寫《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4-2:
第三步:填寫《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如表33-4-3:
第四步:填寫《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如表33-4-4:
【填報口徑爭議分析】: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修訂的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報納稅人計入本年損益的支出金額。」
這里填報口徑容易產生爭議,因為有人會理解為只能填寫會計核算計入本年損益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2019年度修訂前申報表前,填報說明確實「會計」口徑,但是41號公告修訂的填報說明,就沒有「會計」字樣的強調,因此可以理解為「計入本年損益的支出金額」是可以按照稅務處理口徑的金額。
(2)A1050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跨年度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中的「表間關系」並沒有提及第1行「一、本年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必須等於《A104000期間費用明細表》第5 行的「五、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3)我們可以通過兩種不同口徑的填報結果,來對比分析哪種口徑更加合適或正確。
如果按照會計口徑的數字去填報A105060的「一、本年支出」,繼續以本案例填報,最終A105060表是不會產生納稅調整,因為會計口徑數字小於扣除限額。A105000第30行如果還是繼續調整10萬元的話,最終廣宣費稅前扣除金額就變成了155.2+10=165.2萬元,超出了扣除限額156萬元,明顯是不對的。
有人說,那麼我就不填寫A105000第30行,不去調整視同銷售收入與成本的差額10萬元,行不行?——如果企業願意多交稅,當時是可以的。因為不調整很明顯當期會多交稅,而且廣宣費後續還可以稅前扣除的指標9.2萬元也沒有體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