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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推廣網路棋牌量刑案例

發布時間:2023-03-10 06:20:15

㈠ 網路組織賭博被判刑案例

法律分析:近日,招遠法院審結了一起16人的網路開設賭場案,其中劉某等7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16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260.93萬元被追繳上繳國庫,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財物一並予以追繳,16名被告人被處罰金共計85.2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棋牌游戲推廣犯法嗎

要看你們所推廣的棋牌游戲性質,是不是涉嫌賭博。如果是,推廣違法,如果不是,且推廣符合廣告法,則不違法。《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㈢ 網路棋牌代理會被判刑嗎

一、網路棋牌代理會被判刑嗎
1、網路棋牌代理有可能被判刑。如果擔任網路棋牌代理的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應認定為開設賭場,涉嫌開設賭場罪。如果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賭博網站擔任棋牌代理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網賭開設賭場罪量刑標准
量刑標准如下:
1、網賭代理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出現以下情況的,對網賭代理判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5)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6)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路賭博的。

㈣ 棋牌推廣代理違法嗎

一、棋牌推廣代理違法嗎
1、違法。棋牌推廣代理可能涉嫌傳銷,建議謹慎處理。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二、網路棋牌賭博立案標準是什麼
網路棋牌賭博的立案標准如下:
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3、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㈤ 推廣棋牌會給判刑嗎

法律分析:如果是做棋牌游戲的代理推廣它的,僅僅是民事行為,不會違法。但是,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賭博活動便是違法的。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㈥ 推廣棋牌軟體犯法嗎

棋牌游戲涉嫌賭博罪的,容易被抓。看似某些不良棋牌商家,通過各種技巧規避自己與賭博的關系。但實際上在操作過程中,棋牌商家明知代理以及各下家都有組織賭博的嫌疑,為了利益依然出售房卡,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二、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三、眾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㈦ 棋牌游戲推廣員判幾年

棋牌游戲推廣員如果屬於正常的游戲推廣,不存在違法,不會判刑。如果推廣網路賭博類棋牌游戲,屬於違法,以賭博罪的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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