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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自產貨物用於產品推廣

發布時間:2023-03-04 12:30:02

① 某化妝品公司將一批自產的化妝品用於市場推廣,讓消費者免費試用,怎麼寫會計分錄

將自產產品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用於市場推廣應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 自產產品用於推廣時在增值稅上是否視同銷售

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其為視同銷售

③ 企業將資產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應當視同銷售處理,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於2016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同時廢止。」

④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嗎

用於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的酒需要視同銷售。
因為市場推廣的庫存商品,屬於回自產貨物答或者外購貨物。這兩者都是應稅項目。

1、自產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方面的話就相當於視同銷售,購進自產貨物的原材料是要抵扣進項稅,賣出時要計算銷項稅,再按差值家增值稅。你這樣理解的對的。

2、而外購貨物的話在外購是(可以)抵扣進項稅,賣出時按全部的銷項稅交增值稅,但如果外購貨物如果用於非應稅項目是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也就是 不徵收銷項稅 假如進項稅已抵扣的話要做進項稅轉出。

3、如果自產和外購都用於應稅項目的話,按照正常計算計算即可。

⑤ 自產的貨物,用於交際、推廣為什麼會計上又不確認收入

因為從會計角度考慮,其雖然是流出了企業,所有權是發生了轉移,但不滿足其他確認收入的條件,比如說沒有現金流入,也就是沒有相關直接經濟利益流入本企業,所以不確認收入。

⑥ 自產貨物用於業務宣傳如何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宣傳展覽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金)

⑦ 廣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提供給經銷商作市場推廣樣品,涉及企業所得稅該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內產交換,容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於樣品,應視同銷售貨物應計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⑧ 如何做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一、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會計分錄: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①視同買斷方式,不涉及手續費的問題。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企業應在受託方銷售貨物並交回代銷品清單時,開具專用發票給受託方。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企業應在受託方交回代銷產品清單時,為受託方開具專用發票,同時作分錄處理。
在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銷售代銷貨物;
①視同買斷方式,若受託方未將商品售出,可以將商品退還給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受託代銷商品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按合同協議支付給委託方款項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②收取手續費方式,將餘款如數歸還委託方,在銷售貨物時為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
收到代銷商品時:
借:受託代銷商品
貸:受託代銷商品款
實際銷售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受託代銷商品款
貸:受託代銷商品
收到委託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
將貨款歸還委託代銷單位,並計算代銷手續費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借:分支機構往來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將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6)將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7)將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9)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10)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企業內的);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將外購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職工個人福利、集體福利;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用於市場推廣,交際應酬。
自產產品用於市場推廣: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用於交際應酬:
借: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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