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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總局網路培訓

發布時間:2023-01-17 13:44:35

『壹』 如何辦理互聯網出版服務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條件和材料

網路出版,又稱互聯網出版,網路出版是指具有合法出版資格的出版機構,以互聯網為載體和流通渠道。根據《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網路出版物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但是這個界限依然沒有分得很明確。像我們平時用到的網站得到、知乎日報、好奇心日報、無訟閱讀、在線讀物這種供游戲發行、文學原創網站、豆瓣閱讀等等還有目前比較火的小說、動漫網站等也都是需要辦理的,還有就是小程序上線和app上架都需要有這個資質的。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辦理條件
1. 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 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范圍;
3. 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4. 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5.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6.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7. 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8.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9.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適用企業
網路出版許可證主要是針對公司而言,這里的公司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的企業,具體的業務分為四大方面:
1. 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2. 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3. 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4.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材料
1、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制發的《互聯網出版業務申請表》。
2、公司的執照副本
3、公司調檔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是負責人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5、最少九名編輯證(中級5個,初級4個)和身份證復印件、九名上一年度培訓證明
6、租房合同以及房本
7、域名證書復印件。
8、CP證書
註:廣電總局會實地考察,辦公面積需要200平米以上,人員100以上。
申請地點:新聞出版總署
審批時限: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者;批準的,頒發《互聯網出版許可證》。不批準的,說明理由。

『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路學院app如何學習

通過點擊網路培訓或面授培訓的「學習檔案」,可查看個人網路和面授培訓學時詳情。網路培訓學時證明可通過點擊「生成學時證明」按鈕實時生成。面授培訓證書將在學員完成教學評估後自動發布,學員可自行下載。

『叄』 河北省出版總社教材培訓網直播,怎麼簽到

1、首先打開河北省出版總社教材培訓網直播間,點擊進入直播。
2、其次找到直播間設置,互動設置。
3、最後在直播間設置中打開簽到,點擊簽到即可完成。

『肆』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的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路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路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路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路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路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路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 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路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網路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第二章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 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 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四)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路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後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路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屬於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路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路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路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 網路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路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
第三十一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標准,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內容合法,並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在網路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發現其出版的網路出版物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網路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網路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並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網路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路出版服務進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監督管理情況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施年度核驗並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年度核驗內容包括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范、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 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交年度自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站出版、管理、運營績效情況,網路出版物目錄,對年度核驗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情況,編輯出版人員培訓管理情況等;並填寫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網路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與年度自檢報告一並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在收到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年度自檢報告和《網路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等年度核驗材料的45日內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予以登記,並在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於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的15日內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出版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
(三)未按要求執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無正當理由未開展實質性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暫緩年度核驗期間,須停止網路出版服務。
暫緩核驗期滿,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手續。
第四十一條 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並通知當地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核驗事項進行調整,相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年度核驗結果。
第四十四條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並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或培訓後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五條 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路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鼓勵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等有助於形成先進網路文化的網路出版服務,推動健康文化、優秀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網路化傳播。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依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 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路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
(五)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六)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七條 對為發展、繁榮網路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 國家保護網路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著作權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 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路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警示通知書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統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
本條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路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路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路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出版涉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
(三)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擅自中止網路出版服務超過180日的;
(四)網路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十六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或標准配備應用有關系統、設備或未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參加年度核驗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七)違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於網路出版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參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機構設置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和機關財務等工作,指導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和政務信息化工作。
(二)政策法制司。
研究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管理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等工作。
(三)規劃發展司(改革辦公室)。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四)公共服務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和保障標准,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對老少邊窮地區進行扶助,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
(五)綜合業務司。
指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工作。擬訂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承辦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六)宣傳司。
承擔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製作和播出。具體指導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和中央電視台的重大宣傳工作。
(七)新聞報刊司。
承擔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國內報刊社、通訊社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全國新聞單位記者證的監制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八)電影局。
承擔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電影內容進行審查。指導、協調全國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技術研發和電影專項資金管理。承辦對外合作製片、輸入輸出影片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事項。
(九)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承擔圖書、音像、電子出版單位和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教科書的出版工作,組織實施全民閱讀推廣活動。承擔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
(十)電視劇司。
承擔電視劇製作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對國產電視劇、引進電視劇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動畫片)的內容進行審查。指導、調控電視劇的播出。
(十一)印刷發行司。
承擔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糾正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教科書的印製發行工作。指導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印刷管理工作。推動印刷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業發展。
(十二)傳媒機構管理司。
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三)數字出版司。
承擔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司。
承擔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
(十五)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司(全國「掃黃打非」工作辦公室)。
擬訂「掃黃打非」方針政策和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掃黃打非」工作,組織查處非法和違禁出版傳播活動的大案要案。承擔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日常工作。
(十六)版權管理司。
擬訂國家版權戰略綱要和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承擔著作權涉外條約有關事宜,處理涉外及港澳台的著作權關系。組織查處著作權領域重大及涉外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七)進口管理司。
承擔出版物、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管理。依法管理境外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在華設立辦事機構。對境外廣播電視節目的引進、播出和中外廣播電視節目合作的製作、播出,以及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進行監督管理。
(十八)科技司。
擬訂新聞出版及印刷業、廣播影視及視聽類新媒體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行業標准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質量技術監督、監測和計量檢測工作。
(十九)財務司。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項目、政府采購及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組織開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的對外及港澳台交流與合作。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走出去」工作。承擔國際文化協定中有關項目的執行工作。
(二十一)人事司。
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
(二十二)保衛司。
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管理機關、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和核心機密、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新聞出版系統直屬單位
· 人民出版社
· 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
· 新聞出版報社
· 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新聞出版總署互聯網出版監測中心)
·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教育培訓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機關服務中心
· 中國版本圖書館(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
· 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產品質量監督檢測中心
· 國家出版基金規劃管理辦公室
· 中國印刷博物館
廣播影視系統直屬單位
·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 中央電視台
· 中國電影集團公司
· 總局無線電台管理局
· 總局監管中心
· 廣播電視衛星直播管理中心
· 廣播影視發展研究中心
· 廣電總局信息中心
· 廣播科學研究院
· 廣播電視規劃院
· 中廣電設計研究院
· 中國電影科研所(電影質檢所)
· 電視藝術委員會
· 廣播藝術團(電影樂團)
· 電影藝術研究中心(電影資料館)
· 電影劇本規劃策劃中心
· 電影數位元組目中心
· 電影資金辦
· 總局機關服務局
· 廣播影視研修學院(總局黨校)
· 廣播影視人才交流中心
· 廣播電視出版社
· 中國廣播電視協會
· 中央新影集團
· 電視劇製作中心
· 電影衛星頻道節目製作中心
· 中廣傳播集團有限公司
· 中央衛星電視傳播中心
· 中國廣播交響樂團(愛樂樂團)
· 中國有線電視網路公司
· 中廣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總公司
· 中國國際電視總公司 新聞出版系統行業協會
· 中國出版協會
·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
· 中國報業協會
· 中國期刊協會
· 中國記者協會
·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 中國音像協會
· 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
· 中國印刷技術協會
· 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 (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衛星頻道(即中央電視台電影頻道,呼號為CCTV-6):中央電視台,因歷史遺留問題,仍然以CCTV-6作為頻道呼號)。
(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衛星頻道高清頻道(即中央電視台電影頻道高清頻道,呼號為CCTV-6HD):與CCTV-6同步播出,以CCTV-6HD作為頻道呼號)。

『陸』 網路培訓去哪裡投訴

法律分析:這個要看當時的承諾是怎麼一個形式,如果你們是甲乙雙方簽訂了合同,那麼可以根據合同法或者民法進行維權。如果沒有合同,僅僅是口頭的表示,那麼就難了。還有,就是如果有合同,要仔細看一下條款。一般承諾考不過退費的,且簽訂合同的,都會對考生有具體行為約束。

法律依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規范校外線上培訓的實施意見》

(十)強化綜合治理。探索「互聯網+監管」機制,改進監管技術手段,建立日常檢查抽查制度,建設全國校外線上培訓管理服務平台,為各地開展備案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教育部門牽頭組織校外線上培訓的綜合治理,公開投訴舉報方式,聯合相關部門現有執法隊伍開展綜合執法;網信、公安、電信部門要做好違規培訓平台、應用的關停、下架等工作;公安部門要加大對利用校外線上培訓活動傳播淫穢色情、網路賭博等違法有害信息以及竊取公民個人信息、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強對校外培訓平台的網路安全監管;廣電部門配合做好IPTV、互聯網電視等電視端違規校外線上培訓應用的處置工作;「掃黃打非」部門要協助查處含淫穢色情和低俗等不良信息的校外線上培訓活動及侵權盜版、非法出版行為。

(十一)建立黑白名單。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列入白名單,對存在違規行為的列入灰名單並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黑白名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利用全國校外線上培訓管理服務平台對外公布,及時更新。

(十二)加強行業自律。校外線上培訓機構要實事求是地制訂招生簡章、製作招生廣告,不得過度營銷、虛假宣傳、誇大培訓效果。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杜絕培訓內容名不符實。要嚴格按照與用戶簽訂的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收費和退費事宜,保障用戶合法權益。要提高培訓質量,努力提升培訓對象滿意度。

『柒』 國家行政學院音像出版社的網路培訓

國家行政學院成立於一九九四年,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我國培訓高中級公務員、高層次公共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的最高學府,是開展社會科學研究和決策咨詢的重要機構,重在發揮公務員教育培訓的主渠道作用。
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擁有豐富的網路課程資源和在線培訓實施經驗。已幫助地方行政學院(大連行政學院、天津行政學院、湖北行政學院、青海行政學院等)、組織人事部門(遼寧省人事廳、撫順市委組織部、大同市人事局等)成功實施了幹部在線培訓工作。
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承擔了學院網路、電子課程開發任務,每年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確定課程主題,策劃課程內容。構建了以提高幹部公務員綜合素質和行政能力為核心,以公僕意識、政府管理、依法行政為培訓重點的網路課程新格局,形成了符合幹部公務員培訓特點的網路課程體系。內容涵蓋:時事熱點、政治理論、黨性修養、公務員培訓、依法行政、公共管理、經濟管理、社會和文化管理、應急管理、領導能力提升、科學文化素養、生活與健康十二大類。目前,我社已累計出版了1,000課時以上的網路課程,並且每年以新增500小時以上的速度進行課程更新。全國85%以上的幹部在線培訓所使用的網路培訓課程來源於我社,獲得了學員的廣泛好評和用戶的認可。

『捌』 2019年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全文

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網路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路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服務的方向,堅持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路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路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路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路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路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網路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第二章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第七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八條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范圍;

(三)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九條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復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范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四)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單位不得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與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企業或境外組織及個人進行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項目合作,應當事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申報材料,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單位章程及資本來源性質證明;

(三)網路出版服務可行性分析報告,包括資金使用、產品規劃、技術條件、設備配備、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版權保護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簡歷、住址、身份證明文件;

(五)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明和主要從業經歷及培訓證明;

(六)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七)網站域名注冊證明、相關伺服器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承諾。

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僅提交前款(一)、(六)、(七)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設立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申請者應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填寫《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申請者發放《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三)《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一式三份,由申請者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在15日內報送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應於有效期屆滿60日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提出申請。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批準的,換發《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網路出版服務經批准後,申請者應持批准文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許可登記事項、資本結構,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依據本規定第十一條辦理審批手續,並應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終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自終止網路出版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後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八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開展網路出版服務的,由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並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同時,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主管部門。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九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在其網站首頁上標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范圍。

第二十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

第二十一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不得轉借、出租、出賣《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網路出版服務許可。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允許其他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其名義提供網路出版服務,屬於前款所稱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網路出版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內容合法。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出版質量。

在網路上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須在網路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路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第二十四條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 風俗 、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出版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的內容,應當按照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有關重大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內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條網路游戲上網出版前,必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第二十八條網路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停止侵權,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網路出版物實行標識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網路出版物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准要求,保證出版物質量。

網路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

第三十一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技術標准,配備應用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內容合法,並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二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在網路上提供境外出版物,應當取得著作權合法授權。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須按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發現其出版的網路出版物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列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記錄所出版作品的內容及其時間、網址或者域名,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對網路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三)對網路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並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對網路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

(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和機構建設,採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對網路出版服務進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等執法職責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監督管理情況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提交書面報告。

第三十八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實施年度核驗並將有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年度核驗內容包括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范、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三十九條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交年度自檢報告,內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執行情況,獎懲情況,網站出版、管理、運營績效情況,網路出版物目錄,對年度核驗期內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情況,編輯出版人員培訓管理情況等;並填寫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網路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與年度自檢報告一並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並在收到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年度自檢報告和《網路出版服務年度核驗登記表》等年度核驗材料的45日內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予以登記,並在其《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於完成全面審核查驗工作的15日內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出版法規規章,應予處罰的;

(三)未按要求執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管理規定的;

(四)內部管理混亂,無正當理由未開展實質性網路出版服務活動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權等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最長不得超過180日。暫緩年度核驗期間,須停止網路出版服務。

暫緩核驗期滿,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年度核驗手續。

第四十一條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並通知當地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核驗事項進行調整,相關情況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年度核驗結果。

第四十四條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並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或培訓後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五章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五條國家制定有關政策,保障、促進網路出版服務業的發展與繁榮。鼓勵宣傳科學真理、傳播先進文化、倡導科學精神、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等有助於形成先進網路文化的網路出版服務,推動健康文化、優秀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網路化傳播。

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依法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止和破壞。

第四十六條國家支持、鼓勵下列優秀的、重點的網路出版物的出版:

(一)對闡述、傳播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有重大作用的;

(二)對弘揚,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以及弘揚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有重要意義的;

(三)對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優秀文化內涵的;

(五)對推進文化創新,及時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有重大貢獻的;

(六)對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有重大作用的;

(七)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內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價值、科學價值或者文化藝術價值的。

第四十七條對為發展、繁榮網路出版服務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四十八條國家保護網路出版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著作權法律法規。

第四十九條對非法干擾、阻止和破壞網路出版物出版的行為,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刪除違法內容。

警示通知書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制定統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給相關網路出版服務單位。

本條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一條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或者擅自上網出版網路游戲(含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游戲),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並由所在地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通知,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關閉網站等處罰;已經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刪除全部相關網路出版物,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出版活動的主要設備、專用工具,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出版、傳播含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網路出版物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刪除相關內容並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通知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從事本條第一款行為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相關服務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變更《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登記事項、資本結構,超出批準的服務范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合並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未依據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未按規定出版涉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

(三)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擅自中止網路出版服務超過180日的;

(四)網路出版物質量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的,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省級電信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五十六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五十七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章規定,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擅自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路出版服務業務的合作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未標明有關許可信息或者未核驗有關網站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實行編輯責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未按規定或標准配備應用有關系統、設備或未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參加年度核驗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四十四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

(七)違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關於網路出版其他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九條網路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編輯出版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及其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內容審核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等管理制度,參照《圖書質量保障體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信息產業部2002年6月27日頒布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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