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教育培訓新政策
法律分析:1、所有的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之後,都要去教育局備案。2、關於培訓機構退費問題進行整頓,該退多少學費就退多少,嚴厲打擊不退費,賴皮等不合法行為。3、教學內容超前,小學提前學初中的知識等等行為。2021年國家一定會重點打擊校外培訓機構,希望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及時辦理辦學許可證,合法合理合規的辦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⑵ 關於教育培訓機構的新政策的內容
法律分析:工作原則。堅持學生為本、回應關切,遵循教育規律,著眼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保障學生休息權利,整體提升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與期盼,減輕家長負擔;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加強源頭治理、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堅持政府主導、多方聯動,強化政府統籌,落實部門職責,發揮學校主體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確家校社協同責任;堅持統籌推進、穩步實施,全面落實國家關於減輕學生過重學業負擔有關規定,對重點難點問題先行試點,積極推廣典型經驗,確保「雙減」工作平穩有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⑶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開展培訓。
2.依法規范。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⑷ 教育培訓機構有什麼新政策
法律分析: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⑸ 校外教育培訓新政策
法律分析:1.堅持從嚴審批機構;
2.嚴禁資本化運作;
3.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
4.嚴控學科類培訓機構開班時間;
5.學科類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
6.全面壓減作業總量和時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
⑹ 國家對教育輔導機構的政策
法律分析:兩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簡稱「雙減」政策。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充分考慮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點,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14.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⑺ 關於培訓機構的政策是什麼
法律分析:雙減政策。一減:嚴禁家長批改作業,教師可「彈性上下班」。二減:學科類機構嚴禁上市,不得在節假日開展學科類培訓。除了減輕家長的發展,更重要的是減輕學生的負擔,在雙減政策中明確要求嚴禁學科類補課機構上市,貫徹任何教育機構都要統一登記為非盈利機構,對非學科培訓機構也要加強審批資質,嚴禁和教育相關的任何機構進行資本化運作,保證讓絕大部分的學生能上得起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准,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⑻ 教育機構改革新政策的內容
法律分析:各城區教育培訓機構接到通知,要求不能復課,而且開始以「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進進行突擊檢查,整頓的重點是辦學許可證和資金監管。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十四條 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