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考LEC證書有何意義以及如何備考法律英語
請考生首先通過閱讀《法律英語證書LEC考試大綱》了解考試內容、題型及難度。考試大綱附錄一的樣卷能夠幫助考生測試自己的法律英語水平,考生可以根據測試結果,制定合理的復習計劃。《法律英語綜合教程》針對LEC考試第一卷的內容,幫助大家系統地學習美國法的基本知識,考生需反復細心研讀。在閱讀《法律英語寫作》一書時,請考生重點掌握律師信函、法律備忘錄和案件辯論書的寫作格式。這三本書是備考LEC的重點。
法律翻譯能力和案例閱讀能力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考生可以通過多做練習來提高。我們建議考生多做一些標准法律文本的翻譯練習,以及多閱讀一些英文案例的原文。在做翻譯和閱讀練習的同時,加強法律專業詞彙的積累。專業詞彙的積累反之能夠促進法律翻譯和案例閱讀水平的提高。
復習時間的長短因考生的法律英語基礎不同而不同。法律英語區別於普通英語,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考生需多長時間備考取決於考生的專業背景。我們認為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英語水平較好的考生,更容易通過考試。
考生可以通過閱讀教材,自己復習。也可以有選擇的參加法律英語培訓課程,以提高復習效率。LEC統考委應廣大考生的要求,在網站上設立了培訓信息一欄,供考生參考。若您選擇參加考前培訓,我們建議您在選擇培訓機構及培訓課程時可以考慮如下因素:1、課程的設置是否緊扣LEC考試大綱? 2、課時安排是否科學合理? 3、師資狀況。
4、關注考試日程表
了解考試時間安排將幫助您以良好的心態參加考試,我們建議您隨時關注LEC考試官方網站,並經常瀏覽您在報名時留下的郵箱,以了解LEC最新考試動態,做好充分准備。
② 學習法律英語有用嗎以後能做什麼工作
當然有用了,法律英語的人才還是相當緊缺的,可以做涉外律師啊!不錯的行業! 涉外律師需要精通法律翻譯,但是只要精通本領域的翻譯就行,而無須強求精通所有領域的法律翻譯。萬法通學院法律英語課程: http://www.legalenglish.cn
③ 什麼是法律英語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1]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法律英語作為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點:1 課程設置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2 採用所服務的專業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3 學習重點在於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詞彙、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2]4 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於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法律英語是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間交叉學科研究的結晶,因此其研究應從兩個視角進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觀點、方法以及法律規范、法律文書的特殊需要來研究英語在法學理論及實踐中的運用;另一方面,運用語言學,尤其是應用語言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的英語語言特點。法律英語具有以下語言特點:
詞彙特點
一、准確用詞與模糊語言的同時出現 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常把准確性與模糊性這一矛盾納入同一法律規范。
根據嚴格解釋原則,在適用法律時,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據,因此法律語言用詞造句必須十分准確。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中很少使用描繪性形容詞,而且對表示時間、范圍、程度等副詞使用極為嚴格,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義。同時,為了追求語意確切、論證周詳,法律語言中常使用同義、近義詞,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 Law)第八章關於「參加暴動並阻礙船舶、飛機、或者鐵路列車罪」中規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 [3]然而在現實中,有許多案子是由於對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這就有賴於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如:某一民間貸款協議中寫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雙方當事人對「in」產生不同理解,一方認為是「within」之意(在------之內),另一方則認為是「after」之意(在------之後)。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表述在語義上不能確指,一般用於涉及法律事實的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無法明確的情況。[4]法律模糊語言包括(1)模糊附加詞 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可使本來意義精確的概念變模糊的詞語,如about ,or so(2)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及其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蘊涵 有的詞概念清晰卻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 〔英國法律中為了區分夜盜罪(burglary)與為搶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採用了「night」一詞,然後將其解釋為「日落後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然而各地所處時區不一樣,實際中還是難以把握 。〕[5]具體地講,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況下常用模糊語言:
1體現法律條文的預見性及適用性
《香港合約法綱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中規定:要約在要約人規定的期限內有效。如果要約人沒有規定期限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在此是一個事實問題,受要約規定的條件影響。英國上訴法院曾裁定:在能夠合理地推定受要約人已經拒絕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約人已經撤回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6]
2體現禮貌原則
在法庭辯論中的控辯雙方律師或合議庭中的法官出於對他人的尊重及體現自身的修養,常使用委婉語或非直接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7]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達了不同意見,而possible/learned/friend顯示了對他人的尊重。
3自我保護
在諸多合同關於數量、性質、時間的條款中,模糊詞常被使用,主要是為了日後產生糾紛時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如一房地產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寫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產商就有較大的餘地來確定綠地覆蓋面積。
4故意隱瞞信息
當一項交易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時其書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詞。此外,一些虛假的商業廣告也常用模糊語言。
二、冗詞的大量使用
盡管非法律界人士呼籲法律語言的大眾化,但「法言法語」有其根深蒂固的歷史淵源。
法律界人士認為外來詞、古英語及專門術語的使用可使法律語言顯得高貴、莊重。
1 外來詞的借用
拉丁文及法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這與英國歷史上把語言作為階級劃分和階級統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關系。在英國,拉丁文被視為個人深造的基礎;而法語更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英國、美國甚至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都出版了關於這方面的詞典。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現狀)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結婚年齡)naturalis possesio(自然佔有)等。此外,也有許多法語出現在法律英語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調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預先審查)writ de mesne(中間令狀)等。[8]
2古英語及中古英語的使用
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詞彙在現代英語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語中卻常有出現,: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隨)herewith(與此一道)whereas(鑒於)thence(從那裡)aforesaid (上述的)等。為了顯示本行業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對其有特殊的情結。[9]
3法律專門術語及行話的使用
狹義上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在或大多數情況下出現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法律文體中的數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債務人(指代被告保管財產並接到法院扣押令於訴訟未決期間不得處分所代管財產者)imputed negligence---轉嫁的過失責任(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行動~訴訟)party(黨/晚會~當事人)。此外,還有大量行話,如:on the bench (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對於法律英語的初學者而言,在理解法律術語及行話時切忌望文生義。
在理解法律語言中的同義和近義術語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鑒於法律用語的准確性要求,它們彼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替換,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為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承辦案件起訴和辯護等事物性工作)與barrister---出庭律師(在英國指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師),summon ---普通傳喚(以傳票傳當事人、證人出庭)與subpoena---拘傳(強制到庭的或附有罰金的傳票),complaint(民事起訴狀或刑事自訴狀)與indictment(公訴起訴狀)等。[10]
句法特點
與科技英語、商務英語相比較而言,法律英語中的句子結構就其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續性要復雜得多。法律英語中的長句主要指多重復合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修飾成分,如從句、短語等,其主從關系有各種連接詞貫通以表示邏輯關系,句子結構嚴謹,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在協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明確表示某項聲明並非要約。例如,一方當事人可以明確指出對方不得就該聲明作出承諾,或明確指出其無意使該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明確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時合約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種句子時,可以通過調整句子中心、結構、長度以及必要的詞彙增減來實現。特別是在理解法律條文時,應清楚其主要由假設與法律適用兩部分組成。
此外,相對於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型,這主要是為了突出其正式性。
語言變體(varieties of language)特點[11]
法律英語具有英語的社會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點。社會方言的形成取決於使用者的社會屬性。法學家、律師、法官為了突出本行業的優越性,顯示自身才華,常使用與眾不同的表達方式,即所謂的「正式用語」。如:一般人說「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語言中則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語的文體採用應用文體中的公文文體,其特點是用詞明晰准確,篇章句法結構嚴謹,文章形式規范化。當然,立法機關及不同性質的執法、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各有特點;不同法域採用的語體也有所差異,如民事立法多為授權性法律規范,而刑事立法多為禁止性法律規范或制裁性規范。
法律英語還具有英語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點。因為法律英語主要反映的是英語國家同時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國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學習法律英語時應對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羅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異有大致了解。同時在理解和翻譯時,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國法律術語簡單地加以替換,必要時還得自創術語。如:法律英語中的juror(陪審員)與中國的陪審員(judicial assessor)[12]就具有不同的含義,「parole evidence rule」則譯為「排除外在證據原則」,「quiet possession」為「不受干擾的佔有權」。當然,不同英語國家的法律英語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如美國的各州、英國的各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法律制度、文化差異。如:「table a motion」在英國為「提出動議以供討論」,在美國則為「將動議擱置,留日後討論」;「court of common pleas」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國某些州的)中級刑事及民事法庭。
此外,法律英語的同一術語在不同的法域(legal register)里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所以應根據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則為主權;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訴中則是禁止翻供。[13]
三、課程設計
正如其它專業英語一樣,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學習者對功能性、實用性英語的要求所決定的,因此本文主張採用以學習者為中心課程設計。
1適當的參與者
在選擇法律英語的教學大綱類型、教學法之前,我們應確定適當的參與者,即學習者與教師。其中學習者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英語與其說是講解特定目的的材料,還不如說是培訓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語作為專業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對其參與者有特定要求:
學習者———英語水平在CET三級以上,法律專業學生或對法律英語感興趣者
教師———(1)英語教學(ELT/EST/EFT)教師,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識(conceptual knowledge)[14]或對法律感興趣並能常向法律界認識咨詢者;
(2)法學教師(law don),且經過英語教學培訓者
2教學大綱與教學方法
教材大綱、教學法以及教材的選擇都是由學習者的目的,即教學目標決定的。雖然,不同的學習者有不同的學習動機,但總體而言,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在於:在法律語境中使用英語,對基本法律知識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圍內與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相互交流、參與涉外法律事務以及了解其他國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僅限於對某一國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這一教學目標的重點在於培養學習者的在法律環境中語言運用能力及交際能力,因此必須採用相適應的比例模式教學大綱(proportional syllabus)[15]和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綱主要有如下特點:(1)以發展語言交際能力為目標;(2)在兼顧語法能力、交際能力與篇章能力全面發展的同時,在不同的階段(語言結構階段、語言交際的不同階段與專業語言階段)三種能力可以根據教學目標與學習者的水平進行適當調整;(3)話題、情景、主題、意念等可以被視為課程內容的支持框架,從而使課程具有系統性。當然在設計課程框架時應遵循下述原則:框架應具靈活性;課程框架能適用於不同教學情況;框架中應包括一系列教學單元,並要說明每一教學單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學策略。
因為法律英語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所以在課堂上不能沿用傳統的教學方法,即教師是教學的中心,教學內容是語法結構與詞彙記憶,課堂活動主要是句型、語法練習。而所謂「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就是要求教師將重心由教學法轉到學習者身上,不能拘泥於某種教學法,因此在課堂活動中應將盡可能少的時間花在語言結構、語法翻譯上,而主要內容應是交談式的、交際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務為目的,應鼓勵學習者積極參與課堂活動,建立互動型的課堂氛圍。具體地講,教學的重點應在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分析(語域分析、目的環境分析、語篇分析和技能與策略分析[16])以及採用法律專業課堂所用的教學方法,如法律條文的理解、司法實踐操作以及法學著作的研讀等。
3教材
在法律英語的教材選擇及結構安排上應充分考慮到法律英語是專業英語以及中國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的特點。從文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條文、法律著作、法庭審理與辯護、司法文書寫作以及案例分析等;從內容與結構來講,應依次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的分析及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錄中)、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17]、英美律師職業介紹、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貿法律以及中國基本法律制度等(這就需要教師尋找甚至自己編寫必要的英語資料,因為專業英語的特點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適合的現成教材)。
④ 如何學習法律英語
法律是一個有機的理論體系,有著內在的邏輯聯系,而語言只是表述法律的工具。法律的原則有限,但表述的方法無窮。因此,如何表達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的實質。所以,宏觀學習法,就是要求學習者,把各種微觀的語言現象,放在宏觀的法律語境中去學習。這樣,法律理解了,英語隨之精通,可謂事半功倍、一舉兩得。如果堅持記單詞、背短語這樣的微觀學習法,不知法律的內涵,不解法律的運用,一旦環境一變,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須從頭學起。費時甚巨,收效甚微。
文以載道,關鍵在道,不在文。因此,可以得意忘言,但不能因言而廢意。佛家講「借幻修真」。英語是幻,變化無常;法律是真,起止有定。借英語之幻,趨法律之真,這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大總持法門。詳細說明如下:
一、英語的難易與法律的難易
在澳洲留學期間,我發現關於刑法的書,讀得比較通暢,語言障礙也少;而財產法卻艱澀、難懂,念起來非常吃力。而本國學生就沒有這樣難易差距的感受。我想原因在於,西方的刑法理論,與中國相似;我在大學期間,刑法又學得很好。由於對法律本身熟悉,所以,覺得刑法英語很容易理解和掌握。相反,澳大利亞的財產法是繼承英國的傳統,諸如財產權的相對性、衡平法產權等等理論,在國內,從未接觸過。由於對法律原則的陌生,導致閱讀的吃力。所以,英語本身無難易,難易取決於法律本身。對法律原則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語,就越簡單、易解。
而西方法律發達的地方,就是對法律環境的描述比我們細致,精確。比如將「lack of will」, 「mistake of fact」, 「provocation」, 「compulsion」, 「emergency and necessity」 等等情況,均列為對「殺人者死」這一條基本法律原則的除外條款。這些情況,是中國法律沒有涉及到的。同時,法律後果的多樣性,和更趨於人道的傾向,也是我們應該借鑒和學習的地方。
法律是一種邏輯游戲。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游戲起點,從這個起點按照常識,推演下去,就是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比如,形式訴訟法,總的來說,有兩個邏輯起點:一個是有效的發現、制止和懲罰犯罪;另一個是,保護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所有刑事訴訟法的原則,都是從這兩個起點推演產生的。我的一個導師,經常在講座中說,學法律一定要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比如有人爭論犯罪嫌疑人有沒有沉默權的問題。實際上就是上面說的兩個邏輯起點或基本原則的沖突之處。如何解決這種沖突,就是對是否承認沉默權的答案。不承認沉默權,就是要求嫌疑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犯罪,但這又於無罪推定和舉證責任在公訴人一方,這兩個理論相違背;但承認沉默權,就不會有人會主動坦白、交待。所以,為了鼓勵嫌疑人說話,普通法採用了所謂「認罪換減刑」的理論。也就是坦白必須從寬。但並不是所有的認罪,都可以得到減刑,要視認罪的時間、地點、環境等具體情況而定。這樣,又衍生出很多法律原則,作為對認罪換減刑的除外條款。
寫了這么多,無非在說一件事情:學習法律英語,就是學習法律;學習法律,就必須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說什麼,就要找到那個議論的邏輯起點;要找到這個起點,就必須從法律的基礎學起。這就是宏觀學習法的全部內涵。有了基礎知識,便找到了法律的邏輯起點;找到了起點,就會了解一項具體法律原則提出的前提、意義和適用范圍;這樣就能學好英語國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語也就精通了。
⑤ 什麼是法律英語
英語只有三大門類:教育、翻譯和經貿。法律英語只是翻譯類中的一小部分
⑥ 為什麼要學習法律英語學習法律英語的好處
法律英語學習的好處一:為出國深造打下基礎
法律英語是學習法律的翅膀,現今有很多的法律制度和權威學說多是以英語發表的,要想及時准確地了解相關信息,沒有法律英語的幫助是不行的。學習法律英語可以了解英美國家的法律體系,雖然不一定可以因此而成為專業的涉外律師,但卻能為以後出國深造學習法律打下一定的基礎,有了海外留學背景,熟練了英美法律體系,你便有成為涉外律師的機會。
法律英語學習的好處二:為進入外企提供資本
即使不出國深造的話,在國內找工作的話,法律英語也會讓你有出類拔萃的資本。現在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越來越快,國內的對外貿易增多,進入中國的外企也越來越多,但能夠看懂英文合同、熟練處理涉及英語的法律事務的人卻不多,學好了法律英語,你就比別人多了一份機會。有了法律英語作為基礎,你就可以很輕松地進入外企做法律顧問。
課程,都是採用英美國家的地道法律英語素材,並且岱恩的法律
英語培訓老師
也擁有豐富的法律英語培訓經驗和法律英語知識,這樣可以為學員提供深入淺出的法律英語教學,讓學員能夠快速理解和學習法律英語知識。上述優勢,一般的英語培訓機構是辦不到的。很多英語培訓機構的法律英語講師自身沒有法律知識基礎,因此在對專業的法律英語講解上自己都弄不清楚,更別提教好學員了。
⑦ ILEC與LEC法律英語資格考試哪個認可度高
常見的法律英語證書有三類:LEC,ILEC,還有TOLES。
LEC:法律英語證書(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目前從認可程度和考試形式來看,LEC考試更加適合轉行涉外法律實務的律師、大學法律專業或英語專業的學生,每年參加LEC考試的人越來越多。LEC考試還有一個亮點是,通過後可以申請美國法學院留學,不需要雅思托福成績。
現在很多學院都開設法律英語課程,所使用的教材大都是LEC考試備考指定用書,由此LEC考試是國內法律英語考試的大勢所趨。
TOLES是國際法律英語水平考試Test of Legal English Skills。與其他考試相比,TOLES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採用分級考試制度(初級、中級、高級)。同LEC考試相比,TOLES的報名費用較高(三個級別的考試均為2000元),考場有限(目前中國考區只有北京和深圳,而LEC考試有20多個考點)。
ILEC:劍橋國際法律英語證書(International 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2008年5月在中國首次考試,但2016年已在中國停考。
到底有無必要考法律英語證書,需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去決定,比如自己的英語水平、是否需要留學、考試的難度、時間、考點以及考試費用等因素。
客觀地來說,不論是拿到LEC還是拿到TOLES,這都是步入涉外法律事務和涉外法律翻譯的初始階段,要想在涉外領域獨擋一面,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打磨和學習。
網上有些人將LEC和TOLES的含金量和認可度做了對比,看了他們的理由,都是片面的,希望大家不要道聽途說,適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才是最好的。有了相關證書,在求職中肯定是有優勢的,給自己加分。對於考生來說,最最最重要的是,在備考過程中,自己的不斷積累、學習還有成長~
⑧ 如何一步一步學好法律英語,實踐性強! 求詳細解答,謝謝。
這個問題,呃,呃,貌似太寬泛了,就好像問,怎麼才能考上清華?1000個學僧黨,倒是會有1100種辦法。
說點個人的體會吧,共勉。
我也是看了不少的法律英語的書,感覺國內的法律英語教科書都是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假定讀者的英語水平至少過了四級、六級,法律知識呢,也有了很棒的基礎,於是乎,不管是何家弘老師的法律英語還是孫萬彪老師的英漢法律翻譯教程,上來就是一大段標準的英文格式合同條款,繼而是開展了各種分析,分析到你頭昏腦脹為止。也算是有中國特色的法律英語教育。
絕沒有拿他們開玩笑的意思,我感覺,這些的教程,設定的讀者,對我等普通人來說,等級太高了,你剛剛在新手村出現,就被NPC丟到了野外,那隻有迅速掛掉這一個結局!
法律英語中,這個「法律」,當然不是指國內法,而是指英美法,試問,國內的大學中,教授英美法的法學院有嗎?多嗎?我想你不會打算以後精通了法律英語,只是給外國人講述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吧?所以,簡單的學習下英美法的合同法、侵權法、公司法之類的,有助於自己的法律英語學習。再來說下法律英語中的「英語」,可惜的很,這個英語也不是我們現在考啥四六級的現代英語,而是包含了相當多的拉丁語、中古英語、法語等等的詞彙或者固定用法,不要說中國人,就是很多的美國、英國的普通人,都是難於理解,或者稱之為「詰屈聱牙」,但是很多的法官、律師,卻以能使用這些詞彙而驕傲,如同中國人眼中的「老夫子」。
總而言之,言而總之,一言以蔽之……無厘頭的分割線……
對於國內的普通你我之人來說,個人感覺,toles的教科書「the lawyer『s english language coursebook」很值得精讀,它設定的讀者就是母語非英語國家的學生,有些基礎英語的底子,法律還不懂,那俺這書就從詞彙開始,循序漸進。先講solicitor,attorney,barrister,lawyer的關系和區別,繼而是英美法的最粗淺的知識,繼而慢慢開講金融詞彙、勞動法、合同法、侵權法等等的基礎詞彙、短語,我現在讀了三分之一,感覺興趣滿滿,有所提高。該書的目的之一就是教你怎麼像個律師、法官一樣去understanding contracts。
讀書不是目的,目的是怎麼去運用,網上的資源就更多了,比方說translegal網站就不錯,可以促進自學,國內還有個萬法通的法律英語培訓,那就要相當當的淘出上萬的銀子了。
亂七八糟的,說了這么多,無比純潔的手打!!希望對你有用,為了更多的碼字,我還去專門知乎了一下,很可惜,這個問題沒有幾個回答的,回答問題的也是大而化之,貌似「只要你好好學習,就一定能成功」的洗腦說辭。
⑨ 學習法律英語的網站
推薦兩個實用的法律英語學習微信公眾號:
一個是「LEC法律英語考試資訊」:這個平台分享LEC考試的最新動態,更重要的是,推送很多法律英語知識,還有真題解析。
第二個是「法律英語教學與測試」:這個平台推送的文章偏學術性,是系統了解美國法律的不錯資源。
⑩ 法律英語怎麼學
法律英語學習因人而異,總體說來要有學習的興趣,有學習規劃和懂得和身邊的同學交流。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
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具有ESP的一般特點:
1、課程設置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
2、採用所服務的專業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
3、學習重點在於與該專業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詞彙、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 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於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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