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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運安全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17 07:00:02

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發布,根據2016年3月7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運輸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九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十條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式腳手架、滑模爬模、架橋機等自行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應當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三條 從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確定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
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根據監理工程師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簽字確認進行支付。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公路水運工程施工招標文件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信用情況、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確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對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租賃、材料供應、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隨意壓縮合同規定的工期。
第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重視地質環境對安全的影響,提交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應當對有可能引發公路水運工程安全隱患的地質災害提出防治建議。
勘察單位及勘察人員對勘察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安全生產隱患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監理,對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應當編制安全生產監理計劃,明確監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監理內容和方法等。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應當加強巡視檢查。
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必要時,可下達施工暫停指令並向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報告。
監理單位應當填報安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
第十九條 為公路水運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的單位,應確保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設施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標准。所提供的機械設備、設施和產品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或者法定檢驗檢測合格證明。對於尚無相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和設施,應當保障其質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安全生產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及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公路水運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依法對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本條所稱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運工程每項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的至少配備一名。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不良地質條件下有潛在危險性的土方、石方開挖;
(二)滑坡和高邊坡處理;
(三)樁基礎、擋牆基礎、深水基礎及圍堰工程;
(四)橋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構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質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樁船作業、施工船作業、外海孤島作業、邊通航邊施工作業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澆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臨時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橋的架設與拆除;橋梁、碼頭的加固與拆除;
(十)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必要時,施工單位對前款所列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或者沿線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機械、拌和場、臨時用電設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腳手架、碼頭邊沿、橋梁邊沿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因施工單位安全生產隱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醫療救助設施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必需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並確保其熟悉和掌握有關內容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每年不少於兩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新進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新的施工現場或者轉入新的崗位前,施工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應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針對本工程項目特點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力量搶救,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一)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符合情況;
(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具備上崗資格情況;
(三)從業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四)從業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各項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和履行職責情況;
(六)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七)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公路水運工程下列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現場駐地;
(二)施工作業點(面);
(三)危險品存放地;
(四)預制廠、半成品加工廠;
(五)非標施工設備組裝廠。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危險工程及施工作業環節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一)從業單位存在安全管理問題需要整改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存在問題單位限期整改;
(二)從業單位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設單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暫停資金撥付;
(五)建設單位未列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不得辦理監督手續;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並通報批評。
被檢查單位應當立即落實處理決定,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檢查單位。責令停工的,應當經復查合格後,方可復工。
第三十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從業單位信用檔案,並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及時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
第三十九條 從業單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問題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安全監督檢查重點名單,登錄在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中,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但拒絕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顯或者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部門通報,建議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向有關資質證書頒發部門建議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容易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施工進行安全評價和監測。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監督管理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四十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以及監督檢查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㈡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證要取消了嗎

沒有取消
只是比之前的專業類別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另外,由於今年是調整後的第一年,考試工作沒有準備好,今年暫時不考了,但是明年肯定還要考。
以前這種考試只是在交通部行業內的,現在已經提升了,你可以到 國家人事考試網上看到相應的考試計劃。

㈢ 誰知道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做些什麼高分求教!!!!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

時間:2008/02/2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所有等級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按照本規范,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

第四條 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彈對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督促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履行好安全生產源頭管理職責。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總體目標是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有效預防和減少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汽車客運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應當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范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落實吝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范各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審核簽字不出站。

第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與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應當嚴格落實。

第三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組織落實汽車客運站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三級以上汽車客運站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級以下汽車客運站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和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數量應當適應工作需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熟悉各崗位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

第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對各崗位工作人員有關安全生產的活動予以規范。

第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應當接受20 小時以上培訓。

第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進行細化和分解,制定階段性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根據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定期公告考核和獎懲情況。

第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登記台賬和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安全生產經費投入應當不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 % ,專項用於安全生產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設施設備購置和維護、安全生產檢查和評價、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救援演練、事故的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工作等。

安全生產經費年度結余可以轉入下年度使用,當年安全生產經費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二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為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提供必要的服務設施和臨時休息場所。

第二十三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第二十四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通信聯絡、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四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危險品查堵制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蝕等危險品進站上車:

(一)制定危險品檢查工作程序,規范危險品查堵工作;

(二)設立專門的危險品查堵崗位。在進站口等關鍵環節對進站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和托運行包進行安全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或者按規定處理;

(三)配備必要的檢查設備。一級汽車客運站應當配置行包安全檢查設備;二級以下汽車客運站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安裝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提高危險品查堵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安全例行檢查制度,按照《 汽車客運站營運客車安全例行檢查項目及要求}} (見附件)的要求,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行檢查,並採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檢或漏檢的車輛(因車輛結構原因需拆卸檢查的除外)出站運行:

(一)指定專門的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當熟悉客車結構、檢驗方法和相關技術標准,並經汽車客運站考核合格;

(二)設置專門的檢查場地,配備汽車安全檢驗台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三)嚴格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對符合要求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表,加蓋汽車客運站安全例行檢查印章,並經簽字後出具「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

「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 小時內有效。汽車客運站調度部門在調度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

第二十七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檢查制度,對出站客車和駕駛員的相關情況進行檢查,嚴禁不符合條件的客車和駕駛員出站運營。

對出站客車主要檢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 道路運輸證》 、客運標志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件等。

經出站檢查符合要求的客車和駕駛員,汽車客運站出站檢查人員應當在「出站登記表」上進行記錄,並經受檢客車駕駛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督規則

第二十八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客運站內部監督機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控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運營,向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負責,報告安全隱患,提出預防措施和整改建議。

汽車客運站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應當積極採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的預防措施和改進建議,並及時組織人員予以落實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活動。重點檢查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三十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汽車客運站經營者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㈣ 急!明天就要!

一.
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㈤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工程質量監督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 公 室
(一)主要職責 1、負責協調局機關的日常政務工作。 2、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宣傳、機要、保密、保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3、負責全局性工作計劃、規劃、總結、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等有關會議的組織等政務工作。 5、負責公務接待、車輛管理、綜治安全、辦公用品、設備采購和機關後勤等行政管理工作。 6、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部門負責人:徐紅)
(一)主要職責 1、負責管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黨建、工會、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外事工作、科技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下屬單位和局管幹部工作。 2、負責管理工會的日常工作,制定落實工會工作的各項制度,履行工會的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 3、組織局年度科技項目計劃申報、立項、實施,科技成果管理和申報省(部)科技獎工作。 4、負責許可權范圍內的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和因私出國(境)報備工作。 5、管理局及局屬單位隊伍建設、組織幹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及後續教育等相關工作,指導全省質監行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
三、質量監督處(部門負責人:戴曉棟)
(一)部門職責 1、負責辦理主管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手續,制定質量監督計劃。 2、負責監督檢查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人員工作質量;組織對受監工程項目進行監督交底和質量監督抽查。 3、負責主管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交工質量檢測、竣工質量鑒定和交(竣)工質量評定備案工作。並按省廳竣(交)工驗收實施細則要求對從業單位進行綜合評價。 4、受理質量舉報,組織或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5、督促檢查事故處理方案的執行情況;履行行政執法職能。
四、安全監督處(部門負責人:褚彬潛)
(一)部門職責 1、負責建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 2、負責辦理主管監督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組織對受監工程項目進行監督交底和安全監督抽查;協調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3、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4、參與調查、處理較大及以上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5、受理施工企業安全「三類人員」考核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預審查。 6、組織開展有關公路水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經驗交流活動。
五、定額造價處(部門負責人:顏韶輝)
(一)部門職責 1、負責省管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需經主管部門審批的設計變更和調整概算的造價審查。 2、負責省管項目的投標控制價(工程量清單預算)的審查。 3、組織省管項目施工階段造價與合同履約檢查,受理省管項目合同履約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4、定期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工程材料價格信息、價格指數。
六、資質管理處(部門負責人:呂聰儒) (一)部門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行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結合全省監理行業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2、對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依法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甲、乙級和專項監理資質申請、復查和定期檢驗的初審工作,負責丙級監理資質的評審、許可和發證工作;負責監理企業的動態管理工作。 4、辦理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務組織工作。 5、制定我省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組織開展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工作;同時,根據部監理信用評價辦法,開展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工作。 6、制定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7、受理公路水運工程施工監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七、檢測管理處(部門負責人:林軍) (一)部門職責: 1、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甲級和專項類資質等級申報材料的初審和乙級、丙級試驗檢測機構的等級評定、發證、年檢復查等工作。 2、承擔試驗檢測招投標的行業監管工作。 3、承擔交通部組織的工程交工質量檢測和竣工質量鑒定中實體檢測的委託事項。 4、負責全省各試驗檢測機構、工地試驗室的從業行為和工作質量的抽查和行業管理工作。
八、紀檢室(部門負責人:陳國駿) (一)部門職責 1、按照有關規定貫徹執行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2、查處局管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行為。 3、加強黨員幹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落實綜合治理腐敗有效措施,監督檢查局各處室廉政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4、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對質監行業風氣進行檢查、監督,提高行業紀檢工作力度和整體水平。 5、指導和檢查局各黨支部的紀律檢查工作。 6、負責行政執法法制審核工作,行政許可的執法流程、對行政處罰、執法文書進行規范。

㈥ 平安交通實施方案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平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的殷切期盼。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平安交通實施方案,一起來看看吧!
平安交通實施方案一
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實施意見》(閩政

【20**】13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交安監發【20**】1號)、《福建省交通質監系統“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交質監【2**】63號)等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切實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雙基”(基層和基礎)工作,提高本項目安全監管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促進高速公標路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結合我FA1實際,制定本方案,特上報貴公司。

20**年4月7日

長泰美宮至陳巷高速公路FA1合同段

“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實施意見》(閩政

【20**】13號)、《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交安監發【201**】1號)、《福建省交通質監系統“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交質監【20**】63號)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部署,切實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安全生產“雙基”(基層和基礎)工作,提高本標段安全監管水平和應急保障能力,促進高速公路建設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從2013年開始在我FA1合同段開展“平安交通”創建活動。

一、活動目標

以“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為抓手,以剩餘大橋、復雜地質條件工程和夜間施工為重點,全面推進“平安工地”創建活動,進一步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落實到基層,全面夯實安全工作基礎,切實做到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准化、場容場貌規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實現杜絕重特大

事故、遏制較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的目標。

(一)每年事故死亡人數、事故起數控制在上級下達的指標范圍內,不發生重大事故。

(二)爭取獲得市交通質監局推薦省部級“平安工地”示範創建標段,爭取獲評省級“平安工地”示範標段。

(三)本合同段考核評價達標。

(四)安全生產制度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培訓教育逐步到位、施工安全風險有效控制。

二、組織機構和工作分工

為加強我FA1合同段高速公路建設“平安交通”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我項目部成立“平安交通”創建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安全部,負責牽頭組織、指導本標段“平安交通”創建活動。

長泰美宮至陳巷高速公路FA1合同段“平安交通”創建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高洪順

副組長:邵有德、李福友

辦公室主任:李傑

組 員:張紅偉、富鴻鑫、張兆學、王磊、鄒建飛、李小白、鄭利、丁廣祥、崔昌得。

聯系人:張紅偉,電話:18759770003

各施工隊也相應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推動本標段“平安

交通”創建活動的開展。

三、活動內容

(一)以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五項制度”為重點,建立健全“一月一督查、一季一分析”長效機制和完善隱患整改“四不放過”機制,對隱患整改實行“零容忍”管理,深化交通建設領域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依法嚴格問責。

(二)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公路交通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嚴格按照交通工程的相關標准進行檢測、評定,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步驗收交付使用。

(三)實行施工作業限時及危險性較大工程夜間停止作業,施工人員每天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遏制疲勞作業。

(四)深入推行公路橋梁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按交通運輸部要求應進行施工安全風險評估的橋梁、隧道工程必須全部開展評估。

(五)積極鼓勵參建單位嘗試和推廣使用能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新工藝和新技術堅決淘汰質量安全隱患大的落後設備和施工工藝。

四、實施步驟

“平安交通”創建活動開展時間為2013年起至2017年止,連續開展5年,每年都對創建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集體

和個人進行表彰。

(一)制定方案和宣傳階段(每年1月份至3月份)

按照活動目標和活動內容,對本單位“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具體情況進行科學部署,做好組織動員工作,並根據本單位的年度工作重點和特色,制定和完善本單位深化“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具體實施方案,層層簽訂責任狀,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覆蓋,確保責任到崗,任務到人,開展豐富多彩宣傳活動,積極營造“平安交通、人人有責”的良好活動氛圍。

(二)全面推進階段(每年4月份至10月份)

認真按照制定的“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落實相關責任人,提出明確的完成時限及工作質量要求,以“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為抓手,推進“平安工地”等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相互交流學習、檢查和評比、觀摩等活動,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推廣好的做法,有效推動創建活動的開展。

(三)總結表彰和提升階段(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 要對年度“平安交通”創建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方法,完善具體措施,持續鞏固創建活動實效。

五、工作措施

(一)嚴格落實施工企業主體責任,監管單位監督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平安工地”自我考

和個人進行表彰。

(一)制定方案和宣傳階段(每年1月份至3月份)

按照活動目標和活動內容,對本單位“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具體情況進行科學部署,做好組織動員工作,並根據本單位的年度工作重點和特色,制定和完善本單位深化“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具體實施方案,層層簽訂責任狀,實現安全生產責任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覆蓋,確保責任到崗,任務到人,開展豐富多彩宣傳活動,積極營造“平安交通、人人有責”的良好活動氛圍。

(二)全面推進階段(每年4月份至10月份)

認真按照制定的“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落實相關責任人,提出明確的完成時限及工作質量要求,以“平安工地”考核評價工作為抓手,推進“平安工地”等創建活動。組織開展相互交流學習、檢查和評比、觀摩等活動,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推廣好的做法,有效推動創建活動的開展。

(三)總結表彰和提升階段(每年11月份至12月份) 要對年度“平安交通”創建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經驗,查找不足,提出改進方法,完善具體措施,持續鞏固創建活動實效。

五、工作措施

(一)嚴格落實施工企業主體責任,監管單位監督負責的安全責任體系。按照要求,組織開展“平安工地”自我考

核評價工作。對開展不力的施工隊予以通報批評;我標段也將按要求在建范圍內適時開展“平安工地”考核評比工作,對考核不達標的施工隊掛牌督辦,督促其限期整改,直至達標;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必須停工整改;對發生事故,或掛牌督辦整改不力,未銷號的工程不能評為示範等級,示範施工隊積極組織開展部省級公路水運工程“平安工地”示範項目推薦工作。

(二)推行“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全過程管理,制定評比標准,按“活動目標”、“活動內容”的要求和“平安工地”達標驗收標准進行考核、評先。積極開展“平安工地”活動,按時報送相關資料,年度考核評價等級達標或示範的工程項目,參建推選為“平安交通”先進單位;同時我合同段將依據省廳、省質監局出台的“平安交通”創建活動考評標准,開展“平安交通”考評工作,每年通報各施工隊”平安交通”創建活動情況,表彰先進,鞭策後進。

(三)加強宣傳動員和信息溝通。各部門各施工隊要加強宣傳動員和信息溝通。通過召開現場會、舉辦培訓、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大力推動“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在各施工隊扎實有效開展,發動廣大工人積極參與並監督,夯實“平安交通”創建活動的群眾基礎。
平安交通實施方案二
一、 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科學方針。嚴格按照項目辦《“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的總體布局,結合項目實際情況,統籌安全、質量、進度、成本控制,以“平安交通”創建活動為契機,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統領、以“檢查整改”為抓手,實施“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全面布局,全員參與,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確保202省道阜陽至阜南段改建工程02標“平安交通”創建活動穩步、高效開展。

二、 總體目標

(一) 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創建活動的各項安排都要以減少安全事故的發

生、確保廣大參建人員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杜絕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發生,堅決將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製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最基本

的制度,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開展的最為有力的保障,也是安全生產責任歸咎的基本依據。通過本次創建活動的開展,不但可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而且可以分階段對全體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及時清理安全意識淡薄、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的管理人員。

(三) 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通過本次活動的開展,利用各種媒體加大宣

傳力度,不定期、分工種進行安全教育,切實提高廣大參加人員的安全意識,從而從根本上杜絕人的不安全行為。

(四) 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存在於單位和個人中的種種素質和態

度的總和,一個單位的安全文化是個人和集體的價值觀、態度、能力和行為方式的綜合產物,它決定於健康安全管理上的承諾、工作作風和精通程度。通過本次創建活動,形成人人都是安全員、人人講安全、人人

為安全做件小事的獨具特色的安全文化。

三、 活動主題

平安交通、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四、 活動內容

1. “平安交通”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嚴格落實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部門規章、行業標准、公司相關制度、項目辦、監理辦安全生產管理各項措施。

2. 成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夯實人力資源基礎,充分發揮管理人員的主觀

能動性。

3.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項目部組織管理體系,從項目經理、總工,

到各職能科室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作業班組長,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所肩負的職責,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情況的跟蹤考核,建立安全考核與績效掛鉤的長效機制。

4. 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開始前,項目負責人根據施工組織設

計,編寫安全技術交底書,對施工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形成書面記錄。

5. 加強對危險源的防控措施。項目部組織對合同段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

析、評價。通過對其可能性和嚴重性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從而確定其危險性和危險等級。根據危險等級的不同,從而採取相應措施,做好危險源的預控和與相關單位進行危險源控制相關信息溝通交流的工作。

6. 加大對安全隱患的檢查整治力度。項目部安全生產科聯合工程科編制安

全檢查表,並結合施工進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專職安全員嚴格按照安全檢查表對合同段內安全生產、老路保通保障條件及其狀態進行安全例行檢查與整治。安全檢查不留死角,杜絕走過場,一經發現隱患,嚴格按照“四定”原則進行整改。對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或個人,除嚴格按照項目部安全獎罰原則進行懲處,還要配合

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追究相關責任人相關行政或刑事責任。

7. 提高參建人員的安全意識。項目部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確保參

建人員安全受教育權的實現。除嚴格按照培訓計劃落實培訓課程,還要不定期的參加班組班前教育培訓,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或意見。

8. 做好應急管理工作。項目部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施工方

案和應急預案,報監理辦、項目辦或組織專家論證。嚴格按照審批通過的安全施工方案開展施工。配備應急器材,組建應急隊伍,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應急隊伍的應急水平和應急能力。

9. 做好安全內業資料的報送與整理歸檔工作。

五、 實施步驟

創建活動從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分三個階段穩步推進。

(一) 宣傳發動組織實施階段(2013年3月—2013年4月)

編制活動實施方案,創建領導機構,周密部署、全面布局,層層動員,充分發揮媒體輿論導向作用,在項目部宣傳欄,橋涵施工圍擋等明顯處,通過標語、簡報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交通平安”活動。做到人人皆知,人人參與的良好局面。

(二) 全面推進階段(2013年5月—2013年10月)

嚴格按照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根據活動的內容,有計劃、分步驟、抓重點的推進平安工地創建活動,加大安全經費的投入,充分發揮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群防群治等七大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與相關單位關於事故控制信息的交流,杜絕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 總結經驗鞏固提升階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

對“平安交通”創建活動進行認真梳理,總結經驗,舉一反三,在今後的工作中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進一步鞏固提升創建活動的實效。

六、 實施辦法

(一) 成立機構、加強領導

為確“平安交通”創建活動的有效實施,夯實人力資源基礎,項目部成立“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領導小組。

組 長:孫成斌 電話:13505588844

副組長:劉家亮 電話:13965715553

成 員:陳沛林、薛鴻儒、姜震、劉澤英、葛友付、王學武、宮新春。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劉澤英任辦公室主任,負責 “平安交通”的協調工作。

“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領導小組全權負責本合同段內“平安交通”創建活動。

(二) 編制方案、保障措施

結合標段的實際情況,編制本標段的“平安交通”創建活動實施方案,明確目標、落實責任、細化措施。創建活動切實結合我標段實際,具有很高的可操作性和可實施性。

(三) 加大投入、夯實保障基礎

項目部加大對“平安交通”創建活動人力、物力的投入,通過全體參加人員的共同努力,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系統的安全性,確保創建活動的有效實施。

(四) 強化監管、跟蹤負責

項目部廣泛接受監理辦、項目辦、參建工人、過往行人、沿線居民的監督,虛心接受群眾批評建議,逐步改進、完善項目部“平安交通”實施方案。
平安交通實施方案三
為進一步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努力實現交通安全發展,杜絕重特大事故發生,有效壓降違章,根據《全市交通系統創建平安交通點暨開展安全管理提高年活動實施意見》,集團公司經研究決定開展“創建平安交通示範點”活動,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始終堅持安全發展科學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確保生產安全為己任,以科技興安為切入點,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實施隱患治理,精心培育安全文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努力開創更加科學、更為規范、更具特色的安全管理新局面。

二、總體目標

以不發生群死群傷責任事故,優質完成安全專項活動確定的各項任務,交通安全工作繼續穩居全市、全省交通系統前列為目標,確保今年創建率達到40%以上,到2011年,創建率要達到80%以上,至2012年創建覆蓋面達到100%。通過三年的努力,所有基層單位安全管理工作都要達到平安交通示範點的層次,促進安全管理工作邁上新的台階。

三、創建標准

根據活動要求,集團公司以創建平安示範單位、平安示範客運站、平安示範修理廠、平安示範車隊為主要目標,根據以下標准完成創建任務:

1、平安示範單位:有完善的平安建設法制體系、教育體系、制度體系、裝備體系和應急體系,有健全的激勵機制和長效機制,有較強的平安建設組織協調、隊伍保障、綜合防範和管理創新能力,無重大安全、治安事故和案件。

2、平安示範客運站:站容整潔,服務氛圍濃,環境優美,各類設施齊全有效,標識規范;站務員儀容整潔、文明服務、舉止規范,站務作業流程合理,具備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設施操作技能;對進站車輛考核制度健全、考核到位;安檢儀設置到位,有效做好危險品的查堵工作;“三不進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實到位;各類應急救援、疏散通道暢通有效,各類消防、防盜器材設施齊全。

3、平安示範修理廠:具有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健全的安全組織、網路圖、分布圖、管理實施細則、監控方法、明確控制級別;各類作業點、工位安全操作規程、制度齊全並上牆;崗位安全責任人明確,層層落實安全責任,簽訂責任書,操作人員熟悉本崗位的安全職責,能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無火警工傷事故;各類消防器材齊全有效,每工位

配置滅火器,專人負責,並掛牌;安全疏散通道暢通,消防重點部位夜間值班人員在崗,杜絕火種;電器電路、壓力容器、易燃易爆品配備設置符合要求。

4、平安示範車隊: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能對全體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駕駛人員持有有效的駕駛證照、從業資格證和公司內部駕駛資格合格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駕駛操作規程;能堅持車輛三檢制度和車輛進出場檢驗制度,無機損事故發生,維修計劃落實,質量管理到位;綜合治理組織網路健全,有防火、防爆、防觸電制度,無重大工傷事故發生;車輛安全停放制度健全,有責任書及現場圖,各類應急救援預案齊全;能全面實施GPS監控和“事故隱患,危險點(源)監控法”。

四、活動安排

(一)全面發動階段(2010年8月15日前)。各單位對創建活動有針對性地制訂工作實施方案,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充分運用各種宣傳陣地和方式營造聲勢,層層動員,人人參與。

(二)整體推進階段(2010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各單位根據各自安全管理職責和創建的具體要求,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排定序時進度,加強督查檢查,逐項落實各項既定的工作目標任務。

(三)完善提高階段(2010年10月至11月15日)。各

單位對照創建目標和創建標准,開展自我評價和考核工作,認真查找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對工作滯後、活動成效不大的單位予以重點指導幫助。

(四)總結考核階段(2010年11月16日至12月10日)。各單位對創建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考核考評。在此基礎上,集團公司對各單位創建活動組織評價考核。

五、活動要求

各單位要將此次創建活動當作下半年的重大工作認真對待,將其當作是加強安管建設的有力契機,要強化組織領導,仔細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實行安全生產“無差錯”管理,培養技術過硬、素質優良的職工隊伍,打造市民滿意、百姓放心的飛鶴品牌,提升公司整體社會形象。

1.提高安全生產制度執行力。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是安全監管的依據和依託,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決不允許“缺斤短兩”,必須堅決維護制度的原則性和權威性;所有的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必須經過安全論證,所有的安全重大事項必須按照程序審議,做到科學決策、正確決策;所有的安全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必須定準定細定實,在執行中不變形、不走樣、不虛設。對安管制度的落實要體現真抓實管,敢抓敢管,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觸犯安全規章的,要加大處理考核力度,做到零寬恕、零容忍。

2.提高安全文化教育滲透力。安全文化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指南和內在動力,各單位要一如既往的重視安全文化建設,通過系統學習,領導幹部要深刻領悟黨和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行本級的安全責任;管理幹部要熟知抓管理必須抓安全的義務和做好安全工作的基本方略和要領;一線職工和從業人員要通曉安全職業操守和職業規范。安全教育要從自身實際出發,針對階段性特點設置培訓內容,通過技能比武、知識答辯、崗位競賽、典型引路、案例警示、親情囑托等各種方法,提高培訓效果。

3.提升隱患排查治理預控力。各單位要在落實“事故隱患危險源點監控法”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進一步完善實施“監控法”的內容;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對重要部位、崗位和生產設備、環節事故隱患的排查力度,查清每一處“危險源”、每一個“高危崗”,對事故苗子能夠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

4.提升安全應急救援保障力。各單位要不斷完善各類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體制、機制、規章制度,出現問題時,能真正做到應對有策、臨危不亂。根據自身安全職責,本著從難從嚴從實的精神,嚴密組織常規性、專項性、綜合性實戰實況演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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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已經停考了,那接下來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人員靠

交通部監理工程師是暫時停考,是取消准入,調整為水平評價類,而不是徹底取消。目前可以報考建設部的監理工程師考試。

目前各個工程項目都有崗前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

(7)公路水運安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工作職責

1、安全監理員是項目安全生產日常監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代表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工程監理過程中行使項目安全生產監理的職責。

2、安全監理員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范標准,做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監理工作。

3、安全監理員有權參加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審查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安全監理員應做好日常安全巡視檢查工作,掌握安全生產動態。

5、安全監理員應參加監理安全巡檢活動,做好安全活動記錄。

6、安全監理員有權檢查施工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對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情況有權制止。

7、安全監理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行為;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應及時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立即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

8、安全監理員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整改通知的落實情況。對整改通知回復單內容有權進行核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有權要求繼續整改,並將核查情況向總監匯報。

(資料來源:網路:監理工程師)

㈧ 求《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業務考試大綱(2007年版)》

二、試驗檢測員考試大綱


第三章 《公路》
一、試驗檢測工程師考試大綱
一考試目的與要求

二主要考試內容
⒈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
⑴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方法
了解:單位、分部、分項工程的概念及劃分方法;關鍵項目、規定極值等概念。
熟悉:檢評程序;分項工程質量檢驗內容;工程質量評分方法;工程質量等級評定。
掌握:《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准》的目的和適用范圍;分項工程計分規定。
⑵路基土石方工程質量檢查項目
了解:土方路基、石方路基、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基本要求;土方路基、石方路基的外觀鑒定;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外觀鑒定;其他分項工程的基本要求。
熟悉:一般規定;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項目;軟土地基處治、土工合成材料處治層的實測關鍵項目;排水工程的一般規定;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項目;牆背填土的基本要求;擋土牆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項目;其他工程的關鍵實測項目。
掌握:土方路基、石方路基實測關鍵項目;管節預制、管道基礎及管節安裝、檢查(雨水)井砌築、土溝、漿砌排水溝、盲溝的實測關鍵項目;擋土牆、牆背填土和砌石工程的實測關鍵項目。
⑶路面面層工程質量檢驗評定
了解: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外觀鑒定;瀝青貫入式面層、瀝青表面處治面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路緣石、路肩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和外觀鑒定。
熟悉:一般規定;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項目和基本要求。
掌握:水泥混凝土面層、瀝青混凝土面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厚度、彎沉、抗滑性能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⒉瀝青混合料與水泥混凝土
了解:瀝青混合料類型及其特點;瀝青混合料高溫穩定性、低溫抗裂性、水穩定性的概念;瀝青混合料各項技術指標概念及所代表的含義。
熟悉:空隙率大小對混合料性能影響;瀝青混合料中瀝青用量表示方法,瀝青含量和油石比的概念及二者之間的換算方法;馬歇爾試件不同密度定義,常用密度檢測方法;車轍試驗的目的及操作步驟;針對不同粒徑礦料與瀝青的兩種黏附性試驗方法;水泥混凝土原材料要求;影響水泥混凝土強度和工作性的因素;水泥混凝土凝結時間測試。
掌握:馬歇爾試件成型方法,影響試件制備的關鍵因素;確定一個標准馬歇爾試件混合料用量計算方法;馬歇爾試件毛體積密度、表觀密度及最大相對理論密度試驗操作過程;馬歇爾穩定度試驗操作及注意事項;水煮法和水侵法操作步驟;幾種常用瀝青含量檢測方法;瀝青混合料配合比設計內容;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要點;水泥混凝土強度試驗;水泥混凝土工作性試驗。
⒊路面基層與基層材料
⑴路面基層
了解:基層的一般規定、分類、外觀鑒定;基層的類型、級配要求、適用范圍;石灰工業廢碴類材料的石灰、粉煤灰、土等技術要求。
熟悉:基層的基本要求、實測項目;混合料組成設計的目的和要點。
掌握:基層的實測關鍵項目;壓實度、強度等的檢查和評定方法。
⑵路面基層材料的試驗檢測
了解:理論計演算法確定半剛性基層材料的最大幹密度;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件製作與准備。
熟悉:EDTA滴定法的目的和適用范圍;石灰或水泥劑量的測定方法;石灰、粉煤灰無機結合料的試驗方法;烘乾法測定含水量的試驗目的、適用范圍;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方法;劈裂試驗方法;承載比(CBR)試驗方法;確定最大幹密度的試驗方法;柔性基層材料標准密度試驗方法。
掌握:EDTA滴定法的測定方法;烘乾法測定無機結合料穩定土含水量試驗步驟;無機結合料穩定土的擊實試驗步驟、要點與計算;無側限抗壓強度試驗試件的制備和養生、強度要求;劈裂試驗試件的制備與養生;頂面法測定室內抗壓回彈模量的試驗步驟;有效氧化鈣和氧化鎂含量測試的操作步驟。
⒋路基路面現場試驗檢測
⑴路基、路面壓實度檢測
熟悉:現場密度試驗檢測方法與適用范圍;灌砂法、環刀法試驗注意的問題;核子密度儀試驗的適用范圍與試驗要點。
掌握:壓實度概念;灌砂法標定筒下部圓錐體內砂的質量的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標定量砂的單位質量的測定步驟與要點灌砂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環刀法測定現場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密度計算;核子密度儀試驗的試驗步驟;鑽芯法測定瀝青面層密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⑵彎沉檢測方法
了解:彎沉值的概念。
熟悉: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目的與適用范圍;彎沉測試車軸載的要求;貝克曼梁彎沉儀組成。
掌握:貝克曼梁法測試彎沉的步驟與計算。
⑶回彈模量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貝克曼梁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適用范圍與試驗步驟;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目的與適用范圍。
熟悉:回彈模量的常用測試方法。
掌握:承載板法測試回彈模量的步驟與要點。
⑷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方法
熟悉: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劈裂強度試驗步驟與要點。
掌握:水泥混凝土路面芯樣檢查內容。
⑸平整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顛簸累積儀(VBI)與國際平整度指數(IRI)相關關系的建立;車載式顛簸累積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熟悉:平整度的概念、常用檢測設備及指標;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適用范圍、儀器設備、試驗結果處理及注意事項。
掌握:3m直尺測定法、連續式平整度儀法的測試步驟。
⑹路面抗滑性能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路面抗滑性能的概念及其影響因素;路面抗滑性能的測試方法與原理;橫向力系數測定車的適用范圍、設備要求、測定步驟及其測試數據處理。
熟悉:手工鋪砂法、擺式儀法的適用范圍;擺式儀測定擺值的溫度修正;路面抗滑性能檢測中應注意的問題。
掌握:手工鋪砂法的試驗與計算;擺式儀測試中橡膠片的要求;擺式儀測試的試驗步驟與要點。
⑺路面結構層厚度試驗檢測方法
了解:常用路面結構層厚度檢測方法及其適用范圍。
熟悉:挖坑法、鑽芯取樣法檢測厚度的要點。
掌握:挖坑、鑽孔的填補要點。
⑻瀝青路面滲水性能檢測方法
了解:瀝青路面滲水系數概念。
熟悉:瀝青路面滲水試驗的目的和適用范圍。
掌握:瀝青路面滲水試驗步驟與要點。
⑼CBR值現場檢測技術
了解:路基填料CBR值要求;長桿貫入CBR間接推演算法。
熟悉:土基現場CBR值測試方法。
⑽彎沉檢測新技術
了解:自動彎沉儀和落錘式彎沉儀的工作原理。
⑾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檢測新技術與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了解:激光路面平整儀;摩擦系數測定設備;激光構造深度儀;路面雷達測試系統。

㈨ 如何在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進行行政執法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初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建設工 、 、 程質量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 等, 第二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實施 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大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運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及支持系統的新建、改建 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是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 術標准、設計文件以及合同等對公路水運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 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本規定所稱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 是指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建 設過程中的質量行為和實體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 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長江航道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運輸部 派設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1 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立質量監督專職機構,有 條件的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設立質量監督專職機構, 在交通運 輸主管部門委託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 依照本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交通運輸主 管部門或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范圍為列入交通基本建設計劃 的公路水運工程新建、改建、大修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省級及省級以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工程 項目劃分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 則,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第七條 公路水運工程的項目法人,咨詢、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 供應單位等(以下簡稱從業單位) ,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證工 程質量的義務,依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的從業單位及其人員應當接受、配合質量 監督部門依法實施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不得拒絕或者阻擾。 第九條 公路水運工程發生質量事故, 有關單位應在 24 小時內向 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有關 單位和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向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質量監 督機構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對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任何單位和個 2 人都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檢舉。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 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 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 (第十二條 省級及以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經上級交通運輸主管 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受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領導,受上 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 省級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 於總人數的 70%; (二) 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 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 10 年以上專業工作經歷和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有完整的部門機構,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工作制度和內部組 織管理制度; (五) 省級及以下質量監督機構應配備與建設規模相當的公路水 運監督人員,保證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六)應當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能力。 3 省級以下質量監督機構的設立條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 定。 第十五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能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 政預算。 質量監督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野外工 作的相關補貼。 第十六條 質量監督涉及的試驗檢測費用應在工程費用中專項列 支。 第十七條 質量監督人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必 須取得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 質量監督職責及內容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管理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 作; 制定提高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水平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並組 織實施;制定有關質量監督工作部門規章,制定質量監督技術規范;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部所屬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 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2、制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規章及工作制度,指導全 國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3、組織開展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督查活動;了解 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 4 4、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試驗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資質 和資格管理工作及信用評價工作; 5、具體承擔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和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誠信 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 6、對公路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人員的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7、參加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竣工驗收; 8、參與國家級和部級優質工程審核工作; 9、受理對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質量問題的檢舉、投訴, 組織或參與公路水運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或轄 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或轄區)質量 監督有關制度及實施辦法。 組織對質量事故的調查。 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部派出機構)所屬 質量監督機構主要職責: 1、監督從業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管理的法 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受監督公路水運工程項目 的質量監督工作;指導下一級質監機構的監督工作; 3、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監理、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資 質和資格日常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 和檢測單位及其人員的信用評價; 4、依照委託許可權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5 5、負責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所監督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 或評定工作; 6、了解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 況並發布質量信息;組織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總結和交流質量監督 工作經驗; 7、受理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事故、質 量問題的檢舉、投訴,組織或參與質量事故的調查。 第二十二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質量監督職責時, 可採取以下措 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程現場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測、檢查、 拍照、錄像等; 3、發現涉及結構和使用安全質量隱患或認為有必要時,可責成 建設單位委託或指定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4、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有關情況,並取得證明材料; 5、發現工程質量問題的,應當責令整改,有重大質量隱患和影 響結構安全的,應當責令停工; 6、在委託許可權內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 處罰。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期質量監督的主要內容: 1、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執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 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 2、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 3、對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和施工單位 6 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試驗檢測工作程序以及設計單位現場服務等實施 監督檢查; 4、對公路水運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工程參建單位的 資質及其人員資格進行驗證; 5、對公路水運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間產品、設備等實施監督抽 查; 6、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保證資料的及時性、規范性、客觀性進 行監督; 7、對從業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章 質量監督程序 第二十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期為自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手 續受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或報 備開工報告前三十日內, 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公路水運工程質量 監督手續,並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供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工可、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公路水運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三)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項目, 質量監督機構應向項目法人 (建 設單位)出具《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7 第二十八條 對辦理監督手續的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以抽查 的方式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進行綜合督查、專項督查和巡視督查,加 強對質量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可現場簽發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問題通知單》 、 《公路水運工程責令限期返工通知 單》或《公路水運工程責令停工通知單》 ;現場監督人員、有關專家、 相關從業單位人員應當在通知單上簽字。對質量管理問題、違法的質 量行為和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工處 理; 對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質量問題的工程, 責令停工整改。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責令限期返 工通知單》或《公路水運工程責令停工通知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項 目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必要時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進 行復查。質量監督機構認定應當對相關從業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按 照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進行處罰。 第 條 質量監督機構對督查中確認需要進行試驗檢測的工 程項目,可現場簽發《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試驗檢測通知單》, 項目法 人(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試驗檢測通知單》之 日起十五日內向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提交試驗檢測報告. 第三十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根據 《公路工程竣 (交) 工驗收辦法》 的規定, 對項目組織交工質量檢測, 按照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督查情況向項目法人出具 《公路工程項 目交工質量檢測意見》 ,向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公路工程項目交 8 工質量檢測報告》 。對實體工程的質量檢驗,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託 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單位完成。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單位工程交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 該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評定。 第三十一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交工前不少於三十日內,項目 法人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公路工程交工質量檢測申請書》 ;水運工 程建設項目交工前不少於三十日內,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質量監 督機構提交《水運工程交工質量評定申請書》 。 項目質量監督機構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經審 查達到交工檢測、質量評定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檢測、評定。對不 具備檢測、評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後五日內書面通知項目法人 (建設單位) 不予檢測、 評定的決定並告知理由; 對整改後達到檢測、 評定條件的,項目法人可重新申請交工檢測、評定。 第三十二條 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不少於六十日內,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質量監督機構遞交《公路工程質量鑒定申請 書》 ,質量監督機構根據《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 對項目組織質量鑒定,出具《公路工程質量鑒定書》 ,並向項目竣工 驗收委員會提交《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對於竣工質量鑒定中的 實體工程質量檢驗,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試驗檢測 單位完成。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當及 時向質量監督機構提交《水運工程質量評定申請書》 。質量監督機構 9 應當在收到申請五日內作出受理與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項目法 人(建設單位) ,對符合竣工質量評定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 竣工質量評定,簽發《水運工程質量評定書》 ,並向交通主管部門提 交《水運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 對不符合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條件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 應當組織整改, 達到竣工質量鑒定或評定條件後重新申請竣工質量鑒 定或評定。 第三十三條 相關從業單位對質量監督機構作出的公路水運工 程質量鑒定或評定有異議的, 可以在收到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或評 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公路水運工程質量鑒定活評定的質量監督 機構申請復核, 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 出復核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 質量監督機構對有關復核申請,經復查,認為原公路水運工程 質量鑒定或評定不適當的應當變更或撤銷。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明示身份, 在進行與作出行政處罰相關的活動時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的相關 規定。 第三十五條 質量監督應使用統一式樣的文書、證書,其格式 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10 第三十六條 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建設工 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或質量問題的工程, 責令停工;拒不執行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吊銷資質、資格證書。 第三十八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水運 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不按技術標准和有關文件要求勘察、設計、監 理、檢測和施工的企業和人員給予警告。 第四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不按規定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發生重 大質量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四十一條 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在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 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 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 定》 (交通部令[2005]第 4 號)和《水運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交通部 令[2000]第 3 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 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11

㈩ 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行為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路水運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地方基本建設計劃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等工作的單位。第四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五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監管、分級負責。
交通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但長江幹流航道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設在長江幹流的航務管理機構負責。
交通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設置的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託的事項除外。
依照本條規定承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第六條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和技術標准;
(二)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制定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四)建立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信用體系,作為交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對從業單位和人員實施安全生產動態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法對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和相應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分析,發布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動態信息。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部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七)指導下級交通主管部門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
(九)開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經驗交流,普及安全生產知識;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第七條從業單位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三類管理人員)必須取得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參加公路水運工程投標及施工。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等。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公路水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負責人。包括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和項目總工。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第九條交通部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一級及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路水運工程二級及以下資質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第十條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考核分為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兩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頒發《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的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施工船舶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電工、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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