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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16 18:49:15

Ⅰ 山西省律師協會的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律師管理體制,發揮律師協會行業管理的職能,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山西省律師執業條例》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西省律師協會(下稱本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山西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各市都應當設立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的律師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的執業素質;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山西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對本省各市律師協會具有監督和指導職責。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
(二) 制定並監督實施律師執業規范和行業管理制度;
(三) 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四) 協助和參與司法行政機關對本省律師事業發展規劃的研討和制定;
(五) 總結、交流選題工作經驗,提高會員執業水準;
(六) 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開展業務培訓,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定實習律師的培訓計劃和教材;
(七) 對會員進行登記和日常管理,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指導律師事務所實施規范化管理工作;
(八) 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九) 調處會員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 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一)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協調與相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執法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三)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法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四)宣摶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五)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共他職責;
(十七)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凡在本省執業的律師,均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各市律師協會均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在協會內部享表決權;
(三) 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四)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
(五) 參加本協會及其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六) 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七) 依照有關規定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信息資源;
(八) 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九) 對本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十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十二)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十三) 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准則;
(十四) 依照本協會的規定參加學習和培訓;
(十五) 接受本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六) 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七) 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十八) 自覺維護律師職業榮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第九條 個人會員應當在所屬省及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應當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持原登記地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 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 對本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本協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 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 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山西省(以下簡稱省)律師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省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省及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省及各市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同級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 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與本級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省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二) 審議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 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 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 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同級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三年。
理事會成員由同級律師代表大會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各市律師協會可推薦一名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為省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
第十八條 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本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第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如開理事會。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審查會費的收支情況,審議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方案,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重大事宜。根據需要,理事會可以推薦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高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每年應抽出一定的時間參加本律協的活動和有關工作。
常務理事會的任期與同級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常務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議者,其常務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 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 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 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以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定期召集、主持,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五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因工作變動,調離本行業或到本省外執業的,其職務自行卸免,其空缺可另選他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各市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本協會備案。
第六章 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設立秘書處,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及會長辦公會議交辦的事務,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
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 擬定秘書處設置方案;
(四) 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六) 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 負責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省及市律師協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門委員會按設立時節要求和工作目標開展工作,負責起草有關工作規則,落實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第三十條 律師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有關律師業務規范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二條 律師協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表彰、通令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了在全國或省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 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六) 其他應予獎勵的。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況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 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 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 拒絕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 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形象和信譽的;
(五) 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六) 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八章 經費
第三十八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費;
(二) 財政撥款;
(三) 社會損贈;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鑒於全省律師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具體收繳辦法和標准由常務理事會依據全省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收繳會費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3%。
第四十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
市律師協會負責為省律協收繳本地律師會費,本協會負責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收繳全省律師會費。
對截留、拖欠省律師協會會費的市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第四十一條 省及各市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並嚴格執行會費管理辦法。每年要做出會費的預、決算計劃,會費收支情況應單獨建立收支悵目,提交有資格的審讓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會費應主要用於:
(一) 如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
(二) 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工作;
(三) 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四) 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辦公支出;
(五) 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以及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活動;
(六) 出版律師刊物;
(七) 進行輿論宣傳
(八) 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九) 會員福利事業、對物殊困難會員的補助;
(十) 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山西省境內高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山西省境內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應當在本協會登記,接受本協會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山西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本協會常務事事會提議,經本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最新律師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怎麼寫

根據律師事務所實際經營狀況寫工作計劃

Ⅲ 湖北省律師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律師協會行業管理,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湖北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湖北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本省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市、州律師協會,負責本轄區的律師行業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為建設和諧湖北、法治湖北提供優質法律服務,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湖北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各市州律師協會接受本會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檢查和監督;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會員整體執業水準;
(五)(制訂律師繼續教育規劃和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對會員進行日常管理,進行會員登記,進行律師的年度執業考核工作,對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和實習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檢查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建設;
(七)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八)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並實施會員獎懲辦法;
(十)組織會員開展對外交流;
(十一)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二)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建議;
(十三)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四)開展文體活動,舉辦律師福利事業。組織實施同業互助工作、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組織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六)湖北省司法廳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第七條 (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本省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執業的律師(含軍隊、公職、公司律師),均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在本省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和各市、州律師協會均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的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的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參與本會公共事務管理;
(四)參加本會及專業委員會組織、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准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七)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它相關義務。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 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 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 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加強對律師的管理;
(七) 對本所實習人員實施管理;
(八) 對本所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年度考核;
(九) 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十) 按規定繳納或代收會費;
(十一) 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十二) 法律、法規、規章及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應當由所在地的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手續時,(、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應同時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並在轉入地律師協會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十四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 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 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 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並報本會備案,省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手續由本會或分會辦理。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誠信服務宣言:
護法弘義,誠信公正,敬業自律,公平競爭。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八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規定。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五)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律師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
(七)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律師代表大會職責,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任期四年。每次換屆必須更新三分之一的理事,以保持理事會的活力。
理事由律師代表大會從政治可靠、業務能力強、職業道德好、具有較強議事能力,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並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執業三年以上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依照章程取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職責:
(一)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 增補或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五)聽取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議;
(六)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秘書處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本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准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三分之一的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舉行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 組織召開全省律師代表大會;
(二) 負責落實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 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決定設置和撤銷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任免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匯報;
(五)理事會提出增選、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的議案;
(六)擬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准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並提交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設副會長若幹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會長應當在全省律師界具有較高聲望,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業務素質優良,業績顯著,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十年以上。
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的職責:
(一)主持律師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會從事對外交流;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代表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四)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決議的執行;
(五)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必要時,可以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六)答復監事會、代表提出的質詢、議案和監督意見;
(七)行使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
第二十八條 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每年年終向理事會述職,接受理事會的評議。
第二十九條 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各市、州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監督機構,對大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從作風正派,敢於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心律師公益事業,專職執業6年以上且無不良記錄的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監事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並有權提出質詢;
(四)對會費或其他費用收入與支出的合法、合規和合理性予以檢查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和會費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五)監事會可派人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七)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監督意見;
(八)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由7名監事組成,設一名監事長。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及監事會會議,監事長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6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舉行;
監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五分之三以上的監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 監事一年內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其監事資格由監事會決定取消,缺位由未當選的監事候選人增補。
第七章秘書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湖北省司法廳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組織協會的執行機構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三) 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 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 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 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及其他機關的關系。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專門委員會是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機構。本會設立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律師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律師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聯絡委員會、宣傳與聯絡委員會、青年律師工作委員會、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它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專業委員會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顧問。
第四十一條 各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會長辦公會提名,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九章 獎勵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可以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在律師事業發展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予以獎勵,對違反法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 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的;
(二) 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 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 在律師事務所管理和促進律師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積極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會好評的;
(六) 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不履行會員義務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五)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六)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本會律師紀律獎懲委員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四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七條 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章經 費
第四十八條 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定額收取會費。鑒於全省律師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具體收取辦法和標准由常務理事會依據全省實際情況確定。但全部收取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全省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第五十條 會費按年度收取,會員必須於每年3月底前交納會費。
市、州律師協會負責為本會收取當地會員會費,本會負責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收取全省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省律師協會會費的市、州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一條 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取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本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應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以及工作、業務研討會、表彰大會;
(二)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三)本會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五)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開展與港、澳、台地區律師組織的交流;
(六)出版律師刊物,進行律師輿論宣傳,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七)會員文體活動、福利事業,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八)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本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章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適用於本省各市、州律師協會及省直屬分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由湖北省律師代表大會修改。必要時,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議,經本會理事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所有數字,均含本數。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湖北省司法廳、湖北省民政廳備案。

Ⅳ 司法局公律科是做什麼的

職責: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提出實施辦法。

(4)律師教育培訓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機構特點:

中立性是司法權的第一特性,這在中美兩國的司法理念中沒有差別。如果將法官比作裁判員,司法權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像有些球類裁判那樣滿場跑,滿場奔跑的裁判難以處於中立和消極的地位,不處於中立地位的裁判就容易做出錯誤的判斷。

這也是有些球類裁判判罰結果的公正性和准確性為什麼時常容易引起懷疑的主要原因之一。排球裁判卻不一樣,他站在場地之外,立於場地的正中間並高於球網,運動員觸網或過網擊球時自己都不一定能察覺,居中裁判者卻能明察秋毫,判罰結果也很少引起質疑。

法官就要像排球裁判那樣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公正地對待原被告和控辯雙方,力求不受立場限制地做出准確判斷。裁判者如果不能保持中立,其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懷疑。

我國法院的院徽是由一柱華表支起一架天平來表現其中立性,美國的司法文化中也不乏蒙眼的正義女神手執天平的比喻和圖像。中美此外,兩國法院還通過建立迴避制度和嚴格的訴訟程序規則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中立地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局

Ⅳ 實習律師如何快速提升律師執業技能

實習律師要成長的快一些,就要參與到案子中去,不能只滿足於當律師助手做一些事務性工作。要做作業,對於帶教老師的案子,要當自己獨立辦案那樣去思考去准備,然後對照老師的操作找差距。實習期間的人際關系沒有什麼特別的不同,本著與人為善、誠實做人、謙虛勤謹的原則,處理好與老師、及其他執業律師的關系。實習律師一般情況應當與當事人不會獨立的產生聯系,因為實習律師一直處於是辦案律師的助理的從屬地位,在處理與當事人關系時要注意擺正位置,注意明確老師和自己的主從關系,注意對自己老師的尊重,不要過分地表現自己,更不能喧賓奪主——否則,影響到當事人對自己老師的信任,當然也會從而影響到老師和自己的關系。

實習律師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加快自己的成長速度:

第一、幫助成功的律師做一些案子,同時鍛煉自己,並通過工作發展自己的人脈;

第二、不要嫌案子小,也不要嫌企業小,放下身價,向中小企業、成功律師看不上的地方去發展案源。已經做強做大的企業是很難打入做法律顧問的,別人的顧問單位你也很難撬動。

第三、不要怕案子難,有些案子,別人看案子難做不作了,你可以接過來,你做成了,就擴大了影響。
第四、利用合適的方式做一些宣傳,信息時代,口口相傳的傳統發展模式要繼承,媒介宣傳的作用也是越來越重要了。

Ⅵ 怎樣發展壯大社會法律服務隊伍

一、切實加強黨對律師工作的領導,確保律師事業發展的正確方向

律師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推動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須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必須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全面加強律師隊伍建設,自覺把律師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應有之義,擺在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要切實加強律師隊伍思想政治建設,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確保律師事業發展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和規范化建設

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首先要在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和完善
職業准入制度,從源頭上把好司法行政隊伍的素質關。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提高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的要求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今後司法行政機關各級班子必須選用具有法學類專業背景和政法工作經歷的幹部中選配,要逐步加大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在司法局領導班子中的權重,招錄和選調司法局幹部必須具備法學專業學歷或法律職業資格。至2020年司法局班子成員全部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背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班子成員達到司法局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學類專業學歷的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達到基層工作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占以基層所工作人員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是加強基層法律服務專業隊伍建設,擴大律師服務的覆蓋面。多途徑選調法律專業人員充實到鄉鎮法律服務所,動員其積極參與國家司法考試,取得職業資格,逐步解決全縣18個鄉鎮法律服務所缺乏專業人才、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零」的問題,確保2020年全縣各個鄉鎮基層法律服務所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人、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少於3人,基層鄉鎮法律服務「全覆蓋」。

三是加強司法行政隊伍職業化教育,提升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穩步推進司法行政隊伍職業化教育,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建立有序的經費保障和工作激勵機制,組織和引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動員、鼓勵和支持具的律師執業資格並且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人員注冊律師,確保律師數量穩步增長。研究制定全縣律師教育培訓計劃,對全縣各類律師進行輪訓。加強與發達地區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機構的交流合作,有針對性地選派律師到發達地區培養學習,逐步提高寧縣律師隊伍的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促進律師事業科學有序發展

要按照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的要求加強隊伍建設,明確公職律師、公司律師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理順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資所律師執業績效考核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活力。政府法制部門率先建立律師隊伍,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逐步設立公職律師或者聘請法律顧問,有條件的企業設立公司律師,沒有條件的企業聘請法律顧問,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防範法律風險,促進黨依法執政、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經營。至2020年,實現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律師服務「全覆蓋」。

四、加強律師執業活動的檢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努力實現公平正義

律師執業權利能否得到保障,事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公正正義。當前要從幾方面著手。一是開展《律師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律師執業權力是否得到保障、律師執業行為是否規范等問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范律師執業行為。二是司法行政機關會同有關方成要積極研究解決律師執業過來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著力查處影響《律師法》實施、侵犯律師執業權的行為。

Ⅶ 河北省律師協會的律協章程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
(1999年4月28日第四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通過2002年5月21日第五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五章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六章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七章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八章經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規范律師行業管理和律師執業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律師協會是由律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全國設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律師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盟)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州、盟)律師協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
第三條律師協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奮斗。
第四條律師協會接受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級律師協會接受上級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律師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律師執業規范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律師事務所規范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負責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記,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注冊工作;
(七)制訂律師教育規劃大綱,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制訂實習律師的培訓大綱和教材;
(八)處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投訴;
(九)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三)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四)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行政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五)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律師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依法批准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下一級律師協會為上一級律師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七條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在律師協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律師協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律師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律師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八條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執行律師協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准則;
(三)接受律師協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履行律師協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九條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律師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協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律師協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律師協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承擔律師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一條個人會員應當在本人執業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到新執業地律師協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提交原登記地的律師協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四章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律師代表大會是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律師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三條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從個人會員中推舉產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中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地方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選產生,選舉或推選辦法由地方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規定。
根據需要,律師協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確定。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律師協會章程和重要規章制度;
(二)討論並決定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選舉、罷免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地方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討論決定本地區律師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地方律師協會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選舉、罷免地方律師協會理事;
(六)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三年。
律師協會理事成員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應當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協會利益,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由執業律師擔任的會長或副會長一人為全國律師代表
大會的當然理事候選人,並經過等額選舉,代表團體會員擔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理事。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四)增補或更換理事;
(五)審議理事會常設辦公機構職能部門設置;
(六)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屆常務理事的更新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增選或罷免常務理事。
根據工作需要,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若幹人。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律師協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託,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會至少四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研究、決定、部署律師協會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律師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定期召集開會。會長辦公會議負責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
第二十三條地方律師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單應報上一級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章秘書處與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律師協會設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律師協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決定。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授權范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除應由常務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專門委員會是律師協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律師協會應當設立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律師紀律委員會、規章制度委員會、財務委員會等。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律師協會可以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
常務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七章獎勵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二十八條律師協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師協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並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十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律師協會視情節分別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信譽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其它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律師協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律師協會作出處分決定前,應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律師協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二條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律師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三十三條律師協會可以調解會員間的糾紛、會員與當事人的糾紛。
第三十四條對會員獎勵和處分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經費
第三十五條律師協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財政撥款;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本地區會員的會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收繳會費。
對截留、拖欠律師協會會費的下級律師協會及其會員可給予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准和收繳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會費收繳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律師業務總收入的3%。
地方律師協會確定的會費標准,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地方律師協會負責為上一級律師協會收繳當地律師會費。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的數額,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的標准和各地律師人數、業務發展狀況、業務總收入等確定。
第三十九條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注冊前交納會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交納會費。
第四十條各級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審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會費應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律師協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輿論宣傳;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和培訓;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
(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常駐律師和在內地設立辦事機構的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的常駐律師,應當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所在地律師協會的監督、管理。具體規定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適用於全國各級律師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可以根據本章程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律師工作的情況、行業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師協會機關的工作等情況制定省級律師協會章程,經同級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一)章程的規定與《律師法》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
(二)律師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時。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本章程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Ⅷ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政策文件

中央政法委員會教育部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
教高[201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政法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政法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
隨著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快速發展,體系不斷完善,培養了一大批優秀法律人才,為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貢獻。但我國高等法學教育還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夠深入,培養模式相對單一,學生實踐能力總體不強,應用型、復合型司法職業人才培養不足。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成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
為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貫徹落實胡錦濤總書記清華大學百年校慶重要講話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決定聯合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現提出如下意見。 指導思想
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主動適應依法執政、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高效高質量法律服務的需求,以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為主題,以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為核心,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基礎性、先導性作用,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撐。
總體目標
經過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理念,形成開放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體制,培養造就一批信念執著、品德優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分類培養卓越法律人才
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重點。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
把培養涉外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突破口。適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
把培養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作為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的著力點。適應西部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體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層政法機關,培養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層法律人才。
創新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
探索「高校-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機制。加強高校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共同制定培養目標,共同設計課程體系,共同開發優質教材,共同組織教學團隊,共同建設實踐基地,探索形成常態化、規范化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
探索「國內-海外合作培養」機制。加強國內法學院校與海外高水平法學院校的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雙方的教師互派、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和學位互授聯授,積極利用海外優質法學教育資源,探索形成靈活多樣、優勢互補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機制。
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
深化高等法學教育改革,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法律人才培養全過程,深入推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增強學生貫徹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學生職業意識、職業倫理教育,增強學生服務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優化法學課程體系,改革教學方法手段,提高高等法學教育質量。
強化法學實踐教學環節
加大實踐教學比重,確保法學實踐環節累計學分(學時)不少於總數的15%。加強校內實踐環節,開發法律方法課程,搞好案例教學,辦好模擬法庭、法律診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實務部門的資源條件,建設一批校外法學實踐教學基地,積極開展覆蓋面廣、參與性高、實效性強的專業實習,切實提高學生的法律詮釋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論證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實的能力。
加強法學師資隊伍建設
探索建立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人員互聘制度,鼓勵支持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任教,鼓勵支持高校教師到法律實務部門掛職,努力建設一支專兼結合的法學師資隊伍。
鼓勵法學骨幹教師到海外學習、研究,提高專業水平和教學能力。積極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教學團隊,聘請世界一流法學專家學者到國內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建設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建設80個左右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20個左右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建設20個左右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教育培養基地。
實施高校與政法實務部門人員互聘「雙千計劃」。
選派1000名高校法學骨幹教師到實務部門掛職1-2年,參與法律實務工作。選派1000名法律實務部門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到高校任教1-2年,承擔法學專業課程教學任務。
建設法學實踐教學基地
依託「本科教學工程」,支持高校與法律實務部門重點建設100個共享共用的示範性法學實踐教學基地。鼓勵各地各高校結合實際,建設相應的法學實踐教學基地。
開展法學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
依託國家留學基金,重點支持法學專業學生到海外留學深造,重點支持高校法學骨幹教師到海外學習交流或開展合作研究。
建設高水平教材
做好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法學類重點教材的編寫、培訓和使用工作。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踐,組織編寫一批理論與實際緊密結合、科學性權威性強的案例教材。有鑒別、有選擇地引進一批國外法學優秀教材。
制定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標准
參與高校根據人才培養類型和實務部門需求,研究制訂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標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在此基礎上研究制訂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國家指導標准。 實施原則
統籌布局、擇優遴選。根據高校類型和所處區域,擇優遴選一批辦學方向正確、辦學特色鮮明,教學科研水平高、有一定法學教育規模和較好工作基礎的高校,整體規劃,統一部署。
分步實施、動態調整。有計劃、分階段地推進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工作。加強檢查評估,建立參與高校動態調整機制。
管理機構
成立由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和法學教育領域知名專家學者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指導委員會,負責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的指導、咨詢和協調。
成立由法學教育教學一線專家學者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申報方案的評審以及實施情況的評價工作。
申報和評審
高校自主選擇參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人才培養類型,提交加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申報方案。專家委員會對高校申報方案進行評審,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根據評審意見,確定參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高校。
建設周期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周期為10年,分期實施,首期為5年(2011-2015年)。
檢查評估
專家委員會依照參與高校的申報方案和人才培養標准,進行檢查評估。不合格的退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 (一)支持參與高校圍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在招生、培養模式、課程體系、學制設置等方面進行改革。鼓勵具有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資格的參與高校,在本校推免名額內重點支持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發展。
(二)支持參與高校改革專業教師准入、職務聘任、考核和培訓等相關制度。
(三)支持具備條件的參與高校申請成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開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
(四)依託「本科教學工程」,對參與的中央部屬高校給予經費支持。聯合有關部門,為實務部門承擔法律人才培養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與經費保障。各地應為參與計劃的地方高校提供專項經費支持。支持參與高校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實施提供專項經費保障。
各地各部門各高校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把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全面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本意見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高等學校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政法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經濟全球化席捲世界各國,已經和正在滲透到國際社會的每一個角落,不僅給各國的法律、經濟、政治、文化等帶來了深刻的影響,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是以本國法律與國際社會通行規則的對接為媒介的,這對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模式產生廣泛的影響,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2年,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聯合推出《關於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提出應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國家對外開放的需要,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司法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復合型法律人才。這是國家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是深化法學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和提高法律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國家法學教育改革發展的方向。
改變法學教育質量評價標准
卓越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應該是富於正義感、責任感和高尚情操,具有深厚的教養和專精學識,嫻於法律技術,善於進行創造性思考,具有國際視野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跨國公司法律顧問以及其他處理法律實務的專業人員。
當今世界的制度規則大部分是在文明的進程中,通過不斷試錯與優勝劣汰而存留下來的。與人類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並列的規則文明,是人類三種文明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沒有這一套規則文明,就不可能使前兩種文明得到保護和發展。而在這個大規模的立法完善與法律趨同化的過程中,除了需要大量的法律研究者參加外,也需要大量高素質的法律實踐工作者的參與、配合。因此要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參與到全球治理過程中。全球治理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由西方一些學者和政治人士提出的、順應世界全球化和多極化趨勢、對全球事務進行共同管理的理論。它強調由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一道,對超國家、跨國性的安全、生態環境、國際經濟、跨國犯罪以及基本人權等問題進行治理。全球治理理論進一步催生了法律人才國際化的需求。
一般認為國際化人才應具備以下7種素質:寬廣的國際化視野和強烈的創新意識;熟悉掌握本專業的國際化知識;熟悉掌握國際慣例;較強的跨文化溝通能力;獨立的國際活動能力;較強的運用和處理信息的能力;且必須具備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健康的心理素質,能經受多元文化的沖擊,在做國際人的同時不至於喪失中華民族的人格和國格。
應對經濟全球化,中國法學教育培養的人才應當是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識背景,嚴密的邏輯分析能力,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具備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職業道德的精神品質,具有國際視野與全球觀念的復合型實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與治國之才。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順應全球化時代的發展趨勢,培養具有全球視野、熟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政治、經濟等事務,具有國際交流能力和國際競爭能力的,能夠與時俱進的復合型實用型人才,以提升解決復雜社會問題與加強社會管理的能力,應對強大的現實挑戰。因而今後的法學院教育,尤其是國內頂尖的法學院,應將教育的視野從主要向內,變為內外平衡、內外交融。今後對法學院教育的評價體系中,也應加入相應的指標,將能否培養出符合全球治理需要的具有國際化視野的法律人才作為一個評價因子。
優化課程體系和培養模式
培養具有國際化視野的卓越法律人才是使我國在人才國際競爭中爭取主動,從而增強我國在經濟全球化中競爭實力的有效手段。
培養具有國際化視野的卓越法律人才不能只是簡單的國際間的迎來送往和師生的進進出出,而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變化過程」。正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屬的國際大學聯合會所下定義,「高等教育國際化是把跨國界和跨文化的觀點和氛圍與大學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主要功能相結合的過程,這是一個既有學校內部的變化,又有學校外部的變化;既有自下而上的,又有自上而下的;還有學校自身的政策導向變化。」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首先要樹立人才培養的全球性觀念,即以全球性的眼光審視法律人才培養的標准、內容、層次和機制,使培養的法律人才具有國際化的適應能力;要樹立法律人才培養的市場觀念,法律人才培養應面向市場,培養國際化人才競爭中短期和長期需求的人才,卓越法律人才應該在國際化市場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能適應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其次要改變現有的法律課程設置,增加國際法律規則、國際法律前沿動向等方面內容,不斷充實國際化的教學內容,強化國際經濟、貿易和國際文化知識在整個課程體系中的地位,培養學生參與國際交往、國際競爭的能力。重點在於在法學的各個學科設置中強調擁有全球問題意識,這既要求有全球的視野,也要關注全球的問題,並嘗試從法律的角度去剖析和解決這些問題。
最後在培養方式上,採用更為靈活的培養模式,例如通過交流生計劃、海外實習項目、優秀學生海外研修項目、聯合培養項目等多樣化形式,增加學生參與國際教育的機會;同時,還要積極引進國際優質教育資源,營造校園國際化文化氛圍,豐富學生的文化體驗。
總之,具有國際化視野的卓越法律人才應具備國際交流、理解、合作、競爭的能力,能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變革。卓越法律人才國際化,是一種過程。這種過程是各種法律文化交流碰撞的過程,絕不是唯「洋」是用,而是相互學習,相互滲透,互通有無。

Ⅸ 如何加強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和培養

內容摘要:加強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和培養,事關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促進民主法制建設大計。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和培育,要採用各種方法加強對青年律師的職業道德培訓,幫助青年律師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培養青年律師的正義感、責任感、使命感。要針對青年律師法學理論知識結構進行繼續教育,要建立幫帶制度,幫助青年律師快速提高執業能力,要幫助青年律師解決生活困難,還要重視律師工作的宣傳。 關鍵詞:青年律師教育培訓引言:青年律師是律師行業的希望和未來,他們並將成為律師隊伍的主力軍,而律師隊伍,是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力量,是依法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因此,加強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和培養,事關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促進民主法制建設大計。 根據律師行業現狀和社會因素,筆者認為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強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和培養: 一、加強對青年律師職業道德培訓,讓青年律師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共同提高。 隨著改革開放,在經濟快速發展同時,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整個社會來看,人們經濟觀念比較強,而「五講四美三熱愛」的提法已經很難聽到,中華民族「忠孝」「仁義」「寬厚」的傳統美德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不少人的正義感、責任感、風險意識、大局意識不夠,榮辱不分,出現了好人怕壞人的現象。這一社會現實,必將對律師執業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也沖擊著律師的觀念和操守。造成少數律師重利輕義,不顧大局,不能正確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能正確處理律師與法官、律師與檢察官、律師與當事人、律師與律師之間的關系。甚至不正確分析案情,一味指責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或者肆意擴大判決中存在的問題,使得當事人對法院產生對立情緒,拒絕執行判決義務,對社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加強對青年律師的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尤為重要。 要加強對律師的德育工作,首先從要重視這項工作。律師協會、司法行政機關、律師事務所要象重視律師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一樣重視律師道德培訓工作。採用各種方法加強對青年律師的職業道德培訓,幫助青年律師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培養青年律師的正義感、責任感、使命感。指導青年律師處理好律師和委託人、律師與法官、律師與檢察官之間的關系,規范執業行為,規避職業風險。在年度集中培訓時也應當適當的加入律師職業觀念和職業操守的課程。 二、根據青年律師的知識結構特徵,有針對性的對青年律師進行法學理論知識再次教育。 大多數青年律師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新律師,他們對司法考試要考察的法學基礎理論比較扎實,法律知識體系系統完整。但是對於司法考試鮮於考察的法學知識點沒有掌握或者掌握的不牢固,而這些知識在律師實務工作中很重要。對於這一部分知識,對青年律師的教育培訓中一定要強化。 另外,每一個青年律師對法律知識的整體水平各不相同,對各個法律部門的認識和把握也各不相同,對各個法律部門的興趣更是各有千秋。因此,在對青年律師法學理論知識繼續教育的時間,我們既要注意共性,也要注意個性。在教育青年律師整體法律知識提升的同時,也要根據青年律師的興趣和知識結構的差異,進行有針對性的繼續教育,讓青年律師選准主要發展方向,深入學習,揚長避短。 三、重視青年律師執業能力鍛煉,指導青年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快速提高青年律師的執業能力,指導青年律師(尤其是新律師)把法律知識轉化稱執業能力。 在不少地方,當事人在和律師事務所建立委託關系的時間要指定律師為其服務,當事人在指定律師時,也往往指定職業時間較長,辦案經驗豐富的律師為其服務。這使得青年律師缺少實踐機會,直接影響了青年律師執業經驗的積累和職業能力的提高。 青年律師辦案經驗不足,社會資源有限,案源不足,收入較低,加上律師社會地位和法官、檢察官相比較低,導致了青年律師人才的橫向流失,即律師轉入法官、檢察官隊伍中,而隨著民主法治的進步,法檢兩院進人的公平公開,以後進入法檢兩院的青年律師會更多,這雖然不是壞事,但是,這畢竟直接影響到了律師行業的人才資源優勢。地域經濟發展不均衡,也導致了青年律師的縱向流失,即經濟欠發達地區律師到經濟發到地區去執業。 因此,律師事務所要建立健全對青年律師的幫帶制度,為青年律師創造更多的社會實踐機會。各級律師協會也應該對青年律師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專項經費支持,保障青年律師有足夠的實踐鍛煉機會。 四、關注青年律師現實困難,適當幫助青年律師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為青年律師的成長和發展提供更好的條件。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一部分律師事務所對青年律師職業困惑和生活困難關注不夠。 根據我國現有律師制度,大學本科畢業後才能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現有司法考試的難度,很少有人一次考試通過,經過兩年到三年的考試折磨和一年到兩年的實習,他們大學畢業兩年到四年基本上是沒有經濟收入的。同時,青年律師案源有限,執業經驗的積累不夠、財富的積累有限,又面臨購房、婚嫁、生子、子女入學等實際生活困難。這些困難,必將影響到青年律師的工作和學習。 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有必要引入青年律師幫助計劃,適當幫助青年律師解決其個人比較難以克服的生活困難。律師協會也有比較在律協會員會費中拿出一部分,建立青年律師幫助基金,在經紀上保障律師事務所青年律師幫助計劃的順利實施。 關注青年律師的發展,適當幫助青年律師解決生活中遇到問題,解除青年律師的後顧之憂,有利於提高青年律師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 五、加強對律師工作的宣傳力度,讓社會正確認識律師工作,理解律師工作,有助於提高律師的社會地位,有助於優化律師執業環境,有助於青年律師對律師工作的熱愛,有助於提高青年律師的工作積極性。 近年來,律師參與社會各個領域,為行政、事業、企業、家庭和自然人提供了優質法律服務,為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但是,新聞媒介對律師工作的宣傳非常有限。社會大眾還不能正確認識律師工作,對律師不信任,不願意協助律師開展工作,不能聽取律師正確的法律意見。甚至還有些人對律師有偏見,藐視律師,討厭律師。這些,從小的方面來說不利於律師開展工作,不利於律師應有的社會地位的確立,從大的方面來說,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影響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當然,也必然影響到青年律師的職業神聖感和工作積極性,影響到青年律師的進步和發展。 因此,我們應當加強對律師工作的宣傳。讓社會各界能夠看到我們是干什麼的,我們幹了什麼,我們是怎麼乾的,讓大家知道我們所從事的工作,理解我們的工作,願意配合我們的工作。總之,讓社會大眾可以感知到律師對社會做出的貢獻。律師工作宣傳到位了,律師的社會地位也就提高了,律師地位提高了,青年律師自然有了職業榮譽感,自然會愛崗敬業,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也就自然提高了。(河南雷雨律師事務所郭秀峰、王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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