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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機構工作制度匯編

發布時間:2022-09-15 17:05:13

A. 國家對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資本層面: 1 ,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 ,嚴禁資本化運作 。2 ,上市公司不能投資 ,購學科類培訓機構 。3 ,外資不得控股 ,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 。

時間層面: 4 、不得佔用寒暑假 ,法定節假日進行學科類培訓 。5 ,公立校開展課後服務 ,學生自願參加 。6 、課後服務結束時間不早於當地下班時間 。7 、課外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晚上 9 點 。

資質層面: 8 、沒有培訓資質的一律關閉 。 9 、已取的資質的 ,重新審批 ,淘汰一批機構 ,壓縮機構總數量 。10 、校外培訓機構老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B.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C. 武漢市民辦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的教育培訓活動,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民辦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但對從事3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中小學生及幼兒託管服務、自學考試助學等活動的機構的監督管理除外。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機構,包括以實施文化教育培訓為主的文化教育類民辦培訓機構和以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第三條民辦培訓機構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各類人才。
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以區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協作、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統一領導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信息收集,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分別負責文化教育類和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日常檢查和專項督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登記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住房保障房管、價格、文化、體育、衛生計生、食品葯品監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培訓機構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成立民辦培訓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規范民辦培訓機構教育培訓活動,維護民辦培訓機構合法權益。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文化教育類和初級、中級、高級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由民辦培訓機構擬設地所在區綜合行政審批機構審批。其中,批准設立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抄送區教育部門備案。
相關行政審批權暫未集中到綜合行政審批機構的區,由區教育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審批。第八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應當符合規定的設置標准,並按照國家、省相關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申報材料。審批機關應當在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民辦培訓機構的具體設置標准,由市教育部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制定,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公布。第九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先向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再以核準的名稱向審批機關提出籌設、正式設立的申請。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行政區劃、字型大小、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民辦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名稱。第十條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企業法人;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
同一個民辦培訓機構只能登記為一種類型的法人。法人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業務范圍,應當與辦學許可證的辦學內容相一致。第十一條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可以增設分公司進行培訓活動。
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在所在區內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在其他區設立分公司的,應當經擬設分公司所在區審批機關審批。
分公司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培訓活動由設立分公司的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負責。第十二條民辦培訓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辦學許可證有關事項,應當向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有關事項,應當向相應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除名稱變更需由登記機關預先核准後再報審批機關批准外,其他同時涉及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事項變更的,應當先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核准,再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D. 關於開辦培訓機構的問題想請教

你可以參照這個文件: 北京市工商局([2004] 21號) 暫停核准「教育培訓」等企業名稱及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教育促進法》於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鼓勵民間投資舉辦各類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以及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鑒於目前國務院尚未出台有關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為規范此類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屬於公益事業,不屬於工商登記注冊范圍,不得核定「教育發展」、「文化教育」、「網路教育」等名稱和經營范圍。 經營性教育事業咨詢服務屬於工商登記范圍,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教育咨詢」。 二、以舉辦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為主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統一核定為「技術培訓」,申請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的,其經營范圍應統一核定為「技術培訓」。「技術培訓」前可以使用行業修飾用語,如「通訊技術培訓」,不得核定為「教育培訓」、「語言培訓」、「考試培訓」、「職業教育」、「職工培訓」等名稱和經營范圍。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屬於專項審批事項,申請從事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業務的,其名稱、經營范圍的核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認證培訓」等。 各類為會議、培訓提供住宿及餐飲、娛樂服務的賓館飯店,其名稱的核定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可以核定為「培訓」,組織形式可以核定為「中心」等,但申請核定具體經營范圍的仍應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名稱核准時應在涉及的相關門類(綜合技術服務業93類和旅館業78類)內查詢。 三、舉辦舞蹈、聲樂等非職業資格培訓業務的,其名稱、經營范圍的核定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其名稱中的行業特點及經營范圍可以核定為「舞蹈培訓」、「聲樂培訓」等。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國務院出台有關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後,按照其規定辦理。

求採納

E. 校外培訓機構整治有哪些規定

8月23日報道,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前培訓、超標培訓等突出問題,從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關鍵環節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

今年2月,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部署全面開展拉網式摸底排查,堅決治理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有安全隱患、無證無照、『應試』傾向、超綱教學」等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在已經有四部門部署專項治理的情況下,現在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出台《意見》,其重要意義在於切實構建校外培訓機構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落實專項治理的成果,避免專項治理變成「一陣風」。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台《意見》,力圖解決專項治理發現的問題。比如,明確由省級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制定,並從場所條件、師資條件、管理條件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這對規范培訓市場的供給十分重要,因為如果標准設置過高,很多機構難以達到設置標准,培訓供給就有限,這就可能推高正規培訓機構的價格,而價格低的非正規培訓機構也會借機滋長,且游離在監管之外。

規范教育培訓機構,只是從供給端進行治理,這對緩解培訓熱會有一定作用,比如禁止培訓機構開展提前教學、超綱教學,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家長的焦慮。針對禁止提前教學、超綱教學,《意見》明確提出建立教育培訓機構備案制,有助於教育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培訓內容,糾正提前教學、超前教學等問題。

應當看到,我國家庭的校外培訓需求,主要源於升學競爭之下家長對提高孩子競爭能力的渴求,而且這種需求普遍存在。成績好的學生在校內可能吃不飽,並想保持競爭優勢,因此要選擇校外培訓;成績差的學生在校內可能跟不上,也要選擇校外培訓。比如,每個假期都被學生作為「趕超」「逆襲」的機會,名義上是假期,但有的學生比上學時還累,很多學生的暑假生活都在培訓班度過。

F. 求民辦學校規章制度匯編

http://wenku..com/view/da9566d850e2524de5187e8b.html

G.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管理制度指的是廣泛的收集和聽取各方關於企業培訓工作意見和建議的一個過程。針對不同部門不同級別的企業員工,結合企業往年的培訓安排和效果以及企業發展的中短期階段目標,對各個部門的需求進行分門歸類,給制訂年度培訓計劃給予來自各方的意見參考。

培訓需求調查,這個階段理論上是排在需求調查和收集的過程之後的,主要做的工作是在前一階段的工作基礎上,也為把培訓計劃進一步深化和具體提供數據上的依據。

培訓需求診斷,一些企業提出來的一些培訓意向,有些時候是和企業希望解決的問題沒有因果關系或者是存在其他方面的原因,所以對於在一些期望解決一些問題的培訓需求,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專業性的培訓計劃的時候,是需要真正進入企業,對真正的問題所在進行診斷和分析的,這樣也才可以做到培訓的有的放矢。



(7)民辦培訓機構工作制度匯編擴展閱讀

為實現一定的培訓目標,將培訓三要素(講師、學員、教材)進行合理、有計劃、有系統的安排而形成的一種指導性文件。通常一個完整的培訓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培訓講師管理制度、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管理體系四部分組成。其中前三項是培訓體系的三大核心工作內容。尤其要和晉升體系、薪酬體系相配合。

培訓體系是動態平衡的體系。包括培訓課程體系和培訓講師調整,及如何激勵學員培訓意願,如何開發和管理培訓供應商,如何把培訓課程的內容轉化為工作流程和規范化的操作文件等等,這些都是培訓管理體系要考慮的,並通過制訂相關制度加以落實。

H. 如何創辦一個教育培訓機構

申辦教育培來訓機構的流程

首先你源得有培訓場地,租期三年以上的。其次是必須有必要的教學設備,辦公用品,生活設施等一應俱全。然後你申請到當地教育部門遞交申辦報告,等著驗收批復。

一、辦事程序:

1、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市教育局的民辦教育管理辦公室或社會力量辦學管理科)

2、審批機關驗證

3、設立民辦學校。

4、考查、審批

二、申報材料:

(一)申請籌設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二)申請正式設立應提交下列材料:

1、籌設批准書;

2、籌設情況報告;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5、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確定要開設什麼課程,確定是自己做教材,還是加盟品牌教材,加盟品牌教材需要主要以下內容:

一、全面考察,切勿盲目跟風

二、切合實際,資金預算必須做

三、關注教材是根本

四、加盟品牌公司規模也重要。

I. 對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違規辦學相關法律法規

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申辦的相關政策法規與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11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11條第十一條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3、湖南省促進民辦職業培訓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資格培訓(以下簡稱職業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培訓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其教師和學生依法享有與國家舉辦的教育機構及其教師和學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提高勞動者整體素質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並切實採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要適應本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有利於教育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
第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切實保證培訓質量,為提高勞動者素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服務。不得以辦學為名騙取財物,不得從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動。
第六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面向社會開展職業培訓項目。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培訓項目批准書(以下統稱《辦學許可證》)是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的合法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培訓項目批准書有效期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請換發。
《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放置在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主要辦公場所明顯位置,副本在年檢評估、辦理相關手續及開展社會活動時使用。《辦學許可證》的復印件不得作為對外進行辦學活動的有效證件。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買賣《辦學許可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遺失《辦學許可證》應立即登報聲明,並持聲明向原審批機關提交補辦申請,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補發。
第八條 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基本條件,符合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宏觀規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個人無違規辦學經歷。聯合出資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應當視出資比例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聯合出資協議書,確定一方為舉辦者。
(三)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規范、明確。其名稱應按所在行政區域、字型大小、行業(工種)依次確切表示,字型大小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不得使用專用名詞,不得與已有名稱相同;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名稱為「XX市(縣、區)XX職業培訓學校(中心)」;大中專院校、職業學校、企業職工培訓中心等不獨立設置的培訓機構,其名稱為「XX學校XX職業(技能)培訓項目」或用原學校名稱。
2、未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字樣,未經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樣。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內容: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帶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人民團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企事業單位名稱及宗教界的寺、觀、教堂名稱;已被撤銷或取締的培訓機構的名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四)有符合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附件1)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和與辦學職業(工種)、等級、規模相適應的理論和實習指導教師及管理人員。
(五)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訓目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開設國家、省統一鑒定職業資格培訓的應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
(六)有與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培訓場所和設備、設施,並應達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准。
(七)有能滿足培訓需要的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不少於二十萬元,注冊資金不少於十萬元。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財務應當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舉辦者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等;舉辦者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辦學的證明文件;聯合辦學的還應提供聯合辦學協議書,協議書應明確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及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責任等。
(三)資產情況及證明文件,包括辦公、培訓和實習場地、設施設備證明。自有場地的,須有房屋產權證明和消防安檢證明;租賃或借用場地的,應提交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約和公證材料、消防安檢證明;若租用中小學校舍作為辦學場地的,還須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租用的證明。資產證明須提交具有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開辦費用驗資報告,並載明產權。
(四)籌建方案。
同意籌建的,從批准籌建之日起,籌建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辦。
第十條 申辦者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附件2)。
(三)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章程,章程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1、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2、學校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擬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擬聘教職工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復印件,擬聘財會人員的身份證、會計資格證書復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長還須提交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
(五)發展規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相應的培訓教材。
(六)其他能夠證明其具有辦學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辦單位(人)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直接申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申辦材料;
(二)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四)(五)(六)項申辦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需提交如下申辦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湖南省職業培訓項目審批表》(附件3);
(三)舉辦者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四)教學場地、設施、設備,教學計劃、教學大綱;
(五)培訓學員管理制度;
(六)教學人員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申請舉辦初級職業技能和非技術崗位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二)申請舉辦中級 (含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行政區域內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三)申請舉辦高級及以上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辦學所在市(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簽署意見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的總量規劃進行審批。
(四)申請開展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鑒定的新職業(以下簡稱新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對新職業申請單位較多的,實行專家聽證制度。
(五)中央、軍隊駐湘單位和省屬單位舉辦各等級的職業培訓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六)外省來湘或跨市、縣舉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由所在省或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證明,由辦學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以下程序申報審批:
(一)申請:舉辦者按規定備齊有關材料後,按審批許可權送交相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受理窗口,填寫《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登記表》。
舉辦者在籌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時,可以到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咨詢相關的法律法規、辦學條件、申報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條件並提供全部申辦材料的,當場告知受理。申辦材料不齊或手續不完備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補正行政許可申請有關材料告知書》。
(三)評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或委託由有關專家組成的評審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辦學可行性進行考察評審,提出客觀、公正的書面評審意見。
(四)批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省規定,依據專家評審小組提交的評審意見,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準備情況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申請舉辦職業培訓項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舉辦的書面答復。
(五)發證:符合辦學條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正式批復,並發給《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六)公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正式設立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及章程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機構性質,持《辦學許可證》及正式批復,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組織機構代碼、開立銀行帳戶、稅務登記等手續。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刻制印章,應當持《辦學許可證》和審批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印章啟用前應將其印章、印模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省勞動保障部門的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綜合管理、協調與宏觀規劃,指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設置標准。
(四)負責制定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督導評估辦法及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所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五)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和院(校)長、管理人員及教師的崗位培訓工作。
(六)組織開展教改教研活動,為社會提供培訓信息與服務。
第十七條 市(州)、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本省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統籌規劃,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教學、行政等工作進行指導、管理與服務。
(二)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行政區域內開展初、中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並向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推薦晉升信用等級、申報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
(三)負責對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以及行政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有關項目的變更與備案工作。
第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辦學許可證》規定的層次、范圍、形式、對象及辦學地點開展培訓。
不得將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第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招生,應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報招生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跨行政區域設立培訓點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增設培訓點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辦學地址和場所、培訓內容、師資、管理人員、資產財務等資料。
(二)經原審批機關准許並出具函件後,連同管理方案報增設培訓點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三)增設後的培訓點應接受所屬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內部管理、教師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學員考核鑒定、安全衛生、檔案管理與財務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設立教學管理機構,專職教學管理人員不少於兩人。
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組成校理事會、董事會者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
校理事會、董事會(以下簡稱決策機構)首批理事、董事由舉辦者推選,理事長、董事長由理事、董事選舉產生,報審批機關備案後聘任,以後董事及董事長的產生按照校董事會章程推選。校決策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第二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實行上崗制度。校長應符合規定的任職條件,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培訓考核,並專職從事管理工作。
(一)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校長人選,由校決策機構或舉辦者提出並經審批機關核准聘任。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校長的基本任職條件:
1、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備良好思想素質、職業道德和組織管理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職業培訓工作經歷;
5、熟悉國家職業培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董事長、校長,應與在該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擔任會計、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親屬迴避制度。
第二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建立黨、團和工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其所設的培訓職業(工種),聘任合適數量和素質的專兼職教師,其中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其教師總數的1/2,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
第二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聘任的承擔理論和實習教學的教師應具有教師上崗資格證書,並還應具有以下資格條件:
(一)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三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和三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
(二)承擔中級及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專業理論教師應具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具有高級及以上職業資格和兩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第二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教師和員工簽訂聘任合同,並依法保障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同時應建立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培訓、考核,不勝任教學要求的應予解聘。
兼職教師應承擔一定的課時。
第三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審批的職業(工種)和等級范圍內,依照國家職業標准和市場需求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並選擇相應教材和方式組織培訓。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目錄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前培訓的,依照相應的國家職業標准要求,審核學員培訓資格;學員完成學業,經考核合格,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頒發省勞動保障廳統一印製的職業培訓證書,證書核發辦法按《湖南省職業培訓證書管理辦法》執行;需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學員填寫《湖南省職業技能鑒定核准表》,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第三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根據自身條件積極承擔新生勞動力和失業人員的培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應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收費標准按《湖南省民辦教育辦學機構收費管理辦法》文件要求辦理。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嚴格按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准收費,使用合法的收費票據。學習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培訓班,按照學習期限收費;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訓班,按照學期收費,不得跨學期預收費用。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廣告(簡章)等違反國家規定,造成學生要求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三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印製、發布招生廣告和簡章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招生廣告和簡章備案按《湖南省職業教育培訓廣告備案辦法》執行。
廣告、簡章內容應真實、准確,如實發布,經審批後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和誤導。
第三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產管理制度,配備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財會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會計科目建立會計賬簿,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審計。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每年年終應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委託具備資格的社會審計機構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在每一會計年度後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出資人要求取得回報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年度提留發展基金,用於其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接受社會各界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組織與個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員來校學習。以學校名義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應全部用於辦學,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根據辦學需要開辦附屬企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對其財產享有管理權和使用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財產
第三十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經批准辦學三年後,出資方方可提出撤資要求,並由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進行清產核資,除依法返還其投入部分外,其餘部分應繼續用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剩餘財產不能達到辦學基本要求的,轉入終止程序。發生經濟糾紛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度統計報表制度。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勞動保障部門的要求如實填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綜合情況統計表。
第四十一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及時收集、整理各種教育培訓信息及資料,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四十二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實行年檢評估制度和社會信用等級制度,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實施。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信用等級分為示範、骨幹、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年檢評估和信用等級晉升辦法按《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督導評估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依法定期對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辦學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定信用等級,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四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自覺接受審批機關的督導評估與檢查。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五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名稱、辦學地址,改變辦學性質、類型、形式、培養目標,更換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學校負責人,增加或減少培訓職業(工種),擴大辦學規模,或者改變隸屬關系等,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變更。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變更名稱、注冊地址、負責人,增加職業(工種),提高辦學層次時,審批機關須在收回原許可證後重新換發新證。
第四十六條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如下事項,按下列要求辦理。審批機關應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組織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和財務清算後,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由原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附件4)。
3、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財務評估和審計報告。
4、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關於資產處置及學員安置等的方案。
5、變更後的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
(二)變更機構名稱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變更。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機構名稱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三)變更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同意,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的意見;
4、新擬任校長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5、《辦學許可證》(正、副本)。
校長由舉辦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變更舉辦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辦理。
(四)變更注冊校址,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備案。申請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變更注冊校址的報告;
2、按要求填寫的《湖南省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變更申請表》;
3、新注冊地址的資質證明(同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
4、《辦學許可證》(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J. 杭州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促進本市民辦教育培訓業的健康發展,規范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行為,維護民辦培訓學校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辦培訓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不具有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歷教育和其他文化教育的專修學校、培訓中心等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以及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
實施學前教育、具有獨立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
市及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工作。
民政、事業單位登記、價格、稅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民辦培訓學校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四條民辦培訓學校的管理應當遵循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第五條民辦培訓學校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辦學,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合格人才,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民辦培訓學校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協調作用,規范民辦培訓學校的辦學行為,維護民辦培訓學校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民辦培訓學校行業協會探索建立民辦培訓學校風險保證金制度,落實民辦培訓學校辦學責任,保障學員的合法權益。第二章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規范的名稱,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理(董)事會]的設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有合法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配備滿足教育教學活動需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必要的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五)有符合條件的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校長),有符合條件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專職教師;
(六)有學校章程、發展規劃、教學計劃以及有關管理制度。第七條設立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准:
(一)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
(二)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
(四)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
國家和省對文化類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設立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應當達到下列標准:
(一)開辦資金不少於60萬元;
(二)辦公用房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理論課集中教學場所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四)校長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五)有5名以上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教育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以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且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六)有1名以上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培訓的職業指導人員,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人員資格的財務管理人員;
(七)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兼職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的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二分之一,專職教師數量不少於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其中,承擔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3年以上本專業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和3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指導實習教學經歷;承擔中級以下職業技能培訓的理論教師應當具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2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具有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和2年以上本職業(工種)教學經歷。
(八)開設的培訓職業(工種)應當符合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
國家和省對技能類民辦培訓學校的設立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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