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保證培訓工作需要,加強培訓經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培訓計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增強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目的、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項目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3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公務員局備案。
拓展資料: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法律依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㈡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從哪年提出
2007年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07]2號)作為中央層面的紅頭文件正式提出「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制度」。
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是指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財政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由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編制,組織人事部門在編制限額內使用編制,財政部門按照編制使用情況核定預算、核撥經費,共同推動實現行政編制數、實有人員數、財政供養數相對應的實名制目標的一種機構編制管理制度。
㈢ 由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和國資委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共同頒發的PAT崗位能力培訓證書是真的嗎
PAT專業人才崗位能力培訓項目,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行終身職業教育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的文件精神,發揚全民終身教育,進一步深化落實提升社會人員崗位能力,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高級公務員培訓中心主辦的中國國家人事人才培訓網、國資委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聯合打造的培訓項目,通過學習和考核的學員,可申請PAT專業人才崗位能力培訓證書。受上級單位委託,起草制定完善HR經理人、連鎖經營管理師等相課程培訓體系,從業人員評價體系,現面向全國篩選優質培訓機構與事業單共建課程標准體系。
㈣ 鐵道部、鐵道部政治部關於發布《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鐵路機構編制管理制度,加強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鐵路事業單位包括: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鐵路工程總公司所屬的設計院、研究所,鐵道建築總公司所屬的研究設計院、戰備舟橋處,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所屬的研究所(以下簡稱公司所屬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內冠「鐵道部」、「全路」名稱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冠部名事業機構);事業單位內受部委託承擔某項全路性工作任務的非獨立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事業單位內黨委、行政、紀委、工會、共青團和公安保衛等所有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第四條鐵路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堅持改革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適應和促進鐵路各項事業的發展。第五條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
鐵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全路機構編制工作,鐵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由部勞動工資司和部政治部組織部組成,分別負責全路行政和黨群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各單位主要領導同志負責機構編制工作,嚴格實行「一支筆」審批,重大問題須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人事(勞資)、組織部門分別負責行政和黨群部門的機構編制管理。第六條鐵路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實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綜合管理,逐步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第二章審批許可權第七條國家或部審批的內容,包括鐵路事業單位的設置(含主要任務)、規格、人員編制總額及領導職數、第一層內設機構(含黨政、業務管理機構,以下同)。第八條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和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成立、撤銷和變更經鐵道部審核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由鐵道部批准。鐵路事業單位的規格,要逐步與行政級別脫鉤,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鐵路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的核定標准,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部機構編制委員會組織制定或承認的標准為依據,其他標准僅供參考。
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和公司所屬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由部審核,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冠部名事業機構和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的人員編制原則上在其主管事業單位總編制中調劑解決。
鐵路事業單位內部人員編制的分配,由各單位自行確定。第十條部屬事業單位、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及公司所屬設計院的單位領導幹部職數(含需由部任免的處級領導職數)由部審批。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的領導職數由部業務部門商其主管單位確定。第十一條部屬事業單位和部機關直附屬事業單位的第一層內設機構由國家或部下達控制數或直接審批;公司所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由其總公司管理;冠部名事業機構及部委託任務事業機構內設機構由其主管單位管理。第三章辦理程序第十二條凡須國家或部審批的機構編制審查事宜,均須由申報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同級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審查,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同意,以同級(或歸口管理部門)人事(勞資)或組織部門專文報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或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領導審批後以專文批復。
新建、擴建事業單位,需增加編制並由部投資、核撥日常經費的,須由部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及有關批件,由部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商部內有關部門,經部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家批准後,以部機構編制委員會專文批復。第十三條需報部審批的機構編制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新設事業單位的報告:需提供有關批件及論證報告,說明新建單位的理由,單位的性質、任務、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的意見以及經費來源、基建投資的落實情況等。
(二)調整單位領導職數的報告:需說明單位領導幹部職數現狀、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三)調整單位內部機構的報告:需說明內部機構的現狀、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四)調整人員編制的報告:需說明規模或任務的變化情況,原編制及現員、自然減員情況、調整的意見及理由等。
(五)其他調整機構編制等事宜的報告:分別說明現狀、調整意見及理由等。
㈤ 我想知道中編辦(2007)133號《關於將基層物價檢查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的通知》的全部內容
關於將基層物價檢查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的通知
中央編辦發〔2007〕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發〔1993〕7號)要求,經報中央編委批准,決定將1983年中央下達的2.4萬名基層物價檢查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其中含農產品成本調查隊4000名)。各省、區、市的分配數仍按1983年核定的事業編制數下達(廣東、海南、四川、重慶按行政區劃調整時確定的編制數),並計入各省、區、市行政編制總額,同時相應核銷1983年下達的事業編制。
機構編制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抓好這次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物價檢查隊伍穩定。
附:基層物價所行政編制分配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2007年8月27日
基層物價所行政編制分配表
廣東1016
廣西650
海南134
四川1220
重慶460
貴州690
雲南730
西藏170
陝西770
甘肅560
寧夏180
青海200
新疆560
總計24000
㈥ 求2014年中央辦公廳14號文件內容
關於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具體內容可以按照這個回標題去網路文庫答找下看
http://wenku..com/view/d479e2c2f524ccbff12184c3
㈦ 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部機關機構編制的科學化、制度化管理,做到機構運行協調,合理定編定員,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央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結合我部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部機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必須堅持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第三條根據國務院的規定,文化部機關設立下列機構:
辦公廳、計劃財務司、人事司、藝術局、教育司、文化市場管理局、社會文化司、圖書館司、少數民族文化司、科學技術司、對外文化聯絡局、港澳台文化事務司十二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局,屬機關行政性質;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和審計署派駐文化部紀檢、監察和審計機構。第四條職能廳、司、局(含機關黨委,下同)下設處(室)一級,不設科級機構。第五條編制種類
(一)行政編制,用於職能司(廳、局);
(二)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用於老幹部管理人員,其編制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外單列;
(三)儲備編制,用於派駐國外使、領館文化處(組)工作的儲備人員。
駐外儲備編制在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外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上述各類編制不得互相挪用。第六條編制標准和數額的核定
(一)部機關行政編制總數,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
(二)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按其管理和服務的離退休人數多少確定,即:離休的正副部長級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1∶1;離休的司局級及以下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10∶1;退休的幹部與工作人員的比例為30∶1。其人員編制每年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一次。
(三)儲備編制,按占駐外使、領館文化處(組)人員編制總數的三分之一核編,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定。第七條部、司、處級領導職數
(一)根據國務院規定,文化部設部長1名,副部長4名、正局級部長助理1名。
(二)廳、司、局設正職1名,副職1至3名。
(三)處(室)編制3人設領導職數1名;4至7人設1正1副;8人以上可設1正2副;任務重、編制15人以上的處(室)可適當增加副職,但最多不得超過1正3副。
離退休幹部局和派駐機構領導職數及其職級的確定執行有關規定,其處級領導職數的核定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第八條設置機構和核定編制的原則
(一)司(廳、局)和處(室)必須具有經常性的職能和職責范圍,不得設置與平行機構的職能、職責交叉的機構。
(二)核定各司(廳、局)的編制,應根據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的文化部機關編制總數,從實際出發,貫徹結構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第九條設置機構和核定編制、職數的審批許可權
(一)司(廳、局)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由文化部提出並組織論證,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
(二)處(室)級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由所在司(廳、局)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提出和論證,報人事司審核後提請部長辦公會議審批。
(三)文化部機關編制總數的核定和變更,由文化部提出和論證,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各司(廳、局)編制的核定、變更,由本司(廳、局)提出和論證,經人事司審核後,由部長辦公會議在部機關編制總數內審批。
(四)部、司級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批;各司(廳、局)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人事司報部審批;處級領導職數的核定、變更,由人事司核准。第十條司(廳、局)和處(室)級機構的設置、編制和領導職數的核定,執行本司(廳、局)「三定」方案的規定。第十一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機構」及其「編制」,人事部門不予認可,財務部門不增撥經費。對不按本辦法規定擅自成立機構,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行政領導的責任。第十二條離退休幹部局和派駐機構的設立、變更及其編制、職數核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按有關規定辦理。儲備編制的核定、變更,執行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文化部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管理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局的機構設置和編制、職數的核定,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第十四條文化部設立的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使用事業編制。其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