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大連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管理,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素質和運輸服務質量,根據《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是指駕駛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的汽車和拖拉機、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人員。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大連市市區公交車和市內四區計程車除外)駕駛員崗位培訓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大連市交通局是本市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中心履行具體管理職責,並負責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管理工作。各縣(市)、甘井子區、旅順口區、金州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管理工作。第四條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分為六類:
第一類:重型貨車(掛車、汽車列車、集裝箱車、商品汽車運輸車、重型載貨車、零擔車、罐車)崗位;
第二類:中型貨車(中、小型貨車、箱式車)崗位;
第三類:大型客車(大型客車、卧鋪客車、雙層客車)崗位;
第四類:中型客車(中、輕型客車)崗位;
第五類:小型汽車(轎車、微型客車)崗位;
第六類:拖拉機崗位。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並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
(一)參加第一、三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中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和二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參加第二、六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初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
(三)參加第四、五類崗位培訓的,應具有初級以上駕駛員技術等級資格和一年以上駕駛經歷。第六條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內容,分為理論科目和實際操作科目。
理論科目:包括駕駛員職業道德、道路運輸法律知識、汽車保養常識、救護和消防知識。
實際操作科目:包括汽車發動機油電路故障判斷與排除、汽車日常維護、救護、駕駛技能。第七條持有高級汽車、超重汽車列車駕駛技術等級證書以及二年制以上的汽車駕駛專業畢業的人員,除應參加第一、三類崗位實際操作科目培訓外,可以不參加其他科目的培訓。
持有機動車駕駛員學校單科畢(結)業證書的人員,可不參加相同科目的培訓。第八條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考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合格的,發給全國統一樣式的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作為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的上崗證明。第九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須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發給的許可證。其中屬於社會力量辦學的,還應持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許可手續。
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設備、場地、人員、資金等方面條件。具體條件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單位,須嚴格按照許可證核定的范圍、規模、期限進行,執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給予處罰:
(一)無許可證或超過許可范圍,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
(二)未按統一規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進行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的;
(三)無駕駛員崗位培訓合格證書駕駛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的。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第十二條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崗位培訓有關費用的收繳,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本辦法施行前已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准駕證的,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滿後按本辦法重新辦理。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交通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⑵ 昆明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規范駕駛員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保障培訓方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和《雲南省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單位自己培訓駕駛員以及經營性教練場地的業戶和參加培訓的人員。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指導方針;以滿足道路運輸業發展和社會的需求為宗旨;實現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社會化,保護公平競爭,提高培訓質量,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正常秩序。第四條昆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法規、規章,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及管理規章。
二、負責對本市轄區內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審批,監督檢查駕駛員培訓質量,協調駕駛員培訓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對駕駛學校學員的招生管理,核發學員證、結業證。對教學設施進行質量監督。
四、負責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的上崗培訓、考核、發證。
五、協同有關部門對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各項收費實施監督檢查。
六、其他有關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工作。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實行宏觀調控,堅持先審批後開業。已開辦的,持原批准機關有關證件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納入行業管理。第六條凡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經營性教練場地的業戶,必須憑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許可證》到當地工商、稅務、物價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需要停業、歇業、合並、分立、遷移、擴大或變更培訓項目的,應提前三個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並辦理相應手續。第七條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培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條件的單位實施。第八條培訓駕駛員的業戶,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培訓范圍和規模接收學員,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制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並向行業管理部門報送招生、教學計劃。第九條教練車與學員人數的配備和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教員分為理論教員和駕駛操作教員,由培訓駕駛員的業戶根據需要聘任。聘任的教員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員准教證》。第十一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到持有培訓行業許可證的業戶報名。對符合條件的,由培訓業戶報經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第十二條學員培訓期間,應按規定完成相應的培訓內容,經培訓業戶考核合格的,報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學員憑結業證報考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機動車駕駛員按規定核發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證》。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性教練場地和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上崗培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情況,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昆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⑶ 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汽車(含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培訓單位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滿足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29號和國閱[1993]204號文件的精神,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面向社會開辦的從事民用汽車駕駛員培訓的各類駕駛學校和為本單位培訓汽車駕駛員的培訓班,以及經營性駕駛教練場地。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含經指定的其他部門,下同)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要堅持「規劃、協調、監督、服務」的指導方針,保護平等競爭,提高培訓質量,維護汽車駕駛員培訓的正常秩序,保證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第五條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行業管理規定和規章、發展規劃、培訓標准、開業標准、開業審批程序並負責開業審批;制定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編寫教材;核發「機動車駕駛員學校(班)培訓許可證;」核發學員證、教員准教證、教練車標志牌、結業證等有關證件;檢查監督駕駛員培訓質量,協調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有關工作,總結駕駛員培訓工作的先進經驗,大力推廣新技術,為駕駛員培訓提供服務。第六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
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在國家統一規劃指導下,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辦成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濟實體。
負責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和汽車駕駛員考核發證管理的部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不得開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及經營性駕駛教練場地,並與其經濟利益徹底脫鉤。第七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分為職業駕駛員培訓和非職業駕駛員培訓。
1.職業駕駛員是指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除達到具有駕駛員資格技術要求外,還應達到道路運輸有關知識和技術業務要求。
2.非職業駕駛員是指不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的駕駛員,其培訓目標是達到具有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技術要求。第八條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必須符合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開業條件內容主要包括如下:
1.設備(教學器材,教具,教練車輛);
2.場地(教室,教練場地,後勤服務設施等);
3.教員(理論教員,駕駛操作教員);
4.教學管理(大綱,教材,教學制度,管理制度,財會及教學管理人員要求等)。第九條教練車與學員人數配備比例:
1.大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8人;
2.小型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6人;
3.其他機動車按車型和駕駛操作小時計算配備學員人數。第十條汽車駕駛員的培訓必須執行部頒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培訓方式可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
職業駕駛員的培訓方式為全日制培訓,非職業駕駛員培訓可採取全日制或學時制培訓。第十一條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申辦和審批程序:
1.申辦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具體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確定。
2.申辦職業駕駛員技術學校,需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條件辦理。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執行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
3.申請開辦中外合資、合作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審核,提出意見,報交通部申請立項審批。
4.申辦者接到立項審批證件後,要求在6個月內按申報級別的開業條件籌建完畢。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接到立項申請後,1個月內予以答復,在接到按開業條件籌建完畢報告後,1個月內進行開業審批。第十三條經批准開業的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憑核發的「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辦理有關後續手續。第十四條教員執行持證上崗制度。
理論教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並具有本專業教學能力。
駕駛操作教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和中級以上技術等級證書;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機動車駕駛基本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
教員須經培訓考試合格,獲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教員准教證》,方准上崗執教。
⑷ 海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管理,促進本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工作向規范化、科學化方向發展,提高培訓質量,根據《海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面向社會開辦的培養訓練機動車(含汽車、摩托車、簡易車、上路行駛的各種拖拉機、輪式自行專用機械等,下同)駕駛員的培訓學校以及為本單位臨時培養訓練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班。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設立,由省交通運輸廳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第四條申請開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市、縣交通局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內容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所在地市、縣交通局審查交報省交通運輸廳批准,領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和《教練車資格證》,憑《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嚴格按核定的培訓范圍開展培訓業務,不得超越核定的培訓范圍。第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按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進行。第七條學員學習駕駛的時間不得少於下列駕駛操作時間:
(一)大客車、無軌電車一百六十個小時;
(二)其他汽車一百二十個小時;
(三)二、三輪摩托車六十個小時;
(四)大型拖拉機八十個小時;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機六十個小時;
(六)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四十個小時。第八條教練員在進行駕駛訓練時應隨車攜帶《教練車資格證》。第九條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學員須經培訓單位考核合格後,由培訓單位憑省交通運輸廳委託當地市、縣交通局核發的准考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考試。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和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設置學科、術科、教務科(室);
2.有適應教學的師資力量。每40名學員配備交通法規和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等理論教員各一名;每8位學員配備駕駛教練員一名;
3.有滿足學員學習的交通規則、機動車安全駕駛常識、機械常識、車輛構造、保養掛圖等教材以及供排除故障、保養實慣用的車輛(非教練用)、供拆裝的各總成等教學設備、模具;
4.有供教練用的教練車。教練車的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並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同時懸掛教練車號牌;
5.有供學員學習的教室、實驗室和生活用的食堂、宿舍以及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停放10台以上教練車的停車場(庫)。
(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理論教員、教練員、教練車的配備按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四項的規定執行;
2.有供教學用的教材、部件總成;
3.有供廣場駕駛訓練用的場地和學科授課用的教室(場地、教室可以租用)。第十一條理論教員、教練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論教員、教練員應當作風正派,廉潔從教;
(二)理論教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受過汽車專業技術學校培訓,並具有一定的實踐經驗和授課能力;
(三)教練員必須具有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身體健康,有一定的駕駛經驗和指導能力,並具有由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教練員證》。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在全省范圍內招收學員;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只限在本單位內招收自用學員。第十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嚴格按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收費,嚴禁亂收費。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應按期向當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繳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其費率為培訓收入總額的1%。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培訓學校(班),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下列情況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擅自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責令其停辦,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教練車在進行駕駛訓練時無《教練車資格證》或使用無效《教練車資格證》的,處以每輛汽車三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每輛其他機動車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罰款;並書面通知車籍所在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補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費,辦理有關手續;
(三)偽造、塗改、出賣、轉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收繳或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教練車資格證》,並處以非法收入額二至四倍的罰款;
(四)教練車不按規定懸掛教練車標志牌的,對責任人進行警告,屢犯的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扣留《教練車資格證》的處罰;
(五)超越核定的培訓范圍開辦培訓業務的,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以非法收入額20%至5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六)未按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進行培訓,致使培訓質量低劣的,除應賠償學員的經濟損失外,同時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情節嚴重或屢犯的,並處停課整頓,整改無效的,吊銷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七)不按規定費率和期限繳納管理費的,限期繳納,並按日罰繳應繳管理費5%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弔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一年內受四次以上警告的,責令停課整頓;一年內受六次以上警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取消培訓資格;
(九)弔扣或吊銷培訓單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弔扣或吊銷全部《教練車資格證》;
(十)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應同時提請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
(十一)培訓單位教練車輛無《教練車資格證》又不接受處罰的,中止車輛使用,其責任人必須在三個月內到指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由道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申請拍賣車輛,所得款項扣除有關費用外退還車主。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培訓業戶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滿足道路運輸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公安交通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的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教練場經營的業戶及參加培訓的人員。第三條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階段從學員向培訓業戶申請報名起,至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止。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單位實行許可證制度。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發證的原則。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
(一)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
(二)增駕車型培訓;
(三)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
(四)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
(五)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
(六)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
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第二章培訓業戶第六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第七條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第八條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第九條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第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第三章學員第十一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必須持有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報名。第十二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應符合下列身體條件:
(一)申請參加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駕駛員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5厘米;申請參加其他車型培訓的,身高不低於150厘米;
(二)兩眼視力不低於標准視力表4.9(允許矯正);
(三)無赤綠色盲;
(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辯別聲源方向;
(五)四肢、軀干、頸部運動能力正常;
(六)無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年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大型客車、無軌電車為21至45周歲;
(二)大型貨車為18至50周歲;
(三)其他車型為18至60周歲。第十四條申請參加初學駕駛培訓的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申請表》(以下簡培訓申請表)(見附件一);
(二)交驗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護照等);
(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身份檢查證明。第十五條需要增加准駕車型的,應當參加增駕車型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相應的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增駕培訓。第十六條非職業駕駛員申請職業駕駛員資格,應當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申請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培訓申請表;
(二)交驗駕駛證及非職業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無結業證書的,須經測試合格後,方可參加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第十七條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由培訓業戶報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後,發放交通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學員證》。第十八條學員在培訓期間必須按照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完成相應的學習內容。
⑹ 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2006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工作。
駕駛員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和從事農田作業的農業機械駕駛員培訓,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經營性教練場(以下簡稱培訓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不得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第四條申請報考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先經過培訓,憑培訓結業證,按規定到公安部門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第五條省、市(行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財政、物價、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配合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第二章 開業、變更與歇業第六條申請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其自有經濟技術條件應當符合地方標准《黑龍江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開業條件》(以下簡稱《開業條件》)的相應規定,並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持合法身份證件、可行性研究報告、資信證明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立項申請,經審核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發展規劃審批立項;經批准立項的,應當在8個月內籌建完畢。
(二)持《開業條件》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經審核後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驗收合格,發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
(三)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及其他相關手續依法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
(四)經批准開業的培訓單位,由批准機關通知當地公安部門。
經批准立項後,8個月內未籌建完畢,無正當理由的,取消立項資格;已履行完全部審批手續超過3個月仍未開業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第七條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立項、開業申請後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立項、開業申請後20日內給予答復。第八條培訓單位合並、分立、遷移、改變培訓范圍、停業、歇業及進行年度審驗,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培訓管理第九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和學時制兩種。
全日制是指學員在有限培訓期內完成培訓內容的培訓方式。
學時制是指學員按學時不限期完成培訓內容的培訓方式。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按《開業條件》規定的經營類別、培訓種類和招生范圍招生,不得異地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僅限於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開辦,並在本校內招生培訓。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在招生前20日內向當地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招生計劃。開學後10日內,應當持學員培訓登記表向市(行署)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領學員證。第十二條培訓單位應當執行和使用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編制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第十三條培訓單位的各類教員、教練車輛與學員的配備比例,應當按《開業條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培訓單位應當使用與考試車型相適應,符合規定技術標準的教練車輛。
教練車輛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並隨車攜帶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全國統一的標志牌。第十五條培訓單位聘用的教員,應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培訓合格,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准教證》後,方可從事教學活動。第十六條需租用訓練場地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選擇有經營資格的經營性教練場組織學員訓練。第十七條申請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學員應當到具有經營資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報名,經當地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入學和報考機動車駕駛證前的一次性身體檢查,合格後方可參加培訓和考試。
體檢表樣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公安部門統一制定,交當地二級以上綜合醫院發放。第十八條學員培訓期滿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培訓班應當組織學員參加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的結業考試,考試合格的,發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考試不合格的,可以免費參加一次培訓和補考。
⑺ 沈陽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管理,提高培訓質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和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遵循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第四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應當適應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編制計劃應當結合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市場需求適時調整年度計劃和其發展規劃。第五條市交通局是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工商、物價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或者設立其分支機構,應當具備《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2004)規定的場地、車輛、人員等條件,取得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辦理工商、稅務等相關手續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七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經營,不得擅自變更經營項目,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培訓機構變更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其所屬教練員、教練車輛、教練場地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培訓機構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7日內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歇業的,應當在歇業前30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十條培訓機構設置招生站(點),應當向其設置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生站(點)不得開展實際駕駛培訓等招生以外的其他培訓業務。第十一條培訓機構對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和標准、培訓場地和教練員、安全管理措施、投訴電話等應當進行公示。
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進行收費,並將收費標准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培訓機構應當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教練場地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培訓。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聘用取得教練員資格的教練員進行培訓,並與其受聘用的教練員簽訂勞動合同。第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使用工商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制的合同文本與學員簽訂駕駛員培訓合同,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進行培訓,即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第十五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培訓檔案,如實填寫培訓記錄,並按規定報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查。
學員培訓結業,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學員憑培訓記錄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考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六條培訓機構使用的教練車輛和教練場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條件,並按規定設置專用標識。用於培訓的教練車輛應當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練車輛性能完好,符合教學和安全行車要求;用於培訓的教練場地應當同時符合安全標准,非教學車輛不得進入教練場地進行訓練;非經營性教練場地不得對外開展培訓業務。第十七條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教學活動隨身攜帶教練員證,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
(二)按照核定的准教類別、准教車型和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如實填寫教學日誌和培訓記錄;
(三)進行實際操作培訓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教練,不得委託非教練人員代行教練員職責;
(四)不得在未經核定注冊的場地從事教練活動;
(五)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⑻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工作向正規化發展,提高培訓質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面向社會開辦的培養訓練駕駛汽車、摩托車、上路行駛的拖拉機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及為本單位本部門臨時培養訓練駕駛員的培訓班。第三條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完整的保證培訓質量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系統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
(三)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練員、理論教員等專職師資力量,理論教員必須具有與汽車專業相關的中專以上學歷;
(四)教練車技術狀況良好,符合國家標准《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並按規定安裝副制動器以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五)有足以滿足學習駕駛的場地、停車場和授課教室;
(六)有與教學大綱配套的教材、教學輔助用具(包括車輛構造掛圖、模型、零件實物等)和教學設備、儀器。第四條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與學員雙方監督落實學時的制度。學員學習駕駛的期限不得少於下列規定的駕駛操作小時:
(一)大客車、無軌電車一百五十個小時;
(二)其他汽車一百二十個小時;
(三)二、三輪摩托車六十個小時;
(四)大型拖拉機八十個小時;
(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機六十個小時;
(六)輪式自行專用機械四十個小時。第五條大型教練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八人;小型教練汽車每輛配備學員人數不準超過六人;其他機動車參照上述規定配備學員人數。第六條教練員須持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教練員證》。申領教練員證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具有安全駕駛教練車型三年或五萬公里以上的駕駛經歷;
(三)具有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畢業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機動車駕駛基本理論知識和一定教學能力。
申領教練員證須由本人提出,所在單位推薦,到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申領、考核手續。第七條軍隊機動車教練員證按總參謀部、總後勤部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開辦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除必須具備的條件外,須向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審核批准後,並具備開辦的其他必備手續,方可招收學員。現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也須向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補辦上述手續。第九條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必須保證質量。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執行教學計劃的情況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監督。第十條對新培訓的駕駛員要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在實習期內的安全駕駛情況要進行跟蹤考核,並作為檢驗培訓質量的一個重要條件。第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原則上在本市(地區)招生。教學條件好、培訓質量高的學校,經當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審核,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招收學員。第十二條凡開辦專門培訓外國或港澳地區機動車駕駛員的培訓學校,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第十三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要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責令停課整頓或停辦,學員的損失由學校(班)負責。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安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⑼ 湖南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為,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湖南省道路運輸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機動車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培訓、機動車教練場經營活動以及與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國家對機動車駕駛員職業技能等級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四條 凡符合國家交通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開業條件》或者《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准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可以經營駕駛員培訓或者機動車教練場業務。
外商投資經營駕駛員培訓或者機動車教練場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交通、公安等行政機關不得經營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教練場業務,不得與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教練場經營活動有經濟利益聯系。第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的開業條件,駕駛員培訓經營分為一、二、三類。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在核定的相應類別范圍內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設立培訓分支機構,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必須聘用持有國家規定的教員證的人員從事駕駛員培訓教學工作。
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操作訓練的教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教練員證。第八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必須配備滿足教學需要數量的教練車。進行駕駛操作訓練時,每輛教練車安排的學員人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每輛安排的學員人數8人以下;
(二)小型汽車每輛安排的學員人數6人以下;
(三)其他機動車每輛安排的學員人數,按照保障學員學慣用車時間的原則確定。第九條 教練車技術狀況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等級,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容整潔。禁止將報廢車、拼裝車和技術狀況達不到等級標準的其他車輛用作教練車。
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操作訓練的教練車,應當懸掛公安機關核發的車輛牌證。第十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需要租用教練場的,應當租用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機動車教練場。
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操作訓練,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定的路段和時間進行。第十一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開設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與安全常識、職業道德、車輛機械常識、駕駛理論和駕駛操作訓練等課程,使用國家統編教材教學,完成規定課時,保證教學質量,不得擅自修改授課內容或者減少教學課時。
學員應當完成規定的課時,學完規定的課程。第十二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招收初學駕駛的學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報考駕駛證的條件。
申請參加初學駕駛培訓的學員,在培訓前,應當持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到當地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身體檢查。經身體檢查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學員培訓屆滿參加駕駛證考試時不再進行身體檢查。
初學駕駛的學員在道路上進行駕駛操作訓練,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第十三條 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將學員花名冊送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查。第十四條 學員培訓期滿,由駕駛員培訓經營者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學員,依照規定發給培訓結業證。初學駕駛的學員憑培訓結業證和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提供的學生檔案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駕駛證考試;考試不合格,學員要求重新培訓的,原培訓經營者應當接收並免收培訓費1次。
培訓結業證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印製。第十五條 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教練場的經營者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六條 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教練場的經營者必須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核定的標准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者增加收費項目。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投訴處理制度,及時受理和處理有關舉報、投訴,維護經營者、學員的合法權益和駕駛員培訓市場的正常秩序。第十八條 駕駛員培訓和機動車教練場的經營者變更名稱、經營項目、經營范圍或者合並、分立、歇業、遷移的,必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⑽ 對機動車駕駛員應當如何進行培訓麻煩告訴我
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七長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這里所說的「教學大綱」,是指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
這一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必須並且只能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不可使用其他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也不可自行規定教學大綱。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要求、課時分配和教學內容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本條所指的培訓結業證書是指機動車駕駛培訓學員在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培訓並結業後,由交通主管部門向其核發的證書,這是機動車駕駛學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考試的重要憑證。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包括以下種類:①初學駕駛培訓(非職業和職業);②增駕車型培訓;③非職業轉職業駕駛培訓;④駕駛員職業技能鑒定培訓;⑤機動車駕駛員再教育培訓;⑥與駕駛機動車相關的其他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方式分為全日制、學時制兩種,學員可根據情況自由選擇培訓種類及培訓方式。
本條進一步規定了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駕駛培訓的行業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授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員培訓除外)的管理由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共同負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負責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工作進行宏觀方面的行業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規章、技術標准、教學大綱,負責規劃布局和實施監督檢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慮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員證。因此公安部門負責駕駛員的發證工作。為保證駕駛員的質量和確保交通安全,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在對機動車駕駛培訓和駕駛證發放的管理中,應當相互配合、支持。交通部門在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技術標准時,涉及交通安全方面時,要充分聽取公安部門的意見;公安部門對駕駛員的考核發證工作,應當充分依據交通部門頒發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果證明。
(3)保證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許可規定的規范和規模培訓駕駛員,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交通部1996年印發的《關於發布〈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通知》和《關於駕駛員培訓學時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計劃》包括培訓目標、設置課程內容與教學基本要求、學習期限與課時分配等內容;《汽車駕駛員培訓教學大綱》包括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安全行車知識,駕駛員的職業道德,汽車概述,發動機、底盤、電氣設備,汽車維護與隨車工具、發動機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底盤一般常見故障的檢查與處理、發動機油和電路故障的檢查與排除,汽車駕駛基礎理論與訓練,一般道路駕駛與式樣駕駛,復雜道路和夜間、重車駕駛,特殊條件下駕駛和節約燃料、輪胎的駕駛,駕駛員考試的內容、辦法、標准和注意事項以及道路運輸法規等內容。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起草過程,不少同志建議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考試的制度,但考慮本條例規定的是機動車駕駛培訓的有關內容,不涉及機動車駕駛發證的,因此本條例沒有對此進行硬性規定。但盡管如此,為了確保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技能和業務素質,由於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水平直接關繫到道路交通安全,關系其他交通當事人的生命安全,關繫到社會公共安全,公安機關在以機動車駕駛培訓人員進行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執照時,應當嚴格執行機動車駕駛培訓堅持先培訓、後考核和憑機動車培訓結業證書申請考試的制度。更何況,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必須堅持綜合治理,對症下葯,多管齊下,需要交通部門和公安部門協調和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