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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機構培訓

發布時間:2022-09-14 20:54:59

『壹』 派駐紀檢組怎麼「駐」,怎麼監督

派駐紀檢組的工作職責:

監督執紀問責

監督的重點對象:

是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省管幹部和處級幹部。

派駐的形式:

主要分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採取單獨派駐;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採取歸口派駐。此次首批8家派駐紀檢組,對省人大常委會機關和省政協機關實行單獨派駐,其他6家紀檢組實行歸口派駐,8家派駐紀檢組共覆蓋42個部門和單位。

根據改革方案,派駐紀檢組組長擔任駐在部門的黨組成員或者班子成員,以方便履行監督職責。紀檢組長作為駐在部門黨組或班子成員,不分管駐在部門業務工作,專門履行監督職責。

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責任,不再承擔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專注監督執紀問責。

派駐機構由省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業務工作由省紀委安排和管理,省紀委對派駐機構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失職瀆職的要追究責任;派駐機構幹部由省紀委統籌選調、使用、交流、培訓、鍛煉;派駐機構的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

派駐監督本質上是上級紀委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是同級監督。

一些人擔心,派駐紀檢組與駐在部門一塊兒辦公,「一個鍋里吃飯」,紀檢組組長還任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實施監督時會不會心存顧慮、拉不下情面呢?對此,省紀委有紀律保障。省紀委領導指出,中央紀委對派駐紀檢組長有明確要求:「對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匿情不報、不處理就是瀆職。」省紀委要求8位派駐紀檢組組長把這句話牢記在心,切實做到敢於監督、大膽監督。

派駐紀檢組的監督許可權

◆參加或者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

◆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經批准查閱駐在部門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

◆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

◆駐在部門選拔任用其管理的幹部,應就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徵求派駐機構的意見;

◆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查職能的其他措施。

『貳』 如何進一步加強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幹部隊伍的管理

劉國春 按照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全國上下相繼實行了紀委、監察局向黨政機關、政法部門及部分事業單位等重要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這是黨中央為改革和完善紀檢監察體製作出的重大決策,積極穩妥地推進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派駐機構領導和管理體制,將對突出監督職能,切實加強所駐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作風建設,積極發揮組織協調作用,促進部門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那麼,,使之更好地發揮有效的作用呢?筆者認為理順管理體制是基礎,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是關鍵,解決好紀檢監察幹部思想、能力、作風、協作、紀律五方面問題是根本途徑。一、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真正實行垂直管理的監督體系按照現行的紀檢監察管理體制,紀檢監察機關實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同級黨委雙重領導。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同級黨委政府對紀檢監察機關享有絕對支配權,紀檢監察機關在組織人事、工作經費等方面對同級黨委政府的依附性很強,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則僅局限於業務上指導。紀檢監察機關向部門派駐的紀檢監察機構同樣也面臨類似的問題,工資是部門發的,待遇是部門給的,說白了,吃穿還得靠部門。鑒於上述局限,一個州(市)紀委書記與州(市)委書記是上下級關系,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州(市)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的,試想一下,這樣的關系,這樣的工作機構,能監督好黨政一把手嗎?能真正發揮地方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地方黨委政府的監督作用嗎?因此,要加強監督力度,第一,理順紀檢監察機關管理體制是一個關鍵問題,值得關注的是現今紀委書記不再由同級黨委副書記兼任,這不但提升了紀委的職能,減少了層級關系,使得紀委書記有了更大的工作空間,也有利於提高紀檢監察機關提高檢查監督的效率。第二,紀檢監察機關向部門派駐的機構幹部隊伍實行組織人事、工作經費垂管制,建立與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緊密聯系、與派駐部門人、才、物完全分離的專門機構,加大監督機構的獨立性和威懾力,否則,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這一軟一短的現實想必監督效果折扣不小。二、著力解決紀檢監察幹部思想、能力、作風、協作、紀律「五個不夠」,建設一支高素質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高素質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樹立新時期紀檢監察幹部形象,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客觀要求,是紀檢監察機關全面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和任務的重要保證。長期以來,在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嚴格管理和監督之下,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堅持自我約束、自我教育,保持了較好的整體形象。但是,客觀地說,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的現狀與當前反腐敗斗爭的新形勢、新要求、新任務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五個不夠」表現尤為突出。(一)思想不夠穩定。在工作方面,紀檢監察幹部辛苦,「栽刺不栽花」、「吃力不討好」,容易因工作而得罪人。在待遇方面,紀檢監察幹部經濟待遇不高,與其他經濟部門幹部相比,獎金、福利、補貼差距較大。在生活方面,紀檢監察幹部往往是別人能去的地方自己不能去,別人能拿的自己不能拿等等這些寬嚴有別的國民待遇,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紀檢監察幹部的心理落差,導致一部分紀檢監察幹部思想不穩定,不安心本職工作。(二)能力不夠全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向縱深推進,反腐倡廉的任務越來越艱巨。違紀案件廣泛涉及到金融、證券、房地產等經濟領域,違紀人員作案手段越來越詭秘,呈現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的趨勢,反調查能力在不斷增強。而紀檢監察幹部長期在同一部門、同一崗位、同一地域工作,知識結構單一,辦案手段傳統,懂財會、懂法律、懂電腦的專業人才為數不多,執紀能力相對落後。(三)作風不夠過硬。一是沖不破「人情網」。少數紀檢監察幹部與違紀人員工作、生活在同一個地方,彼此「低頭不見抬頭見」,因此礙情怯面,顧慮重重,致使查案不深入,執紀不到位。二是頂不住「說情風」。在辦案過程中,難免出現某些領導幹部或為違紀人員求情過關,或是濫用職權對辦案人員施加壓力的情況,對此,一些紀檢監察幹部放棄原則,屈從讓步。三是碰不得「硬對手」。對於某些「特權」違紀人員,部分紀檢監察幹部缺乏斗爭精神,或害怕打擊報復,或畏於權勢,不敢碰硬,為自己留「後路」。(四)協作不夠到位。各紀檢監察派駐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橫向聯系和溝通,工作中往往各自為戰,互不通氣,難以形成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整體合力,難免有些案件重復辦理,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財力浪費,甚至在黨紀、政紀和法紀交叉案件的處理上,有時出現移交不及時、不移交等情況,影響了案件查處工作,同時也影響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五)紀律不夠嚴明。有人認為只要進入了紀檢監察機關就是進了「保險箱」。實際上,紀檢監察幹部同樣面臨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西方資產階級思潮的侵襲和腐蝕,同樣存在腐敗與反腐敗、滲透與反滲透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紀檢監察幹部不注意職業形象,與涉案人員牽扯不清,到涉案單位吃吃喝喝。有些紀檢監察幹部不遵守辦案紀律,存在跑風漏氣的現象。有些紀檢監察幹部經不住金錢美色的誘惑,執紀違紀,身陷牢獄等等這些都是律已不嚴的表現和後果。加強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著力解決「五個不夠」,必須標本兼治,既要治標,更要治本,要堅持教育、監督、制度和激勵並重的原則。一是抓教育,夯實思想基礎。突出教育的重點,加強艱苦奮斗的教育,引導紀檢監察幹部時刻牢記我們黨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經得住誘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貧;加強紀律觀念的教育,引導幹部自覺遵守辦案紀律,嚴守辦案秘密,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始終維護紀檢監察幹部的良好形象。創新教育的形式,打破紀檢監察工作比較沉悶的局面,少搞說教,多搞活動,把枯燥乏味的理論灌輸轉化為生動活潑的學習形式。比如,多組織機關幹部開展業務知識競賽、演講比賽、書畫比賽等賽事活動。組織機關幹部到各個單位、各個層面開展「以案說紀」、「以案說法」等活動,讓幹部走上前台,在教育別人的過程中教育自己,確保教育的效果。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要持之以恆,經常化、常態化,不能搞一陣風,工作再苦再忙再累,堅持既定的學習制度,雷打不動。二是抓監督,規范言行舉止。紀檢監察系統內部採取定期召開民主生話會,展開激烈的思想交鋒,把給每個人相互提一條以上的意見作為制度來開展並長期固定下來。主要領導帶頭執行制度,對每一個人逐一點評,既點評工作,更要點評幹部個人存在的問題。加大外部監督的力度,紀委監察機關的主要領導要經常下到幹部所聯系的單位聽取意見,及時掌握幹部活動的動態,多與幹部辦過案子的單位和當事人直接接觸,聽取當事人對幹部工作的反映,特別是有無執紀違紀的現象。加大社會監督的力度,專門設立針對紀檢監察幹部作風建設的舉報箱,主要領導要經常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收集情況把幹部的言行舉止,特別是八小時以外的活動置於廣大幹部群眾的監督之下。三是抓制度建設,形成長效機制,建立資格准入制度。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門檻,實行資格准入,力求凡進必考,逐步縮小組織任命的比例,擴大法定考試進人的比例,堅決杜絕安置性進人和照顧性進人,為建設高素質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打好基礎。建立掛職鍛煉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合理安排優秀紀檢監察幹部到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掛職鍛煉,讓幹部多學習多接觸經濟管理、金融證券、財務會計等相關知識,取長補短,與時俱進,完善學習培訓制度。一方面,根據工作需要,新建紀檢監察幹部培訓基地;另一方面,要對現有的紀檢監察幹部培訓資源進行整合,加大培訓投入,提高培訓質量,確保每名紀檢監察幹部每兩年培訓一次以上,考試不合格者不予畢業。建立末位淘汰制度,逐步探索領導點評、幹部自評與社會他評相結合的評價體系。每年對紀檢監察幹部考評一次,連續兩年處於末位的淘汰出隊伍。四是抓激勵機制,創優工作環境。高規格配置紀檢監察機構,讓幹部有威信。進一步明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及所屬內設機構的規格,進一步明確紀委常委、各室主任等各個層次紀檢監察幹部的級別待遇;寬松工作互不幹涉,讓幹部有作為。具體來說,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對編制實行動態管理,真正做到編制服從工作,根據辦案工作的需要,要人給人,要錢給錢,盡量少抽調和借用幹部,少增加基層和涉案單位的負擔。加強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把派駐人員的編制納入機關幹部編制統一管理,徹底改變派駐機構有名無實、形同虛設的尷尬局面;提高政治經濟待遇,疏通紀檢監察幹部輸出渠道,工作達到一定年限、自己要求調出的,應優先考慮,與紀委機關規格相一致,高看一等,厚愛一層。

『叄』 派駐紀檢組怎麼「駐」,怎麼監督

「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形式:

所有派駐機構將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機構採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

監督許可權和方式:

1、參加或者列席駐在部門領導班子會議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項的其他會議。

2、約談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

3、經批准查閱駐在部門有關文件、資料和賬目。

4、對駐在部門有關領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查閱和調查核實。

5、駐在部門選拔任用其管理的幹部,應就考察人選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徵求派駐機構的意見。

6、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

8、有權採用黨內法規規定的履行紀律檢查職能的其他措施。

(3)派駐機構培訓擴展閱讀:

最大限度發揮派駐紀檢組監督作用:

黨章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黨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這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

《條例》第二十八條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派駐機構改革實踐經驗,把派駐監督納入黨內監督的制度框架,明確了紀委派駐紀檢組和派出機關的工作關系、派駐紀檢組的職責任務、派出機關的領導方式,為強化黨內監督、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體制機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的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派出機關和派駐紀檢組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

第二,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提高派駐紀檢組的履職能力。

第三,理順工作關系,形成監督合力。

第四,加強制度建設,提高管理監督水平。

『肆』 派駐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及經費支出由哪個部門負責

派駐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共同負責,培訓經費由駐在部門負責。

『伍』 烏魯木齊海關怎麼樣

烏魯木齊海關在新市區北京南路,建築很壯觀,我一個朋友在那工作,工資待遇很不錯,上下班有專車接送。
烏魯木齊海關始建於1944年,當時稱「新疆關」, 由國民政府海關總稅務司署設立。1950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發布通令,將「新疆關」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迪化關」;1954年2月13日,海關總署電令「迪化關」更名為烏魯木齊關1981年8月1日,正式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烏魯木齊海關」。1984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烏魯木齊海關為正局級海關。
派駐機構:現場業務處、駐庫爾勒辦事處。
隸屬海關:阿拉山口海關、喀什海關、霍爾果斯海關、吐爾尕特海關、紅其拉甫海關、伊寧海關、塔城海關、阿勒泰海關、伊爾克什坦海關、機場海關。
事業單位:機關服務中心、海關總署烏魯木齊教育培訓基地。
烏魯木齊緝私局隸屬機構:阿拉山口海關緝私分局、喀什海關緝私分局、伊寧海關緝私分局、塔城海關緝私分局、阿勒泰海關緝私分局、機場海關緝私分局。
監管區域很大,有166萬平方公里。

『陸』 國家體委系統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體委系統資金和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提高經濟效益,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體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國家體委審計局(以下簡稱委審計局)是國家審計署在國家體委設立的派駐機構,受國家體委、國家審計署的雙重領導,委審計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對國家體委、國家審計署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應按國家的要求和委有關文件規定設立與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別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並在本部門、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
(三)國家體委系統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政策水平和審計業務知識,並保持相對穩定;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委審計局的意見。
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體委系統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第三條審計部門的主要任務
(一)委審計局對下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和各實體協會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外匯收支和科研經費分別進行經常性審計或輪審,並考核其經濟效益;
2、對國家體委主辦的全國性或洲以上的綜合性運動會和重大國際比賽,組織或參與審計監督;
3、對國家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新開工、復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實行開工前審計和停建、緩建項目的跟蹤審計;
4、對國家體委系統重大的、政策性強的財務收支,如捐贈、贊助、集資、增收節支的經費情況等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5、對國家體委籌建的援外基建項目和重點援外教練組的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家體委撥入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的訓練、競賽、專項維修經費以及撥給訓練基地的經費,有重點地實行跟蹤審計;
7、負責培訓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審人員;
8、負責制定國家體委的審計規章制度;
9、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的內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10、承辦國家體委和審計署交辦的審計事項。
(二)委直屬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對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或者本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預算外資金、外匯收支、創收等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國家和本單位資產的管理使用;
5、專項基金的提取、使用;
6、上級交辦及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四條審計部門的主要職權
(一)委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決算和有關規章制度,應抄報本單位內審機構和委審計局各一份;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帳目、預決算、會計報表和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或人員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四)責成被審計單位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收支,制止可能產生的嚴重損失浪費,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
(五)委審計局對阻撓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報經委領導批准,採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財等臨時措施,直至追究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委審計局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和財政法規,可報經委領導批准,分別作出沒收非法所得、經濟處罰、停止財政撥款或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並通知被審計單位和委有關部門執行;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通報違反財經紀律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審計工作程序
(一)根據上級部門部署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堅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報送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下達,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單位對委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或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委領導或國家審計署申請復審。
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照常執行。
(五)委直屬企、事業單位被審計部門對本單位內審機構的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審計結論或決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委審計局申請復審。委審計局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特殊情況下,作出復審結論和決定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六)審計結束後,按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柒』 人事檔案一級標準是什麼包括哪些內容

人事檔案一級標準是事管理檔案的建立。內容包括如下:

1、人事管理檔案應在員工到職一周內,由所在部門負責將員工到職後形成的人事資料收集完整,待員工經試用期考核通過,正式錄用時將其人事資料移交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對移交的人事資料要依據《人事管理檔案分類目錄》進行審核,發現有人事資料不完整的及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追索,以確保人事檔案的真實與完整。

3、對營銷人員、送貨員、外派財務人員等特殊崗位的人員應收取學歷證原件;對外派財務人員還需收取執業資格證、職稱證原件;對營銷人員及非總部財務人員同時需收取擔保文件。

4、收取員工相關證件時,應向對方出具收據(一式二份),一份交對方,一份存入檔案袋(盒)查驗。檔案管理員應將檔案資料分類存放、嚴格保管。

5、人事資料收集、歸檔後,人事管理專員應在檔案袋(盒)上詳細填寫員工姓名及檔案資料清單等內容,依檔案材料分類目錄順序排列,各類資料以形成時間為序,分類裝訂,並註明檔案資料收集、歸檔經辦人姓名。

職工檔案是指企業勞動、人事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職工檔案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7)派駐機構培訓擴展閱讀:

職工檔案的權責

1、全體員工人事管理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資源部人事管理專員負責,各人力資源派駐機構或人員應在其指導下完成所屬單位中層及以下員工的人事管理檔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2、員工的人事資料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收集,並填寫《人事(管理)檔案資料移交清單》移交人力資源部。

3、公司員工的人事管理檔案,必須是一級部部長(含)以上的領導在其所屬員工晉升、獎懲、異動、了解基本情況時方有權調閱。

『捌』 江西省贛州市會昌縣人才交流中心的電話號碼

0797-5622640

『玖』 新疆社保工 資調 整辦法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口扶貧幫扶工作;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就業派遣等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疆就業管理政策。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區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承辦自治區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邊遠艱苦地區服務工作;承擔新疆緊缺人才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科技副縣(市、區)長選派及科技特派員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做好自治區區級單位和中央駐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負責制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自治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疆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工作辦公室)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承辦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和標准;落實國家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和完善全區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訪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完善國外人才資源庫;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負責制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自治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和外語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管理局及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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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縣直部門派駐鄉鎮機構有哪些

派出所,司法所,稅務所,工商所,派出所 人民法庭 正科
縣直屬機關就是縣的直屬單位,就是各個局、部、委。
財政局、建設局、交通局、國土資源局、人事局、地震局、宗教局、檔案局;
組織部、宣傳部;
縣委辦、政府辦。
縣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是縣委的派出機構,負責領導縣直機關和市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主要職責 :
(一)根據縣委對市級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工作的決定、指示,負責制定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規劃,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搞好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參與部門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管理,指導機關黨組織開好民主生活會。
(三)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及時向縣委反映部門和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情況。
(四)負責指導部門和直屬單位的理論學習和部門中層幹部的政治理論培訓。
(五)負責指導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審批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領導班子的組成及書記、副書記的職務任免(縣管幹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縣委同意後審批);審批直屬黨總支、黨支部的黨員發展工作。
(七)領導縣直機關紀工委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負責審議和批准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案件和處分決定。
(八)負責調整和理順機關黨組織的設置及其隸屬關系。
(九)負責指導下一級機關黨(工)委的黨務工作。
(十)領導縣直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共青團縣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和縣直機關婦女工作委員會等群眾組織,討論研究這些組織的重要工作,支持其依據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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