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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續職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9-14 07:51:17

『壹』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部門職責

機構設置應該是大同小異的,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促、檢落實、辦理院黨組會議、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會務和院領導、有關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印製、分發;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自治區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自治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的征訂和管理工作;負責文件的收發、傳閱及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院機關保密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設秘書機要科、檔案科、新聞宣傳中心(《人民法院報》駐西藏記者站)、督查督辦科(人大代表聯絡室)。
政治部(機關黨委)
協助院黨組指導全區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協助管理中級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員;負責本院工作人員的考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退休、獎勵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制定組織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下設宣傳教育處、政工人事處(警務、老乾),均為副處級。
立案庭
對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並移送有關庭(局)處理;接待來信來訪,處理非訴案件;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對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一、二審刑事案件,復核授權的死刑案件;審判相關的涉外案件;審判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少年法庭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復核經濟犯罪的死刑案件,並報最高法院核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因特殊情況在法院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它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審判工作。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審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照辦理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中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不含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案件;審查處理經中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有關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和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委託執行案件;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查封等強制性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組織領導全區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指導監督全區法院的執行工作。
下設綜合科、執行科。
研究室(編譯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審判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驗;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請示、答復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和法律咨詢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組織、匯總有關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負責全區典型案例的選編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裁判文書的翻譯;負責法律咨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發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規的翻譯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藏語文翻譯工作。
下設綜合科、審判研究科、司法統計科。
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訓練、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政工人事部門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值庭警衛、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維護審判秩序,拘傳、拘留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機關內部財務管理和法院系統有關專項費用的分配及使用;負責全區法院系統槍支彈葯、服裝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法院警車管理;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設備、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配備及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院及全區法院訴訟費的收繳和使用;負責本院固定資產管理、物資裝備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下設財務裝備科、行政接待科。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級人民法院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調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科級建制,編制7名(法院專項編制),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管理。
事業單位及編制
(一)西藏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藏直屬)
承擔全區法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崗位培訓、初任法官培訓、晉級資格培訓、續職資格培訓、預備法官資格培訓等途徑,提高審判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負責對在校學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處級建制,編制11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3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下設教研室、辦公室
(二)司法鑒定中心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向下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業務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服務;辦理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副處級建制,編制5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收支兩條線。

『貳』 國家法官學院

1997年成立,全國唯一2所脫產制教學學院之一,另一所是國家檢察官學院,屬於成教,學院一直想申請加入統招,也就是擺脫只有成人教育這單一,也在建立新校區,不過,短時間內,別指望,硬體設施不行,師資力量不錯,吃的話,一般般,看口味,住得話,我說了,硬體設施不行,6人一宿舍,空調還是有滴,冬天,北方都有暖氣,畢業後,學校說的是安排建議一些地方,假期想的話,可以找熟悉的老師安排你去司法部分體驗體驗,老師和班主任都是有幾把刷子的,學校小,人少,沒那種大學的氣氛,希望我的回答能幫組到你

『叄』 廣東省法院關於法官培訓有規定嗎

是的,以下是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培訓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不斷提高法官的政治、業務和職業道德素質,適應審判工作發展的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法官培訓分為預備法官培訓、任職培訓、晉級培訓和續職培訓。

擬任法官的人員,須接受預備法官培訓。

初任法院院長、副院長,須接受任職培訓。

晉升高級法官,須接受晉級培訓。

法官履職期間,須接受續職培訓。

第三條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法官培訓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規劃、歸口負責、分級實施。

第五條 法官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擬任法官的人員以及在職法官,經過規定的培訓,並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職、晉級、續職。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全國法院的法官培訓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理本轄區的法官培訓工作。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官培訓的規劃、管理和協調工作。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落實上級法院部署的各項培訓任務,並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實施本轄區法官的續職培訓。

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國家法官學院及其分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省級法官學院、法官進修學院、法官培訓學院等法官培訓機構

根據需要和條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項法官培訓。

第十條 國家法官學院承擔:

(一)預備法官培訓;

(二)初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基層人民法院院長的任職培訓;

(三)晉升高級法官的晉級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續職培訓;

(五)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級法官的續職培訓;

(六)地方法官培訓機構的師資培訓;

(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必要時,國家法官學院可委託其分院承擔以上培訓任務。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官學院分院、省級法官學院或其他法官培訓機構承擔:

(一)初任基層人民法院副院長的任職培訓;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級以下法官的續職培訓;

(三)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訓;

(四)最高人民法院委託的培訓。

第十二條 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承擔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統一規劃、組織各類法官培訓教學大綱、教材的編寫和審定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四條 法官培訓應注重法官的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教育,提高法官庭審駕馭能力、訴訟調解能力、法律適用能力和裁判文書製作能力。

法官培訓的具體內容應視不同培訓對象的需求有所側重。

第十五條 預備法官培訓應注重崗位規范、職業道德和審判實務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年。

任職培訓,要按照崗位規范要求,進行以提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管理與業務能力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半月。

晉級培訓應注重高級法官履行崗位職責必備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

續職培訓應注重所在崗位專業知識更新的培訓和審判業務技能提高的培訓。法官每年接受續職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半個月。

第十六條 法官培訓主要採取在職離崗集中培訓的方式,也可採取分段培訓、累計學時的方式。

第十七條 法官培訓應不斷探索靈活多樣的培訓手段和方法,推廣和運用遠程教育等方式,提高法官教育培訓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法官培訓應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派法官出國進修,或邀請國外法學專家、教授和法官來國內進行專題講座。

第四章 條件與保障
第十九條 法官培訓的師資實行專兼結合,以兼為主。

第二十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建立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隊伍。

從事法官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師一般應當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較高政治、業務素質,並具有相應的法官資格和審判工作經驗。法官培訓的專職教師一般應從法官中選任。

法官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師,應有計劃地參加審判工作,豐富實踐經驗,以加強培訓教學的針對性。 』

第二十一條 鼓勵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擔任法官培訓兼職教師。

兼職教師經組織安排到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從事培訓工作的,工作量應當納入所在部門業務考核范圍o.

第二十二條 在經費預算中,應單獨列支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占同期法院業務經費的比例應不低於3%。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法官教育培訓經費應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和法官培訓需要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條 法官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培訓基地、圖書資料、教學設備等培訓條件。

第二十四條 各級法官培訓機構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培訓費用。

第五章 考核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門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建立所轄人民法院法官的培訓檔案。法官參加培訓的履歷、成績和鑒定應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六條 設立法官培訓機構的人民法院應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各類培訓《合格證書》的驗證、發放制度。預備法官培訓和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印製。

國家法官學院舉辦任職、晉級、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國家法官學院驗證、發放。 省級法官培訓機構舉辦的任職、續職培訓的《合格證書》由高級人民法院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驗證、發放。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法官依法接受培訓的權利。

參加培訓的法官,培訓期間享受在職法官的工資福利待遇,培訓費、差旅費等按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八條 法官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培訓的,所在人民法院應督促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任職、晉級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和設立地(市)級法官培訓機構的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法官培訓評估制度,定期對法官培訓機構的培訓條件和培訓質量進行檢查評估。經評估達不到要求的法官陪訓機構,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其停止法官培訓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三十一條 專門法院的法官培訓,由專門法院參照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報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也可依託國家法官學院和省級法官培訓機構進行。

第三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肆』 國家法官學院怎麼樣

怎麼可能,只能查到分數,哪能知道考多少名,開玩笑。

我也是今年專升本考的國家法官學院。這個學校只有法學一個專業,學校明年在新校區開學,在豐台區首都經貿大學南面,(網上的大興校區是個假的,是個民辦自考的,注意)

如果你跟我一樣專科學的是法律專業,那這個學校就不錯。

『伍』 如何制定法務培訓計劃

法務部門新年度培訓計劃書
尊敬的領導:
您好!
為了提高我部門員工隊伍的素質及專業技能,增強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實現強化基礎、提升服務的需要,增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幫助企業建立法律風險的防火牆,更好地適應現代社會的需要,我部門特製訂2014年培訓計劃書如下:
一、 培訓原則
1、堅持按需施教、務求實效的原則。根據相關法條及時政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和員工多樣化的培訓需求,分層次、分類別地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確保培訓質量。
2、堅持自主培訓與外部培訓相結合的原則。整合培訓資源,建立健全培訓機制,立足自主培訓,搞好基礎培訓和常規培訓,通過外部資源搞好相關專業培訓。
3、堅持節省經費與資源共享的原則。根據部門自身情況及公司發展需要,適當參加培訓機構的相關培訓。為了節省費用,每個專題安排個別員工參加培訓,培訓後參加者與部門其他同事分享資源。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發展需求,2014年培訓內容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
①公司法相關法律事務
②勞動爭議案件糾紛解決及風險防範
③國際貿易常見糾紛及法律風險防範
④擔保物權理解與適用、司法實踐與擔保糾紛案件審理實務
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案件審理實務
⑥合同法律風險防範及法律救濟
⑦破產、重組、清算案件法律事務
三、培訓方式
為了提高員工學習的積極性和吸收性,培訓方式主要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 選派員工參加法律培訓機構的專題培訓
根據中國法律教育培訓中心以及中國行為法學會的培訓計劃,結合部門自身缺憾及公司發展需求選取適合的專題,選派個別員工參與培訓。被選派員工回來將知識吸收消化後,再以講課的形式,將所學所感分享給全部門。
2. 邀請專家、法官授課培訓
根據現有的人際資源,邀請大學的法學教授以及市中院等法院審判、執行 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公安、檢察系統相關部門的領導在方便的時候給部門授課,講解實際司法操作中的訴訟技巧及問題防範,解答部門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的棘手問題,為紙質化的枯燥培訓注入新鮮的血液。
3. 購買法律資料,部門內部提升
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提升最重要的還是要利用工作的閑暇之餘自行充電。部門內部訂購一些專業書籍報刊自行閱讀學習,既能節省整塊的時間又能節省開支,所學知識隨時吸收隨時消化。遇到不能自己解決的疑難問題可以在參加培訓機構專題的時候進行探討或者向教授、法官等請教。做到最大程度的利用資源,提升部門整體素質。
四、期望效果
通過上述培訓計劃的實施,爭取使本部門的整體專業技能更上一層樓。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客觀冷靜、處理問題的時候從容淡定,任何案件都能做到全力爭取最大利益、最大程度防範風險,利用所學專業知識為公司爭取一切合法權益!

『陸』 法官培訓中心忙嗎

忙。
為推進法官的職業化,精英化,我國設立了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完善了預備法官培訓制度,建立了法官遴選制度,試圖通過制度上的設計和把關,確保高素質法律人才進入法官隊伍。人才進入法院後,如何將他們培養成為真正的專業化,職業化和精英化的法官,這是我們不可迴避的問題。
法官是在司法機構中審判人員的通稱,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大公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日本的法官稱為判事,台灣的法官以前稱為推事,後來改為法官。在中國大陸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柒』 預備法官

預備法官,是指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考試錄用公務員,並在具備相應任職資格條件。預備法官的前景還是不錯的,只要能夠在培訓結束後,順利通過考核,就有資格成為法官了。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國家中法官的角色不盡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響或制肘、剛正無私地根據法律判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在民事訴訟審判中法官應當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的,依法行使國家民事訴訟審判權的審判人員,而且法官在審判過程中不應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干擾。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

『捌』 法官等級怎樣晉級

通過評估後,只能晉升資格,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批准。 在第四級進入第三級需要一年的時間。 優秀的道德和優秀的工作能力可以提前提升。

在司法機構(通常稱為法院)行使國家管轄權的法官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在法律制度的不同國家,法官的作用是不同的,但要求是公正的,不受其他人的影響或限制,並依法判斷。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第四章、法官等級的晉升規定:

1、第十二條

二級法官以下等級的法官晉級在職務編制等級的幅度內,按下列規定逐級晉升:

五級法官至三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三年;三級法官至一級法官,每晉升一級為四年。

晉升期限屆滿,經考核合格,方可晉升;不合格的應當延期晉升;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可以提前晉升。晉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2、第十三條

一級法官以上等級的法官晉級實行選升。選升辦法另行制定。

3、第十四條

晉升高級法官,須經專門培訓合格,方可晉升。

4、第十五條

法官等級晉升的批准許可權與法官等級評定的批准許可權相同。法官等級提前晉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5、第十六條

法官由於職務提升,其等級低於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應當晉升至新任職務編制等級的最低等級。

(8)法官續職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一、中國法官等級的注意事項:

(一)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二)高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三)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二、中國法官的等級:

中國法官規定:中國法官分為四級和十二級。

中國法官的職級分為首席法官,法官,高級法官和法官,共12人。 其中,首席大法官,頭等法官和二等法官統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首席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分為兩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和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向首席大法官頒發了產權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向首席大法官頒發了產權證書此外,高級法官分為四個級別,普通法官分為五個級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法官等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官

『玖』 法院的作用

法院:
1.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參考英譯:
court●court above●court building●court of justice●court of law●courthouse●hall of justice●judicatory●judicature●law court●tribunal法徽
2.我國人民法院的簡稱。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在特定部門設立的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國設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專項調查顯示,截至2005年底,全國法院共有近30萬名工作人員,其中法官約18萬名。近5年來,除去達到法定年齡正常退休、因工作需要正常調動以及被法院辭退、開除的人員之外,全國各地方法院人員流失數近2萬名,其中流失的法官(包括助審員)約占現有法官人數的7%,佔全部離開法院人數的73%以上。
3.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內設16個職能部門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促、檢落實、辦理院黨組會議、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會務和院領導、有關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印製、分發;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自治區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督辦自治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的征訂和管理工作;負責文件的收發、傳閱及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院機關保密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工作。
下設秘書機要科、檔案科、新聞宣傳中心(《人民法院報》駐西藏記者站)、督查督辦科(人大代表聯絡室)。
政治部(機關黨委)
協助院黨組指導全區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和隊伍建設;協助管理中級人民法院班子及其成員;負責本院工作人員的考錄、考核、任免、工資福利、退休、獎勵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制定組織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法官等級評定、司法警察警銜評定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組織實施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下設宣傳教育處、政工人事處(警務、老乾),均為副處級。
立案庭
對高級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並移送有關庭(局)處理;接待來信來訪,處理非訴案件;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對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一、二審刑事案件,復核授權的死刑案件;審判相關的涉外案件;審判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少年法庭工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第一、二審案件,復核經濟犯罪的死刑案件,並報最高法院核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相關因特殊情況在法院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它不動產案件;農村承包制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辦理其他有關的民事審判工作事宜,指導人民法庭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四庭
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審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
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照辦理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審查處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
審判監督庭
審判檢察機關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中級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提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不含知識產權)的刑事、民事案件;審查處理經中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院領導、有關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和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指導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執行局
執行本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法律規定應當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辦理委託執行案件;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查封等強制性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組織領導全區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指導監督全區法院的執行工作。
下設綜合科、執行科。
研究室(編譯室)
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負責審判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驗;負責起草有關綜合性報告文件;請示、答復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和法律咨詢工作;參與立法活動,組織、匯總有關法規草案的修改意見;負責全區典型案例的選編工作;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裁判文書的翻譯;負責法律咨詢解答和高院需要使用藏文下發的文件,重要法律、法規的翻譯工作;指導全區法院的藏語文翻譯工作。
下設綜合科、審判研究科、司法統計科。
司法警察總隊
負責本院及下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訓練、教育、培訓等工作;協助政工人事部門做好司法警察管理工作;負責值庭警衛、傳喚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維護審判秩序,拘傳、拘留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命令;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機關內部財務管理和法院系統有關專項費用的分配及使用;負責全區法院系統槍支彈葯、服裝訂購、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法院警車管理;負責本院及下級人民法院通訊設備、計算機網路、辦公現代化等配備及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本院及全區法院訴訟費的收繳和使用;負責本院固定資產管理、物資裝備和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下設財務裝備科、行政接待科。
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本院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受理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負責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追究工作;受理各級人民法院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制定紀檢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調查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並作出行政處分或提出處理意見。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科級建制,編制7名(法院專項編制),由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管理。
事業單位及編制
(一)西藏法官培訓學院(國家法官學院西藏直屬)
承擔全區法院幹警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崗位培訓、初任法官培訓、晉級資格培訓、續職資格培訓、預備法官資格培訓等途徑,提高審判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負責對在校學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訓計劃。
處級建制,編制11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3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
下設教研室、辦公室
(二)司法鑒定中心
負責司法鑒定及其他專門性的技術工作;向下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業務部門提供信息技術和司法鑒定技術服務;辦理其他技術服務事項。
副處級建制,編制5名,其中處級領導職數1名;經費來源為全額撥款,收支兩條線。
[編輯本段]文明3中的法院
法院可以減少城內的貪污並且減低城市遭遇心戰喊話時的效果。
當帝國擴展之後,領導者要去控制領土內每個地方的困難度會大大的增加。
為了要確保帝國中遙遠的城市也能夠對帝國的義務及稅收有所貢獻,地方法官以
及法院也因此就被設立了。在法院,領導者的代理人在此聆聽人們的抱怨與不平
並且制定法律強制人民遵守,如此一來可以有效減低犯罪,並且使得這些當地人
口具有生產力。

『拾』 歲末年初、2021年法院系統值得關注的風險隱患及對策建議

這個問題太專業了,實在是不太懂給你專業的解答,只能幫你搜集資料,供你參考一下:
近幾年個別地區經濟發展較快,圍繞服務發展這個大局,地方法院深感壓力和責任重大,為此作了不懈的努力,為發展、改革、穩定作出了應有貢獻。但是,不可否認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制約著法院工作科學發展。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1、隊伍年齡結構老化,新生力量不足。主要原因就是由於個別城市屬人口大市,相對來講編制不足,超編嚴重,等問題。因幹警年齡老化,並且很多老同志都是退居二線原中層以上領導,這不但給幹部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而且有效辦案力量明顯不足。
2、人才流失嚴重,人才培養不足。基層法院法官普遍存在責任重、壓力大、待遇低、晉升慢等現實情況,所以現有的優秀人才不斷外流,有的考錄到上級法院,有的則調到黨政部門,有的則高校深造後另謀高就。
3、法院管理難以適應新形勢,幹警考核激勵機制乏力。當前法院管理還是沿用黨政公務員管理模式,而公務員管理普遍存在吃大鍋飯、混日子、干少干多一個樣等弊病,所以當前法院管理,特別是實行「陽光津貼」後,也同樣會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上弊病。會出現幹活的永遠只有那麼幾個人。
4、法院經費不足,基礎建設相對落後。不可否認,近年來,因財政的支持,基層法院經費保障和基礎建設問題得到明顯改善和好轉。地方財政對法院的支持力度也越來越大,但要想搞基礎建設的大事業,地方財政直接撥付也是杯水車薪,政府只給一些優惠政策,主要還得靠法院自身籌資。法院要籌資搞建設就得靠收取訴訟費和罰沒款,而訴訟費和罰沒款是一條高壓線,是必須嚴格按照標准來收取的,如把握不好的話,將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二、對策和建議
1、增加編制來招錄優秀法官和書記員,解決辦案力量青黃不接的問題。
2、適當提高基層法院幹警職級待遇和福利待遇,盡快出台法官法關於法官的待遇配套法規,真正落實法官的職級和福利待遇高於同級公務員水平。
3、要加大對基層法官的教育培訓力度。各級財政要拿出專項資金,上級法院要花大力氣落實法官教育培訓計劃,要讓每個基層法官都能夠定期參加集中教育培訓,及時給法官「充電」,接受新的知識、新的理念,努力提高現有法官的政治業務素質,使每一位法官都能夠適應新形勢,能辦案、快辦案、辦好案。
4、努力探索科學的管理機制,激發基層法院幹警的工作積極性。在當前要探索對年齡偏大幹警的管理方法,充分發揮他們的經驗足、人脈熟、原則強的優勢,以彌補當前辦案力量的不足。同時要爭取一些政策,不但要在榮譽上給積極的幹警以獎勵,而且要在物質上予以重獎。在提拔任用幹部上要給予法院自身足夠大的自主權和空間,讓幹警幹得有奔頭、幹得有甜頭。
5、在法院物質建設上,要不斷加大財政的支持力度,各級政府、上級法院要統籌安排,積極解決辦公辦案條件差的法院建設資金問題,不能讓法院自身在收費上想辦法。決不能讓法院建設拖法院公正司法的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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