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地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工地火災天天發生,作為建築工程現場從業人員,要有「防範於未然」的意識,學習並實踐施工現場的防火和消防知識,不能把安全當兒戲,今天清大東方消防培訓學校就與各位一起來看看建築工地防火安全教育注意事項須知。
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建立防火制度
(1)施工現場要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施工總人數的10%。
(3)建立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2、施工現場動火審批程序
(1)一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報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如鋼結構的安裝焊接。一級動火:
1) 禁火區域內。
2) 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及與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 各種受壓設備。
4) 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 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 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由項目責任工程師組織擬定防火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動火申請表,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和項目負責人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二級動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項目責任工程師和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三級動火: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
(4)動火證當日有效,如動火地點發生變化,則需重新辦理動火審批手續。
3、施工現場防火要求
(1)施工組織設計中的施工平面圖、施工方案均應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易燃可燃材料堆場、材料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
(3)施工現場夜間應設置照明設施,保持車輛暢通,有人值班巡邏。
(4)不得在高壓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設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確保使用有效。
(6)土建施工期間,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同時敷設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7)危險物品之間的堆放距離不得小於10m,危險物品與易燃易爆品的堆放距離不得小於30m 。
(8)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不得小於2m,使用時距離不得小於5m ;距火源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
(9)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得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1)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有相應的方案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12)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
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工作,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地政府關於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規章、規定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施工現場必須成立消防安全領導機構,建立健全各種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應急預案及演練、消防組織機構、消防設施平面布置、組織義務消防隊等。
1、施工期間的消防管理
施工組織設計應含有消防安全方案及防火設施布置平面圖,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公安監督機關審批或備案。
(1)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臨時用電設備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電閘箱內不準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施工現場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熱的強光源。
(2)電焊工、氣焊工從事電氣設備安裝和電、氣焊切割作業時,要有操作證和動火證並配備看火人員和滅火器具,動火前,要清除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必要時採取隔離等措施,作業後必須確認無火源隱患方可離去。動火證當日有效並按規定開具,動火地點變換,要重新辦理動火證手續。
(3)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m,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m 。建築工程內禁止氧氣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
(4)從事油漆或防水施工等危險作業時,要有具體的防火要求和措施,必要時派專人看護。
(5)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6)施工現場使用的大眼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密目式防塵網、保溫材料,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時施工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7)項目部應根據工程規模、施工人數,建立相應的消防組織,配備足夠的義務消防人員。
(8)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隻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時,應配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
(池)、黃沙池,且周圍不得堆放易燃物品。
(3)臨時木料間、油漆間、木工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隻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數量與種類匹配的滅火器、高壓水泵。
(4)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其進水口一般不應少於兩處。
(5)室外消火栓應沿消防車道或堆料場內交通道路的邊緣設置,消火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於120m;消防箱內消防水管長度不小於25m。
3、滅火器設置要求
(1)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的位置,如房間岀入口、通道、走廊、門廳及樓梯等部位。
(2)滅火器的銘牌必須朝外,以方便人們直接看到滅火器的主要性能指標和使用方法。
(3)手提式滅火器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1.5m,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m。這一要求的目的是:
1) 便於人們對滅火器進行保管和維護;
2) 方便撲救人員安全、方便取用;
3) 防止潮濕的地面對滅火器性能的影響和便於平時衛生清理。
(4)設置於掛鉤、托架上或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應正面豎直放置。
(5)對於環境於燥、條件較好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地面上。
(6)對設置於消防箱內的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在消防箱的底面上,但消防箱離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0.15m。
(7)滅火器不得放置於環境溫度超出其使用溫度范圍的地點。
(8)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滅火器報廢年限的,必須強制報廢。
4重點部位的防火要求
(一)存放易燃材料倉庫的防火要求
(1)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在水源充足、消防車能駛到的地方,並應設在下風方向。
(2)易燃材料露天倉庫四周內,應有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作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礙物。
(3)貯量大的易燃材料倉庫,應設兩個以上的大門,並應將生活區、生活輔助區和堆場分開布置。
(4)有明火的生產輔助區和生活用房與易燃材料之間,至少應保持30m的防火間距。有飛火的煙囪應布置在倉庫的下風地帶。
(5)易燃材料倉庫與其他建築物、鐵路、道路、架髙電線的防火間距,應按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的有關規定執行。
(6)對易引起火災的倉庫,應將庫房內、外按每500㎡區域分段設立防火牆,把建築平面劃分為若干防火單元。
(7)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20㎡。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0m,房門的凈寬度不應小於0.8m。
(8)對貯存的易燃材料應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並保持良好通風。
(9)在倉庫或堆料場內進行吊裝作業時,其機械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防產生火星,引起火災。
(10)裝過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在清洗於凈後方准裝運易燃物和可燃物。
(11)倉庫或堆料場內電纜一般應埋入地下;若有困難需設置架空電力線時,架空電力線與露天易燃物堆垛的最小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高度的1.5倍。
(12)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燈具與易燃堆垛間至少應保持1m的距離。
(13)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於1.5m,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14)倉庫或堆料場嚴禁使用碘鎢燈,以防碘鎢燈引起火災。
(15)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進行檢查維修和管理,形成檢查記錄,貯存大量易燃品的倉庫應設置獨立的避雷裝置。
(二)電、氣焊作業場所的防火要求
(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
(2)乙炔瓶和氧氣瓶之間的存放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3)氧氣瓶、乙炔瓶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而有效,否則嚴禁使用。
(4)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證者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 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 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 用可燃材料對設備做保溫、冷卻、隔聲、隔熱的,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 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 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 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三)油漆料庫與調料間的防火要求
(1)油漆料庫與調料間應分開設置,且應與散發火星的場所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
(2)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庫存放。
(3)塗料和稀釋劑的存放和管理,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
(4)調
『貳』 工地防火安全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主體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安全知識的學習,未雨綢繆,加強安全教育,加強安全責任體系的建設,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那麼怎樣做到安全生產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個人的能力所能解決的,它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只有加強生產過程監督,下大力規范現場安全措施,加強對人員違章現場處理,不斷規范現場作業行為,推行標准化作業,將安全工作真正從事後分析轉移到過程監督中,實現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才是扭轉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大家知道消防安全知識內容有哪些嗎?
一、消防:消防是預防和撲救火災的總稱。
A、消防燃燒的條件: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火源,以破壞燃燒的條件,最終達到防火的目的。
B、撲救:就是根據不同的燃燒的條件,採用不同的滅火方法(窒息滅火法、冷卻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有時甚至使用幾種方法,掌握進攻時機,協助配合,使已經產生的燃燒條件得到破壞,迅速有效地撲滅火災。
C、注意消防通道的暢通。
二、四種基本滅火法
1. 窒息滅火法:窒息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燃燒需要足夠的空氣(氧)這個條件,採用適當措施阻止空氣流入燃燒區,或者採用不燃物質或惰性氣體沖淡(稀)空氣中的氧含量,使燃燒物缺乏氧氣的助燃而熄滅。這種滅火方法適用於撲救密閉的房間和生產裝置、設備容器內的火災。
2. 冷卻滅火法:冷卻滅火法就是根據可燃物發生燃燒必須達到一定溫度的條件,將水或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燃燒著的物體上,使燃燒物的溫度降低到燃點以下,從而終止燃燒。
3. 隔離滅火法:隔離滅火法是根據發生燃燒必須具備可燃物的這個條件,將與燃燒物體鄰近的可燃物隔離開,使燃燒停止。
4. 抑制滅火法:抑制滅火法是將滅火劑噴在燃燒物體上,參與燃燒反應過程,使燃燒中產生的游離基消失,形成穩定分子或低活性的游離基,從而使燃燒終止
『叄』 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內容
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
1.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撲救初期火版災能力
3.組織引導疏散逃生能權力
4.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1.撥打:「119」
2.組織人員疏散。
3.火場警惕。
4.初期火災撲救
5.協助消防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懂」:
1「懂」消防安全法律法規,
2「懂」本單位,本崗位火災危險性,
3「懂」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預防火災措施,
4「懂滅火和應急疏散及火災撲救,
5「懂」火場逃生方法
『肆』 公路隧道消防原則
為防止隧道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火災事故,保證施工人員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關於建築工程工地防火措施》和《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程規范,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隧道工程施工防火是建築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整個隧道施工組織設計中進行統籌規劃和實施。
第二條 要加強隧道施工人員防火知識培訓,增強施工人員防火意識,提高火災自救能力。制定隧道防火工作預案,組建義務消防隊,加強日常消防檢查。
第三條 根據隧道工程地質、施工工藝和隧道施工設施配備、材料使用情況確定隧道防火重點部位和區段,設置警示標識,制定專項安全防火措施,確定防火責任人,落實防火責任。
第四條 隧道內的電氣線路應懸掛設置,接頭應緊固可靠,電氣線路的導電能力應與負荷相適應,嚴禁超負荷運行。
第五條 對長、特大隧道內大型電器設備(變壓器、高壓開關櫃、變配電室)設置安全防護柵欄,設置警示標識,每處配備4kg乾粉滅火器1~2個,其四周2米內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條 隧道內值班電工必須定期對電線路及用電設備進行安全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維修,並做好巡視維修記錄備查。長、特長隧道內所用電纜宜採用非延燃電纜和電線。
第七條 嚴格隧道內施工動火的監控。隧道內確需進行明火施工或進行電、氣焊時,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劃定安全區域,清除其四周10米內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當確需立體交叉動火作業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對易燃、可燃材料進行隔離,並設專人負責監視和安全防護。
第八條 瓦斯隧道施工必須按有關施工規定進行。在隧道內用火必須進行書面審批,未經批准嚴禁用火。用火作業前認真對隧道內瓦斯濃度進行檢測,在確認絕對安全並在專職安全技術人員檢測、監督下方能進行施工,一旦報警應立即停止施工。瓦斯隧道洞口要設火種、火險檢查點,嚴禁進洞人員將火種帶入隧道內。對非作業人員進洞堅持嚴格檢查登記制度。
第九條 需要在隧道內進行氣焊(氣割)時,在隧道外應預先對焊(割)炬、氣管和開關進行檢查,確保良好,無油脂。焊割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大於5米,與明火之間的距離應大於10米。
第十條 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築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第十一條 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並仔細檢查現場,清除火險隱患。
第十二條 向隧道內送風的鼓風機周圍3米內禁止明火作業,以防明火被吸入鼓風機引起火災。在隧道內斜、豎井口、橫通道口明顯處懸掛1~2個滅火器,以備用。
第十三條 在隧道內維修設備時,清洗零件的油盆與照明燈具之間的距離應在3米以上。
第十四條 在隧道內整理或加工火工品時,一般情況下,不能使用碘鎢燈照明。若無其他燈具照明時,碘鎢燈與火工品的距離應在5米以上。使用其他燈具照明時,火工品與燈具之間的距離應在3米以上。
第十五條 在隧道內移動變壓器時,必須把各方面電源全部斷開(任何運行中的星形接線的設備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必須從變壓器高、低壓兩側斷開,經接地並確認釋放完了變壓器內的殘留電源後,方可移動。要安排專人負責守護斷電開關。隔離開關把手必須鎖住。
『伍』 消防培訓內容建築消防基礎知識
建築消防基礎知識
第一節 建築物的分類及構造
第二節 建築火災的發展和蔓延規律
第三節 建築材料的分類及燃燒性能分級
第四節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第五節 建築耐火等級
第六節 建築總平面布局防火要求
第七節 建築防火、防煙分區
第一節 建築物的分類及構造
一、建築物的分類
二、建築物的構造
一、建築物的分類
(一)按建築物內是否有人員進行生產、生活活動分類
(二)按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分類
(三)按建築結構分類
(四)按建築承重構件的製作方法、傳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類
(五)按建築高度分類
(六)高層民用建築按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
(七)工業建築按生產類別及儲存物品類別分類
(一)按建築物內是否有人員進行生產、生活活動分類 1.建築物 2.構築物
(二)按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分類 1.民用建築 2.工業建築 3.農業建築
(三)按建築結構分類 1.木結構建築 2.磚木結構建築 3.磚混結構建築 4.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 5.鋼結構建築
(四)按建築承重構件的製作方法、傳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類 1 砌體結構 2.框架結構 3.鋼筋混凝土板牆結構 4.特種結構
(五)按建築高度分類 1.高層建築 2.單層、多層建築 3.地下建築
(六)高層民用建築按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
(七)工業建築按生產類別及儲存物品類別分類
『陸』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包括哪些
社會消防安全來教育培訓規自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安全監管、旅遊、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並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
各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符合全國統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規;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
(五)其他應當教育培訓的內容。
『柒』 關於消防安全的知識
『捌』 建築工地的安全消防措施
1.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要進行施工安全、消防知識的教育和考核工作,對考核不合格的職工,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參加施工。
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3.施工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不許私自用火,嚴禁酒後操作。
4.從事高空作業人員要定期體驗。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症、癲癇病以及不適於高空作業的餓,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5.在高空、鋼筋、結構上作業時,一定要穿防滑鞋。
6.現場用電,一定要有專人管理,同時設專用配電箱,嚴禁亂接亂拉,採取用電掛牌制度,尤其杜絕違章作業,防止人身,線路,設備事故的發生。
7.電鑽、電錘、電焊機等電動機具用電、配電箱必須要有漏電保護裝置和良好的接地保護地線,所有電動機具和線纜必須定期檢查,保證絕緣良好,使用電動機具時應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8.工地施工照明用電,必須使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所有電器機具在不使用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防止燒壞設備。
9.在用噴燈、電焊機以及必要生火的地方,要填寫用火申請登記和設專人看管,隨帶消防器材等,保證消防措施的落實。施焊時,特別注意檢查下方有無易燃物,並做好相應的防護,用完後要檢查,確認無火後再離開。
10.在高空以及施工現場作業,如配管放配線,設備安裝及開通調試中,必須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順利進行作業嚴禁違章操作,造成不應發生的事故。
11.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各部委關於工程消防法規和有關條款。
12.經常配齊、保養消防器材,做到會保養、會使用。認真貫徹逐級消防責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玖』 消防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技術措施範文
可以依據以下內容改即可
濟南市建築施工防火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築工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證人民財產和施工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訂立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
第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 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 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制度,確定崗位防火職責;
(三) 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開展防火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按工程進度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
(四) 檢查落實施工現場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的防火措施、設施和器材;
(五) 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 督促施工單位按圖施工,及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二) 根據工程施工的不同階段,協同施工單位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並予以督促、檢查,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
(三) 派出工程技術人員共同參與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 發現一般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並督促立即整改。
第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 檢查落實建築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標準的要求。
(二) 對建築工程選用的消防產品進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符合市場准入制度及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三) 安排監理技術人員參與並做好施工現場防火工作。
(四)審查施工現場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監督建設單位按時撥付安全措施費用;
(六)檢查施工現場各項防火措施的落實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隱患整改,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並督促立即整改。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工程開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圖,建立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其寬度不得小於4米,並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七條 施工現場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選型合理。要害部位應配備不少於4具滅火器材,要有明顯的防火標志,並經常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滅火器材靈敏有效。
第八條 建築施工現場消防用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足夠的消防水源,能夠保證在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層建築工地應安裝臨時消防管道,採用管徑不小於Φ50鍍鋅鋼管,每層必須設置閥門,配備相應長度的管道進入樓層,並配備足夠的消防水帶、消防水槍。應根據建築物面積和高度配備相應的蓄水池和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其揚程和射程滿足要求。
第九條 建築施工現場必須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圍、時間和危險程序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並嚴格履行有關審批手續。作業人員使用明火,應當清除周圍可燃物,落實監護人員和監護措施,並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崗位資格證書。進行電、氣焊切割作業,必須開具動火證,設置專人看護,配備滅火器具。5級(含5級)以上風力應停止室外電、氣焊切割作業。
第十條 建築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不小於5米,兩瓶與明火作業距離不小於10米。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要由明顯的防火宣傳標志,要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及演練。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單位消防保衛部門必須嚴格審核,凡是不符合規定的材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十三條 工程中使用的外牆保溫材料,其燃燒性能應符合標准要求,並應在監理(建設)單位的見證下取樣復驗合格後方可施工。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臨時用電管理制度,加強臨時用電施工管理。臨時用電施工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臨時用電必須安裝過載保護裝置,嚴禁超負荷使用電氣設備。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庫房、木工加工場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熱強光源燈具。防水作業場所不得使用高熱強光源燈具。
第十五條 使用易燃、易爆、可燃氣體或液體數量較多的工地,施工單位應當選擇安全適合地點建造臨時危險物品倉庫;使用量較少的,也應當設臨時存放點,並落實專人保管。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當天用量發往施工工地,並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產生的刨花、鋸沫、油漆下腳料等可(易)燃物品,應當集中場地臨時存放,統一處理,嚴禁焚燒。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應按其性質專庫分類儲存。庫房應採用非燃燒材料搭設,用電符合防火規定。
第十八條 在下列危險場所,禁止使用明火。
(一) 在有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二) 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
(三) 交叉施工中由於明火作業對其他施工設備和人員安全構成威脅的場所;
(四) 散落火星對毗鄰建(構)築物構成威脅的場所;
(五) 周圍有彩鋼夾心板、防水材料等易燃建材的部位或場所。
第十九條 禁止在工地建築物、構築物內熬煉瀝青。
第二十條 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施工工地動力線與照明線必須分開設置,並分別選擇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
第二十一條 有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照明,必須使用防爆型照明電器。
第二十二條 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要求:
(一)建築工地工人臨時宿舍和辦公用房(以下簡稱"工棚")必須在空曠地帶獨立設置,其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三級。
(二)工棚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2平方米,每間不能超過16人。每幢建築面積不應超過300平方米;耐火等級為二級時,每幢建築面積不得超過600平方米。每幢建築防火間距不得小於5米。
(三)每間工棚必須開設一門一窗,門必須向外開啟,其凈寬不得小於1.2米,不準設置門檻。
(四)工棚內電氣必須按有關規范進行安裝。嚴禁亂接電線和使用碘鎢燈、電爐子、電飯煲、電熱毯、電吹風等大功率電器。
(五)建築工地應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嚴禁設置在建建築物內,不應與宿舍、辦公用房合建,有專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氣鋼瓶放置、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火灶設置必須遠離倉庫和危險場所,並在煙囪口安裝防火罩。
(六)工棚每50米應配備一具滅火器,並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於使用的地方。滅火器應當加強保養,確保處於備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於查處的火險隱患應責令改正。對於嚴重違反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立即執行。
『拾』 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地的消防安全的單位是什麼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項目經理是施工現場的第一責任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項目經理負責領導,日常監督管理由專職安全員負責。具體可詳見項目安全責任制中對各級人員的安全崗位職責的劃分。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下列防火職責:
一、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負責督促、檢查施工現場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現場防火制度,確定崗位防火職責。
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開展防火知識培訓和宣傳,按工程進度落實相應的消防措施。
四、檢查落實施工現場宿舍和臨時辦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